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3/T 2234-2021 消防物联网感知系统建设管理规范
DB43/T 2234-2021 Fire IoT perception system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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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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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ICS13.220.01
CCSP16
43
湖南省地方标准
DB43/T2234—2021
消防物联网感知系统建设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fortheconstructionandmanagement
ofthefire-fightingInternetofThingsperceptionsystem
2021-12-07发布2022-02-07实施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43/T2234—2021
目次
前言························································································································Ⅲ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总体要求···············································································································4
5感知设备要求·········································································································5
6传输要求·············································································································10
7信息管理应用平台建设···························································································11
附录A(规范性)系统业务架构图··············································································14
附录B(资料性)系统非功能性要求···········································································15
附录C(资料性)数据项参考···················································································16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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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DB43/T2234—2021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湖南网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消防
救援总队,长沙市消防救援支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廖奇、林志、肖哲鹏、陈生林、郑兴华、廖逸翔、廖剑辉、朱立智、刘振、谭
明、欧阳勃昌、易海兵、屈园、郑翠清、彭真、温国坤、李文才、向峰。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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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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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物联网感知系统建设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消防物联网感知系统终端设置、传输设计以及信息管理应用平台建设要求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消防物联网感知系统建设的设计、建设、管理和验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5135.2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21部分:末端试水装置》
GB13495《消防安全标志》
GB14287《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GB16806《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GB17945《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25201《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25506《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26875.1《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1部分:信息传输装置》
GB/T26875.3《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3部分:报警传输网络通信协议》
GB26875.8《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8部分:监控中心对外数据交换协议》
GB/T28181《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B28184《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GB/T30269.701《信息技术传感器网络第701部分:传感器接口:信号接口》
GB/T31866—2015《物联网标识体系物品编码Ecode》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6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43《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50440《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GB50444《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査规范》
