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D7005-2018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

TSG D7005-2018 Periodic Inspection Regulation for Industrial Pressure Piping

行业标准-特种设备规范 中文(简体) 现行 页数:34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TSG D7005-2018
标准类型
行业标准-特种设备规范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8-01-26
实施日期
2018-05-01
发布单位/组织
-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用工业管道(以下简称管道)的定期检验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吉林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中科(广东)炼化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装备研究院
起草人:
谢国山、修长征、李光海、孟涛、史进、秦先勇、王冰、胡明东、由涛、王善江、梁华、罗晓明、胡宝林、王光、杨瑞平、李春树
出版信息:
页数:3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D7005—2018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

——工业管道

PeriodicInspectionRegulationforIndustrialPressurePipi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8年1月26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D7005—2018

前言

2008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了在《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国

质检锅〔2003〕108号)基础上,制定《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的任

务书。2010年7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修订工作组,在南

京召开第一次会议,讨论修订原则、重点内容以及主要问题,并就修订工作进行了

具体分工,制定了修订工作时间表。2013年8月,工作组在北京召开第二次会议,

经过讨论,形成征求意见稿。2014年7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4〕21号文

向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专家及公民征求意见。2015年8月,工作组召开第三次会

议,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形成送审稿。2015年10月,提交国家质检总局

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审议。2018年1月26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目录》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D0001)一致。根据实际使用情况

以及行业发展,调整、完善不适用的内容,明确定期检验的性质、定位及检验周期

的含义,统一检验结论及检验报告内容;在保证基本安全要求的基础上,建立基于

损伤模式制定针对性检验方案的思想,突出检验项目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科学性;

为新检验、检测技术和评定方法的应用给出渠道;吸纳基于风险的检验等成熟的科技

成果,厘清与常规检验方法的关系;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为企业安全与发展服务。

参加本规则修订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员如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谢国山修长征李光海

孟涛史进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秦先勇

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王冰胡明东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由涛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王善江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梁华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罗晓明

吉林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胡宝林

中科(广东)炼化有限公司王光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石化分公司杨瑞平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装备研究院李春树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D7005—2018

目录

1总则..................................................................................................................................(1)

2定期检验..........................................................................................................................(4)

3安全状况等级评定........................................................................................................(11)

4定期检验记录、报告及结论........................................................................................(16)

5附则................................................................................................................................(17)

附件A工业管道年度检查要求......................................................................................(18)

附录a工业管道年度检查报告...............................................................................(23)

附件B工业管道定期检验报告......................................................................................(26)

附件C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30)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D7005—2018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

1总则

1.1目的

为规范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目录》以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制定本规则。

1.2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用工业管道(以下简称管道)的定期检验(注1-1,注1-2)。

注1-1:埋地部分管段的定期检验,可以参照《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油气)管道》

(TSGD7003)的有关检验项目及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注1-2:动力管道(《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中锅炉范围内管道除外)按照工

业管道分级条件进行划分,其定期检验参照本规则及其建造所依据的标准执行,也可参照《锅炉

定期检验规则》(TSGG7002)的锅炉主要连接管道的有关检验项目及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1.3管道定期检验

管道的定期检验,即全面检验,是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按

照一定的时间周期,根据本规则以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的规定,对管道

安全状况所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

定期检验应当在年度检查的基础上进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4定期检验工作程序/

定期检验工作的一般程序,包括检验方案制定、检验前的准备、检验实施、缺

陷以及问题的处理、检验结果汇总、出具检验报告等。

1.5定期检验安全状况等级

管道定期检验的安全状况分为1级,2级,3级和4级,共4个级别。检验机构

应当根据定期检验情况,按照本规则第3章规定评定管道安全状况等级。

1.6定期检验周期

1.6.1一般规定

管道一般在投入使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以后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

根据管道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1—

TSGD7005—2018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1)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2级的,GC1、GC2级管道一般不超过6年检验一次,

GC3级管道不超过9年检验一次;

(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不超过3年检验一次,在使用期间内,使用单

位应当对管道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

(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使用单位应当对管道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

使用。

1.6.2基于风险的检验(RBI)周期

管道定期检验可以采用基于风险的检验,其检验周期可以采用以下方法确定:

