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13/T 1003-2019 低收入农户识别规范

DB3213/T 1003-2019 DB3213/T 1003-2019 Low-income Farmers Identification Specification

江苏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9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213/T 1003-2019
标准类型
江苏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9-08-30
实施日期
2019-09-30
发布单位/组织
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9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A12

DB3213

宿迁市地方标准

DB3213/T1003—2019

低收入农户识别规范

StandardsforIdentifyingLow-incomeFarmers

2019-08-30发布2019-09-30实施

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213/T1003—2019

前  言

由于本项工作目前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保证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标准化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标准,作为工作依据。

本标准根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进行编制。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宿迁市政府扶贫办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宿豫区政府扶贫办、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化全、王扬、陈晓晓、邵海云、张秋艳。

I

DB3213/T1003—2019

低收入农户识别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低收入农户识别的术语和定义、评定标准、评定程序、动态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宿迁地区低收入农户的识别。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12〕2号)

《江苏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2015年1月1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通过)

《宿迁市扶贫帮困申报制》(宿扶办〔2017〕30号)

《江苏省低收入农户收入核算规程》(苏扶办〔2018〕37号)

《关于低收入农户和经济薄弱村脱贫有关问题解释(试行)》(宿扶办〔2018〕28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是指居住在同一住宅内,常住或者与户主共享收支的成员。包括由本家庭供养的在外学生

(含大中专学生和研究生)、未分家的农村外出从业人员和随迁家属、轮流居住的老人(在本户生活6

个月以上)、因探亲访友等原因临时外出人员;不包括不再供养的在外学生、已分家子女、出嫁人员、

挂靠人员或寄宿者、帮工、已应征入伍者、服刑人员。重点把握居住在同一住宅内及共享开支和收入两

大要素。

3.2

家庭收入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所有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

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

入。

4评定标准

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扶贫认定标准,或农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虽然超过当地扶贫认定标准但

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1项及1项以上没有保障的,均可申报低收入农户。包括一般贫困户(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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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开发对象)、低保贫困户(部分有劳动能力)和特困供养贫困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家庭无支出型

贫困原因的不得申报确认为低收入农户:

a)个人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住宅(每套均在50平方米以上);非拆迁原因在申报前三年内

调整大面积住房或购买商品房、新建房以及对住宅进行高标准装修的;

b)个人拥有价值较大,用于营运的大型农机设备、车辆、船舶以及用于提高生活品质的非营运车

辆;

c)个人有商业门面或私营项目,经营收入较稳定,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贫困标准;

d)个人有缴纳个人所得税记录,家庭年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贫困标准;

e)家庭有成员正常领取退休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贫困标准;

f)个人自费为子女择校上学或出国留学等投资对子女进行专业培养的;

g)家庭成员有财政供养人员,且家庭年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贫困标准;

h)家庭成员中已有人享受社会救助及相关福利待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贫困标准;

i)家庭人均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

价值明显超过当地贫困标准的;

j)拒绝配合工作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

k)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家庭;

l)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

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m)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家庭;

n)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家庭;

o)参与赌博、嫖娼、吸毒、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的人员;

p)各类服刑、劳动教养期内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q)审核发现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扶贫帮困政策事项的。

5评定程序

5.1公告

5.1.1由村(居)民委员会在本村(居住地区)公布低收入农户申报公告。

5.1.2申报公告除在行政村、村民小组张贴外,可以通过广播、电视、微信、微博等媒体广泛宣传,

让本地区农户广泛知晓。对全家临时外出的农户,村(居)民委员会应通过电话、带口信等方式通知到

人,做到一户不漏,让广大群众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5.2申报

5.2.1申报应当由户主或者其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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