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HALPA 0001-2022 民用无人机操控员能力评估规则

T/CHALPA 0001-2022

团体标准 中文(简体) 现行 页数:36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T/CHALPA 0001-2022
标准类型
团体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2-05-18
实施日期
2022-05-18
发布单位/组织
-
归口单位
中国民航飞行员协会
适用范围
主要技术内容:随着行业技术的不断进步,无人机行业发展迅猛,应用领域不断拓展,然而无人机操控员理论知识欠缺、操纵技能不高、尤其在细化的应用领域作业能力缺失与经验不足,对无人机飞行的安全性以及作业的效率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为了从行业应用等角度,规范行业内无人机操控员的资质管理,提高无人机操控员的行业作业能力,中国民航飞行员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本规则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中国民航飞行员协会、北京家晔科技有限公司
起草人:
赵家成、张行晔、张志勇、和宏伟、白清漪
出版信息:
页数:36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180

CCS:V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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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飞行员协会团体标准

T/CHALPA0001-2022

民用无人机操控员能力评估规则

CivilUnmannedAircraftSystemsPilot

AssessmentRules

2022-05-18发布2022-05-18实施

中国民航飞行员协会

T/CHALPA0001-2022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总则........................................1

2.一般规定....................................9

3.无人机操控员合格证.........................14

4.机长等级...................................19

5.应用等级...................................24

6.其他规定...................................31

I

T/CHALPA0001-202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

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民航飞行员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航飞行员协会、北京家晔科技有限

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赵家成、张行晔、张志勇、和宏伟、白清漪。

II

T/CHALPA0001-2022

引言

随着行业技术的不断进步,无人机行业发展迅猛,应用领域

不断拓展,然而无人机操控员理论知识欠缺、操纵技能不高、尤

其在细化的应用领域作业能力缺失与经验不足,对无人机飞行的

安全性以及作业的效率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为了从行业应用等角度,规范行业内无人机操控员的资质管

理,提高无人机操控员的行业作业能力,中国民航飞行员协会(以

下简称协会)制定了本规则。

III

T/CHALPA0001-2022

民用无人机操控员应用能力评估规则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建立一个完整、系统、有操作性的标准,以规范无人机操控员的合

格评估和资质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则。

1.2适用范围

(1)本规则适用于协会无人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对

无人机操控员合格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2)办公室负责管理的无人机操控员的合格证申请及权利行使须遵

守本规则的规定。

1.3定义

1.3.1无人机(UA:UnmannedAircraft),是由控制站管理(包括

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也称远程驾驶航空器(RPA:Remotely

PilotedAircraft)。

1.3.2无人机系统(UAS:UnmannedAircraftSystem),也称远程

驾驶航空器系统(RPAS:RemotelyPilotedAircraftSystems),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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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无人机、相关的控制站、所需的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以及批准的型号设

计规定的任何其他部件组成的系统。

1.3.3无人机操控员,由运营人指派对无人机的运行负有必不可少职

责并在飞行期间适时操纵无人机的人。

1.3.4等级,是指填在合格证上或与合格证有关并成为合格证一部分

的授权,说明关于此种合格证的特殊条件、权利或限制。

1.3.5类别等级,指根据无人机产生气动力及不同运动状态依靠的不

同部件或方式,将无人机进行划分并成为合格证一部分的授权,说明关于

此种合格证的特殊条件、权利或限制。

1.3.6应用等级,指根据不同的应用场景对无人机操控员的知识、技

能的不同要求而划分成为合格证一部分的授权,说明关于此种合格证的特

殊条件、权利或限制。在本规则中包括:植保、物流、航拍、巡检、安防

与测绘。

1.3.7机长等级,指根据无人机操控员超视距运行场景下对其知识、

技能的要求划分成为合格证一部分的授权,说明关于此种合格证的特殊条

件、权利或限制。

1.3.8固定翼无人机,指动力驱动的重于空气的一种无人机,其飞行

升力主要由给定飞行条件下保持不变的翼面产生。在本规则中作为类别等

级中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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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无人直升机,是指一种重于空气的无人机,其飞行升力主要由

