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9630.1-2005 有机产品 第1部分:生产

GB/T 19630.1-2005 Organic products—Part 1:Production

国家标准 中文简体 被代替 已被新标准代替,建议下载标准 GB/T 19630-2019 | 页数:25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19630.1-2005
相关服务
标准类型
国家标准
标准状态
被代替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05-01-19
实施日期
2005-04-01
发布单位/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中国农业大学、南京国环有机产品认证中心、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起草人:
杜相革、周泽江、汪云岗、王茂华、陈云华、徐娜
出版信息:
页数:25页 | 字数:44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巧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9630.1-2005

有机产品第I部分:生产

Organicproducts-Part1:Production

2005-01-19发布2005-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GB/T19630.1-2005

前言

GB/T19630有《机产品》分为四个部分:

—第1部分:生产;

—第2部分:加工;

—第3部分:标识与销售;

—第4部分:管理体系。

本部分为GB/T1963。的第1部分

本部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农业大学、南京国环有机产品认证中心、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杜相革、周泽江、汪云岗、王茂华、陈云华、徐娜

GB/T19630.1-2005

有机产品第1部分:生产

范围

GB/T1963。的本部分规定了农作物、食用菌、野生植物、畜禽、水产、蜜蜂及其未加工产品的有机

生产通用规范和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有机生产的全过程,主要包括:作物种植、食用菌栽培、野生植物采集、畜禽养殖、水

产养殖、蜜蜂养殖及其产品的运输、储藏和包装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1963。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

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部分。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5084农田灌溉水质量标准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9137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GB11607渔业水质标准

GB15618-1995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18596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T19630的本部分。

3.1

有机农业organicagriculture

遵照一定的有机农业生产标准,在生产中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不使用化学合成的

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

采用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以维持持续稳定的农业生产体系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

3.2

有机产品organicproduct

生产、加工、销售过程符合本部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3.3

常规conventional

生产体系及其产品未获得有机认证或未开始有机转换认证。

3.4

转换期conversion

从按照本部分开始管理至生产单元和产品获得有机认证之间的时段。

3.5

平行生产parallelproduction

在同一农场中,同时生产相同或难以区分的有机、有机转换或常规产品的情况,称之为平行生产。

GB/T19630.1-2005

3.6

缓冲带bufferzone

在有机和常规地块之间有目的设置的、可明确界定的用来限制或阻挡邻近田块的禁用物质漂移的

过渡区域。

3.7

投入品input

在有机生产过程中采用的所有物质或材料

3.8

顺势治疗homeopathictreatment

一种疾病治疗体系,通过将某种物质系列稀释后使用来治疗疾病,而这种物质若未经稀释在健康动

物上大量使用时能引起类似于所欲治疗疾病的症状。

3.9

生物多样性biologicaldiversity

地球上生命形式和生态系统类型的多样性,包括基因的多样性、物种的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多

样性。

3.10

转基因生物GMOs

通过基因工程技术导人某种基因的植物、动物、微生物。

3.11

允许使用allowed;permitted

本部分许可使用的物质或方法。

3.12

限制使用restricted

本部分允许有条件地使用的物质或方法

3.13

禁止使用prohibited

本部分不允许使用的物质或方法。

4作物种植

4.1总则

4.1.1农场范围

农场应边界清晰、所有权和经营权明确;也可以是多个农户在同一地区从事农业生产,这些农户都

愿意根据本部分开展生产,并且建立了严密的组织管理体系。

4.1.2产地环境要求

有机生产需要在适宜的环境条件下进行有机生产基地应远离城区、工矿区、交通主干线、工业污

染源、生活垃圾场等

基地的环境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a)土壤环境质量符合GB15618-1995中的二级标准。