GB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1309—2018《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A/T1127《安全防范视频监控摄像机通用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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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消防物联网感知系统internetofthings(IoT)systemoffireprotectionfacilities;FIoT
利用物联网技术,通过信息感知设备对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进行采集、传输、
交换、汇聚和处理的系统。
3.2
感知设备perceptiondevice
集成传感器件获取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如压力、水位、流量、音视频、位置)和消防安全管理
信息的装置。分为需配接信息传输装置的一般型和具有信息传输功能的集成型两种类型。
3.3
信息传输装置informationtransmissiondevice
用于接收联网用户及其消防设施的主要信息和感知设备采集的信息,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发送信
息,将数据汇聚到信息管理应用平台,并能对物理实体发出物联监测信息的设备。
3.4
信息管理应用平台informationmanagementapplicationplatform
汇聚联网单位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处理、存储、传输、交换、
管理和分析的系统。
3.5
物联监测monitoringandtestofFIoT
采用物联网的技术,依据相关标准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测试性的检查、检测、监视和对人的不安
全行为进行识别、分析,并将数据上传的行为。
3.6
物联巡查patrolofFIoT
采用物联网技术对消防设施各巡查点进行巡视的行为。
3.7
手持终端handheldterminalsofFIoT;
以智能化检测消防设施、自动采集检测数据为基础,利用物联网技术,实现消防设施数据的移动采
集,具有定位、信息上传功能的手持移动物联监测装置。
3.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监测装置informationmonitoringdeviceofautomaticfirealarmsystem
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作状态、消防联动控制器运行状态以及系统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进行监测的
设备。
3.9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信息监测装置informationmonitoringdeviceoffireprotectionwater
supplyandhydrantsystems
用于采集、交换消防水源和消火栓系统中水位、流量、水压等信息的物联监测设备统称,包括消防
泵信息监测装置、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液位监测装置、消火栓系统水压监测装置等。
3.10
消防泵信息监测装置informationmonitoringdeviceoffirepump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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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实时获取消防水泵的启/停、手/自动、电源和故障的状态信息,并能通过网络进行数据传输的
物联监测装置。
3.11
消火栓信息监测装置informationmonitoringdeviceoffirehydrant
能够与消防物联网平台利用有线或无线信号进行通讯,具有水压、位置等监测功能,并能在电池电
压等异常情况下自动报警的设备。
3.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监测装置informationmonitoringdeviceofsprinklersystems
用于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水压、流量、水位等信息进行物联监测的装备,包括管网压力监测装置、
末端试水监测装置等。
3.13
气体灭火系统监测装置monitoringdeviceforgasfireextinguishingsystem
用于监测气体灭火系统压力、气密性、喷放、重量等状态信息的设备。
3.14
防排烟系统信息监测装置smokemanagementsysteminformationmonitoringdevice
用于采集、交换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中风压、风速和阀门启闭状态信息的物联监测设
备的统称,包括压差监测装置、风速监测装置、阀门启闭状态监测装置等。
3.15
防排烟风机信息监测装置smokecontrolandexhaustfaninformationmonitoringdevice
实时获取防排烟风机的启/停、手/自动、电源和故障的状态信息,并能通过网络进行数据传输的物
联监测设备。
3.16
视频监控装置videocollector
对视频图像进行采集、压缩、传输等的设备。它是多媒体信息数据采集的一种形式。
3.17
消防智能分析装置firefightingintelligentanalyzer
对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状态以及人的行为等进行监测分析的系统。
3.18
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装置independentfiredetectionalarm
在被保护区域火灾探测参数达到预定值的情况下,能发出声、光火灾报警信号,并具备报警信息、
故障及欠压等异常数据远程上报的自动报警设备。
3.19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combustiblegasdetectionalarm
在被保护区域可燃气体探测参数达到预定值的情况下,能发出声、光火灾报警信号,并具备报警信
息、故障及欠压等异常数据远程上报的自动报警设备。
3.20
电气火灾监控装置electricalfiremonitoringdevice
能够实时获取电气线路或设备电路温度、电流、电压、剩余电流的状态信息,具备声光报警功能,
对非正常的电路状态进行报警或断电操作,并能通过网络独立发送探测数据、反应异常数据的物联监测
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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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总体要求
