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5670.2-2017 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 第2部分: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霍恩氏法

GB/T 15670.2-2017 Toxicological test methods for pesticides registration—Part 2:Acute oral toxicity test—Horn's method

国家标准 中文简体 现行 页数:12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15670.2-2017
相关服务
标准类型
国家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7-07-12
实施日期
2018-02-01
发布单位/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归口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适用范围
GB/T 15670的本部分规定了急性经口毒性试验霍恩氏法的基本原则、方法和要求。本部分适用于为农药登记而进行的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起草人:
贺锡雯、张丽英、曲甍甍、陶传江
出版信息:
页数:12页 | 字数:21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ICS65.100

B17O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5670.2—2017

部分代替GB/T15670—1995

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

第2部分:急性经口毒性试验霍恩氏法

Toxicologicaltestmethodsforpesticidesregistration—

Part2:Acuteoraltoxicitytest—Horn'smethod

2017-07-12发布2018-02-01实施

发布

GB/T15670.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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刖弓

GB/T15670《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分为以下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急性经口毒性试验霍恩氏法;

——第3部分:急性经口毒性试验序贯法;

——第4部分: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概率单位法;

——第5部分: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第6部分: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第7部分:皮肤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第8部分:急性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第9部分:皮肤变态反应(致敏)试验;

——第10部分:短期重复经口染毒(28天)毒性试验;

——第11部分:短期重复经皮染毒(28天)毒性试验;

——第12部分:短期重复吸入染毒(28天)毒性试验;

——第13部分:亚慢性毒性试验;

——第14部分:细菌回复突变试验;

——第15部分:体内哺乳动物骨髓嗜多染红细胞微核试验;

——第16部分:体内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第17部分:哺乳动物精原细胞/精母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第18部分:啮齿类动物显性致死试验;

——第19部分: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第20部分: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

——第21部分:体内哺乳动物肝细胞程序外DNA合成(UDS)试验;

——第22部分:体外哺乳动物细胞DNA损害与修复/程序外DNA合成试验;

——第23部分:致畸试验;

——第24部分:两代繁殖毒性试验;

——第25部分:急性迟发性神经毒性试验;

——第26部分:慢性毒性试验;

——第27部分:致癌试验;

——第28部分:慢性毒性与致癌合并试验;

——第29部分:代谢和毒物动力学试验。

本部分为GB/T15670的第2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部分代替GB/T15670—1995《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

本部分与GB/T15670-1995的急性经口毒性试验部分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较详细的介绍了急性经口毒性试验霍恩氏法的基本原则、方法和要求;

修改和调整了标准的总体结构和编排格式;

-按标准的统一要求增加了一些章节和内容(见第1章、第2章、第3章、第5章、6.3、第8章);

——增加了附录A“霍恩氏法几何剂量的估计L5值和95%可信区间表”。

T

GB/T15670.2—2017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并归。

本部分起草单位: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贺锡雯、张丽英、曲薨薨、陶传江。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5670—19950

D

GB/T15670.2—2017

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

第2部分:急性经口毒性试验霍恩氏法

1范围

GB/T15670的本部分规定了急性经口毒性试验霍恩氏法的基本原则、方法和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为农药登记而进行的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4925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07〕第10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急性经口毒性acuteoraltoxicity

一次或在24h内多次经口给予实验动物受试物后,动物在短期内岀现的健康损害效应。

3.2

剂量dose

所给受试物的量,以实验动物单位体重所接受受试物的质量表示(mg/kg体重)。

3.3

半数致死剂量medianlethaldose

LD50

一次或在24h内多次给予实验动物受试物后,引起实验动物总体中半数死亡的毒物统计学剂量。

以实验动物单位体重接受受试物的质量表示(mg/kg体重)。

3.4

剂量-反应关系dose-responserelationship

剂量与特定效应的发生率间的关系。

4试验目的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是评估受试物毒性的第一步。通过短时间经口染毒初步了解受试物的毒性特征

和剂量-反应关系,为急性毒性分级、标签管理和其他毒理学试验剂量选择提供依据。

5试验概述

霍恩氏法(Horn'smethod)亦称改良维氏法或简化概率单位法。采用几何级数的四个递次剂量,

1

GB/T15670.2—2017

各个剂量组动物数相同,染毒后根据每组动物的死亡数,从计算表格中查找受试物的LDm和95%可信

区间。剂量系列递增公比为:

