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2年12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深圳市社会福利协会。
- 起草人:
- 钟汉、唐玉宏、罗思颖、马恕凤、苟智双、钟宇、赵兵伟、李丽丽、高扬、张伟、于琴琴、杨小惠。
- 出版信息:
- 页数:2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
CCSA12
DB4403
深圳市地方标准
DB4403/T292—2022
养老服务专员工作服务规范
Theworkservicespecificationforelderlyserviceworker
2022-12-20发布2023-01-01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4403/T292—2022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要求............................................................................1
5人员要求............................................................................3
6工作点要求..........................................................................3
7服务内容............................................................................5
8服务流程与方法......................................................................7
9服务要求............................................................................8
10服务保障...........................................................................9
附录A(规范性)养老服务专员设点配员申请表...........................................11
附录B(资料性)服务对象信息登记与需求调查表.........................................13
参考文献..............................................................................19
I
DB4403/T292—20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深圳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深圳市社会福利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钟汉、唐玉宏、罗思颖、马恕凤、苟智双、钟宇、赵兵伟、李丽丽、高扬、张
伟、于琴琴、杨小惠。
II
DB4403/T292—2022
养老服务专员工作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养老服务专员工作的基本要求、人员要求、工作点要求、服务内容、服务流程与方法、
服务要求和服务保障。
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养老服务专员开展服务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MZ/T064老年社会工作服务指南
MZ/T071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指南
MZ/T094社会工作方法个案工作
MZ/T095社会工作方法小组工作
DB44/T2231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定规范
DB4403/T212老年社会工作服务指南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养老服务专员elderlyserviceworker
根据服务对象基本情况,运用专业方法,链接政府、社会提供的养老服务资源,为老年人提供信息
登记、需求调查、巡查访视、政策宣传、咨询服务等服务的工作人员。
3.2
工作点workplace
养老服务专员(3.1)开展服务工作的主要场所,同时也是具备特定服务功能的协调运转单位。
注:按功能层级分为街道工作点、社区工作点、机构工作点三种类型。
3.3
服务网络servicenetwork
由街道工作点、社区工作点、机构工作点构成,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有机整体。
3.4
功能节点functionalnode
在服务网络中既相互联系又呈现出功能差异的具体工作点。
4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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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设立目标
设立养老服务专员的主要目标,内容包括:
——促进养老服务供需信息精准有效对接,打通养老服务供需对接“最后100米”,推动养老服
务资源优化配置;
——为群众提供养老政策咨询、办事指南、服务推介等服务;
——为有需求的老年人链接服务资源,形成养老服务建议清单;
——引导社会对养老服务的合理预期,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4.2设立原则
养老服务专员设立应坚持以人为本、需求导向、均衡布点、精准匹配、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
原则,打造专业化队伍、供给便捷化服务、满足多样化需求,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养
老服务共同体。
4.3配置方式
4.3.1养老服务专员与常住老年人的配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00。
4.3.2养老服务专员包括专职养老服务专员和兼职养老服务专员两种类型。
4.3.3专职养老服务专员按以下要求配置:
——由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专职配置;
——采购供应方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
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业务范围有“养老服务”或“社会工作服务”字样;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条件和能力;
管理规范,财务会计制度健全;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未被列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黑名单,未有行政处
罚、违法犯罪记录。
4.3.4购买服务的经费标准和采购流程可参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岗位服务的经费标准和流程执行。
4.3.5兼职养老服务专员由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整合现有的社区工作力量或养老服务工作力量,
以“动员-申请-审核-备案”的方式配置,具体流程见本文件6.3.3。
注1:社区工作力量包括: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
注2:养老服务工作力量包括:长者服务中心、长者服务站、长者服务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老年人
托养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养老服务机构。
4.4优化整合
4.4.1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在推动养老服务专员布点配员工作时应注重优化整合,增强融合意识,
综合利用好现有的服务设施和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正确处理好养老服务专员与其他服务力量之间
的关系,加强协调联动,使服务对象切实受益。
4.4.2注重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布点配员工作。充分发挥物业服务企业常驻社区、贴近居民、响应
快速等优势,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应积极推动、宣传引导、提供支持。
4.4.3正确处理与其他服务力量之间的关系。明确街道“双百社工”、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社会工作服
务项目中的养老服务社工应提供养老服务专员服务,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应按照本规范规定的方式
和流程让街道“双百社工”、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社会工作服务项目中的养老服务社工分别担任街道工作
点、社区工作点的养老服务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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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员要求
5.1基本条件
5.1.1专职养老服务专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具有社会工作师、健康管理师、心理咨询师、老年人能力评估师、养老护理员等养老服务或
社会工作领域相关职业资质;
——掌握提供服务所需要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
5.1.2兼职养老服务专员宜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具有社会工作师、健康管理师、心理咨询师、老年人能力评估师、养老护理员等养老服务或
社会工作领域相关职业资质;
——掌握提供服务所需要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
5.1.3养老服务专员不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受过刑事处罚,或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罚的;
——因吸毒、赌博、斗殴等行为受到过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的;
——参加邪教组织、从事非法宗教活动、组织封建迷信活动的;
——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2实践能力
5.2.1养老服务专员首次上岗应接受岗前培训,并通过评价考核。
5.2.2养老服务专员应了解服务对象的特点和需求,具有养老服务相关工作经验。
5.2.3养老服务专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协调能力、组织能力、策划能力等。
5.2.4养老服务专员应掌握工作各阶段的特点及任务,及时有效处理活动中产生的问题。
5.3职业道德
5.3.1养老服务专员应认同并践行养老服务价值观,遵守养老服务专业伦理要求。
5.3.2养老服务专员应对服务对象秉承尊重、接纳、个别化、保密和不批判的工作原则。
5.3.3养老服务专员不应对服务对象抱有偏见和歧视。
5.3.4养老服务专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耐心、细致、热情,不应搪塞、敷衍、推诿。
5.3.5养老服务专员介绍养老服务资源时,应做到客观、公正,不应违背服务对象意愿,不应因人情、
利益关系进行选择性推介。
6工作点要求
6.1概述
6.1.1工作点既是养老服务专员工作服务的主要场所,又是养老服务专员服务网络中的功能节点。
6.1.2工作点建设应考虑辖区常住老年人分布情况、服务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实现均衡布点,方
便老年人快捷通达。
6.1.3工作点应配置有必要的桌椅、茶水、电话、电脑等工作用品,具备互联网办公条件。
6.1.4通过工作点的设置与运营,打造“街道-社区-机构”三级联动的养老服务专员服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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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工作点:按照养老服务专员人数最低不少于1人的标准全面覆盖;
——社区工作点:按照养老服务专员与常住老年人的配置比例梯次覆盖;
——机构工作点:按照长者服务中心等养老服务工作机构的建设情况跟进覆盖。
6.2服务网络
6.2.1街道工作点是养老服务专员服务网络中的行政型功能节点,履行下列职能:
——负责统筹、协调、指导辖区内社区工作点和机构工作点工作开展;
——受理辖区内社区工作点和机构工作点投诉和意见反馈;
——为辖区内社区工作点和机构工作点提供行政性、教育性、支持性工作支撑;
——设置并运营养老服务专员热线;
——其他相关职能。
6.2.2社区工作点是养老服务专员服务网络中直接面向群众提供服务的服务型功能节点,履行下列职
能:
——面向群众提供第7章中的服务内容;
——落实街道工作点的工作安排和指导意见;
——结合实际工作,制作本社区的养老服务项目手册;
——其他相关职能。
6.2.3机构工作点是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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