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8208.1-2006 地震现场工作 第1部分:基本规定

GB/T 18208.1-2006 Post-earthquake field works—Part 1:Basic regulations

国家标准 中文简体 现行 页数:13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18208.1-2006
标准类型
国家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06-06-02
实施日期
2006-10-01
发布单位/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归口单位
全国地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25)
适用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地震现场工作的内容、地震现场工作分级和基本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地震现场的地震观测、震情分析、现场调查、灾害损失评估、灾情上报及建筑物安全鉴定等工作。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局、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中国地震局地质研究所、云南省地震局、四川省地震局、辽宁省地震局
起草人:
张勇、袁一凡、宋立军、苗崇刚、徐锡伟、安晓文、何玉林、吴凤泰
出版信息:
页数:13页 | 字数:19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地震现场工作第1部分:基本规定

Post-earthquakefieldWorks-Part1:Basicregulations

GB/T18208.1-2006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年06月02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01日

前言

《地震现场工作》包括四个部分:

——第1部分:基本规定(GB/T18208.1-2006);

——第2部分:建筑物安全鉴定(GB18208.2-2001);

——第3部分:调查规范(GB/T18208.3-2000);

——第4部分:灾害直接损失评估(GB/T18208.4-2005)。

本部分为《地震现场工作》的第1部分。

本部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和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国地震局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地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25)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局、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中国地震局地质研究所、云南

省地震局、四川省地震局、辽宁省地震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勇、袁一凡、宋立军、苗崇刚、徐锡伟、安晓文、何玉林、吴凤泰。

本部分为首次发布。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要求做好震后应急救援工作。本部分的制定是

以中国地震局现行的《地震现场工作规定(试行)》(2000)为基础,吸收了该规定实施以来所积累的经验,并参

考了《地震现场工作大纲和技术指南》(1998)。

本部分的制定和实施将对规范地震现场工作、促进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和加强地震现场工作的管理起到积

极重要作用。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地震现场工作的内容、地震现场工作分级和基本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地震现场的地震观测、震情分析、现场调查、灾害损失评估、灾情上报及建筑物安全鉴定等

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

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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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地震现场earthquakeoccurrencesite

需要实施地震应急、救援并开展相关工作的地区。

[GB/T18207.2-2005,定义7.1.6]

4总则

4.1地震现场工作级别划分

4.1.1Ⅰ级地震现场工作

发生M≥7.0地震,或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的地震现场工作。

4.1.2Ⅱ级地震现场工作

发生6.5≤M<7.0地震,或造成50人以上、299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现场工作。

4.1.3Ⅲ级地震现场工作

发生6.0≤M<6.5地震,或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现场工作。

4.1.4Ⅳ级地震现场工作

发生5.0≤M<6.0地震,或造成2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现场工作。

4.1.5Ⅴ级地震现场工作

发生4.0≤M<5.0地震的现场工作。

4.2地震现场工作内容

4.2.1Ⅰ级~Ⅳ级地震现场工作内容

Ⅰ级~Ⅳ级地震现场应开展地震现场观测、地震现场震情分析、地震现场灾情收集上报、地震灾害损失评

估、地震现场调查、地震现场建筑物安全鉴定和地震现场工作总结。

4.2.2Ⅴ级地震现场工作内容

应开展现场震情分析、地震现场调查、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现场工作总结。Ⅴ级地震现场工作是否应

开展现场观测,可依据震情趋势判断意见确定。

4.3地震现场工作时限

地震现场工作时限要求如下:

——Ⅰ级地震现场工作,宜在30d~40d内完成;

——Ⅱ级地震现场工作,宜在14d~25d内完成;

——Ⅲ级地震现场工作,宜在10d~16d内完成;

——Ⅳ级地震现场工作,宜在5d~10d内完成;

——Ⅴ级地震现场工作,宜在3d~7d内完成。

地震现场观测的时限可依据震情发展确定。

5地震现场观测

5.1地震现场观测工作,宜包括下列内容:

——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电磁观测、地壳形变观测、地下流体观测台网(站、点)、强震动观测台

(阵);

——原有的流动观测网的复测;

——GPS、航空测量等专项观测;

——观测数据处理与分析;

——观测资料和分析结果的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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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地震现场观测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规定:

——应及时处理、分析地震观测资料并按要求上报;

——地震观测资料有异常时,应随时核实上报。

5.3地震现场观测应符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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