b)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符合GB5084的规定。

c)环境空气质量符合GB3095-1996中二级标准和GB9137的规定。

4.1.3缓冲带和栖息地

如果农场的有机生产区域有可能受到邻近的常规生产区域污染的影响,则在有机和常规生产区域之间应

当设置缓冲带或物理障碍物,保证有机生产地块不受污染。以防止临近常规地块的禁用物质的漂移。

GB/T19630.1-2005

在有机生产区域周边设置天敌的栖息地,提供天敌活动、产卵和寄居的场所,提高生物多样性和自

然控制能力。

4.1.4转换期

转换期的开始时间从提交认证申请之日算起。一年生作物的转换期一般不少于24个月转换期,多

年生作物的转换期一般不少于36个月。

新开荒的、长期撂荒的、长期按传统农业方式耕种的或有充分证据证明多年未使用禁用物质的农

田,也应经过至少12个月的转换期

转换期内必须完全按照有机农业的要求进行管理。

4.1.5平行生产

如果一个农场存在平行生产,应明确平行生产的动植物品种,并制定和实施了平行生产、收获、储藏

和运输的计划,具有独立和完整的记录体系,能明确区分有机产品与常规产品(或有机转换产品)。

农场可以在整个农场范围内逐步推行有机生产管理,或先对一部分农场实施有机生产标准,制定有

机生产计划,最终实现全农场的有机生产。

4.1.6转基因

禁止在有机生产体系或有机产品中引人或使用转基因生物及其衍生物,包括植物、动物、种子、成分

划分、繁殖材料及肥料、土壤改良物质、植物保护产品等农业投人物质。存在平行生产的农场,常规生产

部分也不得引人或使用转基因生物。

4.2作物种植

4.2.1种子和种苗选择

应选择有机种子或种苗。当从市场上无法获得有机种子或种苗时,可以选用未经禁用物质处理过

的常规种子或种苗,但应制定获得有机种子和种苗的计划口

应选择适应当地的土壤和气候特点、对病虫害具有抗性的作物种类及品种。在品种的选择中应充

分考虑保护作物的遗传多样性。

禁止使用经禁用物质和方法处理的种子和种苗。

4.2.2作物栽培

应采用作物轮作和间套作等形式以保持区域内的生物多样性,保持土壤肥力。

在一年只能生长一茬作物的地区,允许采用两种作物的轮作

禁止连续多年在同一地块种植同一种作物,但牧草、水稻及多年生作物除外。

应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合理的灌溉方式(如滴灌、喷灌、渗灌等)控制土壤水分。

应利用豆科作物、免耕或土地休闲进行土嚷肥力的恢复。

4.2.3土肥管理

应通过回收、再生和补充土壤有机质和养分来补充因作物收获而从土壤带走的有机质和土壤养分。

保证施用足够数量的有机肥以维持和提高土壤的肥力、营养平衡和土壤生物活性。

有机肥应主要源于本农场或有机农场(或畜场);遇特殊情况(如采用集约耕作方式)或处于有机转

换期或证实有特殊的养分需求时,经认证机构许可可以购人一部分农场外的肥料。外购的商品有机肥,

应通过有机认证或经认证机构许可。

限制使用人粪尿,必须使用时,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充分腐熟和无害化处理,并不得与作物食用

部分接触。禁止在叶菜类、块茎类和块根类作物上施用

天然矿物肥料和生物肥料不得作为系统中营养循环的替代物,矿物肥料只能作为长效肥料并保持

其天然组分,禁止采用化学处理提高其溶解性。

有机肥堆制过程中允许添加来自于自然界的微生物,但禁止使用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

在土壤培肥过程中允许使用和限制使用的物质见附录A。使用附录A未列人的物质时,应由认证

机构按照附录D的准则对该物质进行评估。

GB/T19630.1-2005

在有理由怀疑肥料存在污染时,应在施用前对其重金属含量或其他污染因子进行检测。应严格控

制矿物肥料的使用,以防止土壤重金属累积

在有理由怀疑肥料存在污染时,应在施用前对其污染因子进行检测

检测合格的肥料,应限制使用量,以防土壤有害物质累积。

禁止使用化学合成肥料和城市污水污泥。

4.2.4病虫草害防治

病虫草害防治的基本原则应是从作物一病虫草害整个生态系统出发,综合运用各种防治措施,创造

不利于病虫草害孽生和有利于各类天敌繁衍的环境条件,保持农业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生物多样化,减少

