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5/T 191-2021 网络商品销售管理规范

DB3305/T 191-2021 DB3305/T 191-2021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Online Merchandise Sales

浙江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0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305/T 191-2021
标准类型
浙江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1-06-04
实施日期
2021-07-01
发布单位/组织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100.20

CCSA10

DB33DB03305/T1951—2021

浙江省湖州市地方标准

DB3305/T191—2021

网络实物商品销售管理规范

2021-06-04发布2021-07-01实施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305/T191—2021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文件由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德清县电子商务协会、浙江欧诗漫集团有限

公司、浙北大厦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观致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浦玉合、方义红、杨晓燕、杨安全、胡晨亮、盛赐亮、俞炜挺、金

杭达、吴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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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05/T191—2021

网络实物商品销售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网络实物商品销售管理的总则、基本要求、经营信息管理、网络商品管理、

销售行为管理、监督与评价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市场监管领域网络商品经营者开展实物商品网络销售活动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

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29490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GB/T35411电子商务平台产品信息展示要求

SB/T11134电子商务商品标价通用技术条件

DB33/T2043电子商务平台交易产品质量管理基本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文件。

3.1

网络实物商品(以下简称“网络商品”)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销售的实物商品(工业产品、农业产品)。

3.2

网络商品销售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实物商品的经营活动。

3.3

网络商品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

通过网络交易平台、网络社交、网络直播、自建网站等方式开展网络实物商品销售的自

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4总则

4.1坚持引导和推进相统一,引导市场主体登记,提高经营信息透明度,促进网络经济健康

发展。

4.2坚持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以创新驱动、高质量供给引领和创造消费需求,激发市场主体

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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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05/T191—2021

4.3坚持将主体规范与行为规范、商品质量规范相结合,诚信经营,加强自我管理、自我服

务和自我监督。

4.4坚持支持和规范并重、治“果”和治“因”并重、监管执法和制度建设并重,构建有效

有序的网络市场格局。

5基本要求

5.1自然人

5.1.1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1.2除以下情况外,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a)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

b)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且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

c)其他依法不需要进行登记的。

5.1.3利用平台经营者应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

5.2组织

5.2.1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

5.2.2具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等。

6经营信息管理

6.1自然人

6.1.1不需要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应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活动类型,如实公示相应的

自我声明以及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该信息的链接标识,并按6.2.2~6.2.4的

要求执行。

6.1.2需要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应按6.2的要求执行。

6.2组织

6.2.1经营者应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

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6.2.2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方式开展网络商品销售的经营者,应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

的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进行链接跳转提示。

6.2.3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平台。

6.2.4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网络商品销售的,应至少提前30日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

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网络商品销售公告等有关信息,并采取合理措施保障

消费者和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7网络商品管理

7.1质量管理

7.1.1自产自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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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1网络销售商品质量应符合DB33/T2043等文件的规定。

7.1.1.2销售的商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真实、准确、便于识别,并符合GB7718等文件

的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应当有明

确的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7.1.1.3建立网络商品追溯机制,对库存商品及销售商品进行环节跟踪检查和验收,建立商

品进销台账。

7.1.1.4建立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必要时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召回。

7.1.2代销

7.1.2.1应对商品供应商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信用情况等信息进行核验,

并留存相关记录备查。

7.1.2.2应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验明商品名称、包装、标签、数量、质量、合格证等,并如

实记录进货检查验收情况。

7.2计量管理

7.2.1经营者在商品销售活动中,应向消费者明示商品量的准确数值。商品量的数值应由检

定(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测得。

7.2.2商品销售活动中,商品量短缺超过规定的,经营者应向消费者补足份量或者补偿损失。

7.3价格管理

7.3.1网络销售商品应依法标注商品价格,并符合SB/T11134的相关要求。

7.3.2标价内容应真实准确、清晰醒目、规范用语,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宜标价的商品,

按行业统一规范进行标价。

7.3.3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应明确标示活动信息,不得利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手段,

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

7.3.4网络销售促销活动不应采取价格先涨后降等行为吸引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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