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Z6002-2010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
TSG Z6002-2010 Examination Rules for Welding Operators of Special Equi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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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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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Z6002—2010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
ExaminationRulesforWeldingOperators
ofSpecialEquipmen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0年11月4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Z6002—2010
前言
2007年1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
下达《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起草任务书。2008年1月,中国特检院组
织成立起草组,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形成草案。2008年3月和6月,起草组在北
京和济南分别召开工作会议,形成征求意见稿。2008年12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
函〔2008〕90号文征求基层部门的意见,并且上网征求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
起草组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09年10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
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按照审议的意见,修改形成报
批稿。2010年11月4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细则是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2]109
号)基础上修订的。在修订过程中,起草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
了多年来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和管理方面的经验,对特种设备金属材料和非金
属材料(PE)焊接操作人员考试分别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本细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高继轩尚洪张建荣
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戈兆文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石坤董尚元
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窦万波房务农
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杨松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顾福明
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单汝刚汪立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抚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胡希海
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研究院杨笑峰
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徐佩兰
中国石化第十建设公司袁转东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李顺珍
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赵鹏华
上海振华港口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龚美琪
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郭胜伟
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牛豫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Z6002—2010
兰州兰石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雷万庆
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王烱祥
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机械厂董安霞
中山市金马游艺机有限公司康纪华
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肖力群
亚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贡爱国
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郭怀力
港华辉信工程塑料(中山)有限公司孔德斌何健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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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Z6002—2010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考试机构··············································································································(2)
第三章考核程序与要求··································································································(4)
第四章附则··················································································································(7)
附件A特种设备金属材料焊工考试范围、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9)
附件B特种设备非金属材料焊工考试范围、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40)
附件C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试申请表·································································(49)
附件D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试基本情况表·························································(50)
附件E金属材料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51)