各类病虫草害所造成的损失。优先采用农业措施,通过选用抗病抗虫品种,非化学药剂种子处理,培育

壮苗,加强栽培管理,中耕除草,秋季深翻晒土,清洁田园,轮作倒茬、间作套种等一系列措施起到防治病

虫草害的作用。还应尽量利用灯光、色彩诱杀害虫,机械捕捉害虫,机械和人工除草等措施,防治病虫

草害。

以上方法不能有效控制病虫害时,允许使用附录B所列出的物质使用附录B未列人的物质时,

应由认证机构按照附录D的准则对该物质进行评估。

4.2.5污染控制

有机地块与常规地块的排灌系统应有有效的隔离措施,以保证常规农田的水不会渗透或漫人有机

地块。

常规农业系统中的设备在用于有机生产前,应得到充分清洗,去除污染物残留。

在使用保护性的建筑覆盖物、塑料薄膜、防虫网时,只允许选择聚乙烯、聚丙烯或聚碳酸An,类产品,

并且使用后应从土壤中清除。禁止焚烧,禁止使用聚氯类产品。

有机产品的农药残留不能超过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相应产品限值的5%,重金属含量也不能超过国

家食品卫生标准相应产品的限值。

4.2.6水土保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应采取积极的、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土壤沙化、过量或不合理使用水资源等,在土壤和

水资源的利用上,应充分考虑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应采取明确的、切实可行的措施,预防土壤盐碱化。

提倡运用秸秆覆盖或间作的方法避免土壤裸露。

应重视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应重视天敌及其栖息地的保护

充分利用作物秸秆,禁止焚烧处理

5食用菌栽培

5.1场地和环境

直接与常规农田毗邻的露天食用菌栽培区必须设置大于30m的缓冲带,以避免禁用物质的影响。

在栽培场地周围禁止使用化学合成农药。水源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要求。

5_2菌种

应尽可能采用经认证的有机菌种,并可以清楚的追溯菌种的来源。

5.3栽培

应采用有机生产或天然材料的基质。

覆土栽培食用菌生产中所使用的土壤,其要求与作物生产的土壤要求相同

木料和接种位使用的涂料应是食用级的产品,禁止使用石油炼制的涂料、乳胶漆和油漆等。

5.4害虫和杂菌

5.4.1应采用预防性的管理措施,保持清洁卫生,进行适当的空气交换,去除受感染的菌簇。

s

GB/T19630.1-2005

5.4.2在非栽培期,允许使用低浓度氯溶液对培养场地进行淋洗消毒。

5.4.3允许采用设置物理障碍物及调节温、湿度或石灰水等手段防治有害生物。

6野生植物采集

6.1野生植物采集区域应当边界清晰,并处于稳定和可持续的生产状态。

6.2野生植物采集区应是在采集之前的3年中没有受到任何禁用物质污染的地区。

6.3野生植物采集区应保持有效的缓冲带。

6.4采集活动不得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或对动植物物种造成威胁,采集量不得超过生态系统可持续生

产的产量。

6.5应制定和提交有机野生植物采集区可持续生产的管理方案。

7运输、储藏和包装通则

7.1运输

7.1.1混杂使用的运输工具在装载有机产品前应清洗干净

7.1.2在运输工具及容器上,应设立专门的标志和标识,避免与常规产品混杂。

7.1.3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外包装上应当贴有清晰的有机认证标志及有关说明。

7.1.4运输和装卸过程应当有完整的档案记录,并保留相应的票据,保持有机生产的完整性。

7.2储藏

仓库应清洁卫生、无有害生物,无有害物质残留,7d内未经任何禁用物质处理过

允许使用常温储藏、气调、温度控制、干燥和湿度调节等储藏方法。

有机产品尽可能单独储藏,与常规产品共同储藏,应在仓库内划出特定区域,并采取必要的包装、标

签等措施,确保有机产品和常规产品的识别。

应保留完整的出人库记录和票据。

7.3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卫生要求和相关规定;提倡使用可重复、可回收和可生物降解的包装材料

