DB11/T 350-2006 乡村民俗旅游村等级划分与评定

DB11/T 350-2006 The classification and evaluation of rural folk tourism vill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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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1/T 350-2006
标准类型
北京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被代替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06-04-30
实施日期
2006-06-01
发布单位/组织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3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200

A10

备案号:18830-2006DB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350—2006

乡村民俗旅游村等级划分与评定

ClassificationandEvaluationofRuralFolkloreTourVillage

2006-04-30发布2006-06-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1/T350—2006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民俗旅游村基本条件...................................................................1

5民俗旅游村等级划分及必备条件.........................................................2

6等级评定.............................................................................3

7标志管理.............................................................................4

附录A(规范性附录)民俗旅游村等级评分细则.............................................5

I

DB11/T350—2006

前言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旅游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旅游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广朝、张伟、王伟、刘玲、庄蓓薇、宋国建、邹统钎、黄海辉、金媛媛、游

佩媛。

II

DB11/T350—2006

乡村民俗旅游村等级划分与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北京市乡村民俗旅游村等级划分的依据、条件及评定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郊区从事乡村旅游经营的民俗旅游村。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

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749—1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9663—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

GB9664—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T10001.1-2000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一部分:通用符号(GB/T10001.1-

2000,neqISO7001:1990)

GB/T10001.2-2002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二部分:旅游设施与服务符号

GB16153-1996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乡村旅游ruraltourism

以农村居民聚居地为地域核心,以农村居民为经营主体,以乡村社会为背景,以郊区自然、人文

旅游资源为依托的旅游休闲活动。

3.2

民俗旅游村Folkloretourvillage

民俗旅游村是北京市所辖的从事乡村旅游接待和经营的行政村或区域相对独立、规模合理、特色鲜

明的自然村。

4民俗旅游村基本条件

4.1公共设施

4.1.1村内交通。

民俗旅游村可以通行机动车辆。

4.1.2路灯

民俗旅游村村内主道路配有路灯。

4.1.3停车场

民俗旅游村村内有独立设置的停车场,标志规范醒目。

4.1.4供水供电

民俗旅游村有稳定的供水供电系统,生活用水符合GB5749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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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村容村貌

民俗旅游村村容村貌干净整齐,村内无私搭乱建、乱设摊位、乱堆乱放现象。

4.1.6环境保护

民俗旅游村有垃圾收集装置,垃圾箱数量充足,分布合理,垃圾分类收集,定期处理。

4.1.7通信通讯

民俗旅游村具备基本通信通讯条件。

4.2旅游管理

民俗旅游村应有对乡村旅游进行管理的自治组织,该组织有章程、经费和专职人员。该组织负责对

民俗户的培训、管理,负责本村的乡村旅游的宣传促销。负责管理旅游服务中心,受理旅游者投诉。

4.3旅游设施

4.3.1旅游标志

进入民俗旅游村的各主要路口有该民俗旅游村的旅游标志,包括中文路标、旅游导游图、民俗旅游

村名称牌。导游全景图、导览图、标志牌、景物介绍等与整体环境协调。各种图上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设置基本合理,符合GB/T10001.1和GB/T10001.2两个标准。

4.3.2旅游服务中心

中文标识醒目清楚。配备专(兼)职旅游咨询人员,咨询人员业务熟悉,服务热情,能向游客比较

系统地介绍民俗旅游村情况、当地风土人情及游览注意事项。中心设有面向公众的旅游投诉、咨询电话

等办公设施,投诉处理等各种制度完善。配有本村旅游服务项目表、价格表和相关宣传品。

4.3.3旅游接待设施

各类文化娱乐场所符合GB9664规定的卫生标准。餐饮场所符合GB16153规定的卫生标准;旅游者

住宿场所符合GB9663的卫生标准。有为游客服务的旅游娱乐、休闲、购物的设施、场地。销售具有本

地区特色的土特产品和手工艺品。

4.3.4旅游厕所

民俗旅游村的旅游厕所为封闭式水冲式厕所,数量和接待游客人数相适应,分布合理,有管理制度

和服务标准,有专人管理,无异味,无积水,干净清洁。

4.3.5旅游救助设施

设有为旅游者服务的医务室,配有专职的医务人员和必备的医疗设施,对游客出现意外可以实行简

单急救。遇到复杂情况,可以迅速向有条件急救的医疗机构及时转移。

4.3.6旅游安全设施

民俗旅游村有安全组织和安全制度,有应对各种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和有日常管理体系,有必要的

