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3703-2019 岩土工程勘察安全标准

DB32/T 3703-2019 DB32/T 3703-2019 Safety standards for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investigation。

江苏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47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2/T 3703-2019
标准类型
江苏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9-12-16
实施日期
2020-03-01
发布单位/组织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安全作业与管理。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江苏省地质工程勘察院
起草人:
章建平、胡唐伯、尤苏南、丁加宏、周亚军、张道政、钟金良、任亚群、李俊才、王 琦
出版信息:
页数:47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93.020

P10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T3703-2019

岩土工程勘察安全标准

Occupationalsafetycodeforgeotechnicalinvestigation

2019-12-16发布2020-03-01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布

DB32/T3703-2019

目次

前言................................................................................Ⅱ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总则...............................................................................2

5工程地质调绘与勘察点测设...........................................................5

6勘探作业...........................................................................6

7特殊作业条件勘察..................................................................11

8室内试验..........................................................................16

9原位测试、检测与监测..............................................................18

10工程物探.........................................................................22

11勘察设备.........................................................................26

12勘察用电和用电设备...............................................................28

13防火、防雷、防爆、防毒、防尘和作业环境保护.......................................32

14勘察现场临时用房.................................................................37

附录A勘察作业危险源辨识和评价..................................................40

附录B勘察设备防冻措施..........................................................42

附录C液压装置的使用............................................................43

附录D防止强酸强碱灼伤的安全管理................................................44

I

DB32/T3703-2019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地质工程勘察院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地质工程勘察院、江苏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江苏省建苑岩土工程

勘测有限公司、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南大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化学工业岩土工程有限公

司、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章建平、胡唐伯、尤苏南、丁加宏、周亚军、张道政、钟金良、任亚群、李俊

才、王琦。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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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土工程勘察安全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岩土工程勘察安全的术语和定义、总则以及工程地质调绘与勘察点测设、勘探作业、

特殊作业条件勘察、室内试验、原位测试、检测与监测、工程物探、勘察设备、勘察用电和用电设备、

防火、防雷、防爆、防毒、防尘和作业环境保护、勘察现场临时用房等的安全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安全作业与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T192.1~5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3836.1爆炸性气体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

GB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6722爆破安全规程

GB8958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9448焊接与切割安全

GB/T12527额定电压1kV及以下架空绝缘电缆

GB12950地震勘探爆炸安全规程

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GB/T24001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GB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19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50720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JGJ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276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安全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3.1

危险物品dangerousgoods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3.2

相关方stakeholder

与组织的安全绩效相关联或受其影响的团体或个人。

3.3

事故隐患accidentpotential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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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

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3.4

危险源hazardsource

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破坏环境等损失的根源或状态的统称。

3.5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safeoperationregulation

在生产活动中,为消除可能造成作业人员伤亡、职业危害、设备损毁、财产损失和破坏环境等危险

源而制定的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的统一规定的总称。

3.6

安全生产防护设施safetyprotectionfacilities

用于预防作业场所的不安全因素或职业有害因素,避免安全生产事故或职业病发生的装置。

3.7

安全防护措施securitymeasuresforsafework

为保护生产活动中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设备损坏、职业危害和环境破坏而采取的一系列包含防护用

品、防护装置以及限定人的行为规定的总称。

[GB50027-2001,定义2.1.4]

3.8

安全标志safetysigns

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边框)或文字构成的用于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标示。

3.9

系统接地systemearthing

系统电源侧某一点(通常是中性点)的接地。

3.10

保护接地protectiveearthing

为安全目的在设备、装置或系统上设置的一点或多点接地。

4总则

4.1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保障勘察从业人员的安全和职业健康,保护

社会和勘察单位的财产不受损失,促进江苏省建设项目岩土工程勘察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标准。

4.2勘察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勘察安

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最终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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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勘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勘察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4勘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勘察安全生

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

4.5勘察单位应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生产操作技能培训,并留下记录。未经培训考

核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勘察单位应向从业人员告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4.6勘察单位应对勘察作业过程中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价,并应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

施,对重大危险源应进行评估、监控、登记建档。危险源辨识和评价可按本标准附录A执行.