包装应简单、实用。

禁止使用接触过禁用物质的包装物或容器

畜禽养殖

8.1转换期

8.1.1饲料生产基地的转换期的要求与有机农场的转换期要求一致。

牧场、非草食动物运动场草地的转换期可以缩短到12个月;如果从未使用过禁用物质,则转换期可

以缩短到6个月。

8.1.2畜禽需经过转换期后,方可作为有机产品出售。畜禽的转换期如下:

a)肉用牛、马属动物、驼,12个月;

b)肉用羊和猪,6个月;

c)乳用畜,6个月;

d)肉用家禽,10周;

e)蛋用家禽,6周;

f)其他种类的转换期应长于其养殖周期的四分之三。

8.2平行生产

如果一个养殖场同时以有机方式及非有机方式养殖同一品种或难以区分的畜禽品种,则应满足下

列条件,其有机养殖的畜禽才可以作为有机产品销售:

GB/T19630.1-2005

a)有机畜禽和非有机畜禽的圈栏、运动场地和牧场完全分开,或者有机畜禽和非有机畜禽是易于

区分的品种;

b)贮存饲料的仓库或区域分开并设置了明显标记;

。)保留了有机畜禽和非有机畜禽的分群、饲喂、治疗等详细记录;

d)有机畜禽不能接触非有机饲料和禁用物质的储藏区域。

8.3畜禽的引入

8.3.1应引人有机畜禽当不能得到有机畜禽时,允许引人常规畜禽,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a)肉牛、马属动物、驼,已断乳但不超过6个月龄;

b)猪、羊,不超过6周龄且已断乳;

c)乳用牛,出生不超过4周龄,接受过初乳喂养且主要是以全乳喂养的犊牛;

d)肉用鸡,不超过3日龄;(其他禽类可放宽到2周龄);

e)蛋用鸡,不超过18周龄

8.3.2允许引人常规畜,每年引入的数量不能超过同种成年有机畜总量的10%。以下情况,经认证机

构许可该比例可以放宽到40%:

a)不可预见的严重自然灾害或人为事故;

b)养殖场规模大幅度扩大;

c)养殖场发展新的畜禽品种。

所有引人的常规畜禽必须经过相应的转换期

8.3.3允许引人常规种公畜,引人后应立即按照有机方式饲养

8.3.4所有引人的畜禽都不能受到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污染,包括涉及基因工程的育种材料、疫苗、

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

8.4饲料

8.4.1畜禽应以有机饲料饲养。饲料中至少应有50%来自本养殖场饲料种植基地或本地区有合作关

系的有机农场。饲料生产应符合本部分第4章作物种植的要求。

8.4.2在养殖场实行有机管理的第一年,本养殖场饲料种植基地按照本标准要求生产的饲料可以作为

有机饲料饲喂本养殖场的畜禽,但不能作为有机饲料出售口

8.4.3当有机饲料供应短缺时,允许购买常规饲料但每种动物的常规饲料消费量在全年消费量中所

占比例不得超过以下百分比:

a)草食动物(以干物质计)10%;

b)非草食动物(以干物质计)15%

畜禽日粮中常规饲料的比例不得超过总量的25%(以干物质计)

出现不可预见的严重自然灾害或人为事故时,允许在一定时间期限内饲喂超过以上比例的常规

饲料。

饲喂常规饲料须事先获得认证机构的许可,并详细记录饲喂情况

8.4.4必须保证反与动物侮天都能得到满足其基础营养需要的粗饲料在其日粮中,粗饲料、青饲料

或青贮饲料所占的比例不能低于60%(对乳用畜,前3个月内此比例可降低为50%)。在猪和家禽的日

粮中必须配以粗饲料、青饲料或青贮饲料。

8.4.5初乳期幼畜必须由母畜带养,并能吃到足量的初乳允许用同种类的有机奶喂养哺乳期幼畜

在无法获得有机奶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同种类的非有机奶口

禁止早期断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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