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T 3861-2024 社会团体信用评价规范

DB23/T 3861-2024 Social Group Credit Evaluation Specification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4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23/T 3861-2024
标准类型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4-08-30
实施日期
2024-09-29
发布单位/组织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黑龙江省民政厅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黑龙江鼎信合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080.99

CCSA20

23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DB23/T3861—2024

社会团体信用评价规范

2024-08-30发布2024-09-29实施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23/T3861—2024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评价原则.............................................................................2

5资格要求.............................................................................2

6评价指标.............................................................................2

7评价程序.............................................................................3

8评价等级.............................................................................4

9等级管理.............................................................................4

10持续改进............................................................................4

附录A(规范性)社会团体信用评价指标项名称及赋分........................................6

参考文献........................................................................11

I

DB23/T3861—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部分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黑龙江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黑龙江鼎信合信用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鼎信诚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工程学院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黑龙江省诚信建设促进会、哈尔滨商业大学、哈尔滨金融学院金融与贸易学院、

黑龙江开放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波、卢元昕、王巍、于海波、朱丽颖、张永丹、张铁军。

II

DB23/T3861—2024

社会团体信用评价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社会团体信用评价原则、资格要求、评价指标、评价程序、评价等级、等级管理及持

续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信用等级划分与信用评价活动,其他相关评价活动也可参照使

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22117信用基本术语

GB/T23793-2017合格供应商信用评价规范

GB/T34830.1-2017信用信息征集规范第1部分:总则

MZ/T211—2024社会组织基础术语

3术语和定义

MZ/T21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社会团体

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法人。

注: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来源:MZ/T211-2024,3.2]

3.2

信用

社会团体履行承诺的意愿和能力。

[来源:GB/T22117—2018,2.1,有修改]

3.3

信用主体

参与信用评价活动的社会团体。

[来源:GB/T22117—2018,2.4,有修改]

3.4

评价主体

符合相关要求,从事信用评价的服务机构或其它组织。

[来源:GB/T23793—2017,3.3]

3.5

信用评价

对信用主体在某一时期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分析和评估,并用特定符号标明其信用状况的活动。

1

DB23/T3861—2024

[来源:GB/T23793—2017,3.2]

4评价原则

4.1客观性

进行信息采集与评价数据处理时,以实际发生的情况为依据,遵循客观性原则,如实反映信用主体

的信用状况。

4.2科学性

评价指标设置遵循科学性原则,指标间的逻辑关系应清晰合理,避免重复或矛盾。

4.3公正性

评价遵循公正性原则,评价过程公开透明,评价所依据的信息和数据准确无误。

4.4安全性

评价遵循安全性原则,评价过程中严格保护商业机密与原始数据。

5资格要求

5.1信用主体

5.1.1申请评价的信用主体应依法登记满2年。

5.1.2信用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参评:

a)未按时参加年检或未按规定履行上年度工作报告义务的;

b)上年度年检不合格;

c)上年度受到相关部门处罚或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d)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e)被立案调查的;

f)证书超期未换证的;

g)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5.2评价主体

5.2.1应具备信用评价资质且成立满3年。

5.2.2应根据回避利益冲突,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开展评价的原则。

5.2.3应成立信用评价项目组,负责信用等级评价现场审核工作,成员至少为3人以上(单数)。

5.2.4应设立信用评审委员会,复核现场审核结果,成员至少为5人以上(单数)。

5.2.5开展评价活动前应制定方案并公告。

6评价指标

6.1基本原则

在选择评价指标时,需要综合考虑信用主体的具体情况,并在遵循整体评价原则的基础上,合理设

置、调整或细化指标项,确保评价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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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评价指标

6.2.1社会团体信用评价指标分为基础信息、管理信息、评价信息、公共信用信息4个一级指标。一

级指标又细分为若干个二级指标,二级指标分为若干个三级指标。

a)基础信息分为法人治理能力、发展建设能力、文化建设能力3个二级指标;

b)管理信息分为守信意愿管理和守信能力管理2个二级指标;

c)评价信息分为守信表现和相关方满意度2个二级指标;

d)公共信用信息分为社会责任和信用记录2个二级指标。

6.2.2每个二级指标又分为若干个三级指标。

6.2.3评价指标及赋分按附录A要求执行。

7评价程序

7.1提交申请

7.1.1信用主体应按照信用等级评价活动组织者发布的通知或公告,在指定时间范围内组织材料,提

交申请。

7.1.2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且完整,能充分证明信用主体满足各评价指标要求。

7.2材料初审

7.2.1评价主体收到信用主体申请后,审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确定是否满足申请条件。

7.2.2评价主体应对信用主体提供的信息进行真实性审查,对有异议的信息通过函电确认、现场踏查

等方式核实。

7.3现场审核

7.3.1评价主体组织信用评价项目组现场踏查信用主体办公场所,依据附录A评价指标开展现场评价,

并对信用主体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现场核实。

7.3.2现场审核结束后,信用评价项目组汇总收集到的信息和观察结果,根据评价指标的得分标准,

提出初步评价意见。

7.4评价结果

7.4.1信用评审委员会根据信用评价项目组初步评价意见对信用主体各方面表现进行进一步审核和综

合分析。

7.4.2评价结果经信用评审委员会复核后,确定信用评价等级;

7.5结果公示

7.5.1信用评价等级应在官方网站或其他指定公开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7.5.2在公示期内信用主体对评价结果无异议则为最终评价结果。

7.6异议处理

7.6.1信用主体如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评,复评仅限一次,复评结果为最终信用评价等

级。

7.6.2异议处理应按照GB/T34830.1-2017第9章的规定执行,如核查信息有误,应更改结果并重新

公示;

3

DB23/T3861—2024

8评价等级

8.1评分方法

8.1.1评价依据附录A,采用计分的方式,总得分为各项评价指标之和,满分为1000分。

8.2等级划分

8.2.1信用主体评价结果由高到低依次分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

1A级(A)五个级别。

8.2.2各等级标志释义与对应得分见表1。

表1信用评价等级标志释义与对应得分表

信用评价

标志释义得分

等级

5A级信用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信用风险极小,诚信度很高,各项指标优秀,诚信意

951≤得分≤1000

(AAAAA)识很强、履约能力很强、社会信誉很好

4A级信用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信用风险很小,诚信度高,各项指标良好,诚信意识

901≤得分<951

(AAAA)强、履约能力强、社会信誉好

3A级信用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信用风险一般,诚信度一般,各项指标较一般,诚信

851≤得分<901

(AAA)意识一般、履约能力一般、社会信誉一般

2A级信用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信用风险较大,诚信度较差,各项指标较差,诚信意

801≤得分<851

(AA)识、履约能力、社会信誉均较差;或在某些方面存在较大缺陷

1A级信用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信用风险极大,诚信度极差,各项指标落后,诚信意

700≤得分<801

(A)识淡薄、履约能力弱、社会信誉极差;或在某些方面存在严重缺陷

9等级管理

9.1基本规定

9.1.1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三年。

9.1.2评价主体应在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内对信用主体进行跟踪并定期复核,动态调整信用等级。

9.1.3评价等级有效期满后未再申请参加评价的信用主体,视为无评价等级。

9.2等级调整

信用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根据情况对信用评价等级进行取消或降级:

a)信用评价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与评价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价结果失实的;

b)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价等级证书的;

c)上年度年检(年报)结论为不合格或上年度未参加年报的;

d)受登记管理机关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动等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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