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QBDA 3004-2019 大数据企业评估认定标准

T/QBDA 300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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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T/QBDA 3004-2019
标准类型
团体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9-11-29
实施日期
2020-01-01
发布单位/组织
-
归口单位
青岛市大数据发展促进会
适用范围
主要技术内容:4 大数据企业条件4.1 基本资格条件4.1.1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4.1.2 企业主营业务与大数据密切相关。4.2 核心大数据企业条件4.2.1 主营业务为数字化业务。4.2.2 拥有两个或以上经认定的大数据产品。4.2.3 拥有大数据相关核心数据资源或关键技术, 数据资源增值利用及技术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 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 其中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4.2.4 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大数据相关工作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 其中大数据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4.2.5 企业年数据资源、 大数据产品销售(营业) 收入占企业年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其中大数据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 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20%。4.2.6 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 并建立符合大数据产品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确保其持续的适宜性、 充分性和有效性。4.3 关联大数据企业条件4.3.1 主营业务为数字化业务。4.3.2 拥有一个或以上经认定的大数据产品。4.3.3 拥有足够的数字化手段或设施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 具备数字化相关技术研究投入。4.3.4 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数字化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0%。4.3.5 企业年数字化有关收入占企业年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4.3.6 具有保证数字化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手段和能力, 并建立符合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确保其持续3的适宜性、 充分性和有效性。4.4 融合大数据企业条件4.4.1 应用一个或以上经认定的大数据产品;4.4.2 具备明显的大数据应用成效, 对本行业传统业务创新发挥明显带动或示范作用。4.4.3 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大数据应用管理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不少于5%。4.4.4 大数据及产业数字化赋能产值占企业年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4.4.5 具有保证大数据及数字化应用和运维质量的手段和能力, 并建立符合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确保其持续的适宜性、 充分性和有效性。4.5 大数据产品和服务4.5.1 核心大数据企业开发销售的大数据产品和提供的

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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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青岛赛迪国软信息系统治理有限公司、 青岛第三方工业和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有
起草人:
任保东、 单哲、 王嘉威、 史高升、 凌勇、 吴业元
出版信息:
页数:-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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