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1227-2023 汽车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227-2023 Vehicle Manufacturing Emission Standards for Air Pollutants

北京市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21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1/ 1227-2023
标准类型
北京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3-04-24
实施日期
2024-01-01
发布单位/组织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21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40.40

CCSZ60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1227—2023

代替DB11/1227—2015

汽车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standardofairpollutantsforautomotivemanufacturing

industry

2023-04-24发布2024-01-01实施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11/1227—2023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含VOCs原辅材料要求.................................................................4

5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4

6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7

7企业边界污染监控要求................................................................9

8台账要求............................................................................9

9监测要求............................................................................9

10实施与监督........................................................................11

附录A(规范性)低VOCs含量产品.....................................................12

附录B(规范性)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量核算.........................................13

参考文献..............................................................................17

I

DB11/1227—2023

前言

本文件全文强制。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DB11/1227—2015《汽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227

—2015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废止。与DB11/1227—2015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

化如下:

a)更改了文件的范围(见第1章,2015年版的第1章);

b)根据产品功能,更改了涂料VOCs含量限值要求,增加了“胶粘剂”“清洗剂”VOCs含量限值

要求(见第4章,2015年版的第4章);

c)增加了汽车整车制造、发动机制造“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大气污染物项目及排放限值,

增加了“焊接”“其他”“烤箱加热设施单独排放口”等工序或环节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及排

放限值,根据行业类别增加了“改装车制造”各工序大气污染物项目及排放限值(见第5章

表1,2015年版的第4章);

d)增加了“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车身、挂车制造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见第5

章表2);

e)增加了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及其他有组织排放控制的管理要求(见第5章);

f)增加了“零部件中保险杠、车架”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量要求(见第5章表3);

g)删除了车间工位无组织排放限值(见2015年版的第4章);

h)增加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和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见第6章);

i)增加了企业边界污染监控要求(见第7章);

j)增加了台账要求(见第8章);

k)更改了监测要求(见第9章);

l)更改了实施与监督(见第10章);

m)增加了规范性附录A“低VOCs含量产品”(见附录A);

n)更改了规范性附录“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量核算方法”(见附录B,2015年版的附录A);

o)删除了规范性附录B“工艺措施与管理要求”(见2015年版附录B)。

本文件由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人民政府2023年4月14日批准。

本文件由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北京市污染源管理事务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邵霞、刘晓宇、何万清、聂磊、高美平、韩兵、杨候剑、王敏燕、李亚坤、熊

娅、肖晓峰。

本文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5年首次发布;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II

DB11/1227—2023

引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

治条例》,防治汽车制造业大气污染,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促进汽车制造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

发展,制定本文件。

III

DB11/1227—2023

汽车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汽车制造企业含VOCs原辅材料、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台账、监测和实施与监督等要

求。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汽车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汽车制造企业建设项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15089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1675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24409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27632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3372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

GB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38508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

GB/T38597低挥发性有机物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

HJ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5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604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1

DB11/1227—2023

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59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HJ97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汽车制造业

HJ1086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涂装

HJ1131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113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1240固定污染源废气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测定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

谱法

HJ1261固定污染源废气苯系物的测定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1286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WS/T757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

DB11/50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11/T1195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

DB11/T1367固定污染源废气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的测定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DB11/T148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

DB11/T1566环境空气和废气三甲苯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汽车制造业automotivemanufacturingindustry

从事GB/T4754—2017中规定的汽车制造业(C36),包括汽柴油车整车制造(C3611)、新能源整

车制造(C3612)、汽车用发动机制造(C3620)、改装汽车制造(C3630)、电车制造(C3650)、汽车

车身、挂车制造(C366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C3670)等生产活动的工业。不包括电池、汽车用

仪器仪表、新能源汽车电动机等制造工业。

3.2

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本文件采用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VOCs综合控制项目。

[来源:GB37822—2019,3.1,有修改]

3.3

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hydrocarbons(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

量浓度计。

[来源:GB37822—2019,3.3]

3.4

处理效率treatmentefficiency

2

DB11/1227—2023

污染物经污染处理设施处理后的排放量削减百分比,根据同步检测污染处理设施进口和出口污染物

单位时间(1h)排放量进行计算。

[来源:GB41616—2022,3.4]