4.7勘察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每年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

不少于一次的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4.8勘察单位应根据《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的有关规定为作业人员配备个体防护装备。

4.9勘察单位每年度应安排用于配备个体防护装备、安全防护措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急预案演

练等的安全生产费用。用于配备个体防护装备和安全防护措施的专项经费,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

代。

4.10勘察单位对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岗位或作业场所,应采取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措施,并

应定期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4.11勘察单位应对分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并应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合同,分包合同应明确分包单

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和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对分包任务作业过程实施安全生产管理。

4.12勘察单位应对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4.13编制勘察纲要前,勘察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搜集勘察作业场地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地质条件、地形地

物以及各类地下管线、地上架空线、地下工程、水文和气象等资料,并现场踏勘,了解作业条件。

4.14勘察作业前,应结合踏勘情况编制勘察纲要。勘察纲要应包含下列内容:

1明确项目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2勘察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源辨识、评价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于重大危险源等,应经评审或

专题论证。

4.15勘察单位应如实告知作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源、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生产事故应

急预案。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通过书面文件方式予以确认。作业人员在生产

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操作规程。总包单位或建设单位不得强制勘察单位在危险条件

下进行作业。

4.16在铁路、公路、城市道路等场地作业时,应得到相关部门许可,并应设置安全生产防护设施和安全

标志,且保证标志完好清晰,交通密集区尚应派专人指挥。

4.17勘察设备安装应平稳牢固可靠,现场防护设施应齐全完好。安装完毕,应经勘察项目负责人组织检

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勘察作业;安全生产防护措施和个体防护装备未落实时不得实施勘察作业,未按规

定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装备的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18现场勘察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应遵守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作业人员应熟悉和掌握作业场地生存、避险和相关应急救援技能。

3勘察期间,非作业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勘察作业场地。

4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5在大于30°的陡坡或者坠落高度2m及以上的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探井、陡坡或临边作

业,作业人员应系合格的安全带,穿防滑鞋。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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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作业现场入口处应设置重大危险源公示牌,主要作业区域、危险部位应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

7作业材料、构件、工具应按作业规范摆放;转动传动部位未完全停止前,不得触摸;应设置泥浆

回收与排水设施。

8作业现场不得打闹嬉戏,不得带病或酒后作业。

9夜间不宜安排勘察作业,确需进行夜间作业时,作业现场照明应符合有关规定,应设置安全警示

灯,作业人员应穿反光个体防护装备。

10勘察仪器和设备接通电源后,作业人员不得离开作业岗位,非作业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触碰勘察

仪器和设备。

11实行多班作业时,应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设备经接班人员检查确认无误后,

方可后续作业。

12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险情时,应按应急预案处置并及时撤离到安全地带。

4.19勘察作业时,勘察点与管线及设施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4.19-1、表4.19-2的规定,当不

符合时,应采取停电、绝缘隔离、迁移外电线路或改变勘察手段等安全防护措施。

表4.19-1勘察作业点与管线设施之间的最小水平安全距离

管线设施类型及管线设施安全距离起算点最小水平安全距离,m

陆地地下0.75

地下电力电缆线路

1水下二级及以上航道、江河100

地面标桩

线路三级及以下航道、中小河流50

2石油天然气地下管道中心线5

架空线、馈线3

广播电视设施地面陆地地下线路

35

标志桩天线、塔、桅(杆)周围

水下传输线路50

D≥500mm3

4给水管道设施外侧200mm≤D<500mm2

200mm<D1

低压(P<0.01MPa)1

中压(P<0.04MPa)2

5燃气管道外侧次高压(0.04MPa<P≤0.8MPa)

高压(0.8MPa<P≤1.6MPa)6

超高压(P>1.6MPa)

市区内0.75

架空线路

市区外2

6电信电缆线路

地下电信线路3

水底电缆50

7供热管道外缘架空或地下管道外缘1.5

表4.19-2勘察作业导电物体外侧边缘与架空输电线路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

电压(kV)<11~1035~110220(±)500±8001000

最小安全距离(m)451015202530

注:(±)500代表500kV交流和±500kv直流两个电压等级

4.20前往疫源地从事野外勘察的作业人员,应接种疫苗;前往传染病流行地区从事野外勘察的作业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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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应注射有关预防针剂,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如途经疟疾流行区,从事野外勘察的作业人员应在