旅游安全设施,防护设施齐备,危险地段有醒目的警示牌,必要时有专人看守。

4.4旅游特色

民俗旅游村旅游特色比较鲜明,村属旅游项目有合法的经营手续,有专人管理,内容和形式必须健

康,有本地民俗特色。能提供家庭旅馆、特色餐饮、休闲渔场、观光果园、观光农园和民俗节庆等产品。

5民俗旅游村等级划分及必备条件

民俗旅游村等级划分为两级,从低到高依次为:区(县)级民俗旅游村和市级民俗旅游村。

5.1区县级民俗旅游村必备条件

5.1.1民俗旅游户数

区县级民俗旅游村的民俗旅游户应占该村总户数的20%及以上。

5.1.2绿化

区县级民俗旅游村村内绿化率不低于25%。

5.1.3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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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民俗旅游村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60%。有污水处理设施。地面水环境质量符合GB3838

三类水的标准。环境空气质量符合GB3095中规定的二级标准。

5.2市级民俗旅游村必备条件

5.2.1民俗旅游户数

市级民俗旅游村的民俗旅游户应占该村总户数的30%及以上。

5.2.2绿化

市级民俗旅游村绿化率不低于30%。做好绿化、美化管理工作。

5.2.3环境保护

市级民俗旅游村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75%。有污水处理设施。地面水环境质量符合GB3838的

二类水的标准。空气质量符合GB3095中的一级标准。

5.2.4旅游设施

5.2.4.1旅游标志

市级民俗旅游村除符合4.3.1的所有要求外,须有中英文路标、指示牌。

5.2.4.2旅游服务中心

市级民俗旅游村除符合4.3.2的所有要求外,有中英文介绍和配有专职工作人员;旅游服务中心设

有面向公众的旅游投诉、咨询电话、电脑、传真机等办公设施。

5.2.4.3旅游救助设施

市级民俗旅游村除符合4.3.5的所有要求外,医务室可以为旅游者提供24小时的救助服务。

5.2.5建筑风格

市级民俗旅游村有建设发展规划,建筑风格比较协调,具有北方民居的特色。

6等级评定

6.1组织

市级民俗旅游村等级评定委员会统筹全市民俗旅游村的评定工作,组织对市级民俗旅游村的评定与

复核工作,负责市级民俗旅游村的批复,定期向社会发布公告。授权并督导区(县)级民俗旅游村等级

评定委员会开展评定工作。

各区(县)级民俗旅游村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对辖区内区(县)级民俗旅游村的评定与复核工作,

负责本地区所评区(县)级民俗旅游村的批复和公告,并上报市级民俗旅游村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负

责市级民俗旅游村的初评和推荐工作。

6.2程序

6.2.1申请

民俗旅游村等级评定采取自愿的原则,由民俗旅游村向区(县)级民俗旅游村等级评定委员会提出

申请,申请文件应包括:民俗旅游村村名、民俗旅游村地址、民俗旅游村开业时间、拟申报级别、申报

时间。

6.2.2受理与评定

接到民俗旅游村等级申请报告后,区(县)级民俗旅游村等级评定委员会应在核实申请材料的基础

上,于2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定,具备必备条件的民俗旅游村参考附录A的评分细则,全面考核,综合

评判,达到350分以上可以评定为区县级民俗旅游村,达到490分以上可以评定为市级民俗旅游村。对

于申请市级民俗旅游村的,区(县)级民俗旅游村等级评定委员会在提交材料时应提交推荐报告。

6.2.3批复与公告

市级民俗旅游村等级评定委员会和区(县)级民俗旅游村等级评定委员会按照等级评定权限,自受

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并发出公告。

6.2.4颁牌

发出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各区(县)级民俗旅游村等级评定委员会向申请人颁发标志牌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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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350—2006

7标志管理

7.1标志牌和证书由市级民俗旅游村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设计,市级民俗旅游村的标志牌和证书由市级

民俗旅游村等级评定委员会制作发放,区县级民俗旅游村的标志牌和证书由各区(县)级民俗旅游村等

级评定委员会制作并发放。

7.2复核

民俗旅游村等级评定实行年度复核制度。已获得民俗旅游村等级评定标志的民俗旅游村,应自觉接

受市级民俗旅游村等级评定委员会和区(县)级民俗旅游村等级评定委员会的复核检查。

区(县)级民俗旅游村等级评定委员会复核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应向市级民俗旅游村等级评

定委员会写出书面复核报告。

复核结果分为通过复核、暂缓通过和不予通过。暂缓通过应在一个月内消除不合格项,重新申请复

核,结果仍达不到合格要求的将不予通过。不予通过分为等级降低和等级取消。

7.3处理

7.3.1民俗旅游村在经营过程中有消费者投诉,经市级民俗旅游村等级评定委员会或区(县)级民俗旅

游村等级评定委员会查实后,根据情节和影响程度,可降低或取消其等级。

7.3.2民俗旅游村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安全、消防、食品卫生等重大责任事故或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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