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T 692-2011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DB41/T 692-2011 Fire Safety Management Standards for Cultural Relics Buildings

河南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废止 页数:10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41/T 692-2011
标准类型
河南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1-11-14
实施日期
2012-01-14
发布单位/组织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DB41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41/T692—2011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2011-11-14发布2012-01-14实施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41/T692—2011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南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公安厅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建刚、范平安、韩建平、赵伟刚、邢柯枫、温宏民、刘志亮。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张万民、郭华杰、贠怀宾、张宏涛、刘新兵、李志民、丁玮、康建国、牛少伟、

刘正勤、康大生、梅红秀、王金玲、王新凯、于领、孟庆伟。

I

DB41/T692—2011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

组织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和自我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907-1986消防基本术语第一部分

DB41/T627-2010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三会三化”建设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5907-1986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文物建筑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保留有地面建筑物(构筑物)的古文化遗址、石刻、石窟寺、古墓葬等;

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

史迹、代表性建筑;保留有文物建筑的宗教活动场所以及保管、陈列各类文物的博物馆、纪念馆等重要

建筑。

3.2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3.3

消防安全责任人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4

消防安全管理人

单位主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

3.5

1

DB41/T692—2011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单位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包括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和保安、专职

消防队员、志愿消防队员等。

4一般要求

4.1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并应在管理层明确一名成员为消防

安全管理人,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

安全责任制,依法履行各自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备案。

4.2修缮文物建筑应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验收或备案抽查合格后方可动工或投入使用。文

物建筑单位需要改扩建的,应重新申请消防审核、验收或备案抽查。

4.3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下列消防安全制度:

a)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b)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c)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d)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e)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f)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g)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h)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i)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j)消防安全联防制度;

k)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l)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4.4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制定下列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a)自动消防设施操作规程;

b)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

c)变、配电设备操作规程;

d)燃油、燃气设备及压力容器使用操作规程;

e)其它有关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5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将大殿、讲经堂、藏经阁、香炉、厨房、消防控制室等易发生火灾、

火灾易蔓延、人员和物资集中、消防设备用房等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

标明“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防火责任人”,并实行严格管理。

4.6在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及保管、陈列各类文物的博物馆、纪念馆和大殿、讲经堂、藏

经阁等重要建筑内应注意以下事项:

a)严禁在文物建筑内堆放柴草、木料、杂物等易燃物品;

b)严禁在文物保护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吸烟;

c)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2

DB41/T692—2011

d)经幡、绸缎、罗盖、织布等可燃饰物必须经过阻燃处理;

e)严禁在文物建筑内用火、用电,确需安装、使用电气设备、设置生产用火的,应依法报请上级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批准;在安装、设置电气设备、生产用火过程中,

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

4.7烧铂、点灯、焚香等使用明火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a)在指定的消防安全区域内,指定专人看管或采取定时巡逻等措施,并在明显位置设置灭火器材

和其他消防设施,确保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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