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6/T 017-2018 儿童福利督导管理与服务规范
DB3306/T 017-2018 Children's welfare supervision, management, and service specification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8年09月
研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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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页数:2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99
A12
DB3306
浙江省绍兴市地方标准
DB3306/T017—2018
儿童福利督导管理与服务规范
2018-09-18发布2018-10-18实施
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306/T017—2018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绍兴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绍兴市儿童福利指导中心、绍兴市标准化研究院、绍兴市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海英、凌芳、周国强、丁国春、顾莉莉、顾春燕、谭素文、孙一栋、李
博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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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前言...............................................................................I
1范围..............................................................................1
2术语与定义........................................................................1
3服务对象..........................................................................1
4管理要求..........................................................................2
5福利服务..........................................................................4
6督导服务..........................................................................8
7考核评价.........................................................................10
附录A(资料性附录)入户评估表.....................................................12
附录B(资料性附录)儿童福利督导与管理考评表.......................................13
参考文献.........................................................................19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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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福利督导管理与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儿童福利督导服务的术语与定义、服务对象、管理要求、福利服务、督导服务和考核
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绍兴市辖区内儿童福利督导工作的管理和服务。
2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督导管理与服务
为保障和维护服务对象权益而进行的持续的监督、指导、管理和服务。
2.2儿童福利督导员
从事儿童福利督导管理与服务的工作人员。
3服务对象
3.1孤儿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孤儿根据养育状况分为机构养育孤儿和社会
散居孤儿。
注:年满18周岁但尚在学校就学的成年孤儿参照执行。
3.2困境儿童
未满18周岁,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未成年人,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
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未成年人,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
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未成年人,主要分为: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因死亡、失踪、服刑(强制戒毒)、重残或长期患重病等情形无法履
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服刑(强制戒毒)、重残或
长期患重病,以及再婚等情形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父母一方失踪,另一
方服刑(强制戒毒)、重残或长期患重病的未成年人;父母一方服刑(强制戒毒),另一方重
残或长期患重病的未成年人;父母一方重残、一方长期患重病的未成年人;
——重残儿童:持有一、二级二代残疾证的未成年人;
——精残儿童:低保、低保边缘户的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病未成年人;
——重病儿童:患有严重先天性心脏病、中晚期恶性肿瘤、艾滋病等重大疾病的未成年人(患病一
年以上);
——罕见病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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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农村留守儿童
