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3664-2019 商品煤检验第三方服务规范

DB32/T 3664-2019 Specification for third part inspection service of commerical coal

江苏省地方标准 中文简体 现行 页数:16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2/T 3664-2019
标准类型
江苏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9-12-03
实施日期
2019-12-25
发布单位/组织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商品煤检验第三方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服务形式、样品采取、样品制备、样品管理、样品化验、记录、检验报告、异议处理。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内商品煤检验检测机构的第三方服务,煤炭其他形式的检验可参照执行。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徐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江苏省煤炭及煤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华润电力(江苏)有限公司、江苏方天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力源智信(苏州)科技有限公司、镇江市科瑞制样设备有限公司
起草人:
倪琳、谢东、吴锁贞、罗陨飞、崔小峰、李衍方、王颖、徐玉山、刘建忠、曹继波、周璐、丁宁、白晓波、蒋元惠、程健林
出版信息:
页数:16页 | 字数:28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ICS03.080.01

A10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T3664—2019

商品煤检验第三方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forthirdpartinspectionserviceofcommericalcoal

2019-12-04发布2019-12-25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2/T3664—2019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徐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江苏省煤炭及煤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中心)、华润电力(江苏)有限公司、江苏方天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力源智信(苏州)科技有限公司、

镇江市科瑞制样设备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倪琳、谢东、吴锁贞、罗陨飞、崔小峰、李衍方、王颖、徐玉山、刘建忠、曹

继波、周璐、丁宁、白晓波、蒋元惠、程健林。

I

DB32/T3664—2019

商品煤检验第三方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商品煤检验第三方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服务形式、样品采取、样品制备、样品管理、

样品化验、记录、检验报告、异议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内商品煤检验检测机构的第三方服务,煤炭其他形式的检验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11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212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GB/T213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T214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

GB/T474煤样的制备方法

GB/T475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

GB/T476煤中碳和氢的测定方法

GB/T18666商品煤质量抽查和验收方法

GB/T19494.1煤炭机械化采样第1部分:采样方法

GB/T19494.2煤炭机械化采样第2部分:煤样的制备

GB/T19494.3煤炭机械化采样第3部分:精密度测定和偏倚试验

GB/T25214煤中全硫测定红外光谱法

GB/T30733煤中碳氢氮的测定仪器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独立于商品煤贸易相关方利益之外,具有煤炭检验资质的主体。

3.2

检验人员

取得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检验员证,或者经相关资质部门培训考核取得资质,从事采样、

制样、化验、结果分析与评价等人员。

1

DB32/T3664—2019

4机构和人员

4.1机构

4.1.1依法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CMA)及实验室认可(CNAS)资格,并在认定认可范围内开展商品煤

检验活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

4.1.2应遵循独立公正、科学客观、诚实守信的原则。独立于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坚持检

验结果的独立判断,不受其他方面的干扰,不参与任何有损于检验判断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并建立

相关保密制度。

4.1.3应配有与商品煤检验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实验室、设施设备及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品。

4.2人员

4.2.1应配备与检验能力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应具备相关专业的中级及以上技

术职称,检验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

4.2.2应加强对人员的法律法规、廉洁自律、业务技术、安全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不得有违反法律法

规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5服务形式

委托检验包括抽样检验、送样检验。

5.1抽样检验

应委托方要求,第三方机构按相应标准开展采样、制样、化验,采样机性能试验,水尺计重等服务

活动。

5.2送样检验

第三方机构接到委托方送样后,按相应标准开展制样、化验等服务活动。

5.3服务合同

委托方与第三方机构开展的商品煤检验服务活动,应签订《商品煤检验第三方服务合同》(参考附

录A)。

5.4服务委托单

第三方机构应委托方需求,开展商品煤检验服务活动,应填写《商品煤检验第三方服务委托单》(参

考附录B)。

5.5服务流程图

图1为抽样检验流程图,图2为送样检验流程图。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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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通知

采样(信息采集)

制样

化验存查样

复检报告检验报告异议处理

图1抽样检验流程图

客户送样

制样

化验存查样

复检报告检验报告异议处理

图2送样检验流程图

6样品采取

6.1采样原则

6.1.1依据GB/T475或GB/T19494.1的规定,结合合同约定,制定采样方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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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移动煤流采样以时间基或质量基系统采样方式或分层随机采样方式采取;

b)静止煤人工采样时,首选在装(堆)煤或卸煤过程中进行,其次在火车、汽车、驳船等载煤工具

中采取,特殊情况下在煤堆采样;

c)静止煤机械采样时,主要在火车、汽车和驳船载煤工具中采取。

6.1.2采样设备应按照GB/T19494.3规定,进行精密度和偏倚试验,并证明精密度符合要求且无实质

性偏倚。

6.2采样要求

6.2.1应从委托方指定的移动煤流、火车、汽车载煤中采取煤样,不宜在煤堆和驳船煤中采样,而应

在装(堆)煤和卸煤过程中、从转运煤流或小型转运工具如汽车载煤中采取。如需在煤堆采样时,须分

层采取,也可从高度小于2m的煤堆上直接采取。如需在驳船表面采样时,应在驳船蓬布完全打开后采

样,下雨时不宜进行采样。

6.2.2对粒度大、均匀性差、杂物多的商品煤,在采样前,由第三方机构、委托方及相关方依据国家

标准和现场情况,共同确定采样方案。

6.2.3采样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暂停采样,同时做好相关记录,并与相关方现场监管人员进一步

查看异常情况,经相关方确认后方可继续采样。

6.2.4煤样袋(桶)应及时密封并具有唯一编号。

6.2.5现场应有安全责任人,作业时应满足安全工作要求,包含但不限于安全帽、救生衣、反光背心、

防滑鞋等。

6.2.6商品煤检验第三方服务现场采样记录单

参考附录C。

7样品制备

7.1应按照GB/T474或GB/T19494.2要求进行。

样品缩制成小于6mm煤样两份,检验煤样和存查煤样。第三方机构、委托方代表共同签字现场封存,

存查煤样由第三方机构保管,保管期限为报告发出之日起60日。机械制样设备应按照GB/T19494.3规定

证明无实质性偏倚。

7.2全水分煤样制备过程中应留存一份全水分存查煤样,密封后由第三方机构称重、标识,与相关方

共同签字确认后封样,由第三方机构保管,保管期限不超过7日。

7.3小于3mm煤样应制备不少于四份,委托方、第三方机构、委托方用户各执一份,剩余一份共同签

字封样,作为存查煤样由第三方机构保管,保管期限为报告发出之日起60日。

7.4商品煤检验第三方服务制样记录单

参考附录D。

8样品管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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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样品应分类标识、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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