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724.6-2019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6部分:食品制造企业

DB12/T 724.6-2019 Safety Production Level Evaluation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Part 6: Food Manufacturing Enterprise

天津市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94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2/T 724.6-2019
标准类型
天津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9-09-19
实施日期
2019-10-19
发布单位/组织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归口单位
市应急局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天津市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中心、天津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起草人:
刘宝刚、马腾宇、王雪松、庞梦霞、吕志强、王一文、张振兴、王立君、翟胜
出版信息:
页数:9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100

C65

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724.6—2019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6部分:食品制造企业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gradeassessmentofworksafety—Part6:Food

manufacturingenterprises

2019-09-19发布2019-10-19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DB12/T724.6—2019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评定内容..........................................................................1

4评定细则.........................................................................10

附录A(规范性附录)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11

附录B(规范性附录)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12

附录C(规范性附录)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20

附录D(规范性附录)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23

附录E(规范性附录)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32

附录F(规范性附录)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46

附录G(规范性附录)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50

附录H(规范性附录)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63

附录I(规范性附录)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76

附录J(规范性附录)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86

附录K(规范性附录)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88

附录L(规范性附录)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89

I

DB12/T724.6—2019

前言

DB12/T724《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分为若干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第3部分:加油站;

——第4部分:石油库;

——第5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第6部分:食品制造企业;

——第7部分:饮料制造企业;

——第8部分:纺织企业;

……

本部分为DB12/T724的第6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天津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天津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实施。

本部分起草单位:天津市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中心、天津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刘宝刚、马腾宇、王雪松、庞梦霞、吕志强、王一文、张振兴、王立君、翟胜

II

DB12/T724.6—2019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6部分:食品制造企业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食品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细则。

本部分适用于企业的安全生产等级的划分与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除外。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7440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1锅炉房设计规范

GB50187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A1131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DB12/T724.1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部分:总则

DB12/T724.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3评定内容

3.1基础管理要求

基础管理要求应符合DB12/T724.2的规定。

3.2场所环境

3.2.1厂区

3.2.1.1厂区布置合理,各功能区域划分明显,总体布局应符合GB50187的规定。

3.2.1.2作业区与生活区应分开设置。

3.2.1.3厂区出入口,应设有限速和警示标识,交通视线盲区应设置安全设施;主干道无占道物品。

3.2.1.4厂区主、次干道,人流集中、采用混合交通,影响行人安全时,应设置人行道。沿主干道布

置人行道宽度不小于1.5m,其它人行道宽度不小于0.75m。

3.2.1.5跨越道路上空的架空管线、管架,应设限高标志和限高设施;跨越人行道,最小净空高度不

得小于2.5m。

3.2.1.6消防车道宜呈环状布置,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

净高度均不应小于4.0m,转弯半径应符合消防车转弯的要求,消防车与建筑物之间不应设置防碍消防

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1

DB12/T724.6—2019

3.2.2厂房

3.2.2.1厂房应根据生产工艺、生产特性以及生产过程对安全的要求等合理划分作业区,并采取有效

分离或分隔。

3.2.2.2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

3.2.2.3厂房建筑方位和朝向应能使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

3.2.2.4粉尘场所应按标准规范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按规定清理粉尘。

3.2.2.5涉及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应采用惰化、抑爆、阻爆、泄爆等措施。

3.2.2.6洁净厂房或洁净室的顶棚、壁板及夹芯材料应为不燃烧体,不应采用有机复合材料。

3.2.2.7厂房地面应平坦防滑、无裂缝、不透水、耐腐蚀、无毒,并有适当的措施防止积水。

3.2.2.8安全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有明显标示线并标明行走方向。

3.2.2.9厂房内车行道、人行通道的宽度应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3.2.3库房

