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6/ 291-2014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评价规则

DB46/ 291-2014 Special Equipment Safety Management Evaluation Rules

海南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被代替 已被新标准代替,建议下载标准 DB46/T 291-2024 | 页数:23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46/ 291-2014
标准类型
海南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被代替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4-07-08
实施日期
2014-09-01
发布单位/组织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海南省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自我评价,也适用于其他机构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管理状况和管理水平的评价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海南省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检验所
起草人:
张国健 邢谷贤 郭晟 张勇 覃杰 张方刚
出版信息:
页数:23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120.20

A00

备案号:43182-2014DB46

海南省地方标准

DB46/291—2014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评价规则

Rulesforevaluatingthesafetymanagementintheuseofspecialequipment

2014-07-08发布2014-09-01实施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46/291—2014

目次

前言……………………Ⅱ

引言……………………Ⅲ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基本要求…………………3

5安全管理评价………………………9

附录A(规范性附录)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评价打分表………12

附录B(规范性附录)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综合评价报告……16

参考文献………………18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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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规则第四章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则由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则起草单位:海南省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检验所。

本规则起草人:张国健邢谷贤郭晟张勇覃杰张方刚。

本规则为首次发布。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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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作为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的主体责任单位,其对于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直接关

系到特种设备安全,是确保特种设备安全的重要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相关安全

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使用安全管理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

范TSGZ1001-2011《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第九条明确提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每年至少一

次对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目标及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实施持续改进”。

近年来,随着的经济发展,我省在用特种设备总量每年以20%的速度增长,但我省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安全管理情况复杂,管理风险较大,影响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制定本规则旨在吸收国内外特种设备

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充分结合我省特种设备具体情况,通过安全标准化管理规范帮助指导特种设备使

用单位持续改进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状况,不断消除、降低和控制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风险,全面提高我

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同时为我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评价方式和评价标准,推动我省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标准化和分类监管,对我省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有一定的指导性意义。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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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评价规则

1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术语和定义、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基本要求、安全管理评价的方法。

本规则适用于海南省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自我评价,也适用于其他机构对特种

设备使用单位管理状况和管理水平的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规则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则:

3.1

特种设备

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3.2

使用单位

是指具有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

受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委托、具有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3.3

安全附件

是指控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温度、压力、容量、液位等技术参数的测量、控制仪表或装置,

通常指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等及其数据采集处理装置。

3.4

安全保护装置

是指用于控制载荷、位置、速度、防止坠落、倾覆、机械伤害的装置,通常是指载重量、力矩限制

器、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制动器、限位装置、安全带(压杠)、防坠器、门锁及其连锁装置等。

3.5

监督检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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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在特种设备制造或安装过程中,在企业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核准的检验机构对制造或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单位进行的制造或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验

证性检验,属于强制性法定检验。

3.6

定期检验

是指定期检查验证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一些强制性技术措施。

3.7

改造

承压类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改造:是指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致使设备运行

参数、盛装介质、用途等发生变更的活动。

机电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改造:

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

发生变更的活动。

3.8

重大维修

是指更换或修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受压元件;更换或修理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

专用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影响强度的主要受力构件、安全保护装置,不改变特种设备原

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活动。

3.9

注销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

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3.10

重大危险源

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经营、处置、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09规定,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3.11

严重事故隐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事故隐患:

a.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b.缺少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

c.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不符合规定参数范围的特种设备;

d.使用超期未检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e.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

f.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

3.12

特种设备事故

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

(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

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3.13

甲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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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使用单位,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

使用单位即可判定为甲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a.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后果的使用单位;

b.使用特种设备的重要场所(如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

馆、公园、机场、市场、举行重大会议的场所,酒店、大型写字楼等公众聚集场所);

c.含有经检验判为限定条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

d.含有关系国家或地方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

e.特种设备含有重大危险源的使用单位。

4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4.1组织机构及职责

4.1.1机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

4.1.1.1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

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4.1.1.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规模、特种设备数量、特性等配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并保证

