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608.1-2015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DB33/T 608.1-2015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industry business qualification requirements Part 1: Automotive vehicle maintenance enterprise

浙江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4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3/T 608.1-2015
标准类型
浙江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
发布日期
2015-06-12
实施日期
2015-07-12
发布单位/组织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43.186

R16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608.1—2015

代替DB33/T608.1-2006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Certificationrequirementsformotormaintenanceandrepairenterprise

Part1:Formotorvehiclemaintenanceandrepair

2015-06-12发布2015-07-12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3/T608.1—2015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人员条件..........................................................................2

5管理条件..........................................................................3

6设施设备条件......................................................................4

7安全生产条件......................................................................6

8环境保护条件......................................................................6

附录A(规范性附录)仪表、工具及设备................................................7

附录B(规范性附录)事故车损失等级划分及维修企业资质...............................11

I

DB33/T608.1—2015

前言

本部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DB33/T608-2006,与DB33/T608-2006相比,增加了第5部分:专用机械车维修企业。

DB33/T608-2015《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分为5个部分: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第3部分:汽车快修业户;

——第4部分:摩托车维修业户;

——第5部分:专用机械车维修企业。

本部分为DB33/T608-2015的第1部分,与DB33/T608-2006的第1部分相比主要做了以下修改:

——与“国标GB21338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相适应,对汽车维修企业的人员要求进

行了修改;

——根据交通运输部行业标准“JT/T816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和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626汽

车维修服务质量规范”的要求,提高了对维修服务方面如服务接待条件、服务承诺、公示投诉

等的要求;

——根据汽车维修行业的发展变化,参照“国标”及其他“省标”,对部分场地设备的要求进行了

修订,提高了场地的要求,对设备要求及时更新;

——增加了事故汽车维修和燃气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电动汽车以及其他新能源汽车维修的特殊要

求,进一步提高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安全要求。

本部分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浙江省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方文理、胡群力、曹晓春、陈文华、陈绍双、张开开、刘自冉、陈孟超、张懋、

朱华、方劼、王强、周志国。

DB33/T608-2006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33/T608-2006。

II

DB33/T608.1—2015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应具备的人员、管理、设施设备、配件与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

境保护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整车维修企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73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GB/T5624汽车维修术语

GB/T16739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GB/T21338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

JT/T816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

JT/T795事故汽车修复技术规范

DB33/T626汽车维修服务质量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3术语和定义

GB/T5624、GB/T3730.1、JT/T795等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theenterprisesformotorvehiclemaintenanceandrepair

能对整车、各个总成及主要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

(或接近完全)恢复到原车的技术要求,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汽车维修企业。按规模

大小分为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3.2

小型车smallvehicle

车身总长不超过6m的载客车辆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

3.3

大、中型客车largeandmediumpassengervehicle

1

DB33/T608.1—2015

车身总长超过6m的载客车辆。

3.4

大型货车heavy-dutygoodsvehicle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挂车。

3.5

事故汽车incidentvehicle

因意外事故而损伤的汽车。

3.6

事故汽车修复incidentvehiclemaintenanceandrepair

为恢复事故汽车损伤部位的几何尺寸和使用性能,使之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恢

复到原车的技术要求的作业过程。

3.7

危险货物dangerousgoods

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

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3.8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transportofdangerousgoodsvehicle

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

3.9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theenterprisesfortransportofdangerousgoodsvehicle

maintenanceandrepair

能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整车、各个总成及主要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

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到原车的技术要求,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汽

车维修企业。不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4人员条件

4.1应具有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业务接待员、质量检验员、价格结算员、信息管

理员和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等维修人员,并符合GB/T21338的要求,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

业资格证书。

4.2企业负责人应具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和相关的行业政策法规,了解汽车维

修的相关技术标准,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证书。汽车

整车维修企业不应少于1人。

2

DB33/T608.1—2015

4.3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大专(含)以上文化程度且在本专业工作3年(含)以

上,或具有汽车维修及相关专业的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含)以上职业资格。掌握汽车

维修和相关的行业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熟悉汽车维修业务,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行业管理部门颁

发的从业资格证书。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不应少于2人,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不应少于1人。

4.4安全负责人应掌握安全生产相关政策法规,熟悉汽车维修行业安全生产特点。企业负责人是安全

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安全负责人通常由企业分管领导兼任。

4.5业务接待员应具备一定的汽车技术状况诊断经验,掌握汽车维修检测作业流程和相关的行业政策

法规,了解汽车维修服务收费知识,从事汽车维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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