4.1一般规定
4.1.1消防物联网感知系统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a)采用的组件、设备、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认证
书;
b)工程施工及运行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
c)不降低原有消防设施的技术性能指标;
d)不影响原有消防设施的功能;
e)不降低原有消防设施的可靠性。
4.1.2消防物联网感知系统应安全、可靠,符合有关标准。
4.1.3消防物联网感知系统应能对采集上传的原数据,进行数据挖掘、分析、融合、共享。
4.2设置范围
接入消防物联网感知系统的单位应将本单位设有的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
排烟系统、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以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
统等灭火系统接入消防物联网感知系统,其他消防设施宜接入消防物联网感知系统。
4.3系统设计
4.3.1消防物联网感知系统应采用层次化设计,系统架构图见附录A,自下而上由设备层、感知层、
传输层、平台层、应用层构成。
4.3.2设备层包含各类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器材以及摄像机等。
4.3.3感知层对物的状态和人的行为进行监测分析,其中消防设施的数据采集可采用传感器、电子标
签、视频采集等多种方式,人的行为监测分析可采用智能分析装置等进行。消防设施数据宜按不同的类
别分别采集,并汇总到信息传输装置或信息管理应用平台。
4.3.4传输层包括传输网络、传输协议和传输安全。传输网络可采用有线网络或者无线网络。网络数
据的传输应具有较高的传输效率及响应速度,并应有身份认证、数据安全加密等方法保证数据传输安全。
4.3.5平台层主要实现数据汇聚、存储、处理、分发的功能,并预留应用程序访问、数据访问接口或
协议,能够与其他的应用系统对接。
4.3.6应用层主要实现对数据处理结果的应用,应根据服务对象不同,可选用不同的应用平台和提供
不同的功能、权限。
4.4性能要求
4.4.1消防物联网感知系统应具有用户信息联网、消防设施信息监测管理、数据交换等功能,符合GB
50440和GB26875系列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应支持业务功能扩展。系统的非功能性要求见附录B。
4.4.2消防物联网感知系统的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a)从信息传输装置等获取火灾报警信息到管理平台接收显示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10s;
b)从信息传输装置或信息监测装置获取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手动、自动状态信息,压力传感器、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可燃气体探测等异常信息到管理平台接受显示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20s;
c)信息管理应用平台应能同时接收和处理不少于3个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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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信息管理应用平台向119接处警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转发经确认后的火灾报警信息的时间不
应大于3s;
e)信息传输装置或信息监测装置与管理平台之间的通信巡检周期不应大于30min;
f)采用电池独立供电的无线探测装置数据上传周期、装置与物联网管理平台之间的通信巡检周期
不应大于24h;火灾报警信息到物联网管理平台接收显示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10s,故障报
警信息上传物联网管理平台的时间不应大于1min;
g)采集的信息记录应备份,其保存周期不应小于1年,音频和视频文件的保存周期不应少于6
个月;
h)系统应具有统一的时钟管理,误差不应大于5s。
4.4.3消防物联网感知系统信息管理应用平台收到火灾报警、屏蔽、故障、违法违规行为告警等信息
后,应能分析判断火警、屏蔽、故障、违法违规行为的等级,并根据报警等级选择适合的方式实时将信
息推送给联网单位消控室值班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维保人员。
4.4.4消防物联网系统应对物联监测的点位异常状态进行实时报警。当通信网络异常时,消防物联网
感知系统应能记录并存储报警信息,并在通信恢复后第一时间补报。
4.4.5物联巡查应对消防设施的属性、位置、状态和人员的活动通过电子化方式进行记录。
4.5安全要求
4.5.1消防物联网感知系统网络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a)各类装置接入系统时,应保证网络连接安全,传输数据完整;
b)对系统的访问应有身份认证和授权。
4.5.2消防物联网感知系统应用安全符合下列要求:
a)消防物联网感知系统的物品编码应符合GB/T31866的有关规定;
b)数据库应具有热备份功能,必要时数据库应进行异地备份;
c)应提供健全的用户权限体系,应有系统运行和操作日志管理功能;
d)除感知设备外,消防物联网感知系统电源应按所在建筑物的最高等级配置,且不应低于二级负
荷,并应保证不间断供电。
5感知设备要求
5.1一般规定
5.1.1消防物联网感知系统感知设备主要用于采集物的状态和人的行为等信息,其选用和设置应根据
使用功能、应用场所、火灾危险性、现场联网条件等因素确定。
5.1.2感知设备类型不限于某种具体形态,而应以需要采集的数据需求为准;感知设备采集消防设施
相关数据应优先利用原有消防设施已有的感知信息。
5.1.3感知设备采集数据应具备准确性、稳定性和实时性,并与信息管理应用平台相连通,具备数据
实时上传功能,支持从信息管理应用平台发起的实时数据请求;支持动态更新、局部快速更新、动态功
能扩展,并应确保每日24h的服务可用性;应提供基于HTTP、HTTPS等数据访问接口,其接口协议应
符合相关规定。
5.1.4感知设备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满足目标物的位置、工作状态、动作状态、压力、电压、电流、温度、剩余电流等信息监测
的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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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可通过集成传感模块、数模转换模块、数据通信传输模块等信息采集处理功能模块,构成一体
化的信息采集感知设备,并宜支持远程参数配置;
c)单个感知设备可具备一种或多种消防设施、人的一种或多种行为监测功能,但每项监测功能
均应能满足监测要求;
d)采样频率应不低于1次/min,除采用电池供电的探测装置外,数据传输频率应不低于2次/h;
