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03/T 03-2018 行政机关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规范

DB3403/T 03-2018

安徽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5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403/T 03-2018
标准类型
安徽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8-11-01
实施日期
2018-12-02
发布单位/组织
蚌埠市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5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160

A90

DB3403

安徽省蚌埠市地方标准

DB3403/T03—2018

行政机关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规范

2018-11-01发布2018-12-01实施

蚌埠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403/T03—2018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蚌埠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蚌埠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蚌埠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鹏、李松、陈三仿、王佳宾、储丹丹。

I

DB3403/T03—2018

引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战略部署要求,规范全市各级行政机关重大事项

合法性审查工作,全力推进合法性审查“四维”全覆盖(蚌埠市行政机关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创新

成果,即合法性审查要做到“决策机关”、“决策过程”、“决策内容”、“问题解决”四个方面

的全覆盖),提高审查质量,推进依法决策,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

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事项

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皖政〔2015〕125号)、《蚌埠市行政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41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蚌政秘﹝2017﹞2号)等规章、

指导性文件,制定本标准。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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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蚌埠市各级行政机关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术语和定义、审查要求、审查范

围、审查提前介入、审查流程、审查方式、审查内容、审查意见、审查时限、数据管理、档案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蚌埠市各级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职责权限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

作。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

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2.2

重大行政决策

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或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涉及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做出的决定。

2.3

合法性审查

各级行政机关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在提请相关会议或领导审定前由

同级法制工作机构对相关事项及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审查。

3审查要求

3.1应建立“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转高效”的审查工作机制。

3.2应遵守合法性审查工作的相关保密规定。

3.3应具备送审电子文稿通过内部系统传送的条件,并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

3.4应通过官方网站等多种有效途径,公开审查内容、审查流程、审查时限、报文材料等事项并提

供相关资料的下载服务。

3.5审查人员应具备符合专业岗位任职要求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新从事合法性审查工作的人员

原则上应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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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可探索采取政府购买第三方法律服务等有效方式,委托专业法律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4审查范围

4.1以下行政机关重大事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a)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b)各政府部门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c)本市各级政府重大招商引资合同、以政府名义签订或见证的协议;

d)报请本市各级行政机关研究、批复的重要规划调整、重要工作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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