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2/ 864-2022 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

DB52/ 864-2022 Environmental Pollutant Emission Standards in Guizhou Province

贵州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20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52/ 864-2022
标准类型
贵州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2-06-15
实施日期
2022-10-01
发布单位/组织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固定污染源水和大气环境污染物排放的一般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 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固定污染源水和大气环境污染物排放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 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成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和固定污染源的水、 大气环境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大气环境污染物排放行为。新建排放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 排放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于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实施范围 内的固定污染源,执行国家或本省有关规定;国家或本省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范围内的固定污染源, 执行国家或本省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综合型或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范围内的固定污染源, 执行本文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文件适用于煤炭工业污水总铁污染物排放管理。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贵州大学
起草人:
孟凡丽、王程程、陈朝梅、赵馨、冯培松、杨梅、肖劲松、吴起鑫、邓文俊、 刘霄。
出版信息:
页数:2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20.40

CCSZ60

52

贵州省地方标准

DB52/864—2022

代替DB52/864-2013

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standardforenvironmentalpollutantsinGuizhouprovince

2022-06-15发布2022-10-01实施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布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DB52/864—2022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

5污染物监测要求.....................................................................8

6实施与监督........................................................................10

附录A(规范性)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的计算............................................11

附录B(规范性)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与外推........................................12

I

DB52/864—20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DB52/864—2013《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与DB52/864—2013相比,主要技术

变化如下:

a)更改了“范围”(见第1章,2013年版的第1章);

b)更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2013年版的第2章);

c)调整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2013年版的第3章);

d)调整了“标准分级”(见4.1.1,2013年版的4.1.1和4.1.2);

e)调整了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见4.1.2和4.2.3,2013年版的4.1.3

和4.2.3);

f)增加了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见5.1);

g)更新了部分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的分析方法(见5.2.4和5.3.5,2013年版的5.1.6、5.2.6

和附录A);

h)增加了“实施与监督”一章(见第6章)。

本文件于2022年6月15日经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函〔2022〕81号文批复同意,并于2022年10月1日起

实施。

本文件为全文强制。

本文件由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贵州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孟凡丽、王程程、陈朝梅、赵馨、冯培松、杨梅、肖劲松、吴起鑫、邓文俊、

刘霄。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87年7月1日首次发布,1991年根据国家标准体制的要求,统一改号为DB52/12—1991;

——1999年第一次修订,2013年第二次修订;

——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II

DB52/864—2022

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固定污染源水和大气环境污染物排放的一般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

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固定污染源水和大气环境污染物排放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

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成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和固定污染源的水、

大气环境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大气环境污染物排放行为。新建排放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

排放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于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实施范围

内的固定污染源,执行国家或本省有关规定;国家或本省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范围内的固定污染源,

执行国家或本省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综合型或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范围内的固定污染源,

执行本文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文件适用于煤炭工业污水总铁污染物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Z/T160.29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无机含氮化合物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11896水质氯化物的测定硝酸银滴定法

GB11911水质铁、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4669空气质量氨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14671水质钡的测定电位滴定法

GB/T14678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2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3-2-2-

HJ84水质无机阴离子(F、Cl、NO2、Br、NO3、PO4、SO3、SO4)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91.1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343水质氯化物的测定硝酸汞滴定法(试行)

HJ/T345水质铁的测定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493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1

DB52/864—2022

HJ533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4环境空气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40固定污染源废气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HJ541黄磷生产废气气态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546环境空气五氧化二磷的测定钼蓝分光光度法

HJ602水质钡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603水质钡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657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700水质65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776水质32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777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829环境空气颗粒物中无机元素的测定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

HJ830环境空气颗粒物中无机元素的测定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

HJ895水质甲醇和丙酮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

HJ1076环境空气氨、甲胺、二甲胺和三甲胺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1133环境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砷、硒、铋、锑的测定原子荧光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污水wastewater

在生产、经营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

排水量effluentvolume

排污单位向其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污水的量,污水类别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接关系的各种外排污

水,通常包括生产工艺污水、厂区生活污水、冷却污水、厂区锅炉、电站排水等。

3.3

固定污染源stationarysources

排放水和大气污染物的各类行业企业、场所、生产设施、固定设备等,简称固定源。

3.4

现有排放源existingstationarysources

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审核或备案的固定源。

2

DB52/864—2022

3.5

新建排放源newstationarysources

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审核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固定源建设项目。

3.6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concentratedwastewatertreatmentfacilities

为两家及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集

中处理设施、工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各类工业园区)污水

集中处理设施,以及其他由两家及两家以上排污单位共用的污水处理设施等。

3.7

直接排放direct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8

间接排放indirect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9

标准状态standardstate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本文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

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10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benchmarkeffluentvolumeperunitproduct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排水量上限值。

3.11

排气筒高度stack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单位为m。

3.12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concentration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mgg/m3。

3.1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h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kg/hh。

3

DB52/864—2022

3.14

企业边界enterpriseboundary

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难以确定法定边界,则指实际占地边界。

3.15

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

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3.16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limitatfugitiveemissionreefererncepoint

标准状态下,监控点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为mg/m3。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1.1标准分类

4.1.1.1固定源直接排放的污水,执行表1规定的直接排放限值。

4.1.1.2固定源间接排放的污水,执行表1规定的间接排放限值。

4.1.2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现有排放源及新建排放源自本文件实施之日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

排放限值

污染物项目污染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直接排放间接排放

甲醇315固定源污水总排放口

总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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