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T 0415-2023 装修垃圾收运处置管理规范

DB3301/T 0415-2023 Disposal Management Standards for Decoration Waste Collection and Transportation

浙江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8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301/T 0415-2023
标准类型
浙江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3-06-29
实施日期
2023-07-29
发布单位/组织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杭州市城市管理局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装修垃圾收运处置的基本原则、投放管理、收集运输、处置管理、数字化管理、诚信评价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装修垃圾的收运处置管理。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杭州市环境卫生和生活固废处置保障中心(杭州市环境卫生科学研究所)、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浙江省长三角标准技术研究院
起草人:
柳青、张永芳、楼磊、陈潇玲、陈星、曾大吉、郑清、徐晓刚、丁国良、谢崇琪、白丹娜、周琛、林金桃。
出版信息:
页数:18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30.01

CCSZ00

3301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

DB3301/T0415—2023

装修垃圾收运处置管理规范

2023-06-29发布2023-07-29实施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301/T0415—2023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原则...........................................................................2

5投放管理...........................................................................2

6收集运输...........................................................................3

7处置管理...........................................................................4

8数字化管理.........................................................................5

9诚信评价...........................................................................5

附录A(资料性)装修垃圾收运处置设施设备样式图例.....................................9

参考文献.............................................................................14

I

DB3301/T0415—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杭州市城市管理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杭州市环境卫生和生活固废处置保障中心(杭州市环境卫生科学研究所)、建德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浙江省长三角标准技术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柳青、张永芳、楼磊、陈潇玲、陈星、曾大吉、郑清、徐晓刚、丁国良、谢崇

琪、白丹娜、周琛、林金桃。

II

DB3301/T0415—2023

装修垃圾收运处置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装修垃圾收运处置的基本原则、投放管理、收集运输、处置管理、数字化管理、诚信

评价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装修垃圾的收运处置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3181—2008漆膜颜色标准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T22116企业信用等级表示方法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JJ/T125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

CJJ/T134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DB33/T1166—2019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DB33/T1222新建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置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装修垃圾decorationwaste

房屋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料或废弃物。

[来源:DB33/T1166—2019,2.0.12]

装修垃圾投放点decorationwastethrowingpoint

按要求设置的,供装修垃圾投放、临时接驳或存贮的场所。

装修垃圾收集箱decorationwastecollectionbox

用于收集或密闭贮存装修垃圾,且与勾臂运输车辆相匹配的专用箱体。

装修垃圾收集房decorationwastecollectionroom

用于装修垃圾投放和临时存贮的固定建(构)筑物。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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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本原则

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建立健全装修垃圾收运处置长效管理机制。

装修垃圾应统一收运、规范处置,按要求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

应遵循数字化管理的原则,实现装修垃圾收运处置全过程数字化智能监管。

装修垃圾处置场所选址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

装修垃圾处置设施建设与运营应遵循集约用地、安全环保、绿色低碳、高值利用的原则,且装修

垃圾收运处置使用标识应符合CJJ/T125的规定。

5投放管理

装修垃圾投放点设置

5.1.1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负责装修垃圾投放点的设置,包括但不限于选址、建造及环境卫生

等方面。

5.1.2每个物业管理区域或社区(自然村)应指定至少1处装修垃圾投放点,装修垃圾投放点的设置

应符合DB33/T1166的相关要求。

5.1.3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沿街经营店铺等可不设置装修垃圾投放点,产生的装修垃圾宜采用预

约方式收运。

5.1.4商务综合体装修垃圾投放点应设置在单位内部区域。

5.1.5新建住宅小区装修垃圾投放点面积应按DB33/T1222的有关要求执行,现有住宅小区可参照

DB33/T1222执行。装修垃圾投放点参考样式见图A.1。

5.1.6装修垃圾投放点的作业空间应满足收运车辆作业转弯半径要求。

5.1.7装修垃圾投放点应选择不妨碍行人车辆通行的硬质地面区域,不应占用绿地,应设置密闭围档,

围档可采用活动式硬隔离,围档高度不低于2m,不超过2.5m。

5.1.8装修垃圾投放点应设置公示牌,公示装修垃圾投放要求、收运单位、责任人联系电话、收运频

次以及监督电话、识别码等信息。公示牌统一规格为蓝底白字,高度宜为600mm,宽度宜为400mm,

识别码尺寸为150mm的正方形。公示牌参考样式见图A.2。

5.1.9有条件的住宅小区或单位装修垃圾投放点可设置装修垃圾收集箱,箱体宜具有智能识别、费用

结算、预警监测等智能管理功能,箱体应设置投放口、反光标识和监督服务电话等信息,装修垃圾收集

箱参考样式见图A.3及图A.4。

5.1.10新建住宅小区宜单独设置装修垃圾收集房,并与大件垃圾、园林垃圾的投放点统筹设置,装修

垃圾收集房面积不宜小于20m2,高度应满足装运要求,装修垃圾收集房参考样式见图A.5及图A.6。

5.1.11装修垃圾投放点内应划定可回收物和有毒有害垃圾投放区域,并设置醒目的标志标识。

5.1.12设置在地下空间的装修垃圾投放点应根据GB50016的相关要求配置消防灭火设施。

投放要求

5.2.1装修垃圾应按DB33/T1166-2019中5.5.1的规定分成可回收利用和有毒有害两类。

5.2.2装修垃圾应按照袋装化原则投放,并符合下列要求:

a)装修中废弃的混凝土、砂浆、石材、砖瓦和陶瓷等应袋装,投放至装修垃圾投放点;

b)装修中废弃的金属、木料、塑料、玻璃等应袋装,投放至装修垃圾投放点内指定区域;

c)装修中废弃的涂料和油漆等有毒有害垃圾投放至装修垃圾投放点内指定区域。

5.2.3装修垃圾产生人应在装修前向物业服务单位或社区(自然村)登记备案,在完成装修垃圾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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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应保持装修垃圾投放点干净、整洁。

