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T 2628-2019 司法所外观及室内标识规范

DB51/T 2628-2019 Judicial station exterior and indoor signage guidelines

四川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废止 页数:31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51/T 2628-2019
标准类型
四川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
发布日期
2019-12-17
实施日期
2020-01-01
发布单位/组织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四川省司法厅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司法所外观形象、标识标牌样式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司法所的整体形象标识建设。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四川省司法厅、成都市新都区司法局、宜宾市司法局、绵阳市司法局、攀枝花市司法局、达州市司法局、广元市司法局
起草人:
刘志诚、孔祥贵、田亮、夏磊、苟玉伦、刘刚毅、潘兴建、钟宁、刘奉军、周付全、周姝彬、金锡文、王雪梅、曹坤、郑鸣、贾本鸣、张元军
出版信息:
页数:31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2628—2019

司法所外观及室内标识规范

2019-12-17发布2020-01-01实施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51/T2628—2019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基本标识及组合....................................................................1

3外观形象标识......................................................................1

4办公环境标识......................................................................3

5内部标识..........................................................................5

附录A(资料性附录)外观形象标识....................................................9

附录B(资料性附录)办公环境标识...................................................13

附录C(资料性附录)内部标识.......................................................20

I

DB51/T2628—2019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四川省司法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司法厅解释。

本标准由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司法厅、成都市新都区司法局、宜宾市司法局、绵阳市司法局、攀枝花市

司法局、达州市司法局、广元市司法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志诚、孔祥贵、田亮、夏磊、苟玉伦、刘刚毅、潘兴建、钟宁、刘奉军、周

付全、周姝彬、金锡文、王雪梅、曹坤、郑鸣、贾本鸣、张元军。

II

DB51/T2628—2019

司法所外观及室内标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司法所外观形象、标识标牌样式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司法所的整体形象标识建设。

2基本标识及组合

2.1基本标识

2.1.1司法行政徽

司法行政徽图案由司法行政徽章基本图案加“中国司法”字样组成,标准规格为直径70cm,司法

行政工作者证章图案由司法行政徽章基本图案加“中国司法”中英文字样和法绳图案组成,标准规格为

直径25mm。司法行政徽使用应符合《司法行政徽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

2.1.2人民调解徽

人民调解工作标识和徽章图案由握手、橄榄叶和汉字、拼音组成,图案主体部分由象征友好的握手、

象征奉献的红心和代表和平与希望的绿色橄榄枝构成,意在体现我国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创

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的重要作用。

2.1.3法律援助徽

图标由盾牌、一颗心、两只握在一起的手和“法律援助”四个字四部分组合而成。寓意是法律援助

中心伸出法律援助之手,献出一片爱心,突出了法律帮助、亲和的一面和爱心的汇聚。

2.2组合方式

2.2.1左右居中

基本标识位于水平排列图形、文字的中间位置。

2.2.2左右居左

基本标识位于水平排列图形、文字的左侧位置。

2.2.3上下居上

基本标识位于上下排列图形、文字的上方位置。

3外观形象标识

3.1基本要求

1

DB51/T2628—2019

3.1.1司法所整体外观形象应做到:庄重得体、规范统一,体现司法所特点。

3.1.2司法所外观基本色为白色和蓝色,本标准规定使用蓝色参数值为:C100、M65、Y0、K0。

3.1.3司法所建筑外墙颜色为浅色。主立面(含屋顶)不得有固定标语、标志、广告等。外墙主立面

不得安装空调外机,若因建筑结构需安装的,应加装与墙面颜色一致的栅格条形装饰罩。

3.2应用示例

3.2.1门楣

3.2.1.1门楣应设置在司法所建筑物的正上方醒目位置处,见附录A.1。

3.2.1.2门楣由上下蓝沿和主体标识组成。主体标识分为三部分,中间为司法行政徽,左边为汉字英

文“中国CHINA”,右边为汉字英文“司法JUSTICE”,底色为蓝色(参数值为C100、M65、Y0、K0),

汉字、英文字母为白色,汉字字体为方正大黑,英文字母字体为ArialBold。

3.2.1.3门楣应按照统一标准设置,使用过程中可结合实际,按比例对尺寸进行缩放,不得改变内容、

材质、颜色。

3.2.1.4材质:应使用耐用材料,不得使用喷绘方法制作,宜使用铝塑板或铝板作为底板,文字为20mm

厚硬面PVC雕刻烤漆制作。

3.2.2标牌

3.2.2.1标牌应悬挂在单位醒目位置,庄重严肃,不加任何装饰,见附录A.2。

3.2.2.2尺寸:2000mm×400mm×40mm,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制作。