附件F非金属材料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PE)·············································(53)
附件G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复审申请表·································································(56)
附件H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焊绩记录表·································································(57)
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定情况·················································································(58)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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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Z6002—2010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
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
(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以下统称为承压类设备)和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统称为机电类设备)焊接操作人员(以下
简称焊工)的考核。
第三条从事下列焊缝焊接工作的焊工,应当按照本细则考核合格,持有《特种
设备作业人员证》:
(一)承压类设备的受压元件焊缝、与受压元件相焊的焊缝、受压元件母材表面堆
焊;
(二)机电类设备的主要受力结构(部)件焊缝、与主要受力结构(部)件相焊的焊
缝;
(三)熔入前两项焊缝内的定位焊缝。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
负责确定并且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焊工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及其承担的考
试类别、项目范围,其中承担长输(油气)管道和非金属材料的焊工考试的考试机构及
其考试类别、项目范围,由省级质监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公布。
第五条考试机构在公布的考试类别、项目范围内组织实施考试。考试机构不得
强制要求焊工参加本机构组织的培训。
省级质监部门或者授权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质监部门),
对焊工考试进行监督,负责审批、发证和复审(以下简称发证机关)。
第六条焊工考试包括基本知识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两部分。考试内容应当
与焊工所申请的项目范围相适应。基本知识考试采用计算机答题方法,焊接操作技能
考试采用施焊试件并且进行检验评定的方法。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相应基本知识考试:
(一)首次申请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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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变或者增加焊接方法的;
(三)改变或者增加母材种类(如钢、铝、钛等)的;
(四)被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焊工重新申请考试的。
第八条特种设备金属材料和非金属材料焊工考试范围、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
按照本细则附件A、附件B的规定执行。
按照焊接方法的机动化程度,将焊工分为手工焊焊工、机动焊焊工和自动焊焊工。
机动焊焊工和自动焊焊工统称为焊机操作工。
第二章考试机构
第九条考试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由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机构或者组织设立;
(二)有常设的组织、管理部门和固定的场地;
(三)焊工考试用设备、设施与焊工考试类别、项目相适应;
(四)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人员技术能力与焊工考试类别、项目相适应;
(五)具有焊接工艺评定能力,有满足焊工考试要求的焊接作业指导书,有适用于
不同焊接方法、不同材料种类的基本知识考试题库;
(六)具有焊工考试质量保证体系,有健全的考场纪律、监考考评人员守则、保密
制度和考试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应急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并且能够有效实
施;
(七)焊工考试实行计算机与视频管理。
考试机构的人员、设备、场地等基本条件见表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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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Z6002—2010
表1焊工考试机构基本条件
要求金属类焊工考试机构非金属类(PE)焊工考试机构
(1)主任(或者副主任)、技术负责人、焊接操作技能教师(2名)应为本单位
主要正式人员;
人员(2)主任(或者副主任)、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师职称;
(3)主任(或者副主任)、技术负责人和焊接操作技能教师从事焊接工作5年
无损(1)Ⅱ级资格射线检测人员2名;
检测(2)承担堆焊项目考试,有Ⅱ级表面—
人员检测人员1名
(1)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固定场所满足(1)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固定场所满足
焊工考试要求,考试工位10个,包焊工考试要求,包括热熔对接法与电
场地
括3种焊接方法;熔连接法在内的考试工位5个;
(2)计算机考位6个(2)计算机考位5个
拥有相应焊接设备、焊材烘干设备、
设备
试件和试样加工设备、射线透照设拥有相应焊接设备、试验设备
设施
备、检验设备和测量工具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
焊工
位设立焊工考试机构,其本单位的焊—
数量
工有50名
注1:表1中的人员资格和数量、设备等为最低要求(以下同)。
注2:主任或者副主任可以兼任技术负责人。
注3:设备、设施不能租赁或者借用。
第十条考试机构中技术负责人和焊接操作技能教师应当熟悉并且掌握本细则
内容和焊接专业知识。焊接操作技能教师还需要进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考试合格后
方可担任相应的职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考试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和焊接操作技能教师的考核工作,按照本细则第四条规定
的权限,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监部门指定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考试机构的焊接操作技能教师所持有的项目,为该考试机构承担焊工
考试的项目范围。焊接操作技能教师在任职期间,可视为从事特种设备焊接操作。
第十二条考试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焊工考试计划并且向社会公布;
