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8208.2-2001 地震现场工作 第二部分:建筑物安全鉴定

GB/T 18208.2-2001 Post-earthquake field works—Part 2:Safety assessment of buildings

国家标准 中文简体 现行 页数:17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18208.2-2001
相关服务
标准类型
国家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01-02-02
实施日期
2001-08-01
发布单位/组织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全国地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
起草人:
杨玉成、孙柏涛、张令心、郭恩栋、孙景江、尚久铨
出版信息:
页数:17页 | 字数:29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ICS91.120.25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8208-2-2001

地震现场工作

第二部分:建筑物安全鉴定

Post-earthquakefieldworks一

Part2:Safetyassessmentofbuildings

自20173月23日起,本标准转为推荐性

标准,编号改为GB/T18208.2-2001o

2001-02-02发布2001-08-01实施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GB18208-22001

目次

前言I

I范围1

2引用标准1

3定义1

4总则2

5多层砌体房屋3

6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4

7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5

8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7

9单层砖柱厂房和空旷房屋8

10木结构房屋9

II土石墙房屋11

附录A(标准的附录)地震现场建筑物安全鉴定意见表13

附录B(提示的附录)地震现场鉴定各类安全建筑的要求简表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7

号)和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本标准自2017

3月23日起,转为推荐性标准,不再强制执行。

GB18208-2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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冃U吕

本标准的第10章、第11章和附录B为推荐性的,其余的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是依据历次地震的震害经验和地震现场安全鉴定的实践经验,以及建筑抗震性能分析和试

验研究成果,同时参照现行有关法规和标准制定的。

制定本标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在地震现场工作中,切实做好

受震房屋建筑的安全鉴定,保障灾区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尽快妥善安置灾民,恢复正常的社会秩

序,维护社会的稳定。

本标准是《地震现场工作》系列标准的第二部分。该系列标准包括:

第一部分:基本规定(制定中);

第二部分:建筑物安全鉴定;

第三部分:调查规范;(GB/T18208.3—2000)

第四部分:灾害损失评估规范(制定中)。

本标准由中国地震局提出,由全国地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玉成、孙柏涛、张令心、郭恩栋、孙景江、尚久铃。

I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地震现场工作

第二部分:建筑物安全鉴定GB18208.22001

Post-earthquakefieldworks—

Part2:Safetyassessmentofbuildings

1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在较强地震发生后,在地震现场对震区建筑物的安全进行鉴定的原则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震后地震应急期间,在预期的地震作用中,在地震现场对受震建筑进行安全鉴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震前和震后根据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对建筑物进行抗震鉴定和危房鉴定。

1-2应着重对下列受震建筑进行安全鉴定:

a)抗震救灾重要的建筑;

b)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

c)对恢复正常社会秩序有影响的建筑。

1.3在遭受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场区,应首先鉴定下列受震建筑:

a)在抗震救灾应急期,急需恢复使用或在使用的建筑;

b)用作救灾避难场所和危及救灾避难场所安全的建筑;

c)生产、贮藏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建筑。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0023—1995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JGJ125-1999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地震现场安全鉴定safetyassessmentinpost-earthquakefield

在发生较强地震后的应急期间,通过检查受震建筑的震损状况和原建筑的抗震能力,对其在预期地

震作用下的安全进行鉴别和评定。

3-2预期地震作用expectearthquakeeffect

依据震情分析,预估受震建筑可能再次遭受到的地震影响。它包括:

a)影响强度较既发地震作用小的地震影响,简称为小震作用;

b)影响强度与既发地震作用大致同等或更大的地震影响,简称为大震作用。

3-3安全建筑safebuilding

受震建筑在预期地震作用中可安全使用的建筑。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02-02批准2001-08-01实施

1

GB18208-22001

3.4暂不使用建筑temporarilyunresidentialbuilding

受震建筑在预期地震作用中,可能发生危及生命或(和)导致财产重大损失的震害,不能确保使用安

全,或受震建筑的抗震能力和使用安全在地震现场一时难以评定的建筑。

3-5震损earthquakedamage

在较强地震发生后,对建筑遭受地震破坏、损坏等各种现象的统称,是建筑物安全鉴定的主要依据

之一O

4总则

41基本原则

41.1受震建筑的安全鉴定,应按所处的地震作用、建筑物的使用性质、震损现状和原抗震设防能力,

以及场地、地基和毗邻震害的影响,进行综合判断。

4.1.2预期地震作用的大小,依据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对震后地震趋势的判定。当有两种震情分析意

