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610/T 4-2022 生态资产权属交易管理规范
DB3610/T 4-2022 Ecological asset ownership trading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2年12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抚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西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17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01
CCSA12
3610
抚州市地方标准
DB3610/T4—2022
生态资产权属交易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ofmanagementforecologicalassetrightstransaction
2022-12-16发布2023-03-01实施
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610/T4—2022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交易原则............................................................................1
5交易类型............................................................................2
6交易程序............................................................................4
7风险管理............................................................................7
8服务与监管..........................................................................9
附录A(资料性)生态资产权属流出申请表.................................................10
附录B(资料性)意向流入报名表.........................................................11
附录C(资料性)生态资产权属交易流程...................................................12
参考文献..............................................................................13
I
DB3610/T4—20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抚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抚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西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建光、张地林、尧振江、吴俊伟、杨琼、周志鹏、陈亚茹。
II
DB3610/T4—2022
生态资产权属交易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生态资产权属交易原则、交易类型、交易程序、交易管理、服务与监管相关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生态资产权属的交易、服务和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19716信息技术信息安全管理实用规则
GB/T21061国家电子政务网络技术和运行管理规范
GB/T21064电子政务系统总体设计要求
GB/T51051水资源规划规范
SL429水资源供需预测分析技术规范
SL712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规范
SL/T813规划水资源论证技术导则
DB36/T1402生态系统生产总值核算技术规范
DB36/T1403“两山银行”运行管理规范
江西省生态产品总值核算规范(试行)
3术语和定义
DB36/T140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自然资源naturalresource
天然存在、有使用价值、可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的总和。
3.2
生态资产ecologicalassets
范围可界定、价值可量化、产权清晰的自然资源。
3.3
生态资产权属ecologicalassetsrights
基于生态资产的保护和利用而产生的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附属权益。
4交易原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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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市场主导、政府引导
政府部门应整合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升社会公共服务质量,引导市场充分发挥资源配置的决
定性作用,精准把握“越位”与“缺位”临界点,把该管的事情管好,以政府“有形之手”激发市场“无
形之手”活力,营造多方参与、健康有序的生态资产交易市场环境。
4.2依法依规、客观公正
交易主体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公开公正、互惠互利原则。应结合市
场规律和生态资源客观实际,根据DB36/T1403建立健全生态资产价值核算、评估、收储和交易机制,
打通“两山”转化通道,实现权属清晰、流程规范、过程透明、结果互认。
4.3保护优先、绿色发展
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科学规划生态资产的经营和使用,严守生态环境保护“红线”,
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托生态资源发展特色产业,因地制宜、精准定位,推进经济与环境
的协调发展,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可持续发展。
5交易类型
5.1农村集体产权
5.1.1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
主要是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等依法
可流转的农村土地经营权。
5.1.2未利用地使用权
包括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下简称“四荒地”)等未利用土地的使用权,土地用途限于从事
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
5.1.3农村集体资产股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确权到户的房屋及其他折股,分配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
5.1.4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进行买卖或出租的,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的房屋所有权一并发生转移。
5.2林权
包括林地使用权、林地经营权及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下列林权不得交易:
——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属一级国家公益林的(其他公益林不得以转让方式进行交易);
——已依法抵押且抵押权人未书面同意交易的;
——法律、法规禁止或者其他不宜交易的。
5.3水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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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区域水权、取水权、灌区内灌溉用水户水权、区域水权有偿配置等类型,可交易的水权应获得
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或者通过取水许可,或者获得确权。
5.4环境能源类权属
5.4.1碳普惠核证减排量
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通过(绿宝)碳普惠平台自愿参与实施的、减少温室气体
排放和增加绿色碳汇等低碳行为所产生的核证减排量。
5.4.2碳排放权
温室气体排放配额或权益可以作为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换,减排困难的企业可以向减排容易的企业
购买碳排放权,后者替前者完成减排任务并获得一定收益。
5.4.3林业碳汇
包括森林经营性碳汇和造林碳汇。林权主体可通过出售碳汇得到收益,有需求的温室气体排放企业
可购买碳汇。国内外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在交易平台登记后可购买林业碳汇用于进行温室气体自愿
减排或碳中和,在完成交易后注销。
注:森林经营性碳汇是对现有森林通过森林经营手段促进林木生长,增加碳汇;造林碳汇一般是由政府、部门、企
业和林权主体合作开发。
5.4.4排污权
环境污染物排放主体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分配的额度内,将持有的排污指标在符合交易法规的
条件下进行有偿转让或抵押贷款,且在不损害其他公众环境权益的前提下获取一定的利益。排污权交易
的类型和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业:
——造纸、印染行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配额、氨氮排放配额;
——火电、钢铁、水泥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配额、氮氧化物排放配额;
——其他行业的排污权。
5.4.5用能权
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企业等用能单位在一定时期内依法取得可使用、可交易的能源消费量的权属,
包括电力、煤炭、焦炭、蒸汽、天然气等能源。
5.5特色经营权
5.5.1古村古建经营权
通过市场机制选择传统村落古建筑托管方,签订一定期限合同,经营开发整体性古村、独立性古祠
堂、古民居民宿、仿古文化园区等,从而实现古村古建的价值发现和资产增值。
5.5.2畜禽养殖经营权
流转包括养殖场地及其范围内的水、电、道路、生活用房等基础设施的使用权和畜禽产品经营权。
5.5.3河道水域经营权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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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河道(河流)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前提下,根据流域分布情况将河道资源管理权的归属进行分类,
依据不同的归属类别明确相应的管理主体(发包方)。发包方通过公开竞价、招标、协商等方式,与承
包方(个人、集体或企业等主体)签订经营合同后,由县政府颁发经营权证,确认分段划片的河道水域
经营权。
注:乡镇范围内的河道资源由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发包方,县城规划范围内的河道资源由县(区)水利局代表县(区)
人民政府作为发包方。
5.6水利设施使用权
包括小型水库、小型水闸、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小型水电站、山塘和小型泵站的使用权,公益性项
目或使用权权属不清晰的,不得流转。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
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注1:小型水库:总库容10万m3~1000万m3(不含)的小型水库;
注2:小型水闸:即最大过闸流量100m3/s(不含)以下的的小型水闸;
注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1000m3(不含)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
注4:小型水电站:仅包括所有权为乡(镇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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