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JSIA 0002-2017 江苏省大数据产业园建设评估规范

T/JSIA 0002-2017 The Evaluation Standard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Jiangsu Province's Big Data Industrial P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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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T/JSIA 0002-2017
标准类型
团体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7-12-15
实施日期
2017-12-15
发布单位/组织
-
归口单位
江苏省软件行业协会
适用范围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大数据产业园在组织与保障机制、产业基础与企业集聚、数据整合汇聚与应用、配套服务、大数据创新能力等方面的要求,以及大数据产业园的评估要求和评估方式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大数据产业园的建设与评估; 主要技术内容:3.1 申报主体要求本省范围内省级以上软件产业园、互联网产业园、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其他产业集聚区等,具有相对集中的产业发展空间布局(同等条件下,省级以上软件产业园、互联网产业园优先)。3.2 组织与保障机制要求3.2.1园区所在地市或县(市)政府将大数据产业发展纳入本地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任务,对推动大数据产业的发展有清晰定位和明确目标。3.2.2园区是所在地市或县(市)明确重点支持的大数据产业集聚区。3.2.3园区有大数据产业规划、计划和配套推进机制,发展目标明确、定位清晰,有稳定常态化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构、可操作的资金配套方案与企业引进、培育计划等,建设进度安排合理。3.3 产业基础与企业集聚要求3.3.1园区在当地有突出的大数据产业集聚效应,园区内大数据产业链配套较为齐全,大数据产业核心业务收入占园区总体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20%。3.3.2集聚具备大数据领先技术、行业数据资源、数据挖掘能力及创新能力的大数据产业核心企业不少于10家,且单个企业上年度大数据业务收入≥500万元。除核心企业外,集聚大数据相关企业不少于10家(均须附企业名单,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主要发展领域或方向、产品或服务情况)。3.3.3园区具有一定的电子信息、软件、云计算等大数据关联产业基础和与园区大数据发展定位相匹配的行业基础。其中,关联产业业务收入占园区总体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0%。3.4 数据整合汇聚与应用要求3.4.1具有汇聚、整合当地政府数据、公共数据或行业数据的能力(有与相关部门或数据源单位的合作协议)和平台(自建或租用均可)。3.4.2已有与园区大数据发展定位相关的一定规模与种类的数据汇聚(PB级以上),在一定范围内实现数据开放、交换,具有持续汇聚整合数据的工作计划,能够支持园区大数据产业发展需求。3.4.3园区内大数据产品、服务有明确的行业应用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应用需求,能围绕“经济发展与产业升级”、“民生服务”、“社会治理”等领域开展大数据应用创新。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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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处、江苏省信息产业协同创新联盟、江苏省软件行业协会
起草人:
张北虹、房伟、王鑫
出版信息:
页数:-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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