所有的在岗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不含辅助人员)配备数量的要求见表1。

表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置要求表

特种设备

序列作业人员配备要求(每台设备/每班)

名称

a)蒸发量小于4t/h的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2.8MW),司炉工、水处理作锅炉房内有多台同时

业人员≥1名;运行的锅炉,其持证司

b)蒸发量小于10t/h(热水锅炉供热量7MW),大于或等于4t/h的(热水炉工应当为每台锅炉

锅炉供热量2.8MW),,燃煤锅炉司炉工≥2名,燃油(气)锅炉或电锅炉人数总和的70%以上。

锅炉

1司炉工≥1名;水处理作业人员≥1名;有机热载体锅炉每班

c)蒸发量小于或等于35t/h(热水锅炉供热量24.5MW),大于或等于10t/h持证司炉工数量,参照

(热水锅炉供热量7MW),的,燃煤锅炉司炉≥4名,燃油(气)锅炉或电热水锅炉配备。

锅炉司炉≥3名,水处理作业人员≥2名。

a)压力容器每班次持证作业人员≥1名。

b)对于连续运行的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其装置来确定。因每个装置复杂程度不同,每个车间(工段)、

2压力容器

每班应当配备持证压力容器作业人员≥2名。

c)气瓶充装每套装置每班应当配备持证充装人员≥2名、充装检查人员≥2名。

根据压力管道的分类,每个车间(工段)、每班每个种类的压力管道应当配备持证压力管道作业人

3压力管道

员≥1名。

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

4电梯

的电梯,由持证的电梯司机操作。其他电梯由使用单位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a)地控式起重机械每班每工位配备的司机≥1名;除地控式起重机械以外的起重机械每台每班配备

的司机≥1名。

5起重机械

b)有驾驶室的起重机械每班每工位配备的指挥人员≥1名,且司机和指挥不得为同一人。

c)架桥机每台每班配备的司机≥1名、指挥人员≥1名,是否配备司索视现场实际情况确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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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厂)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配备不少于每台/班持证作业人员≥1名。

6内专用机

动车辆

A级大型游乐设施每台每班持证作业人员≥2名。

大型游乐

7

设施

B、C级大型游乐设施每台每班持证作业人员≥1名。

每条每班的司机、维修岗位必须持证有相应的作业人员证。其中,脱挂抱索器客运索道司机岗位应

8客运索道

持索道维修作业人员证。

4.1.2职责

4.1.2.1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

的安全全面负责,应当制定明确的、公开的、文件化的安全目标,为实现安全目标提供必需的资源保障,

并对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考核。

4.1.2.2安全管理负责人的职责

安全管理负责人受主要负责人委托,全面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组

织管理本单位的特种设备。

4.1.2.3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特种设备法规和标准,持证上岗,并履

行以下职责:

a)检查和纠正特种设备使用中的违章行为,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

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b)收集、管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c)编制日常安全检查计划并组织落实;

d)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

e)提出应急救援演习计划,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演习具体工作;

f)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g)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作业人员考

核。

4.22安全管理制度

4.2.1制度的建立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性质、生产规模的特点、技术等条件,制定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

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的岗位职责,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特种设备安全法律、

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将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本单位的管理制度,贯彻到各

项工作中。

4.2.1.1各部门的职责

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各职能部门的岗位责任制。应包括:

a)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b)特种设备使用部门职责;

c)其他有关部门职责。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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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2各级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包括:

a)法人代表岗位职责;

b)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岗位职责;

c)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兼职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d)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e)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人员岗位职责;

f)特种设备检查检测人员岗位职责。

4.2.1.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制度;

b)维护保养制度;

c)日常检查制度;

d)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e)安全会议制度;

f)档案管理制度;

g)定期报检制度;

h)事故处理及报告制度;

i)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制度;

j)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k)接受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l)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4.2.1.4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艺、设备特点,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一般包括运行参数、操作步骤、