3.2.3.1库房内不应设置与库房管理无关的其它用房。

3.2.3.2物品应分类、分垛存放,定置区域线清晰,每个堆垛面积不应超过150㎡。

3.2.3.3货架应具有防超高、防超宽及防撞等措施,并标明单层最大承重量。货架连接件应完好有

效,货架无变形。

3.2.3.4库房内物品堆放应符合GA1131的规定。

3.2.3.5主通道标示线应明显,宽度不小于2m,保持畅通。

3.2.3.6库房货运出入口应设置限高、限速标志,交通视线盲区应设置反光镜或其他安全设施。各库

房之间若采用机动车运输,应根据需要在各库房货运通道口设置防撞桩,防撞桩应采用固定式,并涂

有明显的黄、黑相间防撞警示色带。

3.2.3.7卸货区应设置防止车辆滑动装置。

3.2.3.8照明灯具下方如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间距不应小于0.5m。

3.2.3.9仓库内不应使用明火,并应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禁止使用明火等安全警示标志。

3.2.4冷库

3.2.4.1冷库门内侧应设有应急开锁装置,并设有醒目的标识。门内侧应设置能将信号传送至制冷机

房控制室或有人值班房间的呼叫按钮。

3.2.4.2冷库内应采用防潮型照明灯具和开关。

3.2.4.3穿越冷库库房隔热层的电气线路,应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3.2.5防雷、防静电

3.2.5.1厂区内建筑物应按规定设置防雷与接地系统,对建筑物防雷设施每年进行一次检测,对具有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防雷建筑物的防雷装置应每半年检测一次,并应取得有资质的部门出具的检测

合格报告。

3.2.5.2燃爆性粉尘作业场所门口应安装静电导除装置,进入产生粉尘现场前通过采取触摸静电导除

装置消除身体静电。

3.2.5.3装卸甲、乙类液体及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应设置装卸车辆接地桩。

3.2.5.4在爆炸危险环境内,设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

3.2.5.5爆炸危险区域的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3.3生产设备设施

2

DB12/T724.6—2019

3.3.1一般要求

3.3.1.1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3.3.1.2生产设施设备应配备温度、压力、流量、液位以及粉尘浓度、可燃和有毒气体浓度等工艺指

标的超限报警装置。

3.3.1.3设备基础、支架等结构牢固,无腐蚀,运行平稳。

3.3.1.4操作控制柜与线路防护符合要求;控制台显示完好,功能指示清晰;按键动作灵敏可靠;接

地电阻符合规定,连接牢固。

3.3.1.5距操作者站立面2m以下设备外露的运动部件和传动装置应安装防护罩或盖。

3.3.1.6生产设备设施的阀门开启灵活,关闭严密。

3.3.1.7设备管道应安装合理、联接牢固、管路畅通、外表清洁、无泄漏;支撑牢固可靠,运行平稳

无振动。

3.3.1.8连接部件密封良好;保温层完整,无严重脱落破损。

3.3.1.9传动机构运转良好,无损伤,松紧适度,防护齐全。

3.3.1.10操作平台及护栏、爬梯等符合要求,焊接牢固、无脱焊、变形、腐蚀、断开等缺陷。

3.3.1.11涉及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的设施设备,应采用抑爆、阻爆、泄爆等措施,设备及输送管道

应做防静电跨接。

3.3.1.12粮食粉碎、筛选、装卸、输送等爆炸危险场所严禁烟火,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当粉尘

爆炸危险场所存在静电点火危险时,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应采用

静电直接接地;不便或工艺不允许直接接地的,可通过导静电材料或制品间接接地。

3.3.1.13直接用于盛装粉末的器具、输送粉末的管道(带)等,应采用金属或防静电材料制成,金属

管道连接处(如法兰),应进行跨接。不应采用直接接地的金属导体或筛网与高速流动的粉末接触的方

法消除静电。

3.3.1.14生产设备设施应有漏电保护措施。

3.3.1.15粉碎设备应具备除尘和除金属装置。

3.3.1.16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不应使用容易碰撞出火花的铁质工具及摩擦产生静电的相关工