(1)参照本规则1.6.1的规定,依据基于风险的检验结果可适当延长或者缩短检

验周期,但是最长不超过9年;

(2)以管道的剩余寿命为依据,检验周期最长不超过管道剩余寿命的一半,并且

不得超过9年。

对于风险等级超过使用单位可接受水平的管道,应当分析产生较高风险的原

因,采用针对性的检验、检测方法和措施来降低风险,将风险控制在使用单位可接受

的范围内。

1.6.3特殊规定

检验周期的缩短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管道,应当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

(1)介质或者环境对管道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腐蚀减薄情况异常的;

(2)具有环境开裂倾向或者产生机械损伤现象,并且已经发现开裂的(注1-3);

(3)改变使用介质,并且可能造成腐蚀现象恶化的;

(4)材质劣化现象比较明显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5)使用单位未按照本规则附件/A规定进行年度检查的;

(6)基础沉降造成管道挠曲变形影响安全的;

(7)检验中怀疑存在其他影响安全因素的。

注1-3:环境开裂主要包括应力腐蚀开裂、氢致开裂等,机械损伤主要包括各种疲劳、高温

蠕变等,参见GB/T30579《承压设备损伤模式识别》。

未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情况

因特殊情况未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管道,由使用单位出具书面申报说明情况,

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征得上次承担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同意(首次检验

的延期除外),可以延期检验;或者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按照本规则2.6的规定

办理。

对未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管道,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监控与应急管理

措施。

—2—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D7005—2018

1.7使用单位的义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制订管道定期检验计划,在管道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的1个月以前向检验机

构申报定期检验;

(2)做好检验配合和安全监护工作,对所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对检验中发现的缺陷和问题,提出处理或者整改措施并且负责落实,及时将

处理或者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检验机构。

1.8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职责

(1)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管道的检验工作,对检验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注1-4);

(2)从事管道的检验和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并

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注册;

(3)检验机构接到使用单位的管道定期检验申报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

(4)检验机构应当定期对检验、检测人员进行检验工作安全培训,并且保存培训

记录。

注1-4:真实性指的是报告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不作假证;准确性指的是报告所涉及的检测

数据精度符合相关要求;有效性指的是检验机构的资质、检验人员的资格符合要求,检验、检测

时测量用设备、仪器和工具在检定校准有效期内,检验依据合法,报告审批程序符合要求。

1.9新技术的应用

检验中采用新技术、新评定方法,与本规则以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一

致,或者本规则以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相关单位应当提供有关的研究、试验的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测、评定报告等技/

术资料,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申报,由国家质检

总局委托相关的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后,方可投入应用。

1.10信息化管理

管道的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规定,及时将

所要求的检验数据上传至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检验信息系统。

—3—

TSGD7005—2018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2定期检验

2.1一般要求

定期检验一般在管道停止运行期间进行。当管道运行条件不影响检验的有效性

和安全性时,也可以基于管道的损伤模式和风险水平,结合管道的使用情况制定检

验策略,在运行状态下实施检验。

2.2检验方案制定

检验前,检验机构应当制定检验方案,检验方案由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或者

授权人审查批准。对于有特殊情况的管道,检验机构应当就其检验方案征求使用单

位的意见。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检验方案进行检验工作。

2.3检验前的准备

2.3.1资料准备及审查

检验前,使用单位一般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1)设计资料,包括设计单位资质证明、设计及安装说明书、设计图样、强度计

算书等;

(2)安装资料,包括安装单位资质证明、竣工验收资料(含管道组成件、管道支承

件的质量证明文件),以及管道安装监督检验证书等;

(3)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资料,包括施工方案和竣工资料,以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

要求的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证书;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4)使用管理资料,包括《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

表——工业管道》,以及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运行条件变化情况、运行中出现异

常以及相应处理情况的记录等;