出发前两周服用抗疟疾药片,在回归后一月内仍应继续服用。禁止作业人员进入设有标志的血吸虫病易

感地带,对应进入的人员,应在当地血防专业机构指导下做好个人防护后方可进入。

4.21在植被茂盛的丘陵山区和林区作业时,应配备砍刀、面罩和药品防止蛇、虫叮咬和其他动物的伤

害。

4.22野外作业期间应采取措施,预防食物中毒。不得食用不能识别的动植物,不得饮用未经检测合格

的新水源和未经消毒处理的地下水和地表水。

4.23使用起重机械装卸、搬迁设备和吊装构件时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

的有关规定。

4.24勘察单位应保留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运行必需的安全生产记录。

5工程地质调绘与勘察点测设

5.1一般规定

5.1.1野外作业组成员不应少于2人,作业时两人之间距离不应超出视线范围,并应配备通讯或定位设备。

5.1.2在有有害动植物等分布区域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1.3在沼泽地区作业,应随身携带探测棒和救生用品、用具,探测棒长度宜为1.5m。植被覆盖的沼泽

地段宜绕道而行,对已知危险区应予以标识。

5.1.4水域作业应符合本标准第7章的有关规定。

5.2调查与测绘

5.2.1在崩塌区作业不宜用力敲击岩石,作业过程中应有专人监测危岩的稳定状态。

5.2.2在乱石堆、陡坡区,同一垂直线一定宽度内不得上下同时作业。

5.2.3使用无人飞行器作业应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的管理规定。

5.2.4在矿区、井、坑、洞内作业,应先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并采取通风措施,井口、坑口、洞口

应有人值守;井、坑、洞深度大于2m时,应设置安全升降装置或采取其他安全升降措施。

5.2.5进行水文点地质测绘和调查作业量测水位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5.3勘察点测设

4.3.1仪器设备安装完毕后,操作人员不得离开作业岗位。

4.3.2在架空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时,应选用绝缘性能好的标尺等辅助测量设备;测量设备与架空线路之

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标准表4.19-2的规定。雷雨天气不宜使用金属标尺、标杆,确需使用时应采取

绝缘防护措施。

4.3.3埋设标石应避开地下管线等地下设施。

4.3.4在高楼、基坑、边坡、悬崖等区域临边作业时,应佩带攀登工具和安全带等个体防护装备。

4.3.5在军事重地、民航机场及周边使用电台等无线电设备时,应遵守相关部门的管理规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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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勘探作业

6.1一般规定

6.1.1勘探作业前,应按照勘察纲要核实各类管线等设施、建(构)筑物与勘探点之间的安全距离及其他

危险源,设置安全标志,采取相关安全防护措施。

6.1.2勘探作业有可燃地下气区域,钻场内应设定钻场动火许可,动力设备加装防火罩,现场照明应使

用防爆荧光灯具。

6.1.3作业需要砍伐树木时应预测树倒方向,被砍伐树木与架空输电线路边线之间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

本标准第4.19节的规定,树倒时不得损毁其他设施。

6.1.4单班单机钻探作业人员陆域不宜少于4人,水域不宜少于5人。每个探井、探槽单班作业人员不

应少于2人,不得单人作业。

6.1.5勘探作业过程不得将勘探材料或构件堆放在地下管线设施上;不得在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内堆放易爆易燃物品。

6.1.6泥浆池周边应设置安全标志,当泥浆池深度大于0.8m时周边应设置防护栏。钻孔、探槽、探坑、

探井及泥浆池应按规定及时回填。

6.2钻探

6.2.1钻探机组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专人指挥竖立和拆卸钻塔、桅杆,作业人员不得在钻塔及其构件起落范围内停留或通过。

2钻机水龙头与主动钻杆连接应牢固,转动灵活。

3钻塔上工作平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0.9m的防护栏;踏板可选用防滑钢板或厚度不小于5cm的木

质踏板。

4场房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或有腐蚀性的危险物品。

5斜塔及高度10m以上的直塔应设置安全绷绳和避雷针。

6不得在垂直方向的上下两层同时作业。

6.2.2钻塔上作业使用的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不得从钻塔上向下随意抛掷物品。

6.2.3升降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升降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用手触摸、拉拽卷扬机上的钢丝绳。

