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3023-2019 公路养护作业安全设施设置规范

DB12/T 3023-2019 Safety facilities for road maintenance work specifications

天津市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64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2/T 3023-2019
标准类型
天津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9-04-01
实施日期
2019-07-01
发布单位/组织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归口单位
市交通运输委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河北工业大学、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起草人:
马红伟、郑利、杨立、贾浩然、王海燕、王新岐、白子建、邢锦、徐建平、田波、韩敏、柯水平、徐汉清、房艳强、陈亮、李巧茹、李昆、王金泓、冯延超、李思李、王峥、宋超群、王焕栋
出版信息:
页数:6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93.080.30

P66

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3023—2019

公路养护作业安全设施设置规范

Layoutcodeforsafetyfacilitiesofhighwaymaintenancework

2019-04-01发布2019-07-01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DB12/T3023—2019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要求..........................................................................1

5作业控制区构成....................................................................1

6安全设施类型......................................................................2

7安全设施设置要求..................................................................2

附录A(资料性附录)养护作业控制区..................................................7

附录B(资料性附录)公路养护作业安全设施图表........................................9

附录C(资料性附录)不同占道作业情形的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示例.........................16

I

DB12/T3023—2019

前言

为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省市

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组织制定本地方标准,在京津冀区域内适用,现予发布。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原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河北工业大学、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红伟、郑利、杨立、贾浩然、王海燕、王新岐、白子建、邢锦、徐建平、田

波、韩敏、柯水平、徐汉清、房艳强、陈亮、李巧茹、李昆、王金泓、冯延超、李思李、王峥、宋超群、

王焕栋。

II

DB12/T3023—2019

公路养护作业安全设施设置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路养护作业安全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作业控制区构成、安全设施类型、安全设施

设置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各等级公路养护作业安全设施设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JTGH30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

JTGD81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JTGH30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养护作业安全设施maintenanceworksafetyfacilities

警告、提醒、引导车辆及行人通过养护作业控制区域,保护养护作业人员、设备及车辆行车安全的

设施。

3.2

渠化设施channelizingfacilities

警告、提醒、引导车辆及行人通过养护作业控制区域,隔离车流、人流和工作区的设施。

4基本要求

4.1养护作业安全设施设置要考虑养护作业的内容、时间、交通量等因素,统筹兼顾、协调有序,保

障作业区交通安全与通行效率。

4.2养护作业安全设施是针对作业期间设置的临时性设施,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拆除并恢复原交通标志、

标线及其他设施。

4.3养护作业安全设施设置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作业控制区构成

5.1作业控制区分为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终止区六部分,养护作业

控制区示例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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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作业控制区的限速及最小长度要求应符合JTGH30的相关规定。

6安全设施类型

6.1作业控制区标志

6.1.1作业控制区标志包括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指示标志等,其种类、规格及设置要求

应符合GB5768的相关规定,见附录B表B.1。

6.1.2作业控制区标志可采用主动发光标志、照明式标志。

6.1.3作业控制区标志应易于搬动和运输,能简单快速地安装和拆除。

6.2作业控制区标线

6.2.1作业控制区标线包括渠化交通标线和导向交通标线,其种类、规格及设置要求应符合GB5768

的相关规定,见附录B表B.2。

6.2.2作业控制区标线宜采用易清除的反光材料。

6.3其他安全设施

6.3.1其他安全设施包括车道渠化设施、夜间照明设施、语音提示设施、闪光设施、临时交通控制信

号设施、移动式标志车、移动式护栏、安全员模型和社会监督公示牌等,见附录B表B.3。

6.3.2车道渠化设施包括交通锥、防撞桶、水马、防撞墙、隔离墩、附设警示灯的路栏等。

6.3.3夜间照明设施应满足作业要求,并覆盖整个工作区域,且应避免驾驶员眩目。

6.3.4语音提示设施应根据需要设置在远离居民生活区的养护作业控制区。

6.3.5闪光设施包括闪光箭头、警示频闪灯和车辆闪光灯,闪光箭头应设置在上游过渡区;警示频闪

灯应设置在需加强警示的区域,应为黄蓝相间的警示频闪灯;车辆闪光灯应为360°旋转黄闪灯,可用

于养护作业车辆或移动式标志车。

6.3.6临时交通控制信号设施灯光颜色应为红、绿两种,可交替发光,可用于双向交替通行的养护作

业,应设置在上游过渡区和下游过渡区。

6.3.7移动式标志车颜色应为黄色,顶部应安装黄色警示灯,后部应安装标志灯牌,可用于临时养护

作业或移动养护作业。

6.3.8移动式护栏应符合JTGD81的有关防护等级规定,可用于三级及以上公路下坡路段养护作业。

6.3.9安全员模型采用对过往车辆和行人起到警示作用的人形模型,可用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养护

