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1916-2013 政策性农业保险气象服务规范

DB34/T 1916-2013 Policy Specification for Agricultural Insurance Meteorological Services

安徽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6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4/T 1916-2013
标准类型
安徽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3-07-29
实施日期
2013-08-29
发布单位/组织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安徽省气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政策性农业保险气象服务的内容,以及产品类型、形式和发布时间。 本标准适用于气象行业提供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气象服务。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安徽省气象科学研究所。
起草人:
张爱民、陈晓艺、马晓群、王晓东。
出版信息:
页数:16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7.060

A47

备案号:38577-2013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1916—2013

政策性农业保险气象服务规范

Meteorologicalservicestandardofpolicyagriculturalinsurance

2013-07-29发布2013-08-29实施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4/T1916—201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气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和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气象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爱民、陈晓艺、马晓群、王晓东。

I

DB34/T1916—2013

引言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政府支持农业、有效减轻或规避自然灾害的一种制度安排。

气象部门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气象服务,如重大农业气象灾害预评估、种植业保险气象评估、政策

性农业保险理赔气象认证、农业保险气象预警服务等,可为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开展勘灾定损、及时采

取灾害防范与补救措施、有效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等提供科学依据。本标准为政策性农业保险气象

服务的内容和形式提供规范,将提升各级气象部门政策性农业保险气象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为政策性农

业保险业务的科学、合理、健康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II

DB34/T1916—2013

政策性农业保险气象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政策性农业保险气象服务的内容,以及产品类型、形式和发布时间。

本标准适用于气象行业提供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气象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34/T1594-2012农业气象灾害现场调查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政策性农业保险policy-orientedAgriculturalInsurance

投保人支付少额保费、政府补贴大部分保费,把投保人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

故造成的财产损失风险转嫁给保险人的一种制度安排。

3.2

保险标的物subjectmatterofinsurance

保险人对其承担保险责任的各类保险对象。

注:本标准中政策性农业保险标的物主要指安徽省已开办的种植业保险对象,如水稻、小麦、油菜、玉米、棉花、

大豆等粮油棉作物。

3.3

保险理赔insuranceclaim

保险标的物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对投保人所发生的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履行经济补偿义

务,对投保人提出的索赔进行处理的行为。

注:理赔通常需要确认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影响等,从而确定赔偿金额,履行保险赔偿义务。

3.4

重大农业气象灾害majoragrometeorologicaldisasters

对农业生产产生严重影响并会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利气象条件的总称。

1

DB34/T1916—2013

注:常见的农业气象灾害有大风、寒潮、霜冻、持续强降水、持续干旱、持续阴雨、持续高温等。

3.5

种植业保险plantinginsurance

以农作物及林木为保险标的,对在生产或初加工过程中发生约定的灾害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

偿责任的保险。

3.6

种植业保险时段insuranceperiodofplanting

保险标的物在整个生长阶段分为不同发育期,种植业保险对保险标的物不同发育期采用不同的保险

费率。

3.7

气象认证meteorologyidentification

针对具体保险赔案,分析气象等相关资料,确认灾害性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对保险标的

物造成的影响或损失等,提供气象认证意见。

4服务的类型与内容

4.1农业保险气象预警服务

根据气象台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过程的预报信息,分析可能形成的灾害强度(等级)和发生范围或可

能产生的次生灾害(滑坡、泥石流、病虫害等);预估灾害对保险标的物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出保险

人或投保人重点关注的事项、减轻灾害损失可采取的对策措施等。

4.2重大农业气象灾害评估

4.2.1总则

利用气象、卫星遥感、农情、历史灾情等资料和灾害评估指标、模型等技术方法,结合现场勘查,

对重大农业气象灾害可能造成、正在造成或已经造成的损失进行定量评价和估算。

4.2.2灾前预评估

根据气象台的预报信息和当地抗灾能力,利用灾害风险分析方法对即将发生的灾害可能影响的范围

和损失进行科学预测。针对保险标的物目前生长发育状况(苗情长势与常年比较),分析评估灾害对保

险标的物的影响和损失程度等,并根据预估分析结果,提出保险理赔勘灾定损重点关注的区域。

4.2.3灾中跟踪评估

根据对灾害的实时监测和预测,采用灾害损失指标和评估模型,对保险标的物已经造成的损失和将

要造成的损失进行定量动态评估。如受灾面积、受灾程度、产量损失率等(附图或表说明)。并根据灾

害评估分析结果,进一步提出保险理赔勘灾定损重点关注的区域、问题等建议。

4.2.4灾后最终评估

2

DB34/T1916—2013

灾害结束后,按照DB34/T1594-2012进行实地调查,利用搜集各类多种数据资料、采用灾害损失

指标和评估模型,结合灾害调查结果,对整个灾害过程强度和损失程度进行综合分析评估。

4.3种植业保险气象评价

利用气象、卫星遥感、农情等资料,对种植业保的物全生育期或不同发育阶段(附录A.1)、保险

时段的农业气象条件、灾害及其影响进行评价分析。分析主要农业气象要素(降水量、气温、日照等),

并制作代表站农业气象要素统计表、等值线图或色斑图;分析灾害过程起止时间、影响范围、强度等级

以及对保险标的物的危害。并根据分析结果对全省以及市县保险标的物全生育期、保险时段的农业气候

状况(包括年景)进行总体评述。

4.4气象认证

4.4.1总则

灾害发生后,气象部门在接到符合附录A.2业务受理规定的委托书(附录A.3)后,针对农业保

险一般理赔和重大理赔案例,分别提供气象认证报告表和报告书。

4.4.2气象认证报告表

一般气象认证(如雨雪量、最低气温、风速等),不需开展现场勘查,由当地气象部门按附录B.1

要求填写《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气象认证报告表》。

4.4.3气象认证报告书

重大保险理赔案例或难以分析确认的案例,按附录C.1和DB34/T1594-2012深入灾区进行灾害

现场勘查,按附录C.2要求填写气象灾害勘查记录表。并通过气象、卫星遥感、农情及灾害勘查结果

等资料,综合分析灾害过程起止时间、影响范围、强度等级,评估灾害对保险标的物的影响和可能造成

的损失,包括保险标的物的分布状况、所处的发育期、苗情长势(与未受灾地段和正常年份的比较),

保险标的物的受害情况(受害表现、对植株或产量的直接或间接影响等),受灾面积估算、植株死伤率

评估或产量损失率预估等。在综合上述分析评估的基础上,提出明确结论和有针对性的建议。按此要求

编写《政策性农业保险气象灾害认证报告书》。

5服务的形式和发布时间

5.1农业保险气象预警服务专报

以《安徽省或XX市(县)政策性农业保险气象预警服务专报》形式编发,按XXXX年XX期系列

编号。在标题中说明何区域何种气象灾害将对何作物可能产生何种影响,如“沿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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