3.5

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

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来源:GB37822—2019,3.4]

3.6

密闭closed/close

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来源:GB37822—2019,3.5]

3.7

密闭空间closedspace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污染物质、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

该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

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来源:GB37822—2019,3.6]

3.8

施工状态applicationcondition

在施工方式和施工条件满足相应产品技术说明书中的要求时,产品所有组分混合后,可以进行施工

的状态。

[来源:GB24409—2020,3.25]

3.9

VOCs物料VOCs-containingmaterials

包括但不限于汽车制造企业生产过程使用的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涂料、稀释剂、固化剂、

胶粘剂、腔体蜡、清洗(洁)剂、发泡剂、脱模剂等原辅材料和产生的废料(渣、液)。

[来源:GB37822—2019,3.7,有修改]

3.10

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量VOCsemissionpercoatingarea

汽车制造企业涂装生产线(包括电泳或底涂,密封胶以及阻尼胶等、中涂、面涂、罩光、修补、注

蜡等)所有工艺阶段的VOCs排放量,以及利用溶剂进行工艺设备(喷漆室、其他固定设备)清洗(既包括

在线清洗也包括停机清洗)的VOCs排放量总和与底涂总面积或涂装设计数模面积之比。

3.11

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

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或备案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注:已建成投产指已依法履行环评相关手续后建成投产,或者不需办理环评手续建成投产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12

新建企业newfacility

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建设项目。对于

不需办理环评手续的工业建设项目,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建成投产的属于新建企业。

3

DB11/1227—2023

3.13

标准状态standardstate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

[来源:GB37823—2019,3.30,有修改]

3.14

排气筒高度stack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来源:GB37822—2019,3.19,有修改]

3.15

企业边界enterpriseboundary

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若难以确定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来源:GB37822—2019,3.20]

3.16

核算时段accountingperiod

相关管理规定确定核算污染物产生量或排放量的时间范围。根据管理需求,可以年、季、月、周等

作为核算时段。

[来源:HJ1097—2020,3.10,有修改]

4含VOCs原辅材料要求

4.1涂料VOCs含量限值及测试要求

整车制造企业使用的原厂清漆、本色面漆应满足GB/T38597规定的相应功能类别的涂料限值要求,

其他原厂涂料应满足相应功能类别的水性涂料限值要求,GB/T38597中未做规定的涂料品种执行相应涂

料产品要求。

整车制造企业使用的修补漆和其他汽车制造行业使用的各类涂料应分别满足GB24409规定的相应

功能类别的涂料限值要求。

涂料测试方法应分别符合GB/T38597、GB24409等规定的要求。

4.2胶粘剂VOCs含量限值及测试要求

企业使用的胶粘剂VOCs含量限值应满足GB33372规定的水基型和本体型胶粘剂中交通运输类、溶剂

型胶粘剂中其他类要求,测试方法应符合GB33372的要求。

4.3清洗剂VOCs含量限值及测试要求

企业使用的清洗剂VOCs含量限值和测试方法应符合GB38508规定的要求。

5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5.1汽车整车、汽车用发动机、改装汽车制造企业应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

DB11/1227—2023

表1汽车整车、汽车用发动机、改装汽车制造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

适用工序或装置

涂装(含电泳)

污染物项目烘干及烘干治理烤箱加热设施监控位置

焊接及涂装治理设其他a

设施排放口单独排放口b

施排放口

苯—0.50.5——

苯系物c—1010——

车间或生产设

NMHC—252525—

施及其他有组

颗粒物1010d—10—

织排气筒

氮氧化物e—100f100100100

二氧化硫g—2020—20

流平或闪干废气与烘干废气合并进入烘干废气治理设施时,执行烘干及烘干治理设施排放口限值要求,其他情

况执行涂装及涂装治理设施排放口限值要求。

a包括涂装车间各排气筒以外的其他生产车间或设施VOCs排气筒,包括但不限于调漆间、总装转毂、涂装产品

研发试验室、发动机和整车出厂检测、产品研发、发动机热态试验、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以及污水储存、处理设

施的排气筒等。其中,总装转毂、发动机和整车出厂检测、产品研发、发动机热态试验车间或设施排气筒监控

的污染物项目为非甲烷总烃、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涂装产品研发试验室排气筒监控的污染物项目为非甲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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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荐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