见时,依据影响较强烈的地震作用进行。

4-1-3建筑抗震设防水准的确定。

抗震设防建筑的原设计或抗震鉴定中的设防烈度,可通过检查现状进行核对,并按查核结果采用。

未经抗震设防的建筑,可在地震现场判断原建筑在震前达到抗震鉴定标准(GE50023)中相应的设

防烈度。

4・1・4建筑物安全鉴定,只对单体建筑进行快速鉴定。现场鉴定以目测其震损情况、查建筑档案和震害

预测结果等资料、询问用户该结构的震前状况和以往震害经验为主,必要时采用仪器测试和结构验算。

对建筑物上部结构的震损,要判断是否由场地影响和地基失效所致。

4・1・5建筑物安全鉴定,应在现场调查当即或在现场工作期间给出鉴定意见,填写鉴定意见表(附录

A)。复杂的或重要的建筑,应在协议时间内给出鉴定意见。在地震作用改变和(或)再次受震后,建筑的

安全应做复查,并需考虑损伤积累,重新给出鉴定意见。

4・2类别划分

4・2-1受震建筑安全鉴定的结果,分为两种。

a)安全建筑;

b)暂不使用建筑。

4.2.2原建筑的抗震设防状况,分为两级。

a)A级:按设防烈度要求建造或符合抗震鉴定标准中设防烈度要求的;

b)B级:未经抗震设防的。

注:建筑物的抗震设防烈度分为:VI度、讪度、观度和区度。

4.2.3根据在地震应急期的使用性质,受震建筑分为甲、乙、丙、丁四类。

a)甲类建筑:用作救灾避难中心和指挥部的建筑;

b)乙类建筑:生产、贮藏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地震时不能中断使用的建筑和在地震应急期有大

量人员活动的公共建筑;

c)丙类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

d)丁类建筑:除上述三类之外的其他建筑,也称一般建筑。

4・3安全建筑的基本要求

4・3-1安全建筑震损现状的基本要求。

43-1-1甲类安全建筑,应无震损,或有个别损伤点,不影响承载能力和稳定性,若该建筑震前已有轻

度损坏,但在震时应无扩展。

43-1-2乙类安全建筑,主体结构和非结构构件无震损,或有个别损伤点,但不影响承载能力和稳定

性;震损的抹灰层或其他装修装饰,无发生或再发生成片、成块跌落的迹象;若该建筑震前已有轻度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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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8208-22001

坏,但在震时应无明显扩展。

4・3-1.3丙类安全建筑,主体结构可出现少量轻度震损,不影响建筑结构的稳定性,承载能力可稍有降

低;震损的非结构构件或装修装饰,在采取紧急措施后,不再有发生倾倒、跌落的迹象;震前原已损坏处

可有扩展,但不危及建筑整体和局部的安全。

4・3-1.4丁类安全建筑,受震建筑的整体可为轻度震损,个别震损可较明显,不影响整体和局部稳定

性,个别构件承载能力可有下降,整体可稍有降低;非结构构件和装修装饰可有损坏,或已震落震倒,在

采取紧急措施后,不再有发生倾倒、跌落的迹象;受震建筑在震前已有的破损,可有扩展,但不危及建筑

整体和局部的安全。

4・3・2安全建筑的抗震设防情况的基本要求。

4・3-2-1当预期地震作用为小震作用或大致等同于既发地震的地震作用时,各类安全建筑的抗震设防

情况可不作考虑。

4・3・2.2当预期地震作用大于既发地震的地震作用时,各类安全建筑的抗震设防烈度应不低于预估的

地震烈度。

4・3・3安全建筑周围环境的基本要求:

a)场地稳定,无山体崩塌、滑坡、垮岸、液化、水患等危及建筑安全的影响;

b)地基持力土层稳定,无滑移、不均匀沉降、承载力下降等影响;

c)毗邻建筑的震损,不会危及被鉴定建筑的安全。

4・4暂不使用建筑

不符合本标准4.3条各项要求的建筑物,应鉴定为暂不使用建筑。对暂不使用建筑进行应急排险

后,可按受震建筑进行安全鉴定。

5多层砌体房屋

5-1一般规定

1-15-本章适用于砖墙体和砌块墙体承重的多层房屋(含单层平房)的地震现场安全鉴定。

1-25-安全鉴定时,应全面检查墙体、墙体交接处的连接、楼屋盖构件、楼屋盖与墙体的连接以及女儿

墙和出屋面烟囱等易引起倒塌伤人部件的震损。检查时应着重区分:抹灰层等装修装饰的震损和结构的

震损;承重、自承重和非承重构件的震损;震前已有的破损和刚发生的震损。

25-各类安全建筑容许的震损

5-2-1甲类安全建筑,震损部位与程度应不超过下述规定。

a)墙体及其交接处的连接,在墙砌体和抹灰层等面饰上均无裂缝,震前已有的裂缝未扩展;变形缝

处的墙体可有损伤,但不影响结构承载能力,缝宽无变化;

