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Z7003-200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TSG Z7003-2004 Requirements for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 of Special Equipments Inspection Body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1970年01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
- 起草人:
- -
- 出版信息:
- 页数:21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Z7003-200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RequirementsforQualityManagementSystem
ofSpecialEquipmentInspectionBody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4年12月3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Z7003-2004
前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03
年6月提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起草意向,2003年8月委托
中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就本规则的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组织调研
工作。2004年4月特种设备局正式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特检中心)
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特检中心委托协会按任务书的要求具体负责起草组织工
作。协会于2004年5月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
研工作的基础上形成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草案。2004年6
月由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对征求
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4]24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
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于2004年8月在北京再次召开会议进行修改
并形成送审稿。2004年9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
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4年10月本规则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
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在起草过程中结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行业与机构的特点,考虑了政府对特种
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特殊要求,借鉴了当前国内外较成熟和先进的质量管理体系的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念,参考《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和《检测和校准实验
/
室能力的通用要求》,通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业务所涉及的相关过程的识别,将
每个需要控制的过程予以明确,使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的要求较以往有一
个跨越式的提高。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广州市特种设备监察检验所谢常欢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管坚
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李新成
中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协会沈钢
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中心所苏州分所李宁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Z7003-2004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1)
第三章质量管理体系…………………(2)
第四章管理职责……………………(4)
第五章资源配置、管理及技术支持…………………(6)
第六章检验检测实施…………………(7)
第七章质量管理体系分析与改进…………………(15)
第八章附则………………………(17)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Z7003-200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体系的建立和运行,依据《特种设备检
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的构成应当与其自身特有的检验检测活动
和运行方式相适应。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将其核准项目之外的检验检测活动纳入按照本要求建立的
质量管理体系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要求第六章“检验检测实施”中的相关要求进
行增减。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第四条本要求除采用GB/T19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的术语和定义以
外,还采用以下术语和定义:
(一)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和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
/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是指对特种设备产品、部件制造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对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的定期检验,
对特种设备产品、部件的型式试验,对特种设备进行的无损检测等活动。
(三)法定检验,是指按照国家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强制进行的监督检
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
(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机构(以下简称检验
检测机构),包括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和气瓶检验机构。
(五)分包,是指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中的无损检测等专项检验检测项目委托其
他机构承担。
--1--
TSGZ7003-200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第三章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质量管理体系总的要求如下:
(一)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要求建立、实施、保持并且持续改进与其检验检测活
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二)质量管理体系应当文件化,并且达到确保检验检测质量和检验检测过程安全所
需要的程度,体系文件应当传达至有关人员,并且被其获取、理解和执行;
(三)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描述内部组织的职责和隶属关系,如果检验检测机构为母体
组织的一部分,还应当描述检验检测机构在其母体组织中的地位和在质量管理、检验检
测过程控制以及支持服务方面与其母体组织的关系;
(四)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有措施保证其管理层和员工不受任何对检验检测的服务质
量和检验检测结果有不良影响的、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
和影响;
(五)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确保对检验检测过程中获得的商业、技术信息保密,使这些
商业、技术信息的所有权受到保护。
第六条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形成文件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注:总体目标应当以文件形式写入质量方针声明,质量方针声明应当由最高管理者授权发布。
(二)质量手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三)本要求所规定的程序文件;/
(四)检验检测机构为确保其检验检测过程的有效组织、实施和控制所需的文件,例
如作业指导书、管理制度、记录表格等;
注:指导书一般包括:检验检测细则、检验检测方案、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仪器设备核查规程、
仪器设备自校准规定、安全应急措施等。
(五)与检验检测有关的外来文件,例如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政府相关部门的文函通知以及客户图纸、资料等。
注:文件可以采用任何形式或者类型的媒体。
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编制和保持质量手册,质量手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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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Z7003-2004
(一)质量管理体系的适用范围;
(二)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情况概述;
(三)检验检测范围;
(四)检验检测机构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
称政府质检部门)和客户的义务和服务的承诺;
(五)组织机构图;
(六)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以及对检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
限;
(七)质量管理体系中各质量要素的原则性描述及其之间相互关系的描述;
(八)引用的程序文件。
第八条程序文件是对质量管理体系各质量要素的具体阐述,与质量手册一起共同
构成对整个质量管理体系的描述。程序文件的范围应当覆盖本要求并满足检验检测业务
开展和检验检测安全的需要,其数量以及简繁程度应当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性质、规模
和工作范围而确定。
第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控制本要求所覆盖的所有文件(内部或者外部的),诸
如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采用的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客户提供的图纸、
资料,使用的软件等。记录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文件,应当依据第二十八条的要求进行控
制。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所需要文件的控制程序,确保符合以下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求:/
(一)文件发布前由授权人员审查并且得到批准,确保文件是充分与适宜的;
(二)必要时,对文件进行评审与更新,并且再次批准,如果可行,更改的或者新的
内容应当在文件或者相应的附件中予以标明;
(三)文件的更新和修订状态应当得到识别,内部以及外部文件的分发应当予以控
制;
(四)及时从所有使用场所撤出无效或者作废的文件,以防止非预期使用无效或者作
废的文件,出于法律和知识保存目的而保留的作废文件应当有适当的标记和妥当的存
放;
(五)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运作起重要作用的所有作业场所,都能够得到相关文件的有
--3--
TSGZ7003-200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效版本;
(六)内部制定的文件应当有唯一性标识;
(七)对保存在计算机系统中的文件控制也应当达到以上要求。
第四章管理职责
第十条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应当通过以下活动,体现其检验检测服务满足本
要求的承诺:
(一)在检验检测机构内传达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技术
规范,认真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满足政府与客户要求的重要性;
(二)完成政府质检部门下达的各项法定检验任务,并且自觉接受政府质检部门的监
督和管理;
(三)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四)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且确保其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
(五)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法定检验检测工作;
(六)按照规定实施管理评审;
(七)确保检验检测活动获得必要的资源(见第十七条)。
第十一条最高管理者应当以增强政府和客户的满意度为管理目标,以确保特种设
备安全为目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进行/
检验检测工作,并且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最高管理者应当确保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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