(5)检验、检查资料,包括安全附件以及仪表的校验、检定资料,定期检验周期

内的年度检查报告和上次的定期检验报告。

检验人员应当对使用单位提供的管道资料进行审查。本款第(1)至(3)项的资

料,在管道投入使用后首次定期检验时必须进行审查,以后的检验视需要(如发生改

造或者重大修理等)进行审查。

2.3.2检验现场准备工作

使用单位和相关的辅助单位(如修理、维护等单位,下同),应当按照要求做好

停机后的技术性处理和检验前的安全检查,确认现场条件符合检验工作要求,做好

有关的准备工作。检验前,检验现场应当至少具备以下条件:

—4—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D7005—2018

(1)影响检验的附属部件或者其他物体,应当按照检验要求进行清理或者拆除;

(2)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应当安全牢固(对离地面2m以上的脚

手架设置安全护栏等防护装置);

(3)需要进行检验的管道表面应当被打磨清理,特别是腐蚀部位和可能产生裂纹

缺陷的部位应当被彻底清理干净,露出金属本体,进行无损检测的表面应当符合

NB/T47013《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的要求;

(4)管道检验时,应当保证将其与其他相连装置、设备可靠隔离,必要时进行清

洗和置换;

(5)管道检验时,应当监测检验环境中易燃、有毒、有害气体,其含量应当符合

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的规定;

(6)在高温或者低温条件下运行的管道,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要求缓慢地降温或者

升温,满足检验工作的要求,防止造成人员伤害和设备损伤;

(7)应当切断与管道有关的电源,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检验照明用电压不

超过24V,电缆(线)应当绝缘良好、接地可靠;

(8)需要现场进行射线检测时,应当隔离出透照区,设置警示标志,符合相关安

全规定。

2.3.3设备仪器校验检定

按照有关规定,检验所使用的设备、仪器和测量工具应当在有效的校验或者检

定期内。

2.3.4检验工作安全要求

(1)检验人员确认现场条件符合检验工作要求后方可进行检验工作,并且遵守使

用单位的有关动火、用电、高处作业、安全防护、安全监护等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检验时,使用单位管道安全管理人员、作业和维护等相关人员应当到场协助/

检验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负责安全监护,并且提供可靠的联络手段。

2.4检验实施

2.4.1定期检验项目

定期检验项目应当以宏观检验、壁厚测定和安全附件的检验为主,必要时应当

增加表面缺陷检测、埋藏缺陷检测、材质分析、耐压强度校核、应力分析、耐压试

验和泄漏试验等项目。

2.4.2定期检验方法和要求

宏观检验

宏观检验应当主要采用目视方法(必要时利用内窥镜、放大镜或者其他辅助检测

仪器设备、测量工具)检验管道结构、几何尺寸、表面情况(例如裂纹、腐蚀、泄

漏、变形等)以及焊接接头、防腐层、隔热层等。宏观检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5—

TSGD7005—2018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1)管道结构检验,包括管道布置,支吊架、膨胀节、开孔补强、排放装置设

置等;

(2)几何尺寸检验,包括管道焊缝对口错边量、咬边、焊缝余高等;

(3)外观检验,包括管道标志,管道组成件及其焊缝的腐蚀、裂纹、泄漏、鼓

包、变形、机械接触损伤、过热、电弧灼伤,管道支承件变形、开裂,排放(疏水、

排污)装置的堵塞、腐蚀、沉积物,防腐层的破损、剥落,隔热层破损、脱落、潮湿

以及隔热层下的腐蚀和裂纹等。

首次定期检验时应当检验管道结构和几何尺寸,再次定期检验时,仅对承受疲

劳载荷的管道、经过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管道,重点进行结构和几何尺寸异常部位

有无新生缺陷的检验。

壁厚测定

壁厚测定,一般采用超声测厚方法。测定位置应当具有代表性,并应有足够的

壁厚测定点数。壁厚测定应当绘制测定点简图,图中应当标注测定点位置和记录测

定的壁厚值。测定点位置选择和抽查比例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测定点的位置,重点选择易受腐蚀、冲蚀,制造成型时壁厚减薄和使用中易

产生变形、积液、磨损部位,超声导波检测、电磁检测以及其他方法检查发现的可

疑部位,支管连接部位等;

(2)弯头(弯管)、三通和异径管等的测定抽查比例见表2-1(注2-1);每个被抽查

的管道组成件,测定位置一般不得少于3处;被抽查管道组成件与直管段相连的焊

接接头直管段一侧的测定位置一般不得少于3处;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

对其余直管段进行壁厚测定抽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表2-1弯头(弯管)、三通和异径管壁厚测定抽查比例