e)采集数据的误差不应大于满量程的0.5%;
f)工作环境温度、湿度应满足所处环境和系统的设计要求;
g)应具备零基准点校正功能和电池电量、故障情况远程监测报警功能;
h)爆炸性、腐蚀性等特殊环境应用的感知设备及组件等应满足有关防爆、耐腐蚀要求。
5.1.5感知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并符合下列规定:
a)巡回检查:仪表显示情况,仪表示值有无异常;环境温度、湿度、清洁状况;仪表和工艺接
口、导压管和阀门之间有无泄漏、腐蚀;
b)设备检查:检查仪表使用质量,达到准确、灵敏,指示误差、静压误差符合要求,零位正确;
仪表零部件完整无缺,无严重锈垢、损坏,铭牌清晰无误,紧固件不得松动,接插件接触良好,
端子接线牢固;
c)定期维护:定期检查零点,定期进行校验;传感器宜每年进行1次校准;定期进行排污、排
凝、放空;定期对易堵介质的导压管进行吹扫。对易污染、易腐蚀生锈的设备、管道、阀门宜
定期清洁、除锈、注润滑剂;
d)以蓄电池作为后备电源的感知设备,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对蓄电池进行维护;
e)使用周期或者超过产品说明书标识寿命的易损件,以及经检查测试已不能正常使用的设备应
及时更换。
5.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监测装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监测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能接受系统发出的火灾信号并启动火灾警报装置,可以指示着火部位和记录有关信息;
b)应能通过自动消防灭火控制装置启动自动灭火设施和消防联动控制器;
c)应能自动监视系统的运行情况并能发出声光报警。
5.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监测装置
5.3.1消防给水系统信息监测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能监测消防泵工作状态、管网压力、流量开关动作信息和水池、水箱液位信息;
b)应支持有线或无线传输,采用无线通信传输方式时在确保信息传输稳定的条件下可在信息采集点
处就近设置,采用有线通讯传输方式时宜分别设置在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
c)高位消防水箱、转输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池内应设置水位感知设备;
d)消防水泵的进水总管、出水总管上应设置压力感知设备;
e)消防给水管道上设置的压力传感器应在系统管道上接出支管或利用原有压力表的连接支管,
支管的长度不宜大于500mm,并应在压力传感器前设置检修的阀门;
f)消防给水管道的开口或支管的管道连接宜采用沟槽连接件(卡箍)连接,其支管的管径宜尽可
能与消防给水管道的管径接近;
g)防护等级应达到IP68。
5.3.2消防泵信息监测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宜就近在消防水泵的位置设置,不同的消防水泵可以合用信息监测装置,可与消防给水系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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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装置结合设置;
b)应能监测消防水泵是否处于自动状态,当消防水泵处于手动状态时,消防泵信息监测装置监
测和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应发出预警信息。
5.3.3消火栓信息监测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试验消火栓处应设置压力感知设备,其他消防给水各分区最不利处的消火栓宜设压力感知设备;
b)应采集消火栓位置、供水压力等信息,应能够在消火栓拆除、损坏情况下自动报警并上报信息;
c)应支持物联网传输方式,采用低功耗设计。
5.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监测装置
5.4.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监测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能采集消防泵工作状态和故障信息,以及水流指示器、信号阀、报警阀、压力开关的工作状
态和动作状态;
b)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置压力感知设备。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宜设压力感知
设备或预留手持终端的接口。
5.4.2安装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末端试水处的信息监测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兼具末端试水功能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21部分:末端试水装置》
GB5135.21的规定;
b)当试验排水时,末端试水处水系统信息装置采集的压力数据应在10s内准确识别,在30s内
上传;
c)应支持物联网传输方式,采用低功耗设计;
d)防护等级应达到IP68。
5.5防排烟系统监测装置
防排烟系统监测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设置防排烟系统信息监测装置和消防风机信息监测装置,采集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
防排烟风机防火阀、常闭送风口、排烟阀(口)、电动排烟窗、电动挡烟垂壁的正常工作状态
和动作状态;
b)防排烟系统可采用手持终端对加压送风口和防火分区内排烟口的风量进行检测。
5.6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5.6.1消防物联网感知系统应对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进行物联监测。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a)宜采用物联网传输方式,能够独立发送探测数据,并应支持有线或无线传输方式;
b)具有实时监测剩余电流、电压、电流、线缆温度等电气安全参数,并具备短路、过载、漏电、
温度异常、电弧故障等超限报警远程上报功能,并区分漏电、短路、过电流、电压不稳、环
境温度与线缆温度过高等报警类型及数值;
c)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和报警标准;
d)宜支持脱扣联动、故障联动、报警联动、联动输入报警;
e)可拓展计量相关监测数据,宜支持过压报警、欠压报警、过流报警、功率、电能、箱体湿度检
测;
f)应支持监测相电压、相电流、零线电流、故障电弧、剩余电流、温度;
g)报警声压应大于等于70dB;
h)宜具备多种输入输出接口,包括但不限于RS485、网口、联动输入、联动输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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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具备装置状态指示灯,能够显示报警、故障、消音、网络、运行不同状态。
