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4/T 1844-2022 养老机构特困供养人员心理慰藉服务规范

DB64/T 1844-2022 The standard for psychological comfort services for the elderly people receiving special support in institutions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5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64/T 1844-2022
标准类型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2-12-06
实施日期
2023-03-06
发布单位/组织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5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30

CCSA12

64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64/T1844—2022

养老机构特困供养人员心理慰藉服务规范

Servicespecificationforpsychologicalconsolationofseniorcareorganization

specialhardshippersonnel

2022-12-06发布2023-03-06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发布

DB64/T1844—20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贺兰县中心敬老院、宁夏标准化研究院、贺兰县星光老年公寓、西夏区幸福颐养

院、灵武市中心敬老院、宁夏儿童福利院、宁夏社会福利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立军、薛蓬、李嘉军、李楠、王秀梅、白姜艳、王立明、张吉平、杨晓军、

王宏、赵成荣、张亮、周志远、康桂琴。

I

DB64/T1844—2022

养老机构特困供养人员心理慰藉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养老机构内特困供养人员心理慰藉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基本要求、服务方

式、服务要求、档案管理、服务评价与改进的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内养老机构特困供养人员心理慰藉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30446.2心理咨询服务第2部分:服务流程

GB/T35796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GB38600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MZ/T039老年人能力评估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特困供养人员specialhardshippersonnel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

心理慰藉psychologicalcomfort

通过语言或非语言方式,使人的认知、情感和态度有所变化,增强社会适应性,保持和增进身心健

康的过程。

情绪疏导emotionalcounseling

通过语言沟通对特困供养人员自我认知等不良情绪进行干预和引导,以达到其改善自我情绪状态与

人际关系的目的。

心理支持Psychologicalsupport

具有专业资质的专业人员,运用心理学理论和技术,通过语言与非语言交流,给予个人或群体帮助、

启发和教育,使其改变认知、情感、态度和行为,解决其在生活等方面出现的问题,促进其人格的发展

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改善的活动。

危机干预crisisintervention

对于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个体进行心理帮助或支持的过程。

2

DB64/T1844—2022

相关第三方relevantthirdparty

为特困供养人员提供监护或委托代理责任的个人或组织,如亲属、村(居)委会、社区,乡镇人民

政府及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

[来源:GB/T35796-2017,3.4,有修改]

4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接收服务的特困供养人员可自愿选择服务。心理支持、心理咨询服务的请求、暂停、延期、恢复、

中止等应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避免强制。

个别化原则

应尊重特困供养人员的态度、观点、立场言行,充分考虑个体差异和独特需要。

保密原则

应承认特困供养人员有表达自我的权利,心理慰藉服务人员应对接收服务的特困供养人员的沟通交

流内容和其他隐私信息予以保密。在接受服务的特困供养人员出现自伤或他伤倾向、出现危害社会安全

及其他违法等行为或动机等特殊情况下,保密原则限制可取消。

5基本要求

人员要求

5.1.1环境适应和情绪疏导应由接受过心理慰藉方面基本业务培训,能评估并及时了解特困人群心理

精神需求具有一定的心理慰藉服务能力的养老护理员或四级及更高级职业等级资格证书的养老护理员

以及具备初级资质的社会工作者提供。

5.1.2心理支持和危机干预服务应由社会工作者、护士、医生或心理治疗师等相关专业人员(应经过

相关培训,具备相关资质或能力)提供,必要时请精神科医师等专业人员协助处理或转至医疗机构。

5.1.3服务人员应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心理慰藉方面的业务培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时了解