2卷扬机操作人员与孔口或钻塔上作业人员应协调配合,按彼此确认的信号进行操作。

3普通提引器起落钻具或钻杆时,应使保护套环落底,提放倾斜钻具时,提引器切口应朝下;使用

提引钩时,应设置防止钻具脱钩的装置。

4起落钻具时,作业人员不得站在钻具升降范围内,不得在钻塔上进行升降工序无关的作业,钻具

出孔时,作业人员手脚不得在钻头底部和岩芯下落范围。

5提放钻具时,不得直接徒手扶托钻头的刃口,不得悬吊钻具清土,不得用金属锤敲击钻头的切削

刃口。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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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使用垫叉或摘挂提引器时,不得徒手扶托垫叉或提引器底部。

7钻具或取土器处于悬吊状态时,不得探视或徒手触摸钻具和取土器内的岩、土芯样,不得清土样。

8钻杆不得竖立靠在"A"字型钻塔或三脚钻塔上。

9跑钻时,不得抢插垫叉或强行抓抱钻具。

10应在钻具停稳后抽插垫叉;摘挂提引器应在停止升降后进行,应避开钢丝绳回弹范围。

11拧管机拧卸钻杆时,分动离合应保持灵活,卡方或垫叉未放平稳不得开拧管机,拧管机未停止

转动不得升降钻具;人力拧卸丝扣过紧的钻杆应切断拧管机动力,人员应站在板叉或钻杆钳回弹范围之

外。

12手摇绞车应设置防止逆转的棘轮棘爪,操作人员应密切配合。

13冲击钻机不得使用复滑车升降钻具;转盘式回转钻机应在停止回转后方可升降钻具。

6.2.4钻进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扩孔、扫孔或岩溶地层钻进时,提引器应挂住主动钻杆控制钻具。

2斜孔钻进应设置提引器导向装置。

3钻具不得长时间悬吊,在孔口竖立时应落地并锁紧制动装置。

4冲击跟管钻进,孔口作业人员应面向卷扬机操作人员。移动链钳或自由钳钳时,应有专人把扶,

不得滑落。拧卸套管时,链钳或自由钳不得放手自由旋转。

5小型冲击钻机钻具悬吊更换钻头或取土器时,应刹紧卷扬,放下棘爪;下降钻具时手不应在钻头

底部,脚不应位于下降范围;使用钻黏土的钻头时,手指不得放入导向管内。

6气动冲击或气举循环钻进时,不得向孔内探视。

7回转器上站人工作时,应切断动力。量机上余尺时,不得使量尺接触回转器。

8松、紧卡盘螺丝应切断动力,待卡盘停止回转后方能进行,确认扳手脱离后方能开钻。

9水龙头与主动钻杆连接应牢固,转动应灵活,不得漏水。送水管应采取防缠绕措施,开钻时,不

得徒手把扶送水管、触碰水龙头。

10操作人员应经常观察水泵压力表及送水胶管状态。

11用烧碱调制泥浆时,应戴防护手套和防护眼镜。

12维修、安装和拆卸高压胶管、水龙头及调整回转器时,应关停钻机动力设备。

13钻探停、待机或机械出现故障时,应将钻具提出钻孔或提升到孔壁稳定的孔段。

6.2.5冲击钻进的钻具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钻具应连接牢固。

2钻具的起落重量不得超过钻机使用说明书的额定重量。

3活芯应灵活,锁具应紧固。

4钢丝绳与活套的轴线应保持一致。

6.2.6使用吊锤或穿心锤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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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卷扬机系统的构件、连接件和打箍应连接牢固。

2使用穿杆移动吊锤或穿心锤时,锤体应固定。

3锤击时,锤垫或打箍应系好导正绳,应有专人负责检查、观察锤垫、打箍和钻杆的连接状况,发

现松动时应停止作业并拧紧丝扣,不得边锤击边拧紧丝扣。

4锤击过程中,不得徒手扶持锤垫、钻杆和打箍。

5人力打吊锤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吊锤活动范围以下的钻杆应安装冲击把手或其他限位装置;

打箍上部应与钻杆接头连接,并应挂牢提引器。

6.2.7处理孔内事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处理事故作业时,非操作人员应撤离机台。

2不得使用卷扬机、千斤顶、吊锤等同步处理孔内事故,不得超负荷强力提升。

3使用钻机油压系统和卷扬机联合顶拔孔内事故钻具,且立轴倒杆或卸荷时,应先卸去卷扬机负荷

后再卸去立轴油缸负荷。

4采用卷扬机或吊锤处理孔内事故时,钻杆不得靠在钻塔上。

5处理复杂的孔内事故应编制事故处理方案,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6手动葫芦或滑轮组处理孔内事故应配置安全保险绳。