/

管道级别GC1GC2GC3

弯头(弯管)、三通和异径管≥30%≥20%≥10%

注2-1:管道材质为奥氏体不锈钢,或者介质无腐蚀性,或者腐蚀轻微(年均匀腐蚀速率不

超过0.05mm/年),并且检验时已抽查部位壁厚无异常减薄情况的,抽查比例可以适当降低,但

不得低于表2-1要求的50%。

(3)在检验中,发现管道壁厚有异常情况时,应当在壁厚异常部位附近增加测

点,并且确定壁厚异常区域,必要时,可适当提高整条管线测定的抽查比例;

(4)采用长距离超声导波、电磁等方法进行检测时,可以仅抽查信号异常处的管

道壁厚。

表面缺陷检测

表面缺陷检测应当采用NB/T47013中的检测方法。铁磁性材料管道的表面缺陷

—6—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D7005—2018

检测应当优先采用磁粉检测。表面缺陷检测的要求如下:

(1)宏观检查中发现裂纹或者有怀疑的管道,应当在相应部位进行外表面无损

检测;

(2)隔热层破损或者可能渗入雨水的奥氏体不锈钢管道,应当在相应部位进行外

表面无损检测;

(3)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对支管角焊缝等部位进行外表面无损检测

抽查;

(4)碳钢、低合金钢低温管道,Cr-Mo钢管道,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

于540MPa的低合金钢管道,长期承受明显交变载荷管道以及首次定期检验的GC1

级管道,应当在焊接接头和应力集中部位进行外表面无损检测抽查,抽查比例应当

不低于焊接接头数量的5%,并且不少于2个;

(5)存在环境开裂倾向的管道,可以在外表面采用其他检测方法对内表面进行抽

查,抽查比例应当不低于对接焊接接头数量的10%,并且不少于2个;

(6)检测中发现裂纹时,检验人员应当扩大表面缺陷检测的比例,以便发现可能

存在的其他缺陷。

埋藏缺陷检测

埋藏缺陷检测一般采用NB/T47013中规定的射线检测或者超声检测等方法。当

检验现场无法实施射线检测或者超声检测时,可采用其他有效的检测方法。首次检

验的管道应当按照表2-2(注2-2)规定的抽查比例进行埋藏缺陷检测,再次检验时,

一般不再进行埋藏缺陷检测。当发现存在内部损伤迹象或者上次检验发现危险性超

标缺陷时,应当按照不低于表2-2的抽查比例进行埋藏缺陷检测。

埋藏缺陷检测具体抽查比例和重点部位要求如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GC1、GC2级管道焊接接头超声检测或者射线检测的抽查比例见表/2-2,

GC3级管道如果未发现异常情况,一般可以不进行焊接接头超声检测或者射线检测

的抽查;抽查时若发现安全状况等级3级或者4级的缺陷,应当增加抽查比例,增加

的抽查比例由检验人员与使用单位结合管道运行参数和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表2-2管道焊接接头超声检测或者射线检测抽查比例

管道级别超声检测或者射线检测比例

GC1焊接接头数量15%且不少于2个

GC2焊接接头数量10%且不少于2个

注2-2:温度、压力循环变化和振动较大管道以及耐热钢管道的抽查比例应当为表2-2中数

值的2倍,并且对所抽查的焊接接头的焊缝进行100%无损检测。

—7—

TSGD7005—2018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2)抽查的部位应当从重点部位选定,重点部位包括安装和使用过程中返修或者

补焊部位,检验时发现焊缝表面裂纹需要进行焊缝埋藏缺陷检测的部位,错边量超

过相关安装标准要求的焊缝部位,出现泄漏的部位以及其附近的焊接接头,安装时

的管道固定口等应力集中部位,泵、压缩机进出口第一道或者相邻的焊接接头,支

吊架损坏部位附近的焊接接头,异种钢焊接接头,管道变形较大部位的焊接接头,

使用单位要求或者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其他部位等;

(3)检验人员认为表2-2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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