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T 2548-2017 混凝土桥梁结构健康监测系统设计与维护指南

DB13/T 2548-2017 Design and Maintenance Guide for Concrete Bridge Structure Health Monitoring System

河北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3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3/T 2548-2017
标准类型
河北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7-09-06
实施日期
2017-10-06
发布单位/组织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3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91.080.40

P25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13/T2548—2017

混凝土桥梁结构健康监测系统设计

与维护指南

2017-09-06发布2017-10-06实施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3/T2548—2017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高速公路宣大管理处、河北道桥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升、刘春雪、高炜党、裴卿、赵志军、魏伟、刘文军、刘晨敏、王

乾坤、侯满忠、胡世博、胡晓明、李海滨、荆翠兰、郭融冰、李宁、王海涛、孙元、马福强、董垚、

毛国栋、魏春辉、冯贵华。

I

DB13/T2548—2017

混凝土桥梁结构健康监测系统设计与维护指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混凝土桥梁结构健康监测系统的基本规定、系统设计及维护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混凝土桥梁结构运营期间的健康监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

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982建筑与桥梁结构监测技术规范

GB/T22385-2008大坝安全监测系统验收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监测系统

由监测设备组成实现一定监测功能的软件及硬件集成。

3.2

监测设备

监测系统中,传感器、采集仪等硬件的统称。

3.3

传感器

能感受规定的被测量并按照一定的规律转换成可用输出信号的器件或装置,通常由敏感元件和转

换元件组成。

3.4

监测预警值

为保证工程结构安全或质量及周边环境安全,对表征监测对象可能发生异常或危险状态的监测量

所设定的警戒值。

3.5

监测系统稳定性

监测系统经过长期使用以后其工作特性保持正常的性能。

1

DB13/T2548—2017

4基本规定

4.1基本要求

4.1.1监测系统应配备可靠的设备,并运用成熟、可靠的数据处理与分析技术。

4.1.2监测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检定和校准。

4.1.3基准点和测点应牢固可靠、易于识别,并注意保护,严防损坏。基准点距离监测断面较远时,

宜在桥梁的稳定区域埋设新的基准点,并采取保护措施。基准点应定期进行检查校核。

4.1.4监测控制软件应与监测系统同步设计,并应与监测硬件具有较好的适应性。

4.2一般规定

4.2.1监测前应根据监测要求与设计文件明确监测目的,结合工程结构特点、现场及周边环境条件等

因素,制定监测方案。

4.2.2结构监测应设定监测预警值,监测预警值应满足工程设计及被监测对象的控制要求。

4.2.3监测期间,应对监测设施采取保护和维护措施。

4.2.4结构监测应明确其目的和功能,未经监测实施单位许可不可改变测点或损坏传感器、电缆、采

集仪等监测设备。

4.2.5使用期间的监测宜为长期实时监测。

4.2.6使用期间的监测预警应根据结构性能,并结合长期数据积累提出与结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

性相应的限值要求和不同的预警值,预警值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结构设计标准的要求。

4.2.7使用期间监测应定期进行巡视和系统维护。

4.3监测系统、测点及设备要求

4.3.1应根据监测项目及现场情况对结构的整体或局部建立监测系统,并宜设置专用监控室。

4.3.2监测系统应具有完整的传感、调理、采集、传输、存储、数据处理及控制、预警及状态评估功

能。

4.3.3监测系统应按规定的方法或流程进行参数设置和调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监测前,宜对传感器进行初始状态设置或零平衡处理;

b)应对干扰信号进行来源检查,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c)使用期间的监测系统宜继承施工期间监测的数据,并宜进行对比分析与鉴别。

4.3.4监测系统的采样频率应满足监测要求。

4.3.5监测期间,监测结果应与结构分析结果进行适时对比,当监测数据异常时,应及时对监测对象

与监测系统进行核查,当监测值超过预警值应立即报警。

4.3.6测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态及变化趋势,且宜布置在监测参数值的最大位置;

2

DB13/T2548—2017

b)测点的位置、数量宜根据结构类型、设计要求、监测项目及结构分析结果确定;

c)测点的数量和布置范围应有冗余量,重要部位应增加测点;

d)可利用结构的对称性,减少测点布置数量;

e)宜便于监测设备的安装、测读、维护和替代;

f)不应妨碍监测对象的施工和正常使用;

g)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基础上,宜缩短信号的传输距离。

4.3.7监测设备应符合下列基本规定:

a)监测设备的选择应符合监测期、监测项目与方法及系统功能的要求,并具有稳定性、耐久性、

兼容性和可扩展性;

b)测得信号的信噪比应符合实际工程分析需求;

c)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校准;

d)应根据监测方法和监测功能的要求选择安装方式,安装方式应牢固,安装工艺及耐久性应符

合监测期内的使用要求;

e)安装完成后应及时现场标识并绘制监测设备布置图,存档备查。

4.3.8监测传感器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3.7条基本要求以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a)传感器的选型应根据监测对象、监测项目和监测方法的要求,遵循“技术先进、性能稳定、

兼顾性价比”的原则;

b)宜采用具有补偿功能的传感器;

c)传感器应符合监测系统对灵敏度、通频带、动态范围、量程、线性度、稳定性、供电方式及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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