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T 2524-2023 城市社区管理与服务规范

DB41/T 2524-2023 Urban Community Management and Service Standards

河南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6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41/T 2524-2023
标准类型
河南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3-10-31
实施日期
2024-01-29
发布单位/组织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6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01

CCSA12

41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41/T2524—2023

城市社区管理与服务规范

2023-10-31发布2024-01-29实施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41/T2524—2023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组织架构...........................................................................2

5社区队伍建设.......................................................................3

6社区综合服务设施...................................................................4

7社区制度...........................................................................6

8社区管理...........................................................................7

9社区服务...........................................................................8

10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10

参考文献.............................................................................12

I

DB41/T2524—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河南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南省民政厅、中共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城乡社区发展治理委员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郭红迎、王艳、王晓、李策、丁辉侠、郭聪丛、刘敏、孙敬楠。

II

DB41/T2524—2023

城市社区管理与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社区管理与服务的组织架构、社区队伍建设、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社区制度、社

区管理、社区服务等方面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城市社区的管理与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20647.1—2006社区服务指南第1部分:总则

GB/T36735—2018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服务规范

GB/T37915—2019社区商业设施设置与功能要求

GB50180—201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建标16—2014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

建标180—2017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城市社区

指居住在城镇区域内居民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来源:GB/T36735—2018,3.1,有修改]

居民委员会

城市社区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社区服务

指社区组织直接为社区成员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其他物质、文化、生活服务。

[来源:GB/T36735—2018,3.2]

社区综合服务设施

在社区层面建立的,面向居民提供文化、教育、科技、体育、卫生、环境、法律、安全等公共服务

的综合性、多功能服务设施。

社区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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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1/T2524—2023

由社区居民、驻社区单位为主发起成立,在城市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

乐等活动的社会组织。

社区工作者

以从事社区公共事务管理和社区服务项目管理为职业、具有基本社区工作专业知识的工作者。

[来源:GB/T20647.1—2006,3.5]

4组织架构

社区党组织

4.1.1设置

应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组织批准建立党组织,分别设立社区党委、

社区党总支或社区党支部。

4.1.2组成

社区党的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社区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至7人组成,社区党的委员

会一般由5~7人组成,最多不超过9人。每届任期5年。

社区居民委员会

4.2.1设立

4.2.1.1根据居民居住地区常住人口数量和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自治、便于管理、便于服务的原

则,一般在不超过3000户的范围内设立。

4.2.1.2新建住宅区居民入住率达到50%的,应及时设立居民委员会。

4.2.2产生

4.2.2.1居民委员会选举应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有序开展。

4.2.2.2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社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选举

产生,也可由居民代表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成员可连选连任。

4.2.3组成

4.2.3.1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9人组成。

4.2.3.2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下属委员会

4.3.1居民委员会应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环境和物业管理等下属委员会。

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不设下属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4.3.2下属委员会成员由居民会议推选产生。

4.3.3居民委员会成员可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

居民小组

4.4.1居民委员会应根据居民居住状况和居民自治的需要设立若干居民小组,原则上以楼院为单位,

2

DB41/T2524—2023

每30~100户设立1个居民小组。

4.4.2每个居民小组推选产生1名居民小组长,居民小组长任期与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相同,可连选

连任。

居民会议

4.5.1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负责召集和主持,可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

可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3人参加。

4.5.2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任务主要包括:

a)听取和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b)听取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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