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0428.4-2016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第4部分:绩效评价
GB/T 30428.4-2016 Information system for digitized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city—Part 4:Performance evaluation
基本信息
本部分适用于运行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城市,对监管区域、专业部门和岗位工作绩效进行的评价。城市其他管理应用可参照执行。
发布历史
-
2016年08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浙江省宁波市智慧城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烟台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中心、石家庄市市容管理考评办公室、潍坊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 起草人:
- 朱传芳、许晶、崔媛媛、吴强华、王丹、王洪深、郝萌、周皓宇、傅志杰、周志峰、向峰、黄坚、王芳、龚忠、陈炜炜、赵庆彪、陈锡波、蒋敏、潘志良、李炳志、薛学轩、张桂凤、周同友、王惕、杜鹃、穆静、宋宇震、王晓波、陈玉明、何立永
- 出版信息:
- 页数:20页 | 字数:34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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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彖标准
GB/T30428.4—2016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第4部分:绩效评价
Informationsystemfordigitizedsupervisionandmanagementofcity—
Part4:Performanceevaluation
2016-08-29发2017-03-01实施
GB/T30428.4—2016
目次
前言m
引言N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规定2
5评价周期2
6评价指标3
7评价方法5
8评价实施与保障6
9外部评价6
附录A(资料性附录)扩展指标示例7
附录B(资料性附录)区域评价示例9
附录C(资料性附录)部门评价示例12
附录D(资料性附录)岗位评价示例13
附录E(资料性附录)评价结果分级和色彩表示示例15
参考文献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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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30428.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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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30428((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分为8个部分:
——第1部分:单元网格;
——第2部分:管理部件和事件;
——第3部分:地理编码;
——第4部分:绩效评价;
——第5部分:监管信息采集设备;
第6部分:验收;
——第7部分:监管信息采集;
——第8部分:立案、处置和结案。
本部分为GB/T30428的第4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智能建筑及居住区数字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26)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综合勘
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浙江省宁波市智慧城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烟台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中心、石家庄市市容管理考评办公室、潍坊
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朱传芳、许晶、崔媛媛、吴强华、王丹、王洪深、郝萌、周皓宇、傅志杰、周志峰、
向峰、黄坚、王芳、龚忠、陈炜炜、赵庆彪、陈锡波、蒋敏、潘志良、李炳志、薛学轩、张桂凤、周同友、王惕、
杜鹃、穆静、宋宇震、王晓波、陈玉明、何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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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30428.4—2016
引言
为规范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实现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推广应用数字化城市
管理模式,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水平与效率,制定GB/T30428。
GB/T30428涉及的数字化城市管理指对城市市政工程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与环境秩序
等的监督和管理。
IV
GB/T30428.4—2016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第4部分:绩效评价
1范围
GB/T30428的本部分规定了数字化城市管理绩效评价的基本规定、评价周期、评价指标、评价方
法、评价实施与保障和外部评价。
本部分适用于运行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城市,对监管区域、专业部门和岗位工作绩效进行的
评价。城市其他管理应用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042&1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第1部分:单元网格