5.2.4投放管理责任人应督促装修垃圾产生人按要求投放,违反投放要求的,投放管理责任人应督促

其整改。

6收集运输

管理责任人

6.1.1投放管理责任人和垃圾产生人应委托具备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资质的单位收运处置,协议应

明确服务范围、处置价格、处置去向、收运频次和服务质量等主要内容。

6.1.2投放管理责任人应按要求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或备案。

6.1.3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合理确定收运频次,确保装修垃圾投放点垃圾或装修垃圾收集箱不满溢。

6.1.4住宅小区投放管理责任人应落实出入口管理,不应允许无资质的装修垃圾收运车辆进入。

收运作业

6.2.1装修垃圾收运人员应经过培训后上岗,熟知相应的作业规程与作业安全要求。

6.2.2装修垃圾收运人员宜统一服装,作业时应佩戴工作证和必要劳动防护用品。

6.2.3收运车辆进入住宅小区,收运人员应主动出示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资质相关证件。

6.2.4装修垃圾收运人员应按要求装车作业,不应超限、超载、超高。装车作业应避免噪音扰民,防

止垃圾飘散、扬尘等二次污染,确保“车走地净”。

6.2.5装修垃圾装车完成后应将车辆篷布捆扎到位,车辆运输途中无暴露垃圾、无拖挂、无遗撒、无

滴漏。

6.2.6应将装修垃圾运载到指定的合法利用处置场地,不应随意倾倒、堆放。

6.2.7装修垃圾收运人员应按要求及时将每车(次)产生源头、运输时间和处置场所等信息录入装修

垃圾管理数字化应用平台。

收运车辆

6.3.1车辆可采用轻型自卸货车、中型自卸货车、勾臂运输车辆以及厢式货车,有条件的可采用新能

源车辆。

6.3.2车辆应按照GB7258的要求安装车辆防护装置,并设置车身反光标识。

6.3.3车辆宜符合“三统一”要求,即统一标识、统一颜色、统一GPS定位,标识图例见图A.7、图

A.8、图A.9及图A.10,具体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a)车辆(包括驾驶室、厢体及厢盖)颜色统一采用GB/T3181-2008中4.2表2要求的G01苹

果绿,颜色编号:0.6G7.6/3.5;

b)驾驶室车门两侧采用白色反光漆喷涂企业名称,字高不小于80mm;车厢尾部采用白色反光漆

喷涂车牌放大号,字号为小型车辆号牌字号的2.5倍;

c)车辆按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行驶、装卸记录及警示等智能管控设备。

收运管理

6.4.1应定期开展车辆检查和维保,确保车况良好、密闭措施到位、标识规范及定位监控系统正常运

行。

6.4.2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度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预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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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应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确保作业人员熟知岗位职责和相关操作规程等。

6.4.4应配置装修垃圾收运能力,及时响应投放管理责任人应急清运处置需求。

6.4.5应对装修垃圾收运作业时间和清运路线进行规划,避免人流车流高峰期及夜间作业。

6.4.6收运单位应依法取得本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资质,更新或新增收运车辆应按要求及时向资

质许可机关报备。

7处置管理

场地设施

7.1.1设施规模应满足服务区域处置需求,总平布置应遵循满足功能、布局合理、节约集约用地原则,

场地及设施建设应符合CJJ/T134的相关要求。

7.1.2设施建设宜与本辖区大件垃圾拆解中心或拆除垃圾、工程垃圾资源利用设施协同建设。

7.1.3设施厂界应设置围墙或围挡,围墙或围挡高度不低于2.5m,以与周边环境形成明显的隔离边

界,有条件的宜设置绿化隔离缓冲带。

7.1.4设施出入口道路50m范围应硬化处理;分类垃圾堆放区、分拣作业区及有可能对地下水造成

污染的区域,地坪硬化应满足环保要求。

7.1.5设施应设置可回收物(金属类、塑料类、木质类、玻璃类等)、砖石类、剩余物等分类堆放区,

且设置醒目的标志标识。

7.1.6设施应按照“机械为主、人工为辅”原则,并根据处置利用工艺要求配置破碎、筛分、分选、

输送等机械设备。

7.1.7场地应配置喷淋(洒水)设施、降尘雾炮等基本的环保措施,出入口、分拣作业区、卸料区等

区域宜设置雾炮,满足国家现行环保要求。

7.1.8设施投运前应依法取得本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的建筑垃圾处置许可。

处置要求

7.2.1装修垃圾处置利用应符合CJJ/T134的有关要求。

7.2.2进场装修垃圾应称重计量,计量数据实时实施传输至装修垃圾管理数字化应用平台。

7.2.3进场装修垃圾分拣后宜按可回收物(金属类、塑料类、木质类、玻璃类等)、砖石类、剩余物

等进行堆放并分类处置。

7.2.4利用装修垃圾可回收利用物制成的再生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其贮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a)按不同类别、规格再生产品分别存放;

b)再生骨料、粉料做好覆盖或封闭贮存;

c)再生产品堆放时确保堆体稳定。

7.2.5处置单位应将分拣剩余物按要求及时运至指定生活垃圾焚烧厂或一般工业固废处置设施协同处

置,不应在场内长期或超高堆积。

7.2.6处置单位应加强场地人员管理,落实场地生产安全管理责任人和作业人员岗位责任制。

7.2.7处置单位对现场作业人员应有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分拣作业中环境符合GBZ2.1和GBZ2.2的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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