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12/T 1086-2021 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规范
DB3212/T 1086-2021 Provincial Work Standards for Food Safety in Townships (Communitie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1年11月
研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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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页数:16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160
00
CCSADB3212
泰州市地方标准
DB3212/T1086—2021
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规范
2021-11-12发布2021-11-12实施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212/T1086—2021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提出。
本文件由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寺巷街道办事处、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食
品安全委员会、泰州市标准化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孙静、卢斌、谢征征、陈海燕、喻海峰、傅朝阳、陈小俊、吴薇、郭健、李海
鹏、张婧娴、王友成。
I
DB3212/T1086—2021
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的术语和定义、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工作机制、工作保
障、宣传教育、工作档案和监督评价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指导泰州市乡镇(街道)开展食品安全日常管理的相关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DB3212/T1037食品摊贩集中经营街(区)设置和管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foodsafetycommitteeoftownship(sub-district)
由乡镇(街道)以及同级的功能区、开发区设立的,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简称食安
委。
3.2
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foodsafetycommitteeofficeoftownship
(sub-district)
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承担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简称食安办。
3.3
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协助管理员foodsafetyassistantadministratoroftownship
(sub-district)
协助负责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简称协管员。
4组织机构
4.1机构设置
4.1.1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设立食安委,负责辖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乡镇(街道)食安
委主任由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
4.1.2乡镇(街道)食安委下设食安办,负责食安委日常工作。食安办主任由地方政府部门主要负责
人担任,应设立食安办专职副主任。食安办的日常工作由地方政府专门部门承担。
4.1.3乡镇(街道)应根据机构改革或党委政府换届等变化,动态调整食安委主任、副主任,成员单
位和食安办主任、副主任,确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及时调整公布成员、联络员名单。
4.2人员配置
4.2.1乡镇(街道)食安办应按照“政治强、业务强”的要求,为具体承担食安办日常工作的专门部
门配齐配强机关干部,充分发挥食安办参谋助手作用,确保切实履行综合统筹、组织协调、督查考核等
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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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乡镇(街道)食安办应按照常住人口规模和食品安全监管任务大小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至少配备1名。常住人口4万以上的乡镇(街道)应配备2名及以上专(兼)工作人员,食品生产经营
主体较多或任务繁重的乡镇(街道)应适当加强人员力量。
4.2.3乡镇(街道)食安办应在村(居)民委员会聘用食品安全协管员,人员数量应符合工作需求。
原则上每个社区配备1名及以上协管员。
4.2.4协管员在乡镇(街道)食安办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承担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
和宣传教育等职责。协管员应具备适应食品安全岗位要求的基本能力。
4.2.5乡镇(街道)应充分利用现有人力资源聘任协管员,鼓励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聘任协管
员。
4.3协管员要求
4.3.1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道德素养,在当地有一定的号召力,作风正派,无不良记录。
4.3.2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4.3.3应具有一定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有较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应服从乡镇(街道)食安办和
村(居)民委员的管理。
4.3.4应经过上级食安办组织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通过后方可上岗。
4.3.5工作时间应佩戴食安办统一制发的工作证。
5工作职责
5.1食安委工作职责
5.1.1协助党委政府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研究制定本区域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实施细
则。组织拟定贯彻落实上级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以及本级党委政府的
决定,做好上传下达。
5.1.2研究推动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制定本区域年度工作
要点、食品安全专项规划,统筹推进本区域食品安全工作。
5.1.3结合本区域产业特点和公众消费结构等实际,制定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推进食品及食品相关
产业转型升级,不断提高产业发展和群众品质生活水平。
5.1.4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食品安全工作,每年至少向党委常委会或专题会议以及政府常务会议、办
公会议或专题会议汇报食品安全工作各1次,研究解决食品安全重点难点问题。
5.1.5妥善安排党政领导食品安全检查调研工作,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各1次,政府分管食
品安全工作负责人定期不定期开展,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
5.1.6组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提出研究解决食品安全领域相关
问题意见建议,推动完善“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全过程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5.1.7组织开展或协调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实施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坚决防范系
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
5.1.8组织推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进“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不
断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5.2食安办工作职责
5.2.1协助乡镇(街道)食安委完善跟踪督办、责任追究、履职检查、评议考核、结果运用等工作制
度,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清单、成员单位工作职责、食安办和协管员工作职责。
5.2.2负责聘用协管员,应符合4.2和4.3人员配置的要求,明确其宣传教育、协助执法、隐患排查、
信息通报等工作职责。
5.2.3认真落实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部署开展的各项工作,做到工作有部署、有举措、有督查、有总结
等。
5.2.4协助乡镇(街道)食安委制定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计划,推进制订、实施辖区网格化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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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推进协调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每年开展食品安全专题调研、解决实际问
题等工作。
5.2.6承办或协办乡镇(街道)党委政府食品安全工作会议。
5.2.7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与协管人员间的信息收集、分流、处理、反馈机制。
5.3协管员工作职责
5.3.1餐饮服务单位巡查
5.3.1.1及时掌握辖区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个人)的数量及基本情况。
