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6/T 067-2024 轻纺企业建筑消防设施标识管理规范

DB3306/T 067-2024 Fire protection facilities signage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s for light textile enterprises

浙江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25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306/T 067-2024
标准类型
浙江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4-01-17
实施日期
2024-02-01
发布单位/组织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25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220.01

CCSC80

3306

浙江省绍兴市地方标准

DB3306/T067—2024

轻纺企业建筑消防设施标识管理规范

Codeforidentificationmanagementofbuildingfireprotectionfacilitiesinlight

textileenterprises

2024-01-17发布2024-02-01实施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306/T067—2024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设置场所............................................................................2

5设置要求............................................................................2

6设置方法............................................................................2

7制作要求............................................................................2

8设置原则............................................................................3

9检查与维修..........................................................................8

附录A(资料性)建筑消防设施标识式样..................................................9

I

DB3306/T067—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绍兴市消防救援支队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绍兴市消防救援支队、绍兴市上虞区标准化研究院、浙江爱利斯染整有限公司、

浙江绍兴中环印染有限公司文件、绍兴中漂印染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邸彦林、黄剑、蒋吉城、周小军、丁飞、徐浩、刘韶浦、马嘉宇。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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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纺企业建筑消防设施标识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轻纺企业建筑消防设施标识管理的设置场所、设置要求、设置方法、制作要求、设置

原则、检查与维修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绍兴市生产或储存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轻纺企业建筑消防设施的

标识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13495.1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

GB15630—1995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25894疏散平面图设计原则与要求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1309—2018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建筑消防设施标识identificationofbuildingfireprotectionfacilities

用于识别企业建筑消防设施的种类、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并设置在消防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安全

出口处的警示类、识别类、提示类标识,由安全色、边框、以及图像为主要特征的图形符号或文字构成。

警示类标识warningsigns

企业在日常管理中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必须设置的安全要求信息的一种消防安全标志。

识别类标识identificationclassIdentification

企业对消防设施、消防产品等标识对象的类别、特征等信息进行识别的一种消防安全标志。

提示类标识promptclassIdentification

企业对疏散方向和消防设施、消防产品等标识对象的功能、状态、位置、使用方法等信息进行提示

的一种消防安全标志。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keyfiresafetypositions

是指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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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置场所

应根据建筑使用性质、生产规模设置建筑消防设施标识,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排烟风机房、配电

室等重点部位应设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标识。

5设置要求

消防应急照明标识设置应符合GB51309—2018第3.2条规定。

消防疏散通道标识设置应符合GB25894中的规定。

其他设置应符合GB15630—1995中第6章的规定。

6设置方法

建筑墙面设置的消防标识应采用钉挂、粘贴、镶嵌等方式直接附着在建筑物的墙面醒目的位置。

设备上设置的标识应直接粘贴或采用吊杆、吊链等方式悬挂在相应位置,并确保稳固。

把标识固定在标志杆上时,应竖立于其指示消防设施附近。

管道上的标识应直接用油漆喷涂在管道表面。

地面设置的标识应采取喷涂、粘贴或镶嵌的方式直接附着在地面。

7制作要求

标识的构成

7.1.1建筑消防设施标识应由安全色、边框、图形符号或文字构成。各类标识应满足下列要求:

a)警示类标识应包含设置对象的名称和告知员工必须遵守的安全事项,必要时可以辅助简单易

懂的图形符号;

b)识别类标识应包含设置对象的名称,可以辅助必要的图形符号和指向性标志;

c)提示类标识应包含设置对象的使用功能、使用方法、位置、应保持的状态等的简要说明,可

以辅助必要的图形符号和指向性标志。

7.1.2根据企业设置需要,警示类、提示类、识别类标识可单独使用,也可组合使用。在识别类标识

远离指示物时,必须联用指示方向的提示类标识。标识组合方法应符合GB13495.1的要求。

7.1.3建筑消防设施的标识式样可参照本文件附录A执行。

标识的字体和颜色

7.2.1标识应采用与背景颜色有明显反差的对比色。

7.2.2识别类标识中的文字宜采用黄色底色,红色黑体字,图形符号采用红色,边框红色,用白色将

边框周围勾2mm至10mm窄边作为标志的衬底色。没有边框时,则用外缘颜色的对比色作为标志的衬

底色。

7.2.3提示类标识中的文字宜采用红色底色,白色黑体字,图形符号采用白色,边框黄色,用白色将

边框周围勾至1Omm窄边作为标志的衬底色,没有边框时,则用外缘颜色的对比色作为标志的衬底色。

7.2.4警示类标识中的文字宜采用红色底色,白色黑体字,边框白色,用黄色将边框周围勾2mm至

10mm窄边作为标志的衬底色,图形符号采用白色底色,黄色衬底色,图形符号的颜色应符合GB13495.1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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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当图形符号和文字组合使用时,文字的底色应和图形符号的底色相一致。