5.6.2电气火灾监控报警装置应满足下列规定:
a)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以设置在低压配电系统首端为基本原则,宜设置在第一级配
电柜(箱)的出线端。在供电线路泄漏电流大于500mA时,宜在其下一级配电柜(箱)设置;
b)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不宜设置在IT系统的配电线路和消防配电线路中,剩余电流
感知设备量程宜为0-1000mA;
c)选择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时,应考虑供电系统自然漏流的影响,并应选择参数合适
的探测器;探测器报警值宜为300~500mA;
d)具有探测线路故障电弧功能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其保护线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00m;
e)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设置在电缆接头、端子、重点发热部件等部位,报警温度值应设
定在45~140℃的范围内;
f)保护对象为1000V及以下的配电线路,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宜采用接触式布置;
g)保护对象为1000V以上的供电线路,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宜选择光栅光纤测温式或红
外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光栅光纤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直接设置在保护对象
的表面。
5.7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系统
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应满足下列规定:
a)宜采用物联网传输方式,采用低功耗设计,并应具备报警信息无线远程上报及电池电量、故障
报警、信号强度、防拆卸等超限报警远程上报功能;
b)独立式火灾探测器应依据其探测原理对照GB50116中的点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要求设置;
c)报警方式应支持声光报警,报警音量应大于等于70dB;
d)其他功能:宜支持自检、手动/自动复位、本地/远程消音、信号查询。
5.8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5.8.1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宜采用物联网传输方式,并应具备上电预热、可燃气体泄漏报警上报及
故障报警、信号强度等超限报警远程上报、自检功能。
5.8.2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应满足下列规定:
a)使用天然气的用户应选择甲烷探测器,使用液化气的用户应选择丙烷探测器,使用煤制气的
用户应选择一氧化碳探测器,其他根据场所使用功能选择相应的探测器;
b)连接燃气灶具的软管及接头在橱柜内部时,探测器宜设置在橱柜内部;
c)甲烷探测器应设置在厨房顶部,丙烷探测器应设置在厨房下部,一氧化碳探测器可设置在厨房
下部,也可设置在其他部位;
d)可燃气体探器不宜设置在灶具正上方;
e)宜具备多种输入输出接口,包括磁阀输出接口、排风扇输出接口等;
f)报警音量应达大于等于70dB;
g)防护等级应达到IP30。
5.9气体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物联监测的感知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采集显示气体控制盘手/自动状态信息和系统报警、喷放、故障等信息;
b)应设置压力泄漏传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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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宜设置气体防护区域的气密性传感器;
d)对于设置有称重装置的气体灭火系统,宜设置灭火剂质量传感器。
5.10视频监控系统
5.10.1视频监控系统既可用于监测物的状态,也可用于监测人的行为,视频采集终端的选用应符合
GB/T28181和GA/T1127的规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a)应能实时监测目标点位的现场状况;
b)像素不低于200万,图像质量应不低于CIF格式且应支持日夜模式;
c)应具备本机循环存储功能,且存储实时视频图像时间不小于15天;
d)应具备联网功能。
5.10.2针对已建视频监控系统增设智能分析装置,应满足下列规定:
a)应支持多路数轮巡分析;
b)可根据应用场景具备以下一种或多种智能分析功能:消控室人员在岗离岗、消控室人员持证
上岗、占堵消防通道、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以及火焰烟雾等进行检测。
5.10.3单位重点防火区域宜布设具有火灾探测能力的视频监控系统,并满足下列要求:
a)应支持高温、火焰感知报警;
b)支持火点识别,并可定位视场位置。
5.10.4终端布设要求:
a)视频采集终端可接入联网单位原有视频监控系统,并应满足消防物联网远程查看功能;
b)摄像头监控范围应至少覆盖监控对象80%区域。
5.11其他消防设施信息监测装置
5.11.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监测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监测宜采用电子标签、物联巡查,并应符合GB13495和GB17945
有关规定;
b)应采集系统的故障状态及应急工作状态信息。
5.11.2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监测装置应采集消防应急广播启动、停止运行状态和故障报警信息。
5.11.3消防专用电话监测装置应采集消防专用电话故障状态信息。
5.11.4防火分隔设施监测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宜采用电子标签、物联巡查方式进行信息采集;
b)应采集防火卷帘控制器和防火门控制器工作状态、电源状态、故障状态信息。
5.11.5消防电梯监测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采集消防电梯迫降信息;
b)应采集消防电梯停用和故障状态信息。
5.11.6建筑灭火器监测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信息采集宜采用电子标签、物联巡查;
b)根据灭火器类别采集灭火器位置、生产日期、检测时间、重量、压力等信息。
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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