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1347-2023 工业企业碳效综合评估与分级赋码规范

DB33/T 1347-2023 Carbon efficiency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and grading coding specification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s

浙江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1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3/T 1347-2023
标准类型
浙江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3-12-15
实施日期
2024-01-15
发布单位/组织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1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20.10

CCSZ04

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1347—2023

工业企业碳效综合评估与分级赋码规范

Specificationforcomprehensiveassessmentandgradedcodingof

industrialenterprises'carbonefficiency

2023-12-15发布2024-01-15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3/T1347—202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浙江省统计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浙江省价格研究所)、浙江省经济信息发展有限公司、浙

江省标准化研究院、湖州市统计局、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湖州供电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蒋明、魏丹青、黄炜、王希莉、王诚、肖相泽、张天佑、邬梦晓俊、吴海泽、

俞明东、郦依洒、叶津宏、王逸伦、孟一丁、沈岸云、高春、卢峰。

I

DB33/T1347—2023

工业企业碳效综合评估与分级赋码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碳效综合评估与分级赋码规范的基本要求、评估内容、碳效综合评估、碳效

水平分级、碳效赋码、碳效应用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碳效综合评估、碳效赋码与碳效应用,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可参照

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标准。

GB/T2589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T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32150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

3术语和定义

GB/T2589和GB/T3215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industrialenterprisesabovedesignatedsize

依法成立的,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从事工业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经济上实行独立

核算,自负盈亏,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且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隶属于GB/T4754—2017中B.采矿业、

C.制造业、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的组织。

注:下文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简称“规上工业企业”。

3.2

碳效carbonefficiency

即碳强度,规上工业企业生产(创造)的单位增加值所排放的二氧化碳。

3.3

碳效综合评估carbonefficiencyassessment

对规上工业企业进行企业碳效水平的估量、综合评价和测算。

3.4

碳效分级carbonefficiencygrading

通过规上工业企业的碳效与规上工业企业平均碳效、企业所属工业行业平均碳效的分类对比,对该

企业进行等级区分。

3.5

碳效赋码carbonefficiencycoding

按照规上工业企业碳效分级结果,赋予相应的碳效码标识。

1

DB33/T1347—2023

4基本要求

4.1全面性

连续两年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规上工业企业库中,并正常生产经营的规上工业企业均应进行碳效综

合评估、分级与赋码。

4.2可信性

评估与分级的原始数据应采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数据。

4.3公正性

评估与分级应保持公开、公正、公平。

5评估内容

5.1评估流程

碳效综合评估应按照图1所示过程,通过确定范围、数据准备、开展评估、释疑修正和结果公布5

个步骤实施。

图1评估过程示意图

5.2确定范围

5.2.1行政区域边界

规上工业企业碳效综合评估应为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超出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的规上工业企业

碳效不计入评估范围。

5.2.2评估对象

连续两年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规上工业企业库并正常生产经营的规上工业企业。

5.2.3评估周期

每自然年一次。

5.2.4评估边界

应符合GB/T2589中所规定的,以企业法人或视同法人为评估边界,涉及直接生产系统、辅助生产

系统及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附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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