作业。

6.3.10社会监督公示牌应在大、中修养护作业上游过渡区设置,向社会公示公路养护作业概况等相关

信息。

7安全设施设置要求

7.1一般要求

7.1.1长期和短期养护作业应布置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终止区等区

域;临时养护作业安全设施设置可在长、短期养护作业基础上减小区段长度,有移动式标志车时也可不

布置上游过渡区;移动养护作业可仅布置警告区和工作区,警告区长度可减小。

7.1.2作业控制区安全设施的设置与移除,应按移动养护作业要求进行。安全设施设置顺序应从警告

区开始,向终止区推进,确保已摆放的安全设施清晰可见;移除顺序应与设置顺序相反。

2

DB12/T3023—2019

7.1.3作业控制区相关标志一般设置于作业路段的右侧。作业控制区对行车方向左侧车道影响较大,

应在左侧增设警告标志和禁令标志等。

7.1.4作业控制区标志、标线和其他安全设施应组合使用。长期养护作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道路原

有的标志标线。

7.1.5作业控制区标志应安装在稳固结构上,在恶劣的天气下保持稳定、牢固;附着在围栏上时,围

栏底部要采取措施保持其稳定。

7.1.6临时性养护作业应避开车流量高峰期。当在交通流量大的地区进行养护作业时,应有专人维护

现场交通秩序,协调车辆安全通行。

7.2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养护作业安全设施设置

7.2.1作业控制区安全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车道养护作业时,宜在封闭车道两侧设置施工标志、限速标志、解除限速标志、车道数减少标

志、改道标志,并在警告区非封闭车道一侧增设警示频闪灯。

b)路肩养护作业时,在封闭路肩一侧的警告区设置施工标志、限速标志、解除限速标志,在另一

侧仅在警告区起点设置施工标志。

7.2.2同一行车方向不同断面同时进行养护作业时,相邻两个工作区净距不宜小于5km。

7.2.3封闭车道养护作业控制区与被借用车道上的养护作业控制区净距不宜小于l0km。

7.2.4四车道公路封闭车道或封闭路肩的养护作业,以设计速度100km/h为例,养护作业安全设施设

置示例见附录C中的图C.1至图C.3。

7.2.5六车道及以上公路养护作业封闭中间车道时,应同时封闭相邻一侧车道,并应布置两个上游过

渡区,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00m。交通量大、不能同时封闭相邻车道的养护作业,应采取必要措施加

强现场交通管控。以设计速度120km/h为例,养护作业安全设施设置示例见附录C中的图C.4至图C.7。

7.2.6借用对向车道通行时,以设计速度100km/h为例,养护作业安全设施设置示例见附录C中的图

C.8。

7.2.7位于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全封闭作业,应在养护作业控制区之前不少于2个互通立交或平面

交叉口前发布施工作业位置或绕行路线等信息;设置分流点的应在分流点之前发布绕行路线信息,并在

相关路段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或发放告知卡提示施工路段位置和建议绕行路线等信息。

7.2.8占用多条车道时,上游过渡区应按单车道依次设置,相邻上游过渡区之间应设置纵向缓冲路段。

7.2.9高速公路路肩以外区域作业时,应在作业控制区的警告区前端设置施工标志。其他设施可根据

情况选用。

7.2.10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养护作业安全设施见表1。其中夜间施工时段设施在白天设施的基础上增

设。

表1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养护作业安全设施

时段安全设施

白天作业控制区标志、作业控制区标线、交通锥、路栏、防撞桶、闪光箭头、安全员模型等

带警示灯的交通锥、警示频闪灯、

夜间

主动发光标志、照明式标志、附设警示灯的路栏、夜间照明设施等

7.3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养护作业安全设施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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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交替通行时,除必要安全设施外,应配备携带无线通讯设备的交通引导人员或者临时交通控制

信号设施,以设计速度80km/h为例,养护作业安全设施设置示例见附录C中的图C.9。

7.3.2同一行车方向不同断面同时进行养护作业时,相邻两个工作区净距不应小于3km。

7.3.3在路肩上的养护作业,应保证行人与非机动车的安全通行。

7.3.4以设计速度60km/h为例,路肩施工保持双向通行路段的养护作业安全设施设置示例见附录C

中的图C.10。

7.3.5全封闭路段养护作业,应采取分流措施或者修筑临时便道,以设计速度60km/h为例,修筑临时

便道的养护作业安全设施设置示例见附录C中的图C.11。

7.3.6弯道路段养护作业,应增加作业控制区标志,以设计速度60km/h为例,养护作业安全设施设置

示例见附录C中的图C.12至图C.15。

7.3.7连续弯道、反向弯道、回头弯道路段的养护作业,对向车道的警告区和终止区布置示例应符合

7.3.6给出的规定,以设计速度60km/h为例,养护作业安全设施设置示例见附录C中的图C.16至图C.21。

7.3.8长、陡纵坡路段养护作业,交替通行的情况下对向车道的警告区和终止区布置示例应符合7.3.1

给出的规定,以设计速度60km/h为例,养护作业安全设施设置示例见附录C中的图C.22至图C.23。

7.3.9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养护作业安全设施见表2。其中夜间施工时段设施在白天设施的基础上增

