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2376-2013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 2376-2013 Shandong Provincial Regional Air Pollutant Combined Emission Standard

山东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废止 页数:14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7/ 2376-2013
标准类型
山东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3-05-24
实施日期
2013-09-01
发布单位/组织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起草人:
张波、谢刚、史会剑、吕波、孙凤娟。
出版信息:
页数:1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40.40

Z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2376—2013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附件:

《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等4项标准增加总氮限值修改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

计划》和《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控制总氮排放,改善水环境

质量,现决定在《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599-2006)、《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56-2006)、《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75-2007)和《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76-2007)4项标准中增加总氮排放浓度限值。

一、时段划分

分三个时段逐步加严总氮排放限值。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

年12月31日止为第Ⅰ时段,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

日止为第Ⅱ时段,2020年1月1日起为第Ⅲ时段。

二、分区分级控制

(一)《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599

-2006)和《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56

-2006)中“重点保护区”、《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

准》(DB37/675-2007)和《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676-2007)中执行“一级标准”区域内的企业,应达到表1

相应时段“A限值”的要求。

(二)《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599

-2006)和《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56

-2006)中“一般保护区”、《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

准》(DB37/675-2007)和《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676-2007)中执行“二级标准”区域内的企业,应达到表1

相应时段“B限值”的要求。

表1直排企业总氮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L

第Ⅰ时段第Ⅱ时段第Ⅲ时段

行业

A限值B限值A限值B限值A限值B限值

畜禽养殖业60604040(60)

农副产品加工业20302030

屠宰及肉类加工业20402030

石油炼制业30402030

合成氨工业25352025

制药发酵类制药30502030

1520(40)

工业

其他制药20302020

合成树脂工业20402030

制革工业20501530

毛皮加工业20301520

无机氰化合物工业15301520

除以上行业之外的其他行业15201520

注:括号中限值为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小区)总氮排放浓度限值。

(三)按照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不宽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原则,部分行业还应达到表2中排放浓度限值的要求。

表2部分需从严控制的行业总氮排放浓度限值(全时段)

单位:mg/L

行业限值

羽绒工业、电池工业、钢铁工业、麻纺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蜡染行业除外)、

硫酸工业、镁钛工业、铜镍钴工业、铅锌工业、铝工业、陶瓷工业、制糖

工业、再生铜铝铅锌工业、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

15

铁矿采选工业除采用浮选工艺外的其他企业

磷肥工业除生产硝酸磷肥、磷酸铵及复合肥外的其他企业

制浆企业15

造纸工业造纸企业

12

制浆与造纸联合企业

乳胶制品企业15

橡胶制品工业

轮胎企业和其他制品企业10

三、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新发布的国家、省水污染物排放标

准严于本修改单的,按相应的排放标准执行。

DB37/2376-2013《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

综合排放标准》第2号修改单

一、2017年1月1日起,现有及新、改、扩建火电厂燃煤(含水

煤浆)锅炉,除应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2376-2013)中相应部分的排放限值外,还应满足《DB37/664

-2013<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超低排放第2号修改单》

的规定。

二、2017年1月1日起,现有及新、改、扩建锅炉,除应执行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中

相应部分的排放限值外,还应满足《DB37/2374-2013<山东省锅炉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超低排放第2号修改单》的规定。

DB37/2376—201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谢刚、史会剑、吕波、孙凤娟。

I

DB37/2376—2013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

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

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固定源

各种锅炉和炉窑等燃烧设备以及冶金、建材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通过排气筒向空中排放的废气污染

源。

3.2

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1

DB37/2376—2013

3.3

新建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或生产设施。

3.4

标准状态

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

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5

氧含量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4技术内容

4.1排放控制区划分

4.1.1依据生态环境敏感程度、人口密度、环境承载能力三个因素,将全省区域划分为三类控制区。

4.1.2核心控制区:生态环境敏感度高的区域,包括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

护的区域。

4.1.3重点控制区:人口密度大、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敏感度较高的区域。执行重点控制区排放

浓度限值仍然不能满足环境质量要求时,设区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环境容量总量控制原则倒推污染源排

放浓度限值。

4.1.4一般控制区:人口密度低、环境容量相对较大、生态环境敏感度相对较低的区域,即除核心控

制区和重点控制区之外的其他区域。

4.2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2013年9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为第一时段,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

日止为第二时段,现有企业与新建企业执行省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一时段、第二时段)及国家有关

排放标准的要求。

4.2.2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为第三时段,现有企业不分控制区执行表1的排

放浓度限值。

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第三时段)

单位:mg/m3

行业工段SO2NOx(以NO2计)颗粒物

100

燃煤锅炉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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