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3/T 1243-2024 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受理规范

DB53/T 1243-2024 Labour security illegal act reporting and complaint handling standard

云南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4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53/T 1243-2024
标准类型
云南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4-03-01
实施日期
2024-06-01
发布单位/组织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01

CCSA16

53

云南省地方标准

DB53/T1243—2024

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受理规范

2024-03-01发布2024-06-01实施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53/T1243—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

本文件由云南省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YNTC16)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审批处、云南省标准化研究院、云南省质量管

理学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苏天、邹碧莲、赵阳楠、伍林、王佳麒、左冀云、李关艳、李寿、魏迪莉、

赵忆宁、聂晶、崔继梅、毕虹。

I

DB53/T1243—2024

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受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受理的服务内容、业务要求、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档案

管理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投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受理内容

4.1受理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的举报。

4.2受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

5业务要求

5.1受理条件

5.1.1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均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举报。受理

条件如下:

a)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

b)有明确的被举报单位;

c)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5.1.2任何劳动者认为自身劳动保障权益受到侵害的,均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投诉。受

理条件如下:

a)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

b)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

的行为所造成的;

c)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5.2受理方式

窗口受理、网络受理。

5.3受理时限

1

DB53/T1243—2024

5个工作日。

5.4收费要求

不收费。

6业务流程

6.1举报、投诉

6.1.1举报人、投诉人向用工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举报、投诉。

6.1.2举报人、投诉人根据举报投诉的内容提供材料:

a)举报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举报人须填写《云南省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登记表》(参见附录A

表A.1),举报人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

b)投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投诉人需填写《云南省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投诉登记表》(参见附录A

表A.2)。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

2)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3)投诉人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6.2初审

经办人员收到举报、投诉材料,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a)无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无法证明投诉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

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应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投诉人需补正投诉材料;

b)无明确的被举报用人单位,应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举报人需补正举报材料;

c)举报、投诉材料齐全但填写不准确或有遗漏的,指导举报、投诉人修改补充;

d)举报、投诉内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应书面告知举报投诉人《云南省劳动保障监

察举报(投诉)告知书》(参见附录B.1);

e)举报、投诉材料齐全且填写规范完整的,进入下一环节。

6.3审核

经办人员收到举报、投诉材料后,提出初步处理意参见后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核:

a)符合举报、投诉受理条件的,属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作出受理决定;

b)举报、投诉内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举报投诉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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