7吊锤处理孔内事故应检查锤表面是否有裂痕及连接链牢固等情况,捶打前应拧紧钻杆丝扣和打

箍,不得在起吊状态徒手拧紧或把持吊锤与打箍之间的钻杆。

6.2.8人工反钻具时,作业人员身体不得处于扳钳扳杆或背钳扳杆回转范围内,不得使用链钳或管钳工

具反孔内事故钻具。

6.2.9使用千斤顶处理钻探孔内事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置于基台梁上的千斤顶应放平、垫实,不得用金属物件做垫块。

2打紧卡瓦后,千斤顶帽、卡瓦应拴绑牢固,上部宜用冲击把手贴紧卡住。

3应将提引器挂牢在事故钻具的顶部。

4千斤顶回杆时,不得使用卷扬机吊紧被顶起的事故钻具。

5水域钻探不得使用千斤顶处理孔内事故。

6.2.10孔内事故处理结束后,应对作业现场的勘探设备、安全生产防护设施和基台进行检查,并应在消

除安全事故隐患后再恢复钻探作业。

6.3井探和槽探

6.3.1探井、探槽的断面规格、支护方案和掘进方法,应考虑勘探目的、掘进深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

质条件、作业条件等影响安全作业的因素。

6.3.2探井掘进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圆形探井直径和矩形探井的宽度不应小于0.8m,并应满足掘进要求。

2深度不应超过20m或不宜超过地下水位。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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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得在井口四周1m范围内堆放弃土或工具。

4弃土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m。

5下井作业前应检查探井侧壁和底部土层的稳定和渗水状况,发现不稳定或渗水迹象时,应先采取

护壁、排水措施后掘进。

6.3.3探槽掘进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工掘进探槽的槽壁最高一侧不得超过3m或不宜超过地下水位,两侧壁坡度应符合掘进方案要

求;槽底宽度不应小于0.6m;当探槽深度大于3m时,应改用其他勘探方法。

2同一探槽内有2人或2人以上同时作业时,应保持不小于3m的安全距离;位于斜坡的探槽作业

应自上而下,不得在同一探槽内上下同时掘进。

3人工掘进时,不得采用挖空槽壁底部使之自然塌落的作业方式;不得在槽壁的松石或悬石下方作

业。

4发现槽壁有不稳定地层、悬石或渗水迹象时,应先行支护或封堵后继续掘进。

5探槽两侧壁各1m范围内不得堆放弃土。

6.3.4探井井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井口锁口应高于自然地面0.2m。

2井口段为土质松软或较破碎地层时,应采取支护措施。

3井口应设置安全标志,夜间应设置警示灯。

4停工期间或夜间,井口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防护栏,并应盖好井口盖板。

5井下作业时,井口应有人监护,井口和井下作业人员应保持有效联络,联络信号应明确有效。

6.3.5探井提升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提升设备应安装制动装置和过卷扬装置,并宜装设深度指示器或在绳索上设置深度标记。

2提升渣土的容器与绳索应使用安全挂钩连接,安全挂钩和提升用绳的拉力安全系数应大于6。

3提升作业时不得撒、漏渣土、水,提升设备的提升速度不应大于1.0m/s。

4井下应设置厚度不小于4cm的木质安全护板,护板距离井底不得大于3m,升降作业时井下人

员应位于护板下方。

6.3.6作业人员和工具上下探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员上下应设安全梯或乘坐专用的罐笼;上下井应系有带安全锁的安全带,安全带应栓在稳固件

上。人员不得乘坐手摇绞车装岩吊桶(筐)或沿绳索攀登、攀爬井壁上下。

2吊运工具时,工具应放于桶底,长把工具重端应向下并栓牢。

3升降作业人员的提升设备应装设安全锁,升降速度不应大于0.5m/s。

4深度超过5m时,作业人员不得使用绳梯上下井。

6.3.7探井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井下作业时,工作面风速应大于0.15m/s。掘进深度大于7m时,应采用压入式机械通风,工作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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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速度不应低于0.2m/s;风量不宜少于1.5m3/min。

2每次爆破后,作业人员再次进入工作面的等待时间:浅探井的自然通风时间不应少于30min;大

于7m深度的探井机械通风时间不应少于15min。

6.3.8探井用电作业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1章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应采取防磨损、防潮湿、防断裂等安全防护措施。