具。

3.3.1.17设备设施周围应设置必要的安全巡视、检查和检修通道。

3.3.1.18烘制、油炸等设备设施,应采取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装置和隔热防护措施。

3.3.2焙烤食品制造设备

3.3.2.1输粉、搅拌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输粉设备及管道应符合压力、温度、耐化学腐蚀的要求;

b)各类泵的电缆配线应穿管保护,钢管与输粉机之间应采用蛇皮管或挠性软管可靠连接;钢管或

软管端头连接无脱落现象;钢管及软管连接部位应有效跨接;

c)输送管道应密闭,无泄漏。

3.3.2.2焙烤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有完整的温度控制系统,可以分别控制上、下限温度;

b)燃气报警设备灵敏,保持状态良好;

c)应装设保温隔热设施,并设置防烫伤警示标志。

3.3.2.3冷冻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各连接处无漏水现象;

b)具有冻伤危险的部位,应设保温防护设施并张贴警示标志。

3

DB12/T724.6—2019

3.3.2.4成型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当产品成型设备具有操作危险因素时,应设置安全保护措施和相应的报警系统;

b)设备应安装制动、限位装置;

c)有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

3.3.3乳制品制造设备

3.3.3.1混料、杀菌、闪蒸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a)传动部位应安装安全防护装置、安全保险装置;

b)热水系统具有隔热措施并张贴警示标志。

c)电动蒸汽调节阀、电动回流阀、气动阀、卡箍、手动蝶阀、蒸汽疏水器等动作灵活可靠;

d)蒸汽系统的分气缸应设有压力表、安全阀,采取保温隔热、防烫伤措施并张贴警示标志。

3.3.3.2输送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a)传动部位应安装安全防护装置、安全保险装置;

b)设备上应有急停按钮。

3.3.3.3贮乳储罐应符合下列要求:

a)材质应采用国家规定的不锈钢材质,贮乳罐内壁焊道抛光处理达到规定标准,贮乳罐应绝热良

好,绝热材料无脱落、破损现象;

b)底部不应下凹、弯曲变形,不应使液体聚集。室外储奶仓应向溢流槽方向倾斜,防止液体聚集;

c)储罐上应设有取样阀,其内管直径不应小于25mm;

d)储罐上部应设有呼吸阀。透气孔内径不应大于2mm,过滤介质不应采用编织的筛网;

e)设有搅拌器的储罐,应设有切断主电源的现场开关。

3.3.3.4喷粉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传动部位应安装安全防护装置、安全保险装置;

b)高温设备上应张贴防烫伤警示标志;

c)设备上应有急停按钮。

3.3.3.5灌装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灌装机应设门机联锁;

b)挤压、切割及高温部位应设防护措施并张贴警示标志;

c)设备上应有急停按钮。

3.3.3.6分离、净化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净乳机、分离机的排渣口应设有收集及防飞溅设施,排渣的液体应直接排入排污管线,避免人

身伤害;

b)净乳机润滑油液位应达到视窗1/2以上。

3.3.3.7均质及高压设备:

a)设备应无漏料、漏油等现象;

b)高压均质机应安装旁通管;

c)离心均质机转轴、碟片转速应平稳,无异常振动;

d)所使用承压管道、管件应符合压力载荷要求;

e)清洗管道回流管上应设有安全阀保护,有组织排放;

f)安全阀应根据要求进行检定。

3.3.3.8奶油加工设备:

a)奶油分离机运转平稳,防护罩应与动力回路联锁,且灵敏可靠;

b)手动和点动运转部分应与机动运转有互锁装置或手动摇把自动脱开装置;

