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589-1996 火力发电厂燃煤电战锅炉的热工检测控制技术导则

DL/T 589-1996 Directives of thermal instrumentation and control for coal fired boiler in power plant

行业标准-电力 中文(简体) 废止 页数:5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L/T 589-1996
标准类型
行业标准-电力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
发布日期
1996-03-04
实施日期
1996-06-01
发布单位/组织
-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页数:5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火力发电厂燃煤电站锅炉的热工检测控制技术导则页码,���

火力发电厂燃煤电站锅炉的热工检测控制技术导则

Directives�of�thermal�instrumentation�and�controlfor�coal�fired�boiler�in�power�plant

DL/T�589—1996

前���言

��本标准是新编的电力行业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热工自动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电力工业部华北电力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成良彩

��本标准于1996年3月4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委托电力工业部热工自动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火力发电厂燃煤电站锅炉的热工检测控制技术导则��������DL/T589—1996

Directives�of�thermal�instrumentation�and�controlfor�coal�fired�boiler�in�power�plant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996-03-04批准���������1996-06-01实施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燃煤电站锅炉本体范围内的热工检测控制技术要求,试验和验收以及标志、包装、运输

和保管的要求。

��DL/T�589—1996本标准适用于670t/h等级及以上容量的煤粉锅炉。对670t/h以下容量的锅炉,也可参照

使用。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

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91—9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4208外壳防护等级的分类

��GB5048—85防潮包装规定

��GB6388—86运输包装收货标志

��GB7350—87防水包装技术条件

��GBJ93—86工业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DLGJ116—93锅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设计技术规定

��JJG001—91常用计量名词术语及定义

��SD268—88燃煤电站锅炉技术条件

3�定义、符号和缩略语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锅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furnace�safeguard�supervisory�system(FSSS)

��防止锅炉炉膛燃烧熄火时爆炸和自动切投燃烧器的控制系统,它包括燃料安全系统和燃烧器控制系

统。

3.2�燃料安全系统�fuel�safety�system(FSS)

��当炉膛燃烧熄火时,保护炉膛不爆炸(外爆或内爆)而采取监视和控制的措施或装置。

3.3�燃烧器控制系统�burner�control�system(BCS)

��自动切投燃烧器的控制系统。

3.4�快速减负荷�run�back(RB)

��针对机组主要辅机故障采取的保护措施,即当机组部分主要辅机(如给水泵、送风机、引风机)发生故

障时,快速降低机组负荷以适应辅机出力的保护措施。根据辅机故障情况,可有不同工况的RB(如25%RB

或50%RB)。

3.5�火焰检测器�flame�detector

��检测火焰信号强弱并输出可用电信号的设备。

4�技术要求

4.1�总的要求:

4.1.1�锅炉制造厂在设计锅炉设备及其系统时,应同时考虑各种工况下的安全及合理的运行操作方式,以

此用书面文件提出参数测点布置及控制和保护的要求,并成套供应必要的检测控制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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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燃煤电站锅炉的热工检测控制技术导则页码,���

4.1.2�随本体供应的检测元件、仪表及控制设备,应选用通用产品,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具体工程中,

业主和制造厂应协调仪表设备的类型,尽可能做到同一工程中的统一。在没有国家通用产品可选用的情况

下,锅炉制造厂应成套供应经实践证明质量可靠、性能符合工艺要求的产品。选用的仪表不应含有水银等

有毒物质。不得选用国家宣布淘汰的产品。

4.2�除另有协议外,锅炉制造厂应成套供应满足机组启停与运行中安全监视和经济运行所必须的、安装在

本体范围内的仪表、取源部件、检测元件(包括传感器)、安全保护装置、调节阀门和挡板,以及与检测元

件或传感器相连的特殊仪表等。

4.3�汽包水位应满足如下技术要求:

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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