特困供养人员心理、精神需求并掌握沟通技巧及应急处置相关知识。

5.1.4应具备特困供养人员服务的专业伦理,注重仪容仪表,耐心热情,不冷落、歧视特困供养人员。

5.1.5应保护隐私权,尊重,接纳特困供养人员。

5.1.6应熟悉养老机构内心理慰藉服务流程。

5.1.7应掌握心理慰藉服务的方法与技巧。

5.1.8应招募有心理学专业相关背景的志愿者,定期为特困供养人员提供心理慰藉服务。

设施设备要求

养老机构应设有心理咨询室或与其他空间合设的心理咨询区,并符合以下条件:

a)个案服务面积应不少于15㎡,并具有较好的私密性;

b)应设有舒适的家具,包括但不限于沙发、桌椅、装饰品、绿植花卉等;

c)空间氛围轻松明快,有助于放松身心、舒缓情绪。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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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要求

5.3.1服务要求应符合GB/T35796、GB38600的要求。

5.3.2特困供养人员入住养老机构后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心理与精神状态评估。情绪或行为异常等特

殊情况应随时评估。(评估表参见附录A的表A.1《心态状态初评表》、附录B的表B.1《简易智力状

态检查量表》)

5.3.3若无社会工作者、护士、医生或心理治疗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心理

支持和心理咨询服务。

5.3.4根据特困供养人员需求定期开展个案、小组等多种形式活动,并记录。

5.3.5了解掌握特困供养人员心理和精神状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5.3.6对于有心理问题或问题倾向的特困供养人员及时开展评估,并实施干预措施。

6服务方式

个案服务

经评估有明显心理情绪等不良行为问题的,应以一对一服务为主,应针对个体具体表现和突出问题,

进行强化、矫正等解决心理问题。

小组服务

将2〜8名有相似问题的特困供养人员组成一个小组,通过小组活动形式,引导接收服务的特困供养

人员就共同关心的主题进行讨论,使特困供养人员在集体活动交往中观察、学习分析有关自己和他人的

心理与行为反应,体验情感和人际关系,从而使特困供养人员的不良情绪或行为得以改善。

7服务内容

环境适应

7.1.1服务要求

7.1.1.1应帮助新入住的特困供养人员认识和熟悉养老机构的居室设施、活动场所、膳食场所等住养

环境。

7.1.1.2应协助特困供养人员熟悉相关人员,积极引导特困供养人员培养良好人际关系,融入集体生

活。

7.1.1.3应帮助特困供养人员主动安排自己的生活,并组织开展适宜的文化娱乐活动,促进其身心活

跃。

7.1.1.4帮助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树立生活自信。

7.1.2服务提供

7.1.2.1评估

特困供养人员入院时应按照MZ/T039的要求进行心理与精神状态评估。与特困供养人员沟通,应取

得特困供养人员的支持和配合,并告知特困供养人员评估的目的。

7.1.2.2制定计划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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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新入住的特困供养人员应制定熟悉养老机构环境适应计划,计划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年龄、入住时间、机构基本情况介绍、日常生活起居照顾安排、熟悉相关人员安排、休闲娱乐安排等。

7.1.2.3服务实施

7.1.2.3.1帮助特困供养人员与人交往,介绍有共同爱好的同龄人一起聊天和活动,基本满足特困供

养人员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的需要。

7.1.2.3.2根据特困供养人员身心状况和需求,开展阅览、书法、绘画、棋牌、健身等活动,帮助放

松身心,消除紧张情绪、调节心理平衡。

7.1.2.3.3宜在天气适宜时,组织特困供养人员开展户外活动,鼓励有劳动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参加

力所能及的劳动。

7.1.2.3.4宜在春节、中秋节等节日,组织表演、观影、参观游览活动,丰富特困供养人员生活。

7.1.2.3.5为失能、失智特困供养人员开展适度的康复性训练,并提供有助于改善、恢复感知觉的文

化娱乐活动。

7.1.2.4评价与记录

特困供养人员入住7天〜15天内,应开展一次环境适应效果评价。环境适应服务每次应有记录并评

价,记录表参见附录C的表C.1《新入住人员环境适应记录表》。

情绪疏导

7.2.1服务要求

7.2.1.1特困供养人员有以下情况的,应进行情绪疏导:

a)身体状况发生变化;

b)情绪异常;

c)亲属朋友发生变故,或相关第三方探视不及时。

7.2.1.2帮助特困供养人员调整情绪,保持乐观的心态。

7.2.1.3协助特困供养人员获得亲友的尊重、关怀和理解。

7.2.2服务提供

7.2.2.1评估

了解特困供养人员意识、情绪状况,评估特困供养人员在沟通中的配合程度。通过谈话、调查、观

察等方式对特困供养人员进行评估,也可根据情况使用5.3.2中相关量表进行评估。

7.2.2.2制定计划

应根据特困供养人员存在的情绪问题制定服务计划,服务计划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年龄、

