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3727-2020 铀矿冶辐射防护和辐射环境保护规定
GB 23727-2020 Regulations for radiation protection and radiation environment protection in uranium mining and milling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09年05月
-
2020年10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核工业北京化工冶金研究院、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 起草人:
- 徐乐昌、牛洁、高洁、李先杰、胡鹏华、周磊、张学礼、谢树军、吕彩霞、商照荣、张爱玲、汪萍、高思旖、廖运璇、郑国锋
- 出版信息:
- 页数:16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280
F7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23727—2020
代替GB23727—2009
铀矿冶辐射防护和辐射环境保护规定
Regulationsforradiationprotectionandradiationenvironment
protectioninuraniumminingandmilling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20-05-20发布2020-12-01实施
生态环境部
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GB23727—2020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要求..................................................................3
5剂量限制和污染物浓度限值...................................................3
6选址与设计................................................................6
7建设.....................................................................9
8运行.....................................................................9
9关停、退役与关闭、长期监护................................................11
10运输....................................................................12
11辐射环境应急管理.........................................................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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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23727—2020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
人体健康,规范铀矿冶辐射防护及辐射环境保护,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铀矿冶设施的选址、设计、建设、运行、关停、退役与关闭、长期监护等过程应遵守
的辐射防护和辐射环境保护原则与基本要求。
铀矿冶设施应遵守非放射性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9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将原标准名称“铀矿冶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规定”修改为“铀矿冶辐射防护和辐射环境保护规
定”;
——修订了废水排放浓度限值的要求;
——增加了归一化排放管理限值的要求;
——删除了放射性废水排放第一取水点核素浓度限值;
——修改了退役治理后无限制开放或使用的土壤中226Ra的残留水平;
——增加了铀矿冶设施、关停、环境整治、有限制开放或使用、无限制开放或使用等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铀尾矿(渣)库、堆浸场、地浸场、贮液池设计和排放口设置的辐射环境保护要求;
——修订了辐射环境应急管理;
——调整了章节设置。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铀矿冶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规定》(GB23727-2009)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核工业北京化工冶金研究院、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5月2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ii
GB23727—2020
铀矿冶辐射防护和辐射环境保护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铀矿冶设施的选址、设计、建设、运行、关停、退役与关闭、长期监护等过程应
遵守的辐射防护和辐射环境保护原则与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铀矿冶设施,钍矿或其他伴生放射性矿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11806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程
GB14585铀、钍矿冶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技术规定
GB14586铀矿冶设施退役环境管理技术规定
GB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23726铀矿冶辐射环境监测规定
HJ1015.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铀矿冶
HJ1015.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铀矿冶退役
3术语和定义
3.1铀矿冶miningormillingofuraniumores
以提取铀为目的含铀系放射性核素矿石的开采、选矿和水冶过程或处理活动的简称。