b)楼屋盖构件无震损,在墙体上无错动迹象;瓦屋面无下滑掉落,可稍有错动迹象;预制板板间震

前已有的裂缝无扩展;

c)出屋面的女儿墙、烟囱、门脸等非结构构件和屋脊屋角的饰物无震损,或个别有损,但不致失稳

掉落;

d)与多层砌体房屋相贴的外廊、篷厦、外台级、散水坡、花池、护栏、围墙等,当有明显震损时,不危

及被鉴定建筑的安全。

5-2-2乙类安全建筑,震损部位与程度应不超过下述规定。

a)墙体交接处的连接无裂缝;墙砌体无裂缝,抹灰层等面饰可有裂缝或个别掉落,但不发生也无再

发生成片震落的迹象;墙体震前已有的破损可稍有不明显的扩展;变形缝处的震损程度同甲类安全

建筑;

b)楼屋盖构件同甲类安全建筑的要求;瓦屋面可有轻微错动下滑,檐瓦个别掉落;预制板板间震前

已有的裂缝无明显扩展;天棚与墙体间可有微细裂缝,抹灰层等面饰局部可有裂缝,甚或个别小片掉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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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8208-22001

c)出屋面的非结构构件和饰物的震损,同甲类安全建筑;

d)与房屋相贴的附属建筑和小品的震损影响,同甲类安全建筑。

5-2-3丙类安全建筑,震损部位与程度应不超过下述规定。

a)墙体交接处的连接无裂缝,支承大梁、屋架的墙体无裂缝,构造柱和圈梁无震损;承重、自承重的

墙体可偶有细裂缝,填充墙可有裂缝,震前已开裂的墙体可有扩展,均不影响稳定性,对整体的承载能力

可稍有降低;抹灰层等面饰可有裂缝,甚或成片掉落;

b)混凝土楼屋盖构件无震损,在墙体上无错动,预制板板间可有裂缝;砖拱楼屋盖无震损,震前已

有的裂缝无明显扩展;木楼屋盖构件无震损,节点可稍有松动迹象,瓦屋面可有错动下滑,檐瓦掉落;抹

灰层等面饰局部可有裂缝、小片掉落;在釆取应急措施后,不再会有掉落发生;

c)出屋面的非结构构件和饰物,可有裂缝、移位、倾斜等震损现象,在采取应急措施后,不再会有发

生倾倒、跌落的迹象;

d)与房屋相贴的附属建筑和小品的震损,可有伤害被鉴定建筑的现象,但应不危及被鉴定建筑的

安全。

5-2-4丁类安全建筑,震损部位与程度应不超过下述规定。

a)墙体交接处的连接无裂缝,独立砖柱无震损,支承大梁、屋架的墙体无竖向裂缝;承重、自承重的

墙体可有轻微裂缝,偶有个别裂缝较明显,震前已开裂的墙体可有扩展,但均不影响稳定性,对承载能力

整体可稍有降低,个别墙段可有明显下降;构造柱无裂缝,墙柱间偶有微裂缝和施工不良所致震损;抹灰

层等面饰和填充墙震损同丙类安全建筑;

b)混凝土楼屋盖构件无震损,偶有个别构件在墙体上有松动迹象;预制板板间和震前已延伸到墙

顶部的裂缝可见扩展,但不危及建筑整体和局部的安全;砖拱楼屋盖的拱券无裂缝,拱脚无明显位移,拉

杆不松动,震前已有裂缝无明显扩展;木楼屋盖构件不折损,屋架无明显的倾斜,节点可有松动迹象,但

不松脱,樺头樺眼不断裂,瓦屋面可有错动、下滑、部分掉落;天棚装修装饰可有裂缝、下垂、掉落;在采取

应急措施后,不再会有掉落发生;

c)出屋面的非结构构件和饰物,可有裂缝、移位、倾斜,甚或震落,在采取应急措施后,不会再发生

倾倒、跌落;

d)与房屋相贴的附属建筑和小品的震损影响,同丙类安全建筑。

6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6-1一般规定

6-1-1本章适用于现浇及装配式混凝土多层和高层(含超高层)框架(包括填充墙框架)、框架一剪力

墙、剪力墙和筒体结构的房屋的地震现场安全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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