(二)审查焊工考试申请资料;
(三)确定基本知识考试试卷和操作技能考试试件;
(四)准备考试用试板(管)、焊材、设备和设施;
(五)组织实施焊工基本知识计算机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负责试卷的评判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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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Z6002—2010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试件、试样的检验,评定考试成绩;
(六)公布、通知和上报考试结果;
(七)建立和管理焊工考试档案;
(八)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向发证机关统一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九)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向发证机关统一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复审;
(十)向发证机关提交年度工作总结与考试相关统计报表,并且按照特种设备信息
化工作的要求,及时将相关信息输入特种设备人员库。
第十三条考试机构如果变更考试类别、项目范围,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
级质监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且公布后,方能按照新批准的考试类别、项目范围组
织实施焊工考试。
第十四条考试机构的法定资质、地址、机构性质、隶属关系,以及主任(或者
副主任)、技术责任人和焊接操作技能教师变更后,应当在15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或
者省级质监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且报告所在市级质监部门。
第十五条市级质监部门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焊工考试实施监督检查,不定期对
焊工考试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并且将监督检查结果报上一级质监
部门。
监督检查的内容如下:
(一)考试机构的资质、资源条件与考试类别、项目范围;
(二)焊工考试申请资料;
(三)焊工考试质量保证体系建立与实施情况;
(四)焊工考试用焊接工艺评定和焊接作业指导书以及基本知识考试题;
(五)考试机构与焊接操作技能教师的实际能力。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三章考核程序与要求
第十六条焊工考核程序,包括考试报名、申请资料审查、考试、考试成绩评定
与通知。/
第十七条报名参加考试的焊工,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试申请表》(见附件C,1份);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正面近期免冠照片(1寸,2张);
(四)初中以上(含初中)毕业证书(复印件)或者同等学历证明(1份);
(五)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含有视力、色盲等内容的身体健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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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Z6002—2010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试申请表》由用人单位或者培训机构签署意见,并且
明确申请人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及课时。
第十八条考试机构应当在收到报名资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要求
的,通知申请人参加考试;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及时补正资料或者说明不符
合要求的理由。
第十九条考试机构在考试30日前公布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
项目、时间和地点,并且通知申请人和考试机构所在地的质监部门。
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后方能参加焊接操作技能考试。焊工基本知识考试成绩有
效期为1年。
考试组织工作要严格执行保密、监考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考试工作的公开、公
正、公平、规范,保证考试工作质量。
第二十条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试成绩的评定。
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的结果应当记入《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试
基本情况表》(见附件D),焊接操作技能考试试件的检验记录应当记入《金属材料焊
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和《非金属材料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PE)》(见
附件E和附件F,以下统称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
第二十一条焊工考试结果报发证机关并且通知报名的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和焊
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的焊工,由考试机构汇总焊工报名资料、考试资料(包括附件C、
附件D、考试试卷、附件E或者附件F)向发证机关统一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
员证》,也可以由焊工个人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
第二十二条焊工报名资料和考试资料,由考试机构存档,保存至少4年。
第二十三条持证焊工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承担与合格项目相应的特种设备焊
接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全国各地同等有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四年复审一次。
首次取得的合格项目在第一次复审时,需要重新进行考试;第二次以后(含第二
次)复审时,可以在合格项目范围内抽考。
第二十五条/持证焊工应当在期满3个月之前,将复审申请资料提交给原考试机
构,委托考试机构统一向发证机关提出复审申请;焊工个人也可以将复审申请资料直
接提交原发证机关,申请复审。
跨地区作业的焊工,可以向作业所在地的发证机关申请复审。
第二十六条申请复审时,持证焊工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复审申请表》(见附件G,1份);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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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焊绩记录表》(见附件H,1份);
(四)《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试基本情况表》(见附件D,1份);
(五)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适用于重新考试或者抽考的焊工,1份);