3.2.2.3材质:涂指纹漆或拉丝不锈钢。

3.2.2.4司法所标牌为竖式外挂标牌,白底黑字,应标明“XX县(市、区)司法局XX(司法所机构所

在地地名)司法所”,字体为方正大黑,自上而下排列,少数民族地区使用双语(民族文字放左边,中

文放右边)。

3.2.2.5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标牌为竖式外挂标牌,白底黑字,应标明“XX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

工作站”,字体为方正大黑,自上而下排列,少数民族地区使用双语(民族文字放左边,中文放右边)。

3.2.2.6司法所标牌悬挂于进门右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标牌悬挂于进门左侧;只能一侧悬挂的,

司法所吊牌在左,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吊牌在右。

3.2.3公共法律服务站(室)铭牌

3.2.3.1铭牌主要用于依托便民中心等建设的、不具备悬挂吊牌条件的场所使用,见附录A.3。

3.2.3.2尺寸:600mm×400mm。

3.2.3.3材质:镀锌板。

3.2.3.4铭牌由镀锌板扎压成弧形,表面做蓝色烤漆(参数值为C100、M65、Y0、K0),文字为白色,

字体为方正大黑。

3.2.4灯箱

3.2.4.1灯箱由司法行政徽、“中国司法”、司法所名、公共法律服务站、联系电话五部分组成,见

附录A.4。

3.2.4.2尺寸:500mm×800mm×150mm,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制作。

3.2.4.3材质:铝合金铝型材边框底座,双面亚克力板,配置照明灯具。

3.2.4.4灯箱整体为上白下蓝,下部底色为蓝色(参数值为C100、M65、Y0、K0),文字为白色,字

体为方正大黑。箱体整体吸塑、丝印。

2

DB51/T2628—2019

3.2.5指路牌

3.2.5.1指路牌由司法行政徽、“中国司法”、司法所名、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名、联系电话、距离

六部分组成,见附录A.5。

3.2.5.2尺寸:2650mm×750mm(画面尺寸),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制作。

3.2.5.3材质:铝型材边框、立柱,配置照明灯具。

3.2.5.4指路牌整体色调为蓝色和白色,部分底色为蓝色(参数值为C100、M65、Y0、K0),文字为

蓝色和白色,字体为方正大黑。画面采用不锈钢板双面烤漆丝印或户外写真制作,亚克力板吸塑。

3.2.6玻璃门腰线

3.2.6.1司法所正立面为玻璃门的,应设置腰线,腰线内容与门楣一致,见附录A.6。

3.2.6.2材质:磨砂不干胶。

3.2.6.3玻璃门腰线主色调为蓝色(参数值为C100、M65、Y0、K0),高度为150mm;行政司法徽高

65mm,字高55.5mm,文字为白色,字体为方正大黑。采用高精喷绘或高精写真。

3.2.7工作时间牌

3.2.7.1工作时间牌应悬挂在进门左侧,见附录A.7。

3.2.7.2尺寸:600mm×800mm,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制作。

3.2.7.3材质:拉丝不锈钢、涂指纹漆,图文丝印或UV喷绘。

3.2.7.4工作时间牌整体色调为蓝色和白色,部分底色为蓝色(参数值为C100、M65、Y0、K0),文

字为黑色,字体为方正大黑。

4办公环境标识

4.1基本要求

4.1.1办公环境整体上要做到整洁、美观、大方、统一。

4.1.2应根据职能,分区设置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办公室、人民调解室、社区矫正室以及法律援助

室,有条件的可增设相应功能室,各功能室以门牌形式予以标记,其材质、大小、安放位置应统一。

4.1.3内墙应以白色为主。

4.1.4办公室、会议室以及各类功能室可上墙的主要内容是各项重要工作职责、制度、徽标以及规定

标语。

4.1.5应设置工作所需信息化设施。

4.1.6应设置专门的档案柜,用于存放相关工作档案。

4.1.7办公桌上可摆放工作座牌、电话机、办公电脑、文具筒(盒)、台历、水杯、少量文件或文件

夹(盒)等办公物品及少量小型盆栽植物。

4.2应用示例

4.2.1背景墙

4.2.1.1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背景墙

4.2.1.1.1尺寸:5000mm×3000mm,可根据实际进行调整,见附录B.1。

4.2.1.1.2材质:镀锌管做框架,面板采用大方板。

3

DB51/T2628—2019

4.2.1.1.3背景墙上为司法行政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名;文字采用20mm厚PVC板雕刻,字体为方

正大黑;徽标为铸造成型。

4.2.1.2人民调解室背景

4.2.1.2.1尺寸:5500mm×3000mm,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制作,见附录B.2。

4.2.1.2.2材质:用厚20mm亚力克或PVC板雕刻制作文字。

4.2.1.2.3背景墙上为人民调解徽、“依法调解公平公正”;文字为蓝色(参数值为C100、M65、Y0、

K0),字体为方正大黑;单字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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