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02/T 588-2024 市场监督管理所建设与管理规范

DB1302/T 588-2024 Market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standard for establishment and management

河北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2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302/T 588-2024
标准类型
河北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4-06-27
实施日期
2024-07-26
发布单位/组织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所(简称“市场监管所”)建设与管理的总体要求、组织机构、基础保障、管理要求、监督与评价。 本文件适用于市场监管所的建设和管理。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起草人:
侯成、李冬梅、陈小飞、陈志利、刘伟、李琳、刘向楠、刘田华、李成刚、阚小坡、崔庆发、高榕婕、葛常亮、杨宇、王雪、李柳
出版信息:
页数:12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160

CCSA00

DB1302

唐山市地方标准

DB1302/T588—2024

市场监督管理所建设与管理规范

2024-06-27发布2024-07-26实施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1302/T588—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文件起草单位: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侯成、李冬梅、陈小飞、陈志利、刘伟、李琳、刘向楠、刘田华、李成刚、阚

小坡、崔庆发、高榕婕、葛常亮、杨宇、王雪、李柳。

DB1302/T588—2024

市场监督管理所建设与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所(简称“市场监管所”)建设与管理的总体要求、组织机构、基础保

障、管理要求、监督与评价。

本文件适用于市场监管所的建设和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市场监督管理所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行政区划或经济区域设置的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派出机构。

4总体要求

4.1建设原则

4.1.1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组织作用,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市场监管所建设和管理的全过程、各方

面。

4.1.2坚持标准规范。加强统筹规划,加强市场监管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增强基层监管的统一性、

规范性、协调性。

4.1.3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市场监管所建设和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补齐短板,提升建设实效。

4.1.4坚持因地制宜。立足基层实际,在建设中融入地方(镇域)文化和地方(镇域)产业特色,着

眼长远发展。

4.2目标任务

4.2.1基本任务

依据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承担辖区内基础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和维护

市场秩序。

4.2.2工作任务

市场监管所承担的具体工作任务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结合工作实际确定。市场监管所一般承担

以下工作任务,包括但不限于:

1

DB1302/T588—2024

a)承担食品生产经营安全、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零售安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和产品质量

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及其他日常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b)处理辖区内消费者的咨询、涉及市场监管的投诉和举报;

c)查处或者协助查处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d)宣传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

e)指导服务辖区内各市场主体的年报和信息公示;

f)办理外资市场准入相关事项;

g)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市场监管职责。

5组织机构

5.1设置原则

5.1.1市场监管所按经济区域或者行政区划设立,由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辖区大小、经济发

展情况和管理任务需要,参考本行政区域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区划,提出具体方案,报编制

主管部门批准。

5.1.2专业性较强或者行业市场主体集中的领域,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专业市场监管所。

5.2管理机制

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机构领导和管理,根据县级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或委托,在确定的权限范

围内,以县级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的名义实施具体行政行为。

5.3岗位设置

5.3.1应设所长1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所长。

5.3.2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负责全面工作,副所长协助所长开展工作。

5.3.3应根据实际情况,科学设置符合工作需要的各部门和岗位,制定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工作

职责。部门设置应规范合理,应设立综合事务、日常监管、执法办案、消费维权等基本工作岗位,加强

岗位衔接配合,可一岗多人或者一人多岗。

5.4人员

5.4.1人员配备

5.4.1.1县级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市场监管所辖区面积、经济发展情况、市场主体数量常住人口

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市场监管所人员数量。

5.4.1.2应用足用好市场监管所编制资源,市场监管所满编率不低于全县级局的满编率。

5.4.1.3加强科、所之间干部轮岗交流,加大专业人才招录力度,重点加强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

业产品质量安全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和引进,有计划地安排新录用人员到市场监管所工作锻炼不少

于2年。

5.4.1.4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一定数量的辅助人员,协助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开展日常工作。县级

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应规范辅助人员管理使用,辅助人员不得单独从事行政执法的立(销)案、受理、调

查、审核,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不得从事开展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事项。

5.4.2人员素质

5.4.2.1所长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有三年以上市场监管相关工作经历,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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