(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含有视力、色盲等内容的身体健康证明(原件)。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复审申请表》由聘用焊工的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或者培训机构签署意见,明确申请人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及课时,有无违规、
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二十七条复审时,满足以下所有要求的为复审合格:
(一)提交的复审申请资料真实齐全;
(二)年龄不超过55岁(超过55岁的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要求)的;
(三)没有因违反工艺纪律以致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四)重新考试合格的项目或者按照本细则附件A的A8,附件B的B7抽考合格
的项目。
第二十八条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复审资料进行审查,或者告知申请
人补正申请资料,并且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场办理。
同意受理的复审申请,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合格的,在证
书正本上登记复审考试通过的项目并签章;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持证手工焊焊工或者焊机操作工某焊接方法中断特种设备焊接作
业6个月以上,该手工焊焊工或者焊机操作工若再使用该焊接方法进行特种设备焊接
作业前,应当复审抽考。
年龄超过55岁的焊工,需要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焊接作业,根据情况由发证机关
决定是否需要进行考试。
第三十条逾期未申请复审、复审不合格者,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失效,
由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并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发证机关可吊销或者撤销其《特种设备作业
人员证》:
(一)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
(三)考试机构或者发证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
越范围考试发证的。
第三十二条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焊
工,吊销证书后3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焊工考试申请。
第三十三条焊工和签署意见的用人单位或者培训机构应当对《特种设备焊接操
作人员考试申请表》、《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复审申请表》中的内容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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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Z6002—2010
考试机构应当对焊工申请考试资料的完整性和《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试基本
情况表》、《金属材料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非金属材料焊接操作技能考
试检验记录表(PE)》的真实性负责。
发证机关应当对焊工考试的程序和审查结论负责。
第三十四条考试机构可以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建立
网上报名的平台,实施网上报名。发证机关应当将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相
关数据录入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公示系统中。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细则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焊工
管理办法,建立焊工焊接档案。焊工焊接档案应当包括焊工焊绩、焊缝质量汇总结果、
焊接质量事故等内容,并且为焊工的取证和复审提供客观真实的证明资料。
焊工解除聘用关系后,原用人单位有责任向发证机关提供焊工焊接档案资料。
第三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焊工考试范围、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标准,由用
人单位按照产品设计和制造技术条件,参照国内外相应标准制订。必要时,组织专家
进行审查,并且报发证机关备案,其他要求仍按本细则执行:
(一)以本细则规定以外的焊接方法(如钎焊)、材料类别(如中碳钢、锡青铜、锆
及锆合金)、填充材料类别和焊缝形式(如耐磨层堆焊、端接焊缝、槽焊缝和塞焊缝)
进行焊接;
(二)机电类设备采用超出国内设计规范规定范围的材料,或者采用标准抗拉强度
下限值大于610MPa的低合金钢。
第三十七条焊工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
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特种设备焊接作业分为“承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焊”(指承压设备的焊接)和“结构焊”(指机电类设备的焊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证》焊工考试合格的项目填写方法如下:
(/一)如果结构焊焊工考试中有特殊要求〔如本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不按照
JB/T4708《承压设备焊接工艺评定》进行焊接工艺评定、试件不按照JB/T4730《承
压设备无损检测》进行无损检测等〕,焊工考试合格的项目必须分为“承压焊”或者
“结构焊”;当《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需同时包括“承压焊、结构焊”时,则其“作
业种类”栏“特种设备焊接作业”后加“(承压焊、结构焊)”,并且在批准项目页中
填写的合格项目代号前注明“承压焊”或者“结构焊”(分别用代号“Y”和“J”表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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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Z6002—2010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二)如果结构焊焊工考试中有特殊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同时包括“(承
压焊)”时,则其“作业种类”栏“特种设备焊接作业”后加“(结构焊)”,在批准
项目页中直接填写合格项目代号;
(三)如果结构焊焊工考试中没有特殊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中的“作业
种类”栏“特种设备焊接作业”后加“(承压焊、结构焊)”,在批准项目页中直接填
写合格项目代号,不必注明“承压焊”或者“结构焊”。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18日国家质检总
局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锅质检锅〔2002〕109号)、
2006年10月27日《燃气用聚乙烯管道焊接技术规则》中有关焊工的考试组织、考
