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48147.1-2026 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 第1部分:总则
GB 48147.1-2026 Specification for general survey of hidden disaster-causing factors in mines—Part 1:General provisions
基本信息
本文件适用于矿山(含尾矿库)和区域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
发布历史
-
2026年08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
- 起草人:
- -
- 出版信息:
- 页数:20页 | 字数:25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ICS73.020
CCSD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48147.1—2026
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
第1部分:总则
Specificationforgeneralsurveyofhiddendisaster⁃causingfactorsinmines—
Part1:Generalprovisions
2026⁃08⁃27发布2027⁃03⁃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GB48147.1—2026
目次
前言…………………………Ⅲ
引言…………………………Ⅳ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普查基本要求……………2
5普查工作方案编制………………………3
6现场探查…………………3
7普查成果编制及上报……………………4
附录A(资料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提纲……………5
附录B(资料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编制提纲…………………6
附录C(规范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成果文件编码…………………9
Ⅰ
GB48147.1—2026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本文件是GB48147《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的第1部分。GB48147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煤矿;
——第3部分: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提出并归口。
Ⅲ
GB48147.1—2026
引言
GB48147《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旨在规范各类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明确普查基本
内容、工作方法与技术要求,由3个部分构成。
——第1部分:总则。目的在于规定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时的通用基本要求。
——第2部分:煤矿。目的在于规定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时的范围、内容、方法及成果。
——第3部分: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目的在于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隐蔽致灾因素
普查时的范围、内容、方法及成果。
Ⅳ
GB48147.1—2026
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
第1部分:总则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简称普查)的基本要求、普查工作方案编制、现场探查、普查
成果编制及上报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矿山(含尾矿库)和区域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15259矿山安全术语
GB/T15663(所有部分)煤矿科技术语
GB/T51339非煤矿山采矿术语标准
3术语和定义
GB/T15259、GB/T15663(所有部分)和GB/T5133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
文件。
3.1
矿山mine
直接从事矿产资源生产和建设的业务单元。
3.2
矿山企业miningenterprises
从事矿山生产和建设且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注:矿山企业为矿山的上级公司。
3.3
矿山隐蔽致灾因素hiddendisaster⁃causingfactorsinmines
隐伏在矿体、围岩、坝(堆)体及其地基内,在矿山建设、生产过程中可能诱发水害、火灾、瓦斯灾害、
顶板灾害、冲击地压、岩爆、滑坡及溃坝等重大灾害的因素。
3.4
生产区productionarea
矿山正在采掘、采剥、排土作业的区域以及尾矿库正在堆存、利用的区域。
3.5
规划区planningarea
矿山未来3年规划采掘、采剥、排土的区域以及尾矿库未来3年规划堆存、利用的区域。
1
GB48147.1—2026
3.6
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generalsurveyofhiddendisaster⁃causingfactorsinmines
通过开展资料收集、现场调查、探查、采样与测试等,查明矿山隐蔽致灾因素(3.3),确定影响矿山
安全生产的主要灾害危险性,形成普查报告,以及普查结果数字化存储和信息化管理的全过程。
4普查基本要求
4.1普查工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全面普查:普查对矿山安全生产有影响的所有隐蔽致灾因素。
——周期实施:每3年开展一次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
——分区施策:根据生产区、规划区和其他区域的条件及不同要求,开展普查工作。
——常态补充:根据矿山采掘(剥)工程的进展,开展常态化探查及观测工作,补充和修正原有普查
成果。
4.2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应以单个矿山作为最小单元。矿山及矿山企业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矿山及矿山企业是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的责任主体;矿山企业是普查工作的管理主体,负
责普查报告的审查;矿山是普查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普查工作具体内容的落实和过程管控。
——矿山及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是普查工作的第一责
任人,负责保障普查工作所需资金、物资和人员,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矿山企业技术负责人及矿山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是普查工作的技术责任人,矿山企业技术
负责人负责技术指导与审核,矿山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
——矿山的分管负责人、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普查工作负责。
4.3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重新开展普查工作:
——矿山生产规划发生重大改变或隐蔽致灾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原有普查成果难以满足安全生
产需要的;
——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导致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4.4矿山可自行开展普查工作,也可整体或部分委托矿山安全服务机构开展,并符合以下要求。
——普查单位应配备不少于5人的普查技术团队,普查技术人员应具有采矿、地质、安全等相关专
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且从事相关灾害业务满3年。
——普查技术人员应与普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年以上。
——自行开展普查的矿山应配备所普查隐蔽致灾因素类型的技术人员,且各隐蔽致灾因素的普查
负责人应具备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
——接受委托开展普查工作的矿山安全服务机构,应具备开展普查工作的能力,并符合以下要求:
a)拥有涵盖所普查隐蔽致灾因素类型的技术人员,且各隐蔽致灾因素的普查负责人应具备
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
b)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编制负责人应具备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且从事相关灾害业
务满5年。
——矿山委托开展普查的矿山安全服务机构不应超过3家,各服务机构承担委托范围内的技术
责任。
4.5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应按照普查工作方案编制、现场探查、普查成果编制及上报的程序实施。
4.6鼓励应用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开展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提升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
作的科技水平。
2
GB48147.1—2026
5普查工作方案编制
5.1普查工作应收集矿山以往地质勘查、开采历史、生产现状,以及生产区、规划区的相关报告、图纸、
台账等资料,掌握矿山的基本情况、地质概况、生产建设现状、以往灾害(事故)情况以及周边矿山生产
现状等。
5.2普查工作应按照以下方法开展矿山隐蔽致灾因素相关内容的现场调查:
——地面调查应选用踏勘、测绘等手段,调查对矿山安全生产有影响的所有隐蔽致灾因素相关
内容;
——井下调查应选用观测、素描等手段,调查井下隐蔽致灾因素相关内容。
5.3普查工作应根据现场调查成果,分析以往地质勘查、矿山隐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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