GB/T3042&2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第2部分:管理部件和事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监督中心supervisioncenter
按照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监管需求,实现城市管理问题信息收集、审核立案、核查结案及管理绩效综
合评价等职能的单位。
3.2
指挥中心directingcenter
按照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监管需求,实现城市管理案件对专业部门的派遣、协调督办,以及处置结果
反馈等职能的单位。
3.3
[监管]案件case
数字化城市管理需要处置的部件或事件问题。
3.4
[信息采集]监督员personberesponsibleforinformationcollectingandsupervising
在责任网格内从事城市管理问题巡查、上报、核实和案件核查等T作的人员。
3.5
受理员acceptor
负责接收、登记监督员上报和监督举报的问题,并向监督员派发核实问题、核查案件的人员。
3.6
值班长gangerofacceptors
负责对受理的问题进行审核立案、批转到指挥中心,并对监督员核查完毕的案件进行审核结案的
1
GB/T30428.4—2016
人员。
3.7
派遣员dispatcher
负责对监督中心批转的案件进行派遣、协调和督办的人员。
3.8
责任网格dutygrid
每个监督员负责巡查的单元网格集合。
3.9
工作时限workingtimelimit
在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业务流程中,每个阶段从工作开始到完成所限定的时间段。
3.10
处置时限treatmentlimelimit
从案件派遣至专业部门开始,到专业部门按要求完成处置、反馈结果所限定的时间段。
3.11
监督举报supervisionexposure
除监督员上报外,通过其他途径(电话、互联网、媒体、自媒体、物联网、领导批示和信访等)反映的部
件或事件问题。
3.12
绩效评价performanceevaluation
按照设置的评价指标,对区域、专业部门和岗位工作业绩进行的评价。
3.13
区域评价regionbasedevaluation
对市、区(县)、街道(镇、乡)、社区(村)和单元网格等不同区域案件发牛和处詈情况进行的评价°
3.14
部门评价evaluationtoresponsibilitydepartment
对专业部门处置案件情况进行的评价。
3.15
岗位评价staffbasedevaluation
对监督员、受理员、值班长、派遣员等岗位工作业绩进行的评价。
4基本规定
4.1已运行的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应具有绩效评价功能。
4.2绩效评价分为区域评价、部门评价和岗位评价,应按一定周期进行。
4.3应针对区域、专业部门和岗位分別采用相应的评价指标,并确定各指标的分值和权重。
4.4用于评价的管理部件和事件数据应符合GB/T3042&2的规定。
4.5用于区域评价的单元网格数据应符合GB/T3042&1的规定。
5评价周期
5.1评价周期可分为日评价、周评价、月评价、季评价、半年评价、年评价等,其中:
——日评价以一个日历日为评价周期;
——周评价以一周为评价周期;
2
GB/T30428.4—2016
—月评价以一个月为评价周期;
季评价以一个季度为评价周期;
—半年评价以半年为评价周期;
—年评价以一年为评价周期。
5.2可自行定义周期进行评价。
6评价指标
6.1评价指标组成
评价指标由基本指标和比率指标组成。
6.2评价基本指标
6.2.1评价基本指标由上报、立案、派遣、处置、核查和结案等阶段的指标组成,各项评价基本指标名称
及说明见表1。
表1评价基本指标名称及说明表
序号指标名称指标说明
1监督员上报数监督员巡查上报的部件和事件问题数
2监督举报数监督举报的部件和事件问题数
3应核实数监督举报数中,应核实的部件和事件问题数
4问题总数监督员上报数与监督举报数之和
5监督举报核实数监督举报数中,经监督中心核实立案的案件数
6按时核实数监督员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完成核实的问题数
7受理数受理员接收、登记的监督员上报和监督举报问题总数
8核实按时派发数受理员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完成的核实派发问题数
9核査按时派发数受理员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完成的核查派发案件次数
10立案数(应派遣数)经审核后符合立案条件,确定立案并应派遣给专业部门处置的案件数
11按时立案数立案数中,值班长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予以立案的案件数
12准确立案数立案数中,值班长按照工作要求立案无误的案件数
应派遣数中,派遣员实际派遣给专业部门处置、专业部门按照处置规范要求应该完成
13派遣数(应处置数)
处置的案件数
14按时派遣数应派遣数中,派遣员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派遣给专业部门处置的案件数
15准确派遣数派遣员按照派遣规则止确派遣给专业部门处置的案件数
16处置完成数应处置数中,专业部门应按处置规范要求完成处置的案件数
17按期处置完成数应处置数中,专业部门按照处置规范要求,在处置时限内完成处置的案件数
18漏报数经确认的监督员应上报而未上报的问题数
19应核査数由受理员派发核査的次数
20核查数应核查数中,监督员已完成现场核査并回复的次数
3
GB/T30428.4—2016
表1(续)
序号指标名称指标说明
21按时核查数监督员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完成核查并回复的次数
22应结案数立案数中,应按照时限和处置规范结案的案件数
23结案数应结案数中,已办结归档的案件数
24按期结案数应结案数中,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结案的案件数
25按时结案数结案数中,值班长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办结归档的案件数
26返丁数未通过核查而发回专业部门重新处置的案件数
6.2.2各城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扩展评价基本指标,示例参见附录A中表A.1。
6.3评价比率指标
6.3.1评价比率指标应由同一评价周期的评价基本指标计算生成,以百分数表示,宜保留小数点后
两位。
6.3.2评价比率指标名称及计算公式见表2。
表2评价比率指标名称及计算公式
序号指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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