1.00]

vlo;2.15>X10z/=0,±1,±2,±3等

4.64(

亠001“

或V10:X10z/=0,±1,±2,±3等

3.16)

因递增公比、门万的剂量系列间距较大,精确度较差,一般多采用公比为的剂量系列。本方法计

算方便,简单易行。缺点是LDm估计值不够精确,可信区间范围较大。但可初步了解受试物的毒性

特点。

6试验方法

6.1受试物

受试物可配制成水溶液、油溶液或悬浮液。尽可能选用水或食用油(如玉米油)作溶剂,其他如竣甲

基纤维素钠、明胶和淀粉可将受试物配制成混悬液或糊剂。除水以外的溶剂,用前应了解其毒理学特

性,必要时设立溶剂对照组。不同浓度受试物现用现配。一次染毒容量不超过lmL/100g体重,水溶

液可达到2mL/100g体重。通过调整受试物溶液的浓度,使各剂量组经口染毒的容量一致。如一次染

毒容量太大,可在24h内分2次〜3次给予。

6.2实验动物

6.2.1种属和性别

啮齿类动物中可选用SD大鼠或Wistar大鼠。单一性别,通常采用雌性动物(比较敏感),如有结

构相关化学物的毒理学、代谢和毒物动力学研究证明雄性大鼠更敏感,可选择后者。也可采用雌雄两种

性别。雌性动物应为未妊娠和未经产的。

6.2.2年龄和体重

健康成年大鼠鼠龄在8周〜10周内。动物体重变异不超过同性别动物平均体重的±20%。按随

机原则进行分组。

6.3饲养环境和条件

实验动物的饲养环境和条件应符合GB14925的有关规定。喂饲常规动物饲料,饮水不限。试验

前动物应在饲养环境中检疫、适应至少3d0

6.4试验步骤

6.4.1预试验

6.4.1.1可查阅有关资料和文献确定预试验剂量。如无法获得毒理学信息,一般采用10mg/kg体重、

100mg/kg体重和1000mg/kg体重三个剂量,每个剂量经口染毒2只〜3只动物。染毒后24h内,

10mg/kg体重和100mg/kg体重剂量组动物未出现死亡,而1000mg/kg体重剂量组动物全部死亡,

可终止试验。可确定正式试验的剂量系列为100mg/kg体重、215mg/kg体重、464mg/kg体重和

1000mg/kg体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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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2也可采用215mg/kg体重一个剂量,一次染毒5只动物(单一性别),如24h内动物出现严重

中毒反应,并有多个动物死亡,则推荐低于215mg/kg体重的剂量系列进入正式试验;如24h内染毒动

物未出现异常,可采用高于215mg/kg体重的剂量系列进入正式试验。

6.4.2正式试验

6.4.2.1剂量系列可按预试验结果或根据相似结构化学物有关毒理学资料来确定。

6.4.2.2将动物随机分为4组,每组5只。试验前,大鼠禁食过夜,饮水不限。染毒后继续禁食3h~

4h,严密观察和详细记录动物出现的任何异常表现,每组动物的死亡数和死亡时间。所有染毒动物的

观察期为14d,必要时可延长观察期。

6.4.2.3根据各组动物的死亡数)和所采用的剂量系列(D1,D2,D:j,D4),从附录A中表

A.1或表A.2中的对应位置杳到受试物的LD。估计值和95%可信区间。

6.4.3限量试验

如确认受试物毒性很低,可采用一次限量5000mg/kg体重,给10只动物(单一性别)染毒,观察

14d,如未引起动物死亡,可不再进行多个剂量的试验。

6.5试验观察和检查

6.5.1临床观察

在染毒后24h(特别在染毒后30mi内和第一个4h)以及14d的观察期内,每天定时观察并详细

记录每只动物的中毒反应。临床观察至少包括:

a)中枢神经系统和神经肌肉系统:体位异常、叫声异常、不安、呆滞、震颤、抽搐、麻痹、运动失调、

对外反应过敏或迟钝,异常行为如过度反复抓挠口周、梳理、转圈,甚至口残、倒退行走等;

b)植物神经系统:瞳孔扩大或缩小、流涎和流泪;

c)呼吸系统:鼻孔流液、鼻鲍、鼻翼扇动、呼吸深缓、呼吸过速、蜂腰;