父母双方均离开所在县域范围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因死亡、失踪(2年以上)、服刑
(1年以上,含强制戒毒等)、重残(一、二级残疾)、长期患重病(1年以上)等原因无监护能力或者
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本人留在户籍地(或常住所在地)的16周岁及以下农村户籍未成年人。
3.4流浪儿童
年龄在18周岁以下,脱离家庭或离开监护人流落社会连续超过24小时,失去基本生存保障而陷入困
境的未成年人。
3.5其他困境儿童
包括重残、低保或低保边缘户家庭的三、四级精残儿童以外的其他残疾儿童、贫困低保家庭的儿童、
突发困难儿童、在绍事实无人抚养的外来儿童等其他存在困境需要关爱帮扶的儿童。
4管理要求
4.1组织建设
4.1.1构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基层儿童福利督导管理与服务体系。
4.1.2建立市、县(市、区)级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指导本辖区及下级儿童福利督导工作。
4.1.3乡镇(街道)建立儿童福利工作站。
4.1.4建立市、县(市、区)级儿童福利机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提供儿童福利服务。
4.2队伍建设
4.2.1儿童福利工作站应配置1-2名儿童福利工作人员。
4.2.2村(社区)应设立不少于1名专(兼)职儿童福利督导员。
4.2.3儿童福利机构内应配置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医护、康复和特教等人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建
立专业技术档案,定期参加教育培训。
4.3职责要求
4.3.1市、县(市、区)级儿童福利指导中心
各级儿童福利指导中心主要职责包括:
——做好孤儿养育状况定期巡查和监督评估工作;
——承办辖区内儿童福利工作的组织管理、专业指导、教育培训等具体工作,并监督、指导、考核
下级儿童福利工作;
——做好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的相关工作,指导辖区内孤儿、困境儿童与其
监护人签订协议,维护儿童权益;
——落实辖区内儿童福利保障政策,提供政策咨询,并做好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
保障的相关工作;
——建立辖区内孤儿、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纸质或电子档案,及时更新信息系统;
4.3.2乡镇(街道)级儿童福利工作站
乡镇(街道)级儿童福利工作站职责包括:
——负责辖区内儿童福利督导管理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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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辖区内儿童福利保障政策,提供政策咨询;
——建立辖区孤儿和困境儿童档案,做好儿童信息系统更新上报;
——指导辖区内督导员加强孤儿、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发现、报告和应急救助,维护儿童权益;
——指导与辖区内孤儿、困境儿童监护人签订协议,加强监督评估;
——鼓励和引导社会关爱、联动帮扶辖区内孤儿、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落实儿童福利服务内
容和范围;
——至少每半年对辖区内服务对象探访巡查一次,覆盖面达到100%。
4.3.3村(社区)级儿童福利督导员
4.3.3.1岗位设置条件包括:
——热爱儿童福利事业,有爱心、责任心和奉献精神,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具备良好职业道
德,无违纪处分及违法记录,有管理和协调能力;
——高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熟悉辖区内儿童基本情况,能胜任岗位要求;
——凡担任儿童福利督导员的,要求接受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由村两委委员或社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大学生村官、专业社会工作者等专(兼)职。
4.3.3.2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宣传落实辖区内孤儿、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的保障和关爱保护政策;
——协助调节辖区内孤儿、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纠纷;
——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维护辖区内孤儿、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权益,防止虐待和欺侮儿
童行为发生;
——了解本辖区内孤儿、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等基本情况,并登记建册、汇总上报;
——协助本辖区内孤儿、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提出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和签订监护协
议,指导和监督监护人合理使用资金;
——负责本辖区孤儿、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寄养儿童养育状况的督察工作,定期与孤儿、
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的就读学校沟通联系,了解其生活状况、学习情况与实际困难,并做
好督导记录;
——对监护人进行分类指导,在育儿、康复、学习、就业等方面提出针对性建议,必要时参加家庭
会议,共同研究商讨养育方法;
——每半年对辖区内孤儿、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以及本辖区家庭寄养儿童的养育、治疗、教育、
康复等各方面进行至少一次综合性评估,形成督导报告。
4.3.4各级儿童福利机构
各级儿童福利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全市儿童福利事业持续发展;
——接收辖区内由民政部门审批入院的孤、弃婴(幼)儿童;
——按需提供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社区支持等一体化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配合开展国内外收养登记工作;
——根据《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家庭寄养工作。