4

DB12/T724.6—2019

c)无轧辊乳油摔油机应设置可翻转式安全护栏,安全护栏在向上翻起位置时,应自动切断电机电

源。

3.3.3.9原位清洗(CIP)设备:

a)浓酸碱槽(或桶)应密封良好,贮存场所设有防流淌措施及安全警示标志;

b)应急设施齐全、完好,存放位置便于拿取,若设贮存柜则柜门不得上锁;

c)现场应设置事故应急药箱,配备必要的药品和医用用品;

d)CIP设备附近应有稀释冲洗装置(冲淋设备或洗眼器等),装设位置得当,水源可靠。

3.3.4面粉生产设备

3.3.4.1面粉生产设备工艺设计应符合GB17440的规定。

3.3.4.2凡在粮食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固定式机械设备,应采用防爆措施。

3.3.4.3制粉车间的照明、电机、风扇等电器应为防爆型。

3.3.4.4机械设备外壳应由不燃材料制成。

3.3.4.5机壳、外罩、机体、观察窗(门)、检修窗(门)、溜管、管道等连接应紧密、牢固。

3.3.4.6输送设备胶带传动装置应具有可靠的张紧装置,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传动设备若使用皮带

传动,应采用防静电皮带。

3.3.4.7斗式提升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在机壳的垂直段、机头的适当位置设置泄爆口,且在机头处应增大泄爆面积;

b)避免使用导电性差的材料制作箕斗,并采取防止静电积聚措施;

c)畚斗及畚斗带应连接牢固,无变形,无异常;

d)提升机应装有速度监控等装置,发生故障时能立即自动切断电动机电源,及时停止对该机进粮

并进行声光故障报警;

e)提升机应装有输送带防偏装置及电动机过载、短路监控装置。

3.3.4.8除尘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a)粮食加工、储运系统应设除尘系统,除尘系统应密闭,按负压原则设计,防止粉尘向外泄漏;

b)出风口应用导风管引至室外,并设风帽或挡风板;

c)除尘设备采取有效泄爆方式,并有足够的泄爆面积,泄爆膜应密封;

d)除尘设备泄爆口应面向室外,并通过管道引至室外安全方向。

3.3.5食用油生产设备

3.3.5.1斗式提升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斗式提升机及专用带无疲劳变形,运转良好;

b)料斗与斗提及专用带连接牢固,无松动、无脱落;

c)料斗形状正常,无变斜、无破损;

d)头轮形状正常,润滑良好。

3.3.5.2刮板机(皮带、螺旋输送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刮板链条和传动链条松紧一致,无卡碰机壳;

b)传动链条(皮带)润滑良好,无磨损现象。

3.3.5.3蒸炒锅应符合下列要求:

a)搅拌系统运转正常,变速器无漏油现象;

b)设备内外无严重磨损,油气管道压力符合要求;

c)设备保温良好,锅底密封处及出口不渗漏料渣。

3.3.5.4灌油压盖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5

DB12/T724.6—2019

a)操作控制系统完整可靠,瓶托、油阀进出瓶畅通,压盖动作灵活;

b)密封圈完整无损。

3.3.5.5榨油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榨油机榨螺的磨损情况应在规定范围内;

b)榨油机方形轴托、油龙链条状态正常;

c)榨油机榨条应排列有序,不应堆积、松动,出油位置正常。

3.3.5.6烘干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烘干机各层温度应在正常范围内;

b)烘干机减速箱应运行正常,无异常声响;

c)烘干机下料数量应在控制范围内,气压不得超过允许范围;

d)各处连接应无松动,紧固良好,避免产生摩擦;

e)减速箱油位应保持正常油位;

f)烘干机大轴承应润滑,不应缺油、漏油。

3.3.6罐头食品制造设备

3.3.6.1切断机刀片和开瓣机开瓣刀片应固定牢固,轴承润滑系统良好。切断机和开瓣机设备应有明

显警示标志。

3.3.6.2毛刷机毛刷滚子保持完好,无损伤。

3.3.6.3淋碱机的泵、管道应畅通,过滤网无堵塞现象,压力稳定;淋碱回水箱防护齐全,不外泄。

3.3.7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设备

3.3.7.1粉碎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干式的粉碎设备应具备除尘装置;

b)浸泡罐的检查孔、溢流装置等应齐全;

c)脱胚磨、针磨、分离机、浓缩机的三角带应松紧度合适;

d)干式的粉碎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

3.3.7.2糖化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糖化罐的搅拌系统应运转良好,无异音,桨叶应完整有效,搅拌物料均匀;搅拌叶片和立轴应