巡回检查、运行记录、异常处理、安全注意事项等。

4.2.2制度的修订

为确保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有效性和适用性,使用单位应明确评审和修订的时间及

频次,定期进行评审和修订,保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为最新有效版本。

4.2.3制度的保存及悬挂

制度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电子化形式或其它媒体形式。管理制度应字迹清楚,注明日期

(包括修订日期),易于识别,应有编号(包括版本编号),并保管有序且有一定的保存期限。岗位职责、

操作规程等制度规定要放置或悬挂在特种设备使用现场,并易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阅读。

4.2.4制度的宣贯及落实

为确保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能够得到有效的落实,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宣贯、全员培训及考核,确保

全体员工了解掌握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在工作中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4.3设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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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采购

4.3.1.1使用单位应当采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特种设备。

4.3.1.2不得购买国家明令淘汰、报废的特种设备。

4.3.2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

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改造或维修,督促和协助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将拟

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当地(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实行监督检验的,督促施工单位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施工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妥善保存施工资料。

4.3.3使用登记

4.3.3.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的三十日内,向当地(县、市、

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4.3.3.2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4.3.4登记变更

4.3.4.1移装

特种设备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使用单位应当在移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变

更登记。

特种设备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的,使用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移装完成

后,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使用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4.3.4.2过户或变更

特种设备产权发生变更时,原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将设备全部文件资料移交新

使用单位,新使用单位应当按4.3.3条的要求办理手续。

4.3.4.3停用及重新启用

设备停用1年以上的,应当封存设备,在封存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

记机关保存;重新启用的,应当经定期检验合格后,到登记机关办理重新启用手续。

使用单位在设备停用期间应当对设备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保养。

4.3.4.4报废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

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

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

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4.3.5运行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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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操作,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操

作规程进行操作并做好相应记录,不得擅自离岗。

4.3.5.2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至少每月组织一次自行检查,每年进

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作出记录。

4.3.5.3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

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4.3.5.4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

录。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或取消其功能。

4.3.5.5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隐患后,方可重

新投入使用,并做好相关记录。

4.3.5.6在用电梯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取得电梯维修许可

资质的单位进行。其他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由使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使用单位无能力进行日常维

护保养的,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但必须签订相应的合同,明确法律责任。

4.3.5.7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

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并作出记录。

4.3.5.8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

构的定期检验。从事锅炉清洗,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

验。

4.3.6定期检验

4.3.6.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

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使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检验检测工作,提供必要的检验检测工作条件,告知检验检测人员安全注意

事项。检验完成后应当及时取得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安全附件校验报告、安全保护装置校验报告并

存入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4.3.6.2在定期检验后,应当按照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且在规定的时

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检验意见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

4.3.6.3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4.3.7隐患排查和治理

4.3.7.1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主要研究、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安全工作,对

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督促改进薄弱环节的工作。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工

程技术人员排查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做好记录,并建立特种设备隐患台账。

4.3.7.2使用单位应当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隐患治理方案

应当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严重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

当采取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隐患治理措施应当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

措施和应急措施。

4.3.7.3隐患治理完成后,应当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并保存相关资料。

4.3.7.4使用单位无力解决的严重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当书面向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

报告;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检测机构发现的安全隐患,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反馈治理

结果。

4.3.8节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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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节能管理,加强作业人员节能知识的培训教育,制定资源综

合利用规划,积极开展特种设备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产品。

4.3.9风险评价与控制

4.3.9.1使用单位应开展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辨识,确定特种设备可能存在的使用风险,并进行科学

的评价分析,确定危害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

4.3.9.2使用单位应针对风险评价的结果采取风险控制措施,风险控制应与风险的程度相适应,重大

危险源的特种设备,其控制措施应得到充分论证。

4.4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

4.4.1应急救援

4.4.1.1应急机构和队伍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应急管理工作,建立与本

单位设备使用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或与附近具备相应能力的应

急救援队伍签订服务协议,并组织培训、训练。

4.4.1.2应急预案

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制定特种设备应急专项预案,根据设备和生产特点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

形成应急处置体系。

4.4.1.3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

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4.4.1.4应急演练

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

应急管理工作。

4.4.1.5事故救援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

4.4.2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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