试与管理等相关要求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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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Z6002—2010
附件A
特种设备金属材料焊工考试范围、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
A1适用范围
本附件规定了特种设备金属材料焊工考试范围、内容、方法、结果评定与项目代
号。适用于特种设备用金属材料的气焊、焊条电弧焊、钨极气体保护焊、熔化极气体
保护焊、埋弧焊、等离子弧焊、气电立焊、电渣焊、摩擦焊、螺柱焊和耐蚀堆焊的焊
工考试。
A2术语
A2.1焊工
从事焊接操作的人员。焊工分为手工焊焊工、机动焊焊工和自动焊焊工。机动焊
焊工和自动焊焊工合称焊机操作工。
A2.2手工焊
焊工用手进行操作和控制工艺参数而完成的焊接,填充金属可以由人工送给,也
可以由焊机送给。
A2.3机动焊
焊工操作焊机进行调节与控制工艺参数而完成的焊接。
A2.4自动焊
焊机自动进行调节与控制工艺参数而完成焊接。
A2.5焊机操作工
操作机动焊、自动焊设备的焊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3基本知识考试范围
(1)特种设备的分类、特点和焊接要求;
(/2)金属材料的分类、牌号、化学成分、使用性能、焊接特点和焊后热处理;
(3)焊接材料(包括焊条、焊丝、焊剂和气体等)类型、型号、牌号、性能、使用
和保管;
(4)焊接设备、工具和测量仪表的种类、名称、使用和维护;
(5)常用焊接方法的特点、焊接工艺参数、焊接顺序、操作方法与焊接质量的影
响因素;
(6)焊缝形式、接头形式、坡口形式、焊缝符号与图样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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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Z6002—2010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7)焊接缺陷的产生原因、危害、预防方法和返修;
(8)焊缝外观检查方法和要求,无损检测方法的特点、适用范围;
(9)焊接应力和变形的产生原因和防止方法;
(10)焊接质量控制系统、规章制度、工艺纪律基本要求;
(11)焊接作业指导书、焊接工艺评定;
(12)焊接安全和规定;
(13)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标准;
(14)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有关焊接作业人员考核和管理规定。
A4焊接操作技能考试
A4.1焊接操作技能的要素
与焊接操作技能有关的要素如下:
(1)焊接方法;
(2)焊接方法的机动化程度;
(3)金属材料类别;
(4)填充金属类别;
(5)试件位置;
(6)衬垫;
(7)焊缝金属厚度;
(8)管材外径;
(9)焊接工艺因素。
A4.2焊接操作技能考试要素的分类与代号
A4.2.1焊接方法
焊接方法与代号见表A-1,每种焊接方法都可以表现为手工焊、机动焊、自动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操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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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Z6002—2010
表A-1焊接方法与代号
焊接方法代号
焊条电弧焊SMAW
气焊OFW
钨极气体保护焊GTAW
熔化极气体保护焊GMAW(含药芯焊丝电弧焊FCAW)
埋弧焊SAW
电渣焊ESW
等离子弧焊PAW
气电立焊EGW
摩擦焊FRW
螺柱电弧焊SW
A4.2.2金属材料类别
金属材料类别与示例见表A-2。
表A-2金属材料类别与示例
种类类别代号型号、牌号、级别
Q19510HP245L175S205
Q21515HP265L210
低碳钢FeⅠQ23520WCA
Q245R25
Q27520G
HP295L245Q345R15MoG09MnD
HP325L29016Mn20MoG09MnNiD
HP345L320Q370R12CrMo09MnNiDR
HP365L36015MnV12CrMoG16MnD
Q295L41520MnMo15CrMo16MnDR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Q345L45010MoWVNb15CrMoR16MnDG
钢Q390L48513MnNiMoR15CrMoG15MnNiDR
Q420L55520MnMoNb14Cr1Mo15MnNiNbDR
低合金S24007MnMoVR14Cr1MoR20MnMoD
FeⅡ
/钢S29012MnNiVR12Cr1MoV07MnNiVDR
S31520MnG12Cr1MoVG08MnNiMoVD
S36010MnDG12Cr2Mo10Ni3MoVD
S38512Cr2Mo106Ni3MoDG
S41512Cr2Mo1RZG230-450
S45012Cr2MoGZG20CrMo
S48012CrMoWVTiBZG15Cr1Mo1V
12Cr3MoVSiTiBZG12Cr2Mo1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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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Z6002—2010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续表
种类类别代号型号、牌号、级别
Cr≥5%铬
钼钢、铁素1Cr5Mo06Cr1312Cr1310Cr171Cr9Mo1
FeⅢ
体钢、马氏10Cr9MoVNb00Cr27Mo06Cr13AlZG16Cr5MoG
体钢
钢06Cr19Ni1006Cr17Ni12Mo206Cr23Ni13
奥氏体钢、
06Cr19Ni11Ti06Cr17Ni12Mo2Ti06Cr25Ni20
奥氏体与022Cr19Ni1006Cr19Ni13Mo312Cr18Ni9
FeⅣ
铁素体双CF3022Cr17Ni12Mo2
CF8022Cr19Ni13Mo3
相钢
022Cr23Ni5Mo3N
纯铜CuⅠT2TU1TU2TP1TP2
铜锌合金、
CuⅡH62HA177-2HSn70-1HSn62-1
铜与铜锌锡合金
铜合
铜硅合金CuⅢQSi3-1
金
铜镍合金CuⅣB19BFe10-1-1BFe30-1-1
铜铝合金CuⅤQA15QA19-4ZCuAL10Fe3
纯镍NiⅠN5N6N7
镍铜合金NiⅡNCu30
镍与镍铬铁合
镍合金、镍铬钼NiⅢNS312NS315NS334NS335NS336
金合金
镍钼铁合金NiⅣNS321NS322
镍铁铬合金NiⅤNS111NS112NS142NS143
纯铝,铝锰
AlⅠ1A8510601050A12003003
合金
铝与铝镁合金
AlⅡ300450525A03545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铝合(Mg≤4%)
金铝镁硅合金AlⅢ606160636A02
铝镁合金
/AlⅤ5A0550835086
(Mg>4%)
低强纯钛、
钛与TiⅠTA0TA1TA9TA1-AZTi1
钛钯合金
钛合
高强纯钛、
金TiⅡTA2TA3TA10ZTi2
钛钼镍合金
A4.2.3填充金属类别
填充金属类别、示例与适用范围见表A-3。
—12—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Z6002—2010
表A-3填充金属类别、示例与适用范围
填充金属试件用填适用于焊件
充金属类相应型号、牌号填充金属类相应标准
种类类别
别代号别范围
Fef1
EXX03Fef1
(钛钙型)
Fef2EXX10EXX11Fef1
(纤维素型)EXX10-XEXX11-XFef2JB/T4747
Fef3
定制服务
推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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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CNIA 0182-2023 氟化铝加料工艺技术规范 2023-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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