连接牢固,无严重磨损、腐蚀现象;清理和更换搅拌叶片要严格按章操作并有监护;

b)层流罐的排污、溢流装置应齐全、畅通、无损坏;表面防腐良好,保温完好无脱落;

c)调浆罐内防腐层应无损坏、鼓泡及脱落现象;搅拌系统应运转良好,无异音,桨叶完整有效。

3.3.7.3发酵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发酵罐、消泡沫剂罐的搅拌叶片和立轴连接牢固,无严重磨损、腐蚀;清理和更换搅拌叶片要

严格按章操作并有监护;

b)种子罐、维持罐的搅拌系统运转良好,无异音,桨叶完整;内部盘管应固定牢固,无漏点;

c)流加糖罐的检查孔、排污装置应齐全;罐体外表面防腐良好;

d)等电罐的内防腐层应无损坏、鼓泡及脱落现象;搅拌系统运转良好,无异音,桨叶完整有效;

内部盘管应固定牢固,无漏点;

e)离交柱的排污、溢流装置应齐全、畅通、无损坏;

f)发酵设备上口应有防护盖或防坠落设施;

g)液态发酵池应有防护栏或者防护盖。

3.3.7.4精制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中和桶、脱色桶、结晶罐、助晶槽的搅拌系统应运转良好,无异音,桨叶完整;

6

DB12/T724.6—2019

b)分目筛的各连接软管应牢固,无破损现象;各层筛网安装牢固、无破损。

3.3.7.5杀菌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电动蒸汽调节阀、电动回流阀、气动阀、卡箍、手动蝶阀、蒸汽疏水器等动作灵活可靠;

b)温度传感部分应设密封剂保温装置,热水和蒸汽管道应有适当的防护设施,换热器支架平稳牢

固,防烫伤警示标识明显;

c)仪表灵敏可靠,安全警示标志符合标准要求,安装位置醒目;

d)表面温度超过60℃的管道,应设有符合国家标准的隔热层或其他防护措施。裸露高温部分应

采取隔热、防烫伤措施。

3.4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应符合DB12/T724.2的规定。

3.5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3.5.1锅炉房

3.5.1.1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以及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和GB50041的规定。

3.5.1.2燃气调压装置应设置在有围护的露天场所上或地上独立的建、构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

建、构筑物内。

3.5.1.3燃气锅炉现场应配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与监控室联网。

3.5.1.4水处理设备及加药装置运行正常,水质符合要求。酸、碱贮存区和使用区内应设操作人员安

全冲洗设施。

3.5.2压缩空气站

3.5.2.1空气压缩机外露的联轴器、皮带转动装置等旋转部位应设置防护罩、防护网或护栏。螺杆式

空压机保护盖应安装到位,门、顶盖应关闭。所有紧固件和各种盖帽、接头或装置等应紧固、牢靠。

3.5.2.2空气压缩机铭牌和安全警示标志应清晰完好。

3.5.2.3空气压缩机保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工作压力达到额定压力时,超压保护装置应能自动切换为无负荷状态;

b)驱动功率大于15kW的空压机,超温保护装置应能使每级排气温度超过允许值时自动切断动力

回路;

c)螺杆式空压机的门、盖应确保运行时不应开启或拆卸;

d)活塞式空压机与储罐间的止回阀、冷却器、油水分离器、排空管应完好、有效;

e)安全阀、压力表部件齐全、外观完好,在检定有效期内;压力表正确标识出允许工作压力的上

限。

3.5.2.4储气罐应定期排污,工业管道应定期清扫。

3.5.3污水处理系统

3.5.3.1污水池边缘应设有防护栏杆,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3.5.3.2沉淀池、调节池、曝气池等有限空间作业应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3.5.3.3潜水泵、污水泵、水处理机械设备基础牢固、防护良好。

