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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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油质量检验中心。
- 起草人:
- 黄晓赞、柳永英、张桂福、黄冬、蓝熊静、赖丽琼、黄丽全、巫腾钰、黄桂军、伍先绍、凌海、李若姮、韦慧婷、韦雅晴。
- 出版信息:
- 页数:1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120.01
CCSX00
4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45/T2820—2023
小食坊示范点评价技术规范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evaluationofsnackshopdemonstrationsites
2023-12-26发布2024-02-01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45/T2820—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粮油质量检验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黄晓赞、柳永英、张桂福、黄冬、蓝熊静、赖丽琼、黄丽全、巫腾钰、黄桂军、
伍先绍、凌海、李若姮、韦慧婷、韦雅晴。
I
DB45/T2820—2023
小食坊示范点评价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小食坊示范点评价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其评价原则、申报要求、评价组织、评价程
序、评价结果、评价运用、动态管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小食坊示范点的评价和认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DB45/T2157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通用卫生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小食坊snackshop
也称食品生产小作坊,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固定从业人员少,生产规模小,经营者从事散装或
简易包装食品生产的小作坊。
注:不包括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小作坊。
[来源:DB45/T2157,3.1,有修改]。
3.2
小食坊示范点snackshopdemonstrationsite
由组织机构组织按本文件附录A的要求,开展现场评价工作,评价项目单项无0分且总得分率≥80%,
并通过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公示无异议,获得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公告为“小食坊示范点”称号的小食
坊。
4评价原则
4.1公正性
评价应公平、公正、公开,按照工作程序和规范要求执行。
4.2规范性
评价机构应按本文件附录A要求,对小食坊自愿填报本文件附录B及相关材料进行现场核实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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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5/T2820—2023
4.3持续性
评价应是持续性的,取得“小食坊示范点”称号的小食坊,应持续符合获得称号的条件,对检查发
现存在不符合情况的,按11.2规定执行。
4.4有效性
“小食坊示范点”称号有效期五年,期满前三个月,由获得“小食坊示范点”称号的小食坊提出复
评申请,评价机构按本文件进行现场评价,通过后继续授予“小食坊示范点”称号,未能按时复评或未
通过复评的,报请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同意后,取消其“小食坊示范点”称号。
5申报要求
5.1必备条件
申报“小食坊示范点”应满足以下条件:
a)持有有效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b)近3年未发生食品安全、安全生产事故,未受到市场监管、应急、消防、税务、环保等部门处罚;
c)近3年无产品抽检不合格情况;
d)有近六个月内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合格检验报告(按食品安全标准检验);
e)未列入信用失信或异常管理名单。
5.2申报材料
采取自愿申报方式,由小食坊向当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a)本文件附录B;
b)按本文件附录A要求做的自查评价表;
c)相关佐证材料(非必要)。
6评价组织
6.1确定评价时间
“小食坊示范点”的评价工作由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每年组织开展一次,1月~4月为申报和材料
审核阶段,5月~9月为现场评价和结果上报阶段,10月为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公示、自治区市场监管
部门公告阶段。
6.2确定受理机构
6.2.1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负责受理本级“小食坊示范点”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按以
下要求进行审核:
a)申报材料符合本文件第5章要求的,予以申报;
b)申报材料不符合本文件第5章要求的,不予申报,退回申报材料;
c)对申报材料有缺失的,应要求申报单位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充相关材料,否则视
为放弃。
6.2.2对审核合格的小食坊,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汇总申报材料,报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
6.3确定评价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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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5/T2820—2023
6.3.1“小食坊示范点”评价工作由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评价机构组织开展。
6.3.2评价机构工作要求
6.3.2.1负责对“小食坊示范点”申报材料按本文件第5章要求进行再核实,并按6.3要求进行处置。
6.3.2.2负责组建评价小组对申报“小食坊示范点”的小食坊进行评价。
6.3.2.3负责汇总“小食坊示范点”评价结果并公示。
6.3.2.4负责开展“小食坊示范点”标准培训工作。
6.4第三方评价机构要求
6.4.1应具有独立法人资质和营业执照。