7.2.6识别类标识和警示类标识联合使用时,识别类标识的颜色宜和警示类标识的颜色保持一致;提

示类标识和识别类标识联合使用时,提示类标识的颜色宜和识别类标识的颜色保持一致;三者同时使用

时,宜采用警示类标识颜色。

标识的尺寸

7.3.1地面设置的标识尺寸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室外设置的界限标线宽度不宜小于100mm,室内设

置的界线标线宽度不宜小于50mm。

7.3.2自动灭火系统的操作规程、流程图、安全疏散指示图和消防控制室的提示类标识的尺寸在保证

清晰、醒目的前提下,根据设置地点面积合理确定。

7.3.3建筑室内出入口处、防火门和墙面设置的长方形标识尺寸宽宜不小于160mm,高宜不小于256mm。

7.3.4设备、管道上设置的长方形标识尺寸宽宜不小于160mm,高宜不小于100mm。在保证清晰醒目

的前提下,可根据设备、管道实际尺寸合理确定。

7.3.5阀门设置的长方形标识尺寸宽宜不小于160mm,高宜不小于100mm。

7.3.6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阀门井等室外设置的标识尺寸应符合GB13495.1的要求,长方形标

识尺寸宽宜不小于400mm,高宜不小于250mm。

7.3.7建筑内部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尺寸应当由最大观察距离确定,测出所需的最大观察距离

后,根据GB13495.1确定所需标志的大小。

7.3.8标识的偏移距离、偏移角应符合GB15630的规定,无法满足设置要求的场所,应适当加大标志

的尺寸以满足醒目度的要求。

标识的材质

7.4.1建筑消防设施的标识应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如金属板、塑料板、铝塑板等。

7.4.2有触电危险场所的标识应当使用绝缘材料制作。

7.4.3对于照明条件差的场合,标识宜用荧光材料制作,可以加上适当照明;喷涂、粘贴、镶嵌在地

面上的标识应当采用耐磨性较好的材料制作。

7.4.4室外设置的标识应当采用不褪色的材料制作,有条件的可采用逆向反射材料制作。

8设置原则

基础消防安全标识

8.1.1消防供配电设施

8.1.1.1配电室的入口处应设置与其它房间区分的识别类和警示类标识。

8.1.1.2消防设施配电柜(配电箱)应设置区别于其它设施配电柜(配电箱)的识别类标识;备用消

防电源的配电柜(配电箱)应设置区别于主消防电源配电柜(配电箱)的识别类标识;不同消防设施的

配电柜(配电箱)应有明显区分的识别类标识。

8.1.1.3发电机房的入口处应设置与其它房间区分的识别类和警示类标识。

8.1.2消防供水

8.1.2.1消防水池

8.1.2.1.1消防水池应设置标明设计容量的识别类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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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1.2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取水口或取水井应设置永久性固定的识别类和“严禁埋压圈占

消防设施”警示类标识。

8.1.2.1.3消防水池的给水、排水管道上的控制阀应设置提示类标识。

8.1.2.1.4消防水池分池设置时,连通管的阀门井应设置永久性固定的识别类和“严禁埋压圈占消防

设施”警示类标识,连通管的控制阀应设置提示类标识。

8.1.2.1.5露天、半露天或在寒冷天气易结冰影响正常使用的消防水池及其给水、排水管道上应设置

“寒冷天气,注意防冻”提示类标识

8.1.2.2消防水箱

8.1.2.2.1消防水箱间的入口处应设置与其它房间区分的识别类和“非工勿入”警示类标识。

8.1.2.2.2消防水箱应设置标明设计容量的识别类标识。

8.1.2.2.3消防水箱的给水、排水管路的控制阀应设置提示类标识。

8.1.2.2.4多个消防水箱并联使用时,消防水箱之间的连通管的控制阀应设置提示类标识。

8.1.2.3消防水泵

8.1.2.3.1消防水泵房入口处应设置与其它房间区分的识别类和“非工勿入”警示类标识。

8.1.2.3.2消防水泵的吸水管道和出水控制阀应设置区分所属系统的提示类标识。

8.1.2.3.3消防水泵出水管、回流管、试水管应标明水流方向。

8.1.2.4水泵接合器

8.1.2.4.1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地点应设置区分所属系统和区域的识别类和“严禁埋压、圈占消防设施”