在垂直轴上一个或多个动力驱动的旋翼产生,其运动状态改变的操纵一般

通过改变旋翼桨叶角来实现。在本规则中作为类别等级中的一种。

1.3.10多旋翼无人机,是指一种重于空气的无人机,其飞行升力主

要由三个及以上动力驱动的旋翼产生,其运动状态改变的操纵一般通过改

变旋翼转速来实现。在本规则中作为类别等级中的一种。

1.3.11垂直起降固定翼无人机(VTOL),是指一种重于空气的无人

机,垂直起降时由直升机、多旋翼或直接推力等方式实现,水平飞行由固

定翼或旋翼等方式实现,且垂直起降与水平飞行方式可在空中自由转换。

在本规则中作为类别等级中的一种。

1.3.12无人自转旋翼机,是指一种无人旋翼机,其旋翼仅在起动或

跃升时有动力驱动,在空中平飞时靠空气的作用力推动自由旋转。这种无

人旋翼机的推进方式通常是使用独立于旋翼系统的推进式动力装置。在本

规则中作为类别等级中的一种。

1.3.13无人飞艇,是指一种由动力驱动能够操纵的轻于空气的无人

航空器。

1.3.14植保,是指操控无人机用于喷洒农药;喷洒用于作物养料、

土壤处理、作物生命繁殖;虫害控制的任何其他物质或从事直接影响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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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艺或森林保护的喷洒任务(但不包括撒播活的昆虫)。在本规则中作为

应用等级中的一种。

1.3.15物流,是指操控无人机用于将物体从一个地点转移到另一个

地点的运输活动。在本规则中作为应用等级中的一种。

1.3.16航拍,是指操控无人机利用其搭载的成像装置,对地或对空

完成对物体形象、尺寸与动作的记录。在本规则中作为应用等级中的一种。

1.3.17巡检,是指操控无人机用于对经济生产场景中的生产工具、

设施等进行的形态、质量或功能性检测。在本规则中作为应用等级中的一

种。

1.3.18安防,是指操控无人机用于安全防护目的的相关飞行任务。

在本规则中作为应用等级中的一种。

1.3.19测绘,是指操控无人机用于测绘作业。在本规则中作为应用

等级中的一种。

1.3.20飞行经历时间,是指为符合无人机操控员的训练和飞行时间

要求,操纵无人机或在模拟机上所获得的飞行时间,这些时间应当是作为

操纵无人机系统必需成员的时间,或接受训练教学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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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理论考试,是指基础航空知识或无人机应用理论方面的考试,

该考试是颁发无人机操控员合格证和等级所要求的,通过无人机管理办公

室组织的计算机考试来实施。

1.3.22实践考试,是指为取得无人机操控员合格证进行的操作方面

的考试,该考试通过申请人在飞行或模拟作业中演示操作动作及回答问题

的方式进行。

1.3.23申请人,是指申请操控员合格证和等级的自然人。

1.3.24防护(圈)罩,是指在无人机机体外装备的防碰撞装置,用

于降低发生人员和物体碰撞的风险以及造成的危害。

1.4操控员合格证和等级的要求

1.4.1操控员合格证

担任操纵无人机视距内飞行的必需成员并负责飞行操纵与安全的操

控员,应当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有效操控员合格证,并且在行使相应权利

时随身携带该合格证。

1.4.2机长等级

担任操纵无人机必需成员并负责无人机系统运行和安全的操控员,应

当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机长等级,并且在行使相应权利时随身携带该合格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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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按本规则颁发的操控员合格证及其等级

1.5.1对完成本规则所要求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合格证要求的

申请人颁发下列无人机操控员合格证。

1.5.2对按照本规则要求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合格证及等级的

申请人,在其合格证上签注以下等级:

(1)类别等级:

(i)固定翼无人机;

(ii)无人直升机(无人直升机类别等级合格证可行使相应级别等级

多旋翼类别等级操控员合格证权利);

(iii)多旋翼无人机;

(iv)垂直起降固定翼无人机;

(v)无人自转旋翼机;

(vi)其他。

(2)机长等级。

(3)应用等级:

(i)植保;

(ii)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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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航拍;

(iv)巡检;

(v)安防;

(vi)测绘。

1.6合格证和等级的教学

为申请人实施无人机操控员合格证和等级训练的人员,应至少持有训

练课程对应的合格证和机长等级,且其相应类别机长等级与应用等级飞行

经历不应少于50小时,方可作为授权教员实施训练。

1.7合格证的更新和重新办理

1.7.1按照本规则颁发的操控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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