6.4.2业务范围应有承担政府委托或社会委托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等内容。
6.4.3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无不良或违纪记录。
6.4.4应与被评价小食坊无利益关系。
7评价程序
7.1成立评价小组
7.1.1由评价机构组织成立评价小组,评价人员应由食品安全相关领域专家和监管人员组成,明确评
价小组组长,实行组长责任制,评价小组人数应不少于3人,由单数构成。
7.1.2评价机构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申报“小食坊示范点”的小食坊发出现场评价通知,通知内容应
包括现场评价时间、要求及注意事项等。
7.2确定评价方法
对小食坊示范点的现场评价应按本文件附录A给出的评价要求开展。
7.3评价实施
7.3.1首次会议
评价小组到达申报小食坊后,评价小组组长主持召开首次会议,参会人员包括申报小食坊主要负责
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主要从业人员等。会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组长介绍评价小组成员及评价分工、评价程序和要求;
b)申报小食坊介绍自我评价情况。
7.3.2现场评价
评价小组采用询问、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等方式对被评价小食坊提供的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进行审查,并对照本文件附录A进行现场评价。
7.3.3评价小组结论
7.3.3.1评价小组汇总评价情况,形成初步意见。
7.3.3.2评价小组向被评价小食坊反馈初步评价意见,并就评审意见进行充分沟通。
7.3.3.3评价小组形成现场评价结论。按本文件附录A评分,满分为100分,对评价项目单项无0分
且总得分率≥80%的,评价结论为“通过现场评价”;总得分率<80%或有0分项的,评价结论为“未
通过现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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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5/T2820—2023
7.3.4末次会议
由评价小组组长主持召开末次会议,宣布评价结论,参会人员包括小食坊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
理人员、主要从业人员等。
7.3.5评价结论确认
评价小组按本文件附录A要求填写评价结果,评价小组与小食坊负责人签字确认。
7.4材料报送
评价小组汇总现场评价材料向评价机构报送本文件附录A、附录B等现场评价相关材料。
8评价结果
8.1结果核实
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汇总核实“小食坊示范点”评价结果,必要时进行随机抽查。
8.2结果公示
对评价材料经核实或抽查符合要求的“小食坊示范点”,由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
15天,接受社会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8.3异议处理
在公示期内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提交异议意见表,并署真实姓名,对没有署名的,不予受理。
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对异议进行核实。
8.4结果公告
对公示期内无异议或经过核实通过的,相关评价材料上报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后,由自治区市场部
门进行公告。
9评价运用
获得“小食坊示范点”称号的小食坊可在产品的标签上标识“小食坊示范点”字样。
10动态管理
10.1主体责任
获得“小食坊示范点”称号的小食坊,应持续保持本文件附录A中的内容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
责任,完善生产过程各项记录。
10.2跟踪评价
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评价机构负责对获得“小食坊示范点”称号的小食坊不定期
开展跟踪评价,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统一汇总跟踪评价结果,对出现以下问题之一的,依据本文件附录
C要求,向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小食坊示范点取消申请表”,并反馈跟踪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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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5/T2820—2023
a)隐瞒、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b)年度内产品监督抽检连续两个批次不合格的;
c)按照本文件附录A跟踪评价,评价项目单项有0分项且总得分率<80%的;
d)对跟踪评价发现问题,在一个月内未能完成整改的。
10.3处置
依据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的“小食坊示范点取消申请表”要求,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经审核同
意,对不符合“小食坊示范点”要求的小食坊,取消其获得的“小食坊示范点”称号,并反馈设区市市
场监管部门备案。被取消“小食坊示范点”称号的小食坊5年内不得再申报“小食坊示范点”。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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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5/T2820—2023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小食坊示范点评价表
A.1小食坊示范点评价表详见表A.1。
表A.1小食坊示范点评价表
小食坊名称:
评价
序号
定制服务
推荐标准
- QJ 990.15-1986 涂层检验方法 涂层干燥检验方法 1986-04-05
- QJ 850.2-1984 塑料注射模具 支承板 1984-09-05
- QJ 829A-1995 电源变换器电压、电流和频率系列 1995-04-26
- QJ 1163.12-1987 深度、高度、长度极限量规型式尺寸 弯头槽宽塞规(B=1.5~20) 1987-03-31
- HB 4-51-1976 塑料垫圈 1976-10-27
- HB 4-136-1979 装有内锥管嘴的1组钢丝编织软管 1979-11-23
- HB 7363-1996 MJ螺纹双耳托板自锁螺母 1996-09-13
- HB 6-94-1979 电线切边大接头 1980-03-26
- HB 5536-1981 球面接嘴 1981-05-06
- HB 4529.10-1991 H型孔系组合夹具定位件 折合板 1992-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