3.2铀矿冶设施uraniummineandmillfacilities
具有一定规模的从事铀矿开采、选冶的设施,主要包括:
——铀矿生产、冶炼的实验设施和场所;
——铀矿山(露天矿、地下矿)场所;
——铀选矿厂和水冶厂;
——铀矿堆浸场地和地浸采铀井场;
——铀矿冶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设施。
3.3采矿废石miningdebris
采掘过程中产生的铀含量达不到可用作矿石的岩石。
3.4铀尾矿(渣)uraniumtailings(slags)
为提取铀,从矿石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细碎残渣,包括水冶过程产生的残余物和堆浸处理矿石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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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23727—2020
产生的残渣。
3.5铀浓缩物uraniumconcentrate
又称铀矿石浓缩物,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处理铀矿石及其他含铀物料制得的含铀量高的粗制
产品。
3.6堆浸heapleaching
将矿石或表外矿石破碎或造粒之后,堆积在不透水的天然或人造基底上,喷淋浸出剂到筑堆的
矿石上面,经渗透溶浸后,收集浸出液回收有用成分的工艺过程。
3.7地浸采铀in-situleachingofuranium
将配制好的溶浸液通过注入井注入具有适当渗透性能的铀矿层里,在铀矿层中渗透和扩散,与
天然埋藏条件下的铀矿物发生化学反应,生产含铀元素的浸出液,然后通过抽出井收集铀浸出液的
采铀工艺。
3.8原地爆破浸出insitublastingleaching
通过爆破将采场内矿石破碎到一定块度,在原地用事先配制的溶浸液对矿石进行喷淋,再将所
形成的浸出液送地面进行水冶处理的方法。
3.9槽式排放dischargethroughstoragetank
将拟排放的废水先注入贮槽中,按照相关规定检测其浓度,当浓度低于排放管理限值时方可排
放,并记录排放总量和排放浓度,当浓度高于排放管理限值时,不准排放,应将其返回再处理直至
浓度低于管理限值的一种方式。
3.10关停shut-down
铀矿冶设施因某些非例行原因停止使用并在某些条件下恢复使用前,或在终止生产后、退役治
理实施前所采取的行动。
3.11退役与关闭decommissioningandclose-out
铀矿冶设施利用寿期终了或其他原因永久终止运行后,在充分考虑保护工作人员和公众健康
与安全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清除设施污染或者对污染源(坑井口、铀尾矿(渣)库和废石场等)
进行治理达到相关标准要求所进行的各种活动。
3.12环境整治environmentalremediation
对受到污染或地貌被破坏的场地进行去污、清除、恢复地貌和植被等补救行动。
3.13有限制开放或使用restrictedreleaseoruse
场址或设备、器材、建(构)筑物因其潜在的放射性危害而限制其开放或使用,这种限制通常
以禁止某种特定活动(如建房居住、种植或收获特定食物、破坏性或损坏性开发及其进入食物链的
行为)或规定某种特定方式(如规定某种材料只能在某一设施内循环或再利用)来约定。
3.14无限制开放或使用unrestrictedreleaseor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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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23727—2020
污染或潜在污染水平足够低的场址或设备、器材、建(构)筑物不受任何放射性限制的开放或
使用。
4基本要求
4.1铀矿冶设施的选址、设计、建设、运行、关停、退役与关闭、长期监护等实践均应按照有关法
规、标准的要求进行,建设绿色矿山,保护人体健康与生态环境。
4.2铀矿冶生产实践过程中,应遵循实践的正当性、防护与安全的最优化和剂量限制要求。
4.3铀矿冶设施的建设和退役应分别根据HJ1015.1和HJ1015.2的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4.4铀矿冶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要求。共生有钍的铀矿冶还应防治钍系核素的放射性污染。
4.5铀矿冶企业应根据GB23726的规定,制定各阶段的环境辐射监测计划,开展相应监测工作,
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4.6铀矿冶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应满足GB14585的要求,应尽可能集中堆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
铀矿冶废物应与生产工艺改革、技术改造、综合利用或复用相结合,做到废物最小化。
4.7铀矿冶企业应贯彻“边生产、边治理”的原则,根据GB14586的规定,制定和执行退役计划,
并将退役治理和环境整治纳入日常生产管理。铀矿冶设施退役和关闭时应同步进行生态修复。
4.8铀矿冶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设立辐射环境保护机构,负责本
单位环境监测、“三废”管理、环境应急等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和监测仪器设
备。
4.9铀矿冶企业应建立辐射防护和辐射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制定辐射防护和辐射环境保护大纲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确有关人员对辐射防护和辐射环境保护的责任;建立辐射防护和辐射环
境保护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方面的岗位责任制度、教育培训制度、操作规程、资料存档制度、
报告制度等规章制度。
4.10铀矿冶企业应建设和保持良好的辐射防护和辐射环境保护企业文化,从事辐射防护、辐射环
境保护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人员应进行教育、培训和定期考核。对从事职业照射活动的工作
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辐射防护教育与培训。
5剂量限制和污染物浓度限值
5.1剂量限值
5.1.1铀矿冶从业人员职业照射有效剂量限值连续5年的年平均(但不可做任何追溯性平均)不应
超过20mSv,任何一年不超过50mSv。
5.
定制服务
推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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