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T 952-2011 渔船渔获物保活保鲜剂使用规范
DB44/T 952-2011 Fishing vessel fishing catch preservation and preservation agent usage guideline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1年12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汕头市潮阳区展盛冷冻厂
- 起草人:
- 刁石强、郝淑贤、吴燕燕、岑剑伟、魏涯、李来钦
- 出版信息:
- 页数:8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67.120.30
X53
备案号:32907-2012
DB44
广东省地方标准
DB44/T952—2011
渔船渔获物保活、保鲜制剂使用规范
Codefortheapplicationofalive-keepingandfresh-keepingagents
formarinecatchesonfishingvessel
2011-12-06发布2012-03-15实施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44/T952—2011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的规定进行起草。
本标准的附录A与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质量与标准化技术研究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汕头市潮阳区展盛冷冻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刁石强、郝淑贤、吴燕燕、岑剑伟、魏涯、李来钦。
DB44/T952—2011
渔船渔获物保活、保鲜制剂使用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渔船渔获物保活、保鲜制剂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和使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保活、保鲜制剂对渔船的渔获物进行保活、保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NY5070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NY5071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SC/T3002船上渔获物加冰保鲜操作技术规程
SC/T3003渔获物装卸操作技术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35号公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2002年12月24日实施)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保活剂alive-keepingagents
是指活体水产品在流通过程暂养时用于防治病害的微生态制剂、外用渔药、渔用消毒剂、杀菌剂
等药物和用于活体水产品长途运输的渔用麻醉剂。
3.2
渔药fisherydrugs
用于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物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以及改
善养殖水体质量的一切物质。
3.3
渔用消毒剂fisherydisinfectants
用于杀灭动物体表、渔用工具和养殖环境中的有害生物或病原微生物,控制病害发生或流行的消
毒剂。
3.4
渔用麻醉剂fisheryanesthetics
为强制改变活体水产品在运输途中的生理状态,在水体中加入一定浓度的有关镇静类麻醉剂药物,
使其麻醉进入类似休眠状态,降低代谢水平,减少活动量、耗氧量和代谢废弃物,从而提高活体水产
品运输的成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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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保鲜剂fresh-keepingagents
是指用于保持水产品外观、色泽和延长水产品保质期的化学或生物制剂。
3.6
保水剂water-retainingagents
是指用于适当增加水产品的持水性,保持水产品品质、外观和色泽的化学或生物制剂。
3.7
护色剂color-protectingagents
主要是指用于保持对虾、软体类水产品外观、色泽的化学或生物制剂。
4基本原则
4.1渔船上捕捞的渔获物在保活、保鲜过程中,所使用的保活、保鲜制剂应以不危害人体健康和不破
坏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禁止使用对人体具有直接或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
4.2使用的保活、保鲜制剂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相关部门的规定,使用的种类、应用范围、限量应符合
GB2760的规定,保活中如需使用渔用药物,应符合NY507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35号公告的附件等相关规定。
4.3保活、保鲜制剂的使用不应降低渔获物本身的营养价值和风味。加入到渔获物中的保活、保鲜制
剂,在达到预期保活、保鲜效果的前提下,应尽量降低使用量。
4.4严禁使用NY5071规定的禁用渔药、人用药物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与没有生产执行标
准的保活、保鲜制剂。
4.5活体渔获物在暂养过程发生病害时,允许使用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有生产许可证、批
准文号和生产执行标准的微生态制剂、外用渔药、消毒剂和杀虫剂进行保活处理,禁止使用内服药物。
4.6应选用自然降解较快、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微生态制剂、外用渔药、消毒剂和杀虫剂,应对症用
药,防止滥用渔药与盲目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确保上市水产品的药物残留限
量符合NY5070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35号公告的附件的规定要求。
4.7活体渔获物在运输过程,允许使用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有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和生
产执行标准的渔用麻醉剂。
4.8船上捕捞的渔获物加冰保鲜应按SC/T3002的要求操作,船上渔获物的装卸应按SC/T3003的
要求操作。渔获物的保鲜允许使用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有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和生产执
行标准的保鲜剂。
4.9禁止使用我国及主要进口国或地区明令禁用的,有致畸、致癌、致突变作用的制剂来改变水产品
的外观及延长保鲜期。禁止使用含我国及主要进口国或地区明令禁用的各种保鲜、保水、护色、消毒
和漂白的保鲜制剂。
4.10禁止使用以掩盖水产品腐败变质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的制剂。
4.11严禁对同一批次的产品重复或超量使用保鲜剂。
5使用要求
5.1使用方法及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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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在对渔获物使用保活、保鲜制剂时,应严格按产品说明书规定的作用与用途、使用对象、使用
方法和用量进行操作。
5.1.2渔获物在暂养保活和运输过程主要常用的微生态制剂、外用渔药、渔用消毒剂、杀菌剂和渔用
麻醉剂等制剂的用法与用量参见附录A的规定。
5.1.3主要常用的渔获物保鲜剂,护色剂和漂白剂等制剂的作用与用途、使用方法与用量参见附录B
的规定。
5.2使用记录
5.2.1使用的保活、保鲜制剂应具有产品合格证,并对其来源、数量、品质应进行记录。
5.2.2保活保鲜制剂的使用,应由专人负责配制、使用。对使用保活、保鲜制剂的名称、使用量(浓
度)、渔获物名称、数量等应做好使用记录。
5.2.3应建立完整的档案管理,设有档案管理人员,做好保活、保鲜制剂的使用记录,各种记录分类
按月归档,保留时间应二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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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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