d)泌尿生殖系统:会阴部污秽、有分泌物、阴道或乳房肿胀;

e)皮肤和被毛:皮肤充血、紫绡、被毛蓬松或潮湿、污秽;

f)眼:眼球突出、结膜充血、溢血性分泌物、角膜浑浊;

g)消化系统:腹泻、厌食。

记录出现震颤、抽搐、流涎、腹泻、嗜睡和昏迷的时间、严重程度,死亡时间或恢复时间。濒临死亡和

剧烈痛苦的动物以及试验结束尚存活的动物,应给予人道处死。

6.5.2体重称量

分别在染毒前、染毒后(至少每周一次)和处死前称量并记录动物体重。

6.5.3病理学检查

试验期间中毒死亡的和人道处死的动物应做大体解剖,记录每只动物的大体病理改变。染毒后存

活时间大于或等于24h的动物,其器官显示有大体病理改变,则需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以便获取有关

毒作用的信息。

7试验结果评价

LD5。值是受试物毒性分级和标签标识的依据。急性经口毒性分级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规定》中

3

GB/T15670.2—2017

3.3.2.8的相应标准判定。

评价试验结果时,应考虑LD5。与观察到的毒性效应(包括行为和临床改变、大体损伤、体重变化、致

死效应及其他毒性作用)的发生率和严重程度之间的关系。引用LDm值时要注明所用实验动物的种

属、性别、染毒途径和观察期限等。

8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试验名称、试验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报告编号;

b)试验委托单位和联系方式、样品受理日期和封样情况;

c)试验开始和结束日期、试验项目负责人、试验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发日期;

d)试验摘要;

e)受试物名称、有效成分美国化学文摘登录号(CAS号)(如已知)、代码(如有)、纯度(或含量)、

剂型、生产日期(批号)、理化性质、配制所用溶剂和方法;

f)实验动物的种属、品系、级别、数量、体重、性別、来源(供应商名称、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号、实

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号),检疫、适应情况,实验动物饲养环境,包括温度、相对湿度、饲料、单笼饲

养或群养、实验动物设施许可证号;

g)剂量和组别:包括选择剂量的原则或依据、动物分组方式、性别和动物数;

h)试验条件和方法:包括主要仪器设备、染毒途径、染毒方案、试验周期、观察指标和得到LDm的

方法等;

i)试验结果:以文字描述和表格逐项进行汇总,包括临床中毒表现,中毒表现出现、持续和恢复时

间,染毒后出现死亡的时间,体重变化,与剂量的相关性以及大体解剖和组织病理学改变等,指

出结果的统计处理方法;

j)试验结论:给出明确结论,如LD50.95%可信区间和毒性分级,必要时对有关问题进行讨论;

k)原始记录保存情况的说明。

4

GB/T15670.2—2017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霍恩氏法几何剂量的估计LDw值和95%可信区间表

A.1表A.1适用于每组5只动物,剂量递增公比为的估计LDs。值和可信区间。

1.00]

2.15、X10z/=0,±1,±2,±3,即10XvlO=21.5,21.5XV'lO=46.4,其余依此

4.64〕

类推。

表A.1

Di=0.464Di=1.00Di=2.15

厂2厂3匚1=1.00D2=2.15=4.64

>x10'>X10'>X10’

或03=2.15D3=4.64d3=10.0

D,i=4.64D1=10.0D1=21.5z

心厂3厂2厂4

1必可信区间ld50可信区间ID。可信区间

00352.001.37〜2.914.302.95〜6.269.266.36〜13.5

00451.711.26〜2.333.692.71〜5.017.945.84〜10.8

00551.47—3.16—6.81—

01252.001.23〜3.244.302.65〜6.989.265.70〜15.0

01351.711.05—2.783.692.27—5.997.944.89—12.9

01451.470.951〜2.273.162.05〜4.886.814.41〜10.5

01551.260.926〜1.712.712.00〜3.695.844.30〜7.94

02251.711.01〜2.913.692.17〜6.287.944.67〜13.5

02351.470.862—2.503.161.86〜5.386.814.00〜13.5

02451.260.775—2.052.711.69〜4.415.843.60〜9.50

02551.080.741〜1.572.331.60—3.995.013.44〜7.30

03351.260.740—2.142.711.59—4.625.843.43〜9.95

03451.030.665〜1.752.331.43—3.785.013.08〜8.14

10351.9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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