设。

表2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养护作业安全设施

时段安全设施

白天作业控制区标志、作业控制区标线、交通锥、路栏、防撞桶、闪光箭头等

带警示灯的交通锥、警示频闪灯、

夜间

主动发光标志、照明式标志、附设警示灯的路栏、夜间照明设施等

7.4四级公路养护作业安全设施设置

7.4.1双车道四级公路封闭单车道的养护作业,以设计速度30km/h为例,养护作业安全设施设置示例

见附录C中的图C.24至图C.25。

7.4.2单车道四级公路通行状态下的养护作业,应在工作区两端的错车台或平面交叉处各配备一名手

持“停”标志的交通引导人员或者临时交通控制信号设施,以设计速度20km/h为例,养护作业安全设

施设置示例见附录C中的图C.26至图C.27。

7.4.3四级公路全封闭车道养护作业,在作业控制区前后的交叉路口应设置道路封闭或改道标志;无

法改道时,车辆等待时间不应超过2h。养护作业安全设施设置示例见附录C中的图C.28。

7.4.4四级公路养护作业安全设施参见二、三级公路。

7.5桥涵、隧道养护作业安全设施设置

7.5.1桥涵养护作业时应加强车辆限速、限高、限宽和限载的通行控制,经批准允许通行的危险品运

输车辆应引导通过。

7.5.2桥涵养护作业影响桥涵净空时,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标志等安全设施。桥梁水上养护作业应在上

下游航道两端设置安全设施,夜间应设置警示信号。必要时应与有关单位联系,取得配合。

7.5.3桥上作业对桥下交通有较大干扰或者桥下作业对桥上交通有较大干扰时,应把干扰区域作为施

工区进行相应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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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隧道养护作业影响原建筑限界时,应设置限高及限宽标志。

7.5.5隧道养护作业控制区中交通锥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4m,缓冲区和工作区照明应满足养护作业照

明要求,且不应对行驶车辆造成干扰。

7.5.6隧道内养护作业控制区的过渡区长度应增至1.5倍。

7.5.7特长、长隧道养护作业应全时段配备交通引导人员,轮换时间不应超过4h。

7.5.8特长、长隧道养护作业时,应间隔放行大型载重汽车。

7.5.9桥涵、隧道养护作业安全设施见表3。其中夜间施工时段设施在白天设施的基础上增设。

表3桥涵、隧道养护作业安全设施

时段安全设施

作业控制区标志、作业控制区标线、交通锥、路栏、防撞桶、闪光箭头、

白天

限高及限宽设施等

带警示灯的交通锥、警示频闪灯、

夜间

主动发光标志、照明式标志、附设警示灯的路栏、夜间照明设施等

7.6平面交叉养护作业安全设施设置

7.6.1平面交叉养护作业控制区的上游视距不良时,可在视距不良处增设施工标志。

7.6.2平面交叉入口或出口封闭车道改为双向通行时,应划出橙色标线,当车道宽度无法满足双向通

行时,应配备交通引导人员引导车辆交替通行。

7.6.3十字交叉口养护作业安全设施设置示例见附录C中的图C.29至图C.36。

7.6.4环形交叉口养护作业安全设施设置示例见附录C中的图C.37至图C.43。

7.6.5T形路口养护作业安全设施设置参见十字交叉路口养护作业安全设施设置。

7.6.6平面交叉养护作业安全设施见表4。其中夜间施工时段设施在白天设施的基础上增设。

表4平面交叉养护作业安全设施

时段安全设施

白天作业控制区标志、作业控制区标线、交通锥、路栏、防撞桶、闪光箭头、临时黄闪灯等

带警示灯的交通锥、警示频闪灯、

夜间

主动发光标志、照明式标志、附设警示灯的路栏、夜间照明设施等

7.7特殊条件下养护作业安全设施设置

7.7.1穿城区、村镇路段的大、中修公路养护作业,除应按相应的养护作业安全设施设置外,应增设

施工围挡,并采取限速与行人引导措施。养护作业安全设施设置示例见附录C中的图C.44。

7.7.2临水、临崖、临坡条件下养护作业安全设施设置应依据实际情况采取防滑坠落措施,加强路侧

安全防护,适当缩短渠化设施设置间距,并增设限速标志。存在危岩、浮石滚落隐患的养护路段,应增

设专人观察边坡险情。

7.7.3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养护作业安全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养护作业,应保证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安全通行,占用非机动车道和人行

道供机动车通行时,应设置交通锥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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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本身宽度不够时,可压缩机动车道、硬路肩或绿化带。邻车行道或其它存

在安全隐患区域侧,应设置连续的防护隔离设施。

7.7.4白天光线不足时应按照夜间养护作业安全设施设置。

7.7.5雨雪天气养护安全作业,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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