5.3.1.2定期对餐饮服务单位开展巡查并记录,表格见附录A;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上报
相关监管部门。
5.3.2食品摊贩管理
5.3.2.1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要求,做好辖区的食品摊贩的调查摸底和
备案管理工作。食品摊贩检查表见附录B。
5.3.2.2开展食品摊贩的日常管理,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对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管,
引导食品摊贩规范生产经营。食品摊贩设置和管理应符合DB3212/T1037的要求。
5.3.3民间厨师和农村集体聚餐管理
5.3.3.1做好民间厨师登记备案、农村家宴申报备案等工作,预防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民间厨
师信息登记表见附录C。
5.3.3.2应建立城镇和农村居民自办宴席分类指导制度,根据聚餐规模对食品安全进行分类指导。
5.3.3.3聚餐桌数在5桌(含5桌)以下的,安排村(居)级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现场安全指导。
5.3.3.4聚餐桌数在5桌以上的,通报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请求市场监管分局安排人员现场安全
指导。
5.3.3.5食品安全协管员对自办宴席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应真实完整地记载以下内容:
5.3.3.6举办者的基本情况;
a)宴席的基本情况:宴席性质、举办桌数、就餐人数、办餐次数等;
b)自办宴席所聘请厨师基本情况;
c)现场食品安全状况:使用餐具来源、餐具消毒、冷藏设施、食物来源、食物现状等;
d)五桌以上集体聚餐食品留样48小时;
e)其他应当记载的内容。
5.3.3.7现场检查记录应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现场检查指导记录表见附录D。
5.3.4隐患排查
5.3.4.1定期对乡镇(街道)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明察暗访,检查是否有利用承租村
(居民)房屋从事涉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无证生产经营食品等违法行为,并抄报街道食安办及市场
监管分局。
5.3.4.2深入挖掘具有潜规则性质的违法添加线索,一旦发现应立即上报相关监管部门并协助其对食
品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5.3.5信息通报
5.3.5.1及时向本地食品生产经营者传达有关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要求。
5.3.5.2每月向乡镇(街道)食安办上报辖区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以及群众、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其
他组织对食品监管的意见和建议。
5.3.5.3根据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信息上报程序,及时上报、反馈食品安全管理信息及农村集体用餐
信息。
5.3.6其他检查
5.3.6.1协助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样品采集和食源性疾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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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2协助处置本辖区内的各类食品安全投诉举报。
5.3.6.3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案件查处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3.6.4配合监管部门查处辖区内无证生产经营、私屠乱宰、制假售假食品等违法行为。
6工作机制
6.1.1建立健全议事协调、信息报告、督查考核、风险会商、部门联动、业务培训、宣传教育等制度,
主要制度汇编成文或上墙。
6.1.2与市场监管、公安、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或派出机构建立协作衔接机制,
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工作会商会议。
6.1.3加强食安办工作人员和基层协管员、信息员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健全协管员、信息员考核
奖惩制度和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与报酬补助直接挂钩;落实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发放到位。
6.1.4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普法和科普宣传、安全教育等工作,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及时刊发食品
安全简报、专报。当地媒体有食品安全栏目、有文章发表、有新闻报道。
6.1.5鼓励发挥金融征信、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作用,创新各类载体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食品安全
工作治理。
6.1.6区域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报告或通报。
6.1.7协助党委政府督促各地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与各乡镇(街道)政府签订年度目标管理责任
书,开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并将结果予以通报。
6.1.8协助政府拟定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议细则,争取食品安全在政府综合考核中的权重不低于3%,
督促乡镇(街道)政府和本级相关部门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6.1.9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要求,强化跟踪督办、履职检查、评议考核结
果运用,建立健全奖惩机制。
7工作保障
7.1经费保障
工作经费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每年工作经费应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由同级财政及时足额保障。
7.2办公保障
7.2.1应配备食安办日常工作人员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置食安办展示室、科普
工作站等专题用房。
7.2.2办公室应设在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设立相对独立的固定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30平方
米,在办公场所或业务用房应悬挂统一规范的标识为“XX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7.2.3配备办公桌椅、电脑、电话、打印机、档案柜等必需的办公设备,执法取证装备可按照基层所
标准配备。鼓励开发和使用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平台,食安办工作人员和协管员配备移动执法终端。
7.2.4应配有网格化管理示意图,合理划分区域食品安全网格,统一格式绘制辖区食品安全监管网格
地图,清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明确网格管理责任人,并在显著位置公示。
7.2.5鼓励有条件的行政村设立相应的办公场所,可在村(居)民委员会和城镇(社区)便民服务中
心加挂“食品安全工作站”服务标识,鼓励各地创造性地开展食品安全协调工作,更好发挥食安办的党
委政府参谋助手作用。
8宣传教育
8.1食品安全宣传
8.1.1应拟定辖区内食品安全宣传工作计划,开展食品安全进学校、社区、农村等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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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应通过宣传橱窗、现场服务、发放资料等形式,向辖区内群众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宣传食品安
全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食品安全常识,督促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涉食依法、规范生产。
8.1.3鼓励利用多媒体、电子显示屏、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化手段,向公众宣传食品安全知
识、法律法规和监管工作成效。
8.1.4应在乡镇(街道)办公场所、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场所醒目位置设立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栏或
橱窗,并有专人负责定期更换宣传内容。
8.2协管员培训
8.2.1应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食品安全培训计划,食安办负责培训工作的实施。
8.2.2每年应至少开展4次针对食安办工作人员和村(社区)协管员的业务培训活动,每次培训课时
应不少于12课时,学习培训应做到有记录,鼓励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培训。
8.2.3应参加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法律法规培训和其他活动。
9工作档案
9.1日常工作档案
应建立食安委和食安办日常工作档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党政同责落实、体制机制建设、协管员管
理、计划总结、工作部署、议事协调、评议考核、要素保障等档案材料。
9.2协助执法档案
应建立协管员协助执法的工作档案材料,包括协助开展餐饮服务单位巡查、食品摊贩管理、民间厨
师和农村集体聚餐管理以及其他协助执法的档案材料。
9.3隐患排查档案
应建立包括生产经营主体基础档案、日常隐患排查和联合检查等工作档案材料。
9.4信息报告档案
应建立包括日常信息报送和紧急信息报送等相关工作档案材料。
9.5宣传教育档案
应建立包括宣传教育、培训及其他社会共治等相关工作档案材料。
10监督评价
10.1食安办
10.1.1成立食品安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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