2掘进期间,应采取保证通风系统供电连续不间断措施。

6.4洞探

6.4.1探洞断面规格、支护方案和掘进方法,应考虑勘探目的、掘进深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作业条件等洞探安全生产影响因素。

6.4.2洞探作业应编制专项安全作业方案,并应经评审通过后实施。

6.4.3探洞断面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洞高度应大于1.8m,斜井高度应大于1.7m。

2运输设备最大宽度与平洞侧壁安全距离应大于0.25m,人行道宽度应大于0.5m。

3有含水地层的探洞、平洞应设置排水沟;斜洞应设置集水井。

6.4.4探洞洞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洞口标高应高于当地作业期间预计最高洪水位1m以上。

2对不稳定岩体应采取支护、固结或隔离措施;洞口周围和上方应无碎石、块石和不稳定岩石,洞

口上方设置排水系统。

3位于道路或斜坡附近的洞口,应设置围挡等安全生产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

6.4.5洞探作业应定时检查洞壁和支护装置的稳定情况。掘进工作面或洞壁有透水征兆时应立即停止作

业,撤出所有作业人员,启动相应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6.4.6凿岩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凿岩作业前应先检查作业面附近顶板和两帮有无松动岩石、岩块,当存在松动岩石、岩块时,应

清除处理后再进行凿岩作业。

2禁止打干眼;应采用湿式凿岩方式,并应采取降低噪声、振动等安全防护措施。

3凿岩机操作人员应穿戴绝缘手套和绝缘胶鞋,正确使用防护面罩和防护耳塞;开眼扶钎杆的作业

人员不得佩戴手套;正常钻眼时凿岩机前方不得站人或扶钎杆。

4不得打残眼和掏瞎炮。

5禁止使用内燃凿岩机;在含有瓦斯或煤尘的探洞内凿岩时,应选用防爆型电动凿岩机。

6.4.7洞探爆破作业应符合现行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第5.2节“洞室爆破”的有关规

定。

6.4.8通风与防尘除符合本标准第12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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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次爆破后等待时间不应少于15min;并应采用仪器检测工作面有害气体浓度,经通风除尘排烟,

确认洞内空气合格再进入工作面。

2在掘进工作面回风风流中有害气体浓度和粉尘浓度不超过本标准第12章的规定。洞内作业时,工

作面风速应大于0.25m/s。

3平洞长度大于20m时应采用连续有效的机械通风。

6.4.9洞探作业遇破碎、松软或者不稳定地层时,应及时进行支护后方可进行掘进或装岩运输。架设、

维修或更换支架时应停止其他作业。

6.4.10装岩作业前应检查工作面、洞顶和侧壁有无松动岩石,检查有无残炮、盲炮,检查爆堆中有无残

留的炸药和雷管,并应先喷水后装岩。

6.4.11洞探作业用电与照明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1章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存在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探洞作业应使用防爆型照明用具,并不得在洞内拆卸照明灯具。

2配电箱或开关箱应设置在无渗水、无塌方危险的地点,开关箱与用电设备的安全距离不宜超过

3m。

3供电电缆应设置在通风、给排水管线另一侧。

4电缆接地芯线不得兼作其他用途,照明线路与动力线路之间距离应大于0.2m。

5工作面应采用行灯,距离不大于3m,总功率不少于500W。

6.4.12停待工期间或完工后,探洞洞口栅门应关闭加锁或封闭洞口,并设置安全标志。

7特殊作业条件勘察

7.1水域勘察

7.1.1水域勘察作业前,应进行现场踏勘,搜集与水域勘察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料。踏勘和搜集资料应包

括下列内容:

1作业水域水深、水下地形、地质条件和人工养殖、海洋生物情况。

2作业水域的水文、气象资料和江河上游水库或水力发电站泄洪、放水等信息。

3水下电缆、管道的分布及敷设情况等。

4作业水域附近的码头、给养通道及避风港情况。

5航运及水域所属的航监部门的有关规定等与勘察作业相关的规定。

7.1.2水域勘察纲要中的勘探安全防护措施应包括下列内容:

1勘探平台的类型选择、建造、基本安全设施和勘察设备的选择、安装。

2辅助作业船舶的选择。

3勘探平台的锚泊方式及定位要求。

4水域作业技术方法。

5水下电缆、管道设施、航运和勘探设备安全防护及养殖、海洋生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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