3.5.3.4采用生化水处理方式产生硫化氢和沼气(甲烷)的场所应采取可靠的防中毒、防爆措施。

3.5.3.5污水处理所用的化学品应分类存放、摆放整齐、无泄漏,对应的材料数据表应完整有效并方

便查阅。

7

DB12/T724.6—2019

3.5.3.6净化池应配备防坠落网或救生设备。

3.5.4氨制冷系统

3.5.4.1安全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压力表应指示灵敏、刻度清晰、铅封完整,且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b)压力继电器应灵敏可靠,并在系统超出正常工作压力范围时,电触头能切断动力回路,并使压

缩机停止运行;

c)温度计应指示清晰、可靠;

d)安全阀应铅封完好,动作灵敏、可靠,定期校验;介质应排放至安全的地方;

e)液位计应清晰、可靠,当发生意外泄漏时,其阀内的装置应能阻止容器内的介质大量外流。

3.5.4.2制冷机房及室外辅助设备区域内应设置警示标志。

3.5.4.3氨制冷机房应在主要防范部位设置具有声光报警功能的氨气浓度报警装置,并应能在报警时

自动开启事故排风机。

3.5.4.4液氨制冷站及其设备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a)氨制冷机房门口外侧便于操作的位置,应设置切断氨压缩机电源和氨泵电源的事故总开关;

b)氨制冷机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且不少于2个;

c)氨制冷机房和变配电室的门应采用平开门并向外开启;

d)氨制冷机房的自动控制室或操作人员值班室应与机器间隔开,并应设固定密封观察窗(应为防

爆型钢化玻璃);

e)液氨场所应设置风向标;

f)氨制冷机房的照明设施应选用防爆型。氨制冷机房和配电室应设置蓄电池防爆型应急照明灯

具,应急照明持续时间不应小于30min。

3.5.4.5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房间的空调系统不应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3.5.4.6液氨贮罐顶部应设置水喷淋吸收装置。

3.5.5炊事机械

3.5.5.1设备的电源控制开关应单机设置,对于受烟尘、潮湿等因素影响较大的控制开关应有防护装

置,并配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3.5.5.2炊事机械电源线路应敷设在无泡浸、无高温和无压砸的沿墙壁面;电源线路不应有老化、破

损,开关和触电无焦化现象。

3.5.5.3灶台照明应使用防潮灯。

3.5.5.4定期对排风机、排油烟系统和管道等进行清洗、保养,并记录归档。

3.5.5.5不应使用50kg以上的罐装液化石油气作为烹饪热源。使用两个以上不足50KG灌装液化石油

气的,应分散使用,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6用电

用电应符合DB12/T724.2的规定。

3.7消防

消防应符合DB12/T724.2的规定。

3.8危险化学品

3.8.1危险化学品应符合DB12/T724.2的规定。

8

DB12/T724.6—2019

3.8.2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应符合下列要求:

a)有可燃气体产生的实验室应设置通风橱;

b)实验工作区和办公休息区应隔开设置;

c)实验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

d)危险化学品储存柜设置应避免阳光直晒及靠近暖气等热源,保持通风良好,不贴邻实验台设置,

也不应放置于地下室;

e)在使用气体的实验室,应设通风机;

f)应在实验室内方便取用的地点设置急救箱或急救设施;

g)有禁忌的试剂不应混存。

3.9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

3.9.1警示标志

3.9.1.1存在或产生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

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3.9.1.2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3.9.2一般要求

3.9.2.1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

设备、应急撤离通道。

3.9.2.2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等应设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或者临近地点,并在醒

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

3.9.2.3对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

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并保存记录,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3.9.3粉尘危害的预防与控制

