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3137-2018 集约化鹅场粪污处理技术规范

DB34/T 3137-2018 Intensive goose farm manure treatment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安徽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0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4/T 3137-2018
标准类型
安徽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8-04-16
实施日期
2018-05-16
发布单位/组织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安徽省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集约化鹅场粪污处理方法,包括粪污收集与贮存、固体粪便处理中堆肥场地的设计、 好氧堆肥、发酵完毕后处理、污水的处理中格栅、集水池、固液分离、水生植物塘的设计,以及水生植 物的选择、采收、饲用及注意事项等。 本标准适用于集约化鹅场和规模养殖户。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安徽省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六安市裕安区固镇军明白鹅养殖专业合作社、 寿县板桥皖西白鹅原种场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华仁农牧集团公司、安徽生物工程学校、安徽省饲料工 业协会、安徽省皖西学院、全椒县畜牧
起草人:
陈丽园、江卫军、王延林、夏伦志、吴东、程玉冰、王春燕、付胡翠、陈芳、 江喜春、左瑞华、韩贤发、夏明金、胡建远。
出版信息:
页数:1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30

Z79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3137—2018

集约化鹅场粪污处理技术规范

Technicalspecificationonfecalresidueandwastewaterofgooseintensivefarming

文稿版次选择

2018-04-16发布2018-05-16实施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4/T3137—2018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提出单位:安徽省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

本标准归口单位:安徽省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六安市裕安区固镇军明白鹅养殖专业合作社、

寿县板桥皖西白鹅原种场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华仁农牧集团公司、安徽生物工程学校、安徽省饲料工

业协会、安徽省皖西学院、全椒县畜牧兽医局、肥西县花岗镇农业办、六安龙翔美食王禽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丽园、江卫军、王延林、夏伦志、吴东、程玉冰、王春燕、付胡翠、陈芳、

江喜春、左瑞华、韩贤发、夏明金、胡建远。

I

DB34/T3137—2018

集约化鹅场粪污处理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集约化鹅场粪污处理方法,包括粪污收集与贮存、固体粪便处理中堆肥场地的设计、

好氧堆肥、发酵完毕后处理、污水的处理中格栅、集水池、固液分离、水生植物塘的设计,以及水生植

物的选择、采收、饲用及注意事项等。

本标准适用于集约化鹅场和规模养殖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7959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

GB18382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

GB5001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50046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

GB50069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

HJ/T81-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NY525有机肥料

NY1979肥料登记标签技术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干清粪工艺Drycollection

畜禽排放的粪便一经产生便通过机械或人工收集、清除,尿液、残余粪便及冲洗水则从排污道排出

的清粪方式。

3.2

水冲粪工艺Manurecleaningbyrinsing

动物排放的粪、尿和污水混合进入粪沟,每天数次放水冲洗,粪水顺粪沟流入粪便主干沟后排出的

清粪工艺。

3.3

1

DB34/T3137—2018

集约化养鹅场Intensivegoosefarm

进行集约化经营的养鹅场。

集约化养殖是指在较小的场地内,投入较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采用新的工艺与技术措施,进行精

心管理的饲养方式。

本标准指存栏数为2000羽以上的养鹅场。

4粪污收集与贮存

4.1粪污收集

4.1.1新建、改建、扩建的鹅场宜采用干清粪工艺。现有采用水冲粪工艺的鹅场,应逐步改为干清粪

工艺。

4.1.2鹅场应建立排水系统,并实行雨污分流。

4.2粪污贮存

4.2.1鹅场粪污处理区应设置专门的贮存池。

4.2.2贮存池的位置选择应满足HJ/T81-2001第5.2条的规定。

4.2.3贮存池的总有效容积应根据贮存期确定。贮存池的贮存期不得低于当地农作物生产用肥的最大

间隔时间和冬季封冻期或雨季最长降雨期,一般不得小于30d的排放总量。

4.2.4贮存池的结构应符合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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