警示类标识。

8.1.2.4.2水泵接合器管路上的控制阀应设置提示类标识。

8.1.3消火栓

8.1.3.1室内消火栓

8.1.3.1.1室内消火栓应设置识别类和“消防设施严禁圈占、遮挡”警示类标识,并设置使用方法图

示。

8.1.3.1.2室内消火栓给水管道上的控制阀应设置提示类标识。

8.1.3.2室外消火栓

8.1.3.2.1室外消火栓的设置地点应设置永久性固定的识别类和“严禁埋压、圈占消防设施”警示类

标识。

8.1.3.2.2室外消火栓给水管道的阀门井应设置永久性固定的识别类标识,给水管道上的控制阀应设

置提示类标识。

8.1.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1.4.1报警阀组应设置区分系统类型和保护区域的识别类标识。

8.1.4.2报警阀组的控制阀应设置提示类标识,当未采用信号阀时,应设置具有可靠锁定装置的控制

阀。

8.1.4.3连接水力警铃的管道上控制阀应设置提示类标识。

8.1.4.4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的设置地点应设置识别类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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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气体灭火系统

8.1.5.1管网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

a)储瓶间的入口处应设置与其它房间区分的识别类和“非工勿入”警示类标识;

b)储瓶间室内墙面明显位置应设置系统工作流程图和操作规程等提示类标识;

c)储瓶间灭火剂储存容器宜涂红色油漆,正面应设置标明灭火剂名称、类型和编号的识别类标

识。

8.1.5.2预制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

a)预制灭火系统的机柜应设置和系统名称一致的识别类标识,并在预制控制柜显著位置设置“消

防设施严禁遮挡、移动”警示类标识;

b)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墙面明显位置应设置系统工作流程图、操作规程等提示类标识。

8.1.5.3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置与采用的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剂名称相一致的永久性识别

类标识。

8.1.5.4当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配置有空气呼吸器时,空气呼吸器的存放地点应设置提示类标识。

8.1.6泡沫灭火系统

8.1.6.1泡沫液储罐

泡沫液储罐的罐体上应设置清晰注明泡沫灭火剂的型号、配比浓度、泡沫灭火剂的有效日期和储量

的识别类标识。

8.1.6.2泡沫混合液管道

8.1.6.2.1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管道应涂红色油漆并标明流向,阀门井应设置识别类和“严禁

埋压、圈占消防设施”警示类标识,控制阀应设置区分保护对象的提示类标识。

8.1.6.2.2半固定泡沫灭火系统防火堤外泡沫混合液管道控制阀门或消防车接口应设置区分保护对象

的提示类标识。

8.1.6.2.3泡沫消火栓应设置识别类和“严禁埋压、圈占消防设施”警示类标识,并应和消火栓有明

显的区分。

8.1.6.2.4泡沫灭火系统操作人员值班室或设置泡沫比例混合器的房间应当在墙面醒目位置设置系统

操作规程、系统流程图等提示类标识。

8.1.7灭火器

灭火器的设置地点应设置提示类标识,并设置使用方法图示。

8.1.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1.8.1消防控制室的入口处应设置与其它房间区分的识别类和“非工勿入”警示类标识。

8.1.8.2消防控制室手动报警按钮的设置地点宜设置提示类标识。

8.1.9防排烟系统

8.1.9.1风机

风机房的入口处应设置与其它房间区分的识别类和“非工勿入”警示类标识。风机应设置注明排风

系统、送风系统或补风系统名称和编号的识别类标识。

8.1.9.2控制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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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机的控制柜应设置注明系统名称和与对应风机相同编号的识别类标识,控制按钮应设置区别控制