4.3.5各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各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按要求完成流浪未成年人接收工作;
——进行必要的教育矫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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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站内突发急病的,应及时送医院救治;
——帮助联系其亲属或监护人;
——通知监护人领回或护送其返乡。
5福利服务
5.1儿童福利机构
5.1.1养育
5.1.1.1生活区域设置合理,按照儿童年龄、性别、病残等特点和需求分区居住,保持日常生活环境
的整洁和安全。
5.1.1.2科学安排儿童一日生活作息,动静交替,培养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
5.1.1.3提供日常生活照料服务,保证儿童衣物整洁、身无异味,衣物和被褥应根据天气季节变化及
时增减或更换。
5.1.1.4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应加强巡视、关注和照料,采取特殊护理、训练或相应的预防措施。
5.1.1.5膳食应营养科学、均衡,配餐合理,根据儿童年龄段和残病特殊需求提供足够能量及营养素,
防止发生营养不良性疾病。
5.1.1.6做好值班记录和其他需要交接的事项记录。
5.1.2医疗
5.1.2.1根据儿童的不同需要实行分类保健、护理,做好预防投药、预防接种、医疗救治、隔离防护
等工作,通过有效措施防止传染病发生和流行。
5.1.2.2定期检测儿童生长发育情况,建立儿童的医疗健康档案并妥善保存。
5.1.2.3建立每日医疗巡诊制度,及时发现患病儿童,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发现残疾儿童,积极进
行早期干预。
5.1.2.4提出膳食营养指导,满足儿童生长发育需要,改善病患儿童体质。
5.1.3康复
5.1.3.1遵循早发现、早诊断、早康复的原则,减少因残疾导致的功能影响。
5.1.3.2定期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康复计划,建立康复档案。
5.1.3.3开展对残障儿童的综合康复训练,根据个案需求配置辅助器具。
5.1.3.4树立综合康复理念,开展心理疏导,通过多种渠道和方法实现全面、均衡、健康的发展目标。
5.1.3.5倡导康复融于生活的模式,将生活内容与康复训练有机结合,提高残障儿童生活自理能力和
生活质量。
5.1.3.6开展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指导,宜建立寄养康复服务站点,确保康复训练、特殊教育覆盖到寄
养儿童。
5.1.4教育
5.1.4.1保护儿童受教育权益,开展早期教育、学龄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技能教育以及德育和心
理健康教育等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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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2积极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注重儿童综合素质培养,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5.1.4.3重视特殊儿童教育,合理科学设置课程,宜运用教学方法和手段,提高特殊儿童的社会适应
能力。
5.1.4.4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探索融合教育,应让残障儿童接受正规的义务教育和特殊教育,保
障儿童接送安全,做好家校联系等工作。
5.1.5安置
5.1.5.1安置政策
5.1.5.1.1加大依法收养宣传力度,规范收养流程和制度,建立家庭评估机制,依法开展国内收养。
5.1.5.1.2坚持“儿童利益优先”原则,拓展涉外送养渠道,依法开展涉外收养。
5.1.5.1.3寻求、链接、利用社会资源,为大龄孤儿提供专业技能培训,指导进行职业规划,搭建就
业平台。
5.1.5.2安置评估
对各级儿童福利的安置评估开展督导管理,主要包括:
——组织专业人员,对正式收留入院的儿童,在入院后2个月内进行安置评估;
——依据综合评估的结果科学选择家庭寄养、国内外送养、院内集中养育、机构托养等安置方式;
——根据儿童成长变化,需调整安置方式的,重新进行评估和选择;
——每半年进行一次回访,保留回访记录;
5.1.5.3安置方式
5.1.5.3.1寄养
根据《家庭寄养管理办法》要求,对寄养工作开展督导服务,主要包括:
——开展综合性评估,符合家庭寄养条件的,选择符合条件的爱心家庭安排寄养;
——严格审核和筛选寄养家庭,每半年组织对寄养家庭进行培训、巡查、评估、指导和监督等,确
保寄养质量,防止发生侵害寄养儿童权益的行为;
——为寄养儿童建立成长档案,及时掌握寄养儿童成长状况;
——每半年对寄养儿童进行评估,对适合转入长期送养的儿童,安排送养;不适合送养的儿童,安
排专业矫治和康复。
5.1.5.3.2送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要求开展送养工作,主要包括:
——在市级及以上报纸上刊登弃婴(儿童)寻亲公告;
——对适合家庭收养的儿童,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在其入院后适时安排送养,并依法办理相关送养手
续;
——委托儿童福利机构代为抚养的儿童,监护人有送养意愿的,协助提供相关资料;
——收养登记后,及时关注被收养人的落户等合法权益。
5.2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5.2.1基本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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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1提供未成年人生长发育需要的安全、卫生、营养的饮食,根据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患病
未成年人和少数民族未成年人的特殊饮食需要安排膳食,实行分餐制。
5.2.1.2根据性别、年龄、身心状况安排受助未成年人分别居住,单人单床,女性受助未成年人应由
女性工作人员服务和管理。
5.2.1.3与定点医院协商救治工作程序,配备相应的医疗设备及药品,定期组织受助未成年人体检,
定期巡诊,及时掌握未成年人健康状况,建立受助未成年人健康档案。
5.2.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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