入住时间、存在的情绪问题(问题的起因、过程)、服务采取的措施等。

7.2.2.3服务实施

7.2.2.3.1对特困供养人员的情绪问题,给予理解,并帮助他们认识其异常行为表现。

7.2.2.3.2根据特困供养人员感兴趣的话题为切入点,通过积极倾听、启发、表扬和鼓励等方法,帮

助特困供养人员表述情绪和情感,维护和提升特困供养人员的自尊感。

7.2.2.3.3帮助特困供养人员正确面对疾病和各种生活问题,有针对性地介绍疾病的基本知识。

7.2.2.3.4帮助特困供养人员正确认识衰老的客观规律及自身变化,增强自我保健和照顾能力。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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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3.5用各种情绪调节法,如自我教育法、活动转移法、沟通调节法、环境调节法和适当发泄法

等调整情绪。

7.2.2.3.6宜增加一些非语言的交流如轻抚、扶特困供养人员走路,帮助其做一些喜欢的事情。

7.2.2.3.7开展联谊活动,为特困供养人员提供交友平台。

7.2.2.3.8组织有能力且有意愿的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公益活动,每年参加不少于1次。

7.2.2.3.9应开展心理健康和生命观等方面的教育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

7.2.2.4评价与记录

应对服务效果进行评价,从特困供养人员情绪症状和生理症状的改善情况以及其对服务效果的满意

度等方面进行评价。情绪疏导服务每次应有记录,记录参见附录D的表D.1《情绪疏导服务记录表》。

心理支持

7.3.1服务要求

7.3.1.1特困供养人员有下列情况的,应进行心理支持:

a)通过心理测试筛查需要心理支持的;

b)与他人产生矛盾或纠纷造成情绪变化较大,需要心理支持的;

c)因个人原因或家庭原因造成心理阴影或心理变化较大的;

d)遭遇严重的事故或创伤需要给予长期心理支持的特困供养人员。

7.3.1.2为有需要的特困供养人员提供心理辅导、情绪疏解、认知调节,帮助特困供养人员缓解或减

轻抑郁、焦虑、偏执、强迫症状、人际关系敏感等心理问题的困扰。

7.3.2服务提供

7.3.2.1评估

7.3.2.1.1了解特困供养人员意识、情绪状况,评估特困供养人员在沟通中的配合程度,了解相关第

三方、小组成员是否与特困供养人员可以有效沟通等。

7.3.2.1.2根据5.3.2中相关量表对特困供养人员进行评估,并通过谈话、调查、观察等综合情况判

断心理存在的问题,评估心理问题的描述包括但不限于:描述行为(包括自控能力差,难于理智做出选

择和判断,沉默寡言,长时间不能集中注意,不能信任他人等),情绪情况(包括情绪失控感情脆弱、

冷漠、多疑、多虑等),认知情况(包括自卑心理严重、遇到困难退缩、自我防御心理突出等)。

7.3.2.2制定计划

根据评估结果,分析和界定特困供养人员的问题与需要,与特困供养人员或相关第三方及养老护理

员一起制定个性化的心理支持服务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

a)特困供养人员基本信息如姓名、年龄、入住时间等;

b)心理问题的描述;

c)情感状况;

d)人际交往状况;

e)确定心理、精神症状及心理问题病因等;

f)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措施等。

7.3.2.3服务实施

7.3.2.3.1根据服务计划,运用个案服务或小组服务的方法提供服务。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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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3.2宜采用劝导、启发、鼓励、支持、说服、共情、倾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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