3.9.3.1小麦、大米、高粱和麦芽等原辅料筛分、粉碎及干燥设备应置于专用的厂房中,并应采取通

风除尘措施。

3.9.3.2筛分机、干燥机和粉碎机的进料口和卸料口应根据进料及排料的方式设置密闭或半密闭罩,

并采取排风措施。

3.9.3.3筛分设备应采用局部密闭罩和整体密闭罩,并在上部排风。

3.9.3.4粉状原料、辅料应储存在专用的库房中,不应露天堆放及敞开式运输。

3.10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3.10.1应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标准、有效使用时间及环境条件,合理、足额发放,并有发放领用

记录。

3.10.2应定期对劳动防护维护保养并进行有效性确认,失效时应及时更换。

3.10.3氨压缩机房应设置洗眼器,配备呼吸器、防化服、防毒面具、应急药箱等,当构成重大危险

源时应增加重型呼吸器。

3.10.4液氨场所应配备日常检维修作业所需的有效的防护器具,至少应包括过滤式防毒面具(配氨气

专用滤毒罐)、橡胶手套、胶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防护器具应满足在岗人员一人一具。

3.10.5加注清洗剂(酸、碱)时,作业人员应穿戴专用的个体防护装备,且防护装备应定期进行合格

性检定。

9

DB12/T724.6—2019

3.11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3.11.1作业行为管理

3.11.1.1设备开机前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操作。

3.11.1.2对涉及传动部位的清洁,应关车待设备停稳后进行。

3.11.1.3作业完成后按规定进行停机操作,关闭电源和其他能量源,清理岗位作业环境。

3.11.1.4应按检维修计划定期对生产设备设施和安全设备设施进行检修。人员对设备进行维修、保

养时,应执行悬挂警示牌,并锁定。

3.11.2危险作业安全要求

3.11.2.1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不应擅自进行危险作业。

3.11.2.2危险作业现场应拉警戒线或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3.11.2.3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应佩戴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

3.11.2.4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执行管理要求,并有监护。

3.11.3有限空间作业

3.11.3.1生产作业现场中存在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有限空间场所,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夜间要

设置警示灯。

3.11.3.2在进入有限空间应严格执行作业审批制度,作业前,应对作业项目进行危险因素辨识或技

术交底,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现场对有限空间内部强制通风、放尽余料或污水,进行有毒有害

气体浓度、可燃气体浓度和氧气浓度检测,浓度符合安全指标后,开具相关作业票据(受限空间、动火

作业等),方可准备进行作业。

3.11.3.3作业时,应佩带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照明设备应采用防爆型,供电电压应使用安全电

压。

3.11.3.4不应携带明火或易燃、易爆等有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物品。

3.11.3.5作业时,应有监护人,监护人不应擅离职守,并且与作业人员随时保持联系。

3.11.3.6在有限空间内作业时,连续操作时间不应超过1h,操作期间应对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和氧气

浓度不间断监测;遇有头昏、恶心、呕吐等现象应立即出孔救护。

3.11.3.7作业完毕后应清点人员、机具、设备,并将孔口盖封好,恢复原貌后方可离开。

4评定细则

4.1安全生产等级划分应符合DB12/T724.1的规定。

4.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见附录A。

4.3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B。

4.4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C。

4.5生产设备设施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D。

4.6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E。

4.7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F。

4.8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G。

4.9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H。

4.10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I。

4.11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J。

10

DB12/T724.6—2019

4.12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K。

4.13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L。

11

DB12/T724.6—2019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表A.1规定了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表A.1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序号评定内容评分标准对应条款编号

1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即为否决。3.1.1

企业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

23.1.1

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企业,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生产管理人员,即为否决。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

3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3.4

特种设备。

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即为否

4企业不应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3.8

决。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构筑物内。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内不应设置员工宿舍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不符合要求,即为否

53.8

或休息室。决。

6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未进行安全评估分级,即为否决。3.8

推荐标准

关联标准

相似标准推荐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