功能的标识。

8.1.9.3正压送风口

送风口应设置注明系统名称的识别类和“消防设施严禁遮挡”的警示类标识。

8.1.9.4电动排烟窗

电动排烟窗的控制柜和手动开启装置应当设置识别类标识。

8.1.10防火分隔设施

8.1.10.1防火门

常闭式防火门应当设置“常闭式防火门,请保持关闭”警示类标识。

8.1.10.2防火卷帘

防火卷帘底部地面应当设置“防火卷帘下禁放物品”警示类标识。

8.1.11安全疏散设施

8.1.11.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

8.1.11.1.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当按GB50016的规定设置“安全出口”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8.1.11.1.2需要供人员疏散的门应当设置“安全出口,禁止锁闭”警示类标识。

8.1.11.2疏散走道

疏散走道应当按照GB13495.1、GB50016的规定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8.1.11.3疏散楼梯间

疏散楼梯间每层平台应设置“禁止占用、堵塞疏散楼梯间”的警示类标识,疏散楼梯间首层直通室

外的疏散走道应设置“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的警示类标识。

8.1.11.4消防电梯

消防电梯在每层应设置识别类标识。

8.1.11.5安全疏散指示图

在厂区、生活区、办公区等各楼层的主要入口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

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8.1.12消防车道

8.1.12.1消防车道应设置明显的界限标识,并设置“消防车道禁止停放车辆”警示类标识。

8.1.12.2在消防车道两侧的侧缘石立面和顶面应施划黄色禁止停车标线;无缘石的道路应当在路面上

施划禁止停车标线,标线为黄色单实线,距路面边缘30厘米,线宽15厘米;消防车通道沿途每隔20

米距离在路面中央施划黄色方框线,在方框内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禁止占用”的警示字

样(示例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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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消防车通道路侧禁停标线及路面警示标志

8.1.12.3在单位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路面,按照消防车通道净宽施划禁停标线,标线为黄色网状实线,

外边框线宽20cm,内部网格线宽10cm,内部网格线与外边框夹角45度,标线中央位置沿行车方向标

注内容为“消防车道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示例见图2)。

图2消防车通道出入口禁停标线及路面警示标志

8.1.13消防登高车操作场地

消防登高车操作场地应设置明显的界限,并设置“消防登高车操作场地,其它车辆禁止停放”警示

类标识。

8.1.14消防救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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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置两个消防救援口,其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小于1.0m,下沿距室内地面宜

不大于1.2m,间距宜不大于20m,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

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轻纺企业生产安全标识

8.2.1生产用房

8.2.1.1应在车间醒目设置“禁止带火种”警示类标识。

8.2.1.2生产工艺中易产生棉絮、粉尘的车间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及时清理,防止积聚”提示类标识。

8.2.1.3定型机、环保装置等易发生静电起火的设备应设置“定期清洗”提示类标识。

8.2.2仓储

8.2.2.1可燃物堆放区域周边存在电气线路及设备应设置“起火源附近严禁堆放可燃物”警示类标识。

8.2.2.2双氧水、铝粉等危化品仓库应设置“危化品仓库,严禁烟火”警示类标识。

8.2.2.3高层货架或可燃物堆放高度超过2.5m应设置“保持与顶部灯具及消防设施安全距离0.5m”

提示类标识。

8.2.2.4棉、麻、毛、化纤等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应与建筑物保持符合规定的防火间距,并在

适当位置设置“可燃堆场,注意防火”提示类标识。

9检查与维修

建筑消防设施标识应纳入企业日常防火巡查和检查的内容,至少每月组织全面检查一次,破损、

松动、褪色、丢失应及时修整、更换或重新设置。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企业建筑消防设施标识的设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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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附录A

(资料性)

建筑消防设施标识式样

A.1消防供配电设施

消防供配电设施见表A.1。

表A.1消防供配电设施

编号标识式样标识类型标识对象设置方法

采用钉挂、粘贴、镶嵌

识别类等方式直接附着在消防

1消防配电室

警示类配电室入口处的墙面或

门上

采用钉挂、粘贴、镶嵌

识别类等方式直接附着在自备

2自备发电机房

警示类发电机房入口处的墙面

或门上

采用粘贴方式直接附着

3识别类消防电源主电源配电柜

在配电柜的醒目位置

消防电源备用电源配电采用粘贴方式直接附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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