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TIC 130024-2024 建筑工程质量争议性鉴定服务规范

T/STIC 130024-2024 The specification for the dispute resolution of quality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appraisal services

团体标准 中文(简体) 现行 页数:27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T/STIC 130024-2024
标准类型
团体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4-05-15
实施日期
2024-06-18
发布单位/组织
-
归口单位
上海市检验检测认证协会
适用范围
主要技术内容:本文件规定了建筑工程质量争议性鉴定服务的规范性要求,包括服务要求、管理要求以及认证评价要求。本文件适用于认证机构实施建筑工程质量争议性鉴定服务认证活动,也适用于建筑工程质量争议性鉴定服务组织规范其服务活动,以及组织的相关方(如行业协会)对其符合性的确认。本文件适用于建筑工程质量争议性鉴定服务,不适用于军事、抢险救灾等有特殊要求的鉴定服务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中冶检测认证(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质量体系审核中心、中冶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有限公司、上海市检验检测认证协会
起草人:
潘闻、金立赞、谭平、林强、郑晓东、张益、李学伟、郁瑛、霍炀、魏建敏、张洪利、钱永佳、汤永灵、崔静静、李武、陆烨、杨骋、郝允涛、卫晓雪、许宾、石昊、陈小杰、康婧、牛静、刘海波、郝晓丽、齐常军、吴冬冬、沈琼斐、邱源、周伟民、田亚文、王立婷、胡守鑫、杨波、钱锟、沈明强、何松林、马心天、张平辉、刘垂生
出版信息:
页数:27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91.040.01

CCSP30

STIC

团体标准

T/STIC130024—2024

建筑工程质量争议性鉴定服务规范

Servicestandardforcontroversialappraisalofconstructionengineeringquality

2024-5-15发布2024-6-18实施

上海市检验检测认证协会  发布

T/STIC130024—2024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服务要求............................................................................2

服务原则........................................................................2

委托与受理......................................................................2

前期鉴定准备....................................................................3

前期调查........................................................................3

鉴定材料完善....................................................................3

鉴定方案编写....................................................................4

鉴定费收取......................................................................4

现场鉴定........................................................................4

鉴定意见书编写..................................................................5

鉴定完成期限...................................................................5

终止鉴定.......................................................................5

补充鉴定.......................................................................5

重新鉴定.......................................................................5

5管理要求............................................................................6

通用要求........................................................................6

特定要求........................................................................6

6服务认证评价........................................................................7

认证准则........................................................................8

认证模式........................................................................8

认证结果........................................................................9

附录A(规范性)建筑工程质量争议性鉴定服务要求测评工具...............................10

附录B(规范性)建筑工程质量争议性鉴定服务管理要求审核工具...........................17

附录C(资料性)建筑工程质量争议性鉴定服务协议书.....................................19

附录D(资料性)鉴定意见书(通用格式)...............................................20

参考文献..............................................................................23

T/STIC130024—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上海市检验检测认证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冶检测认证(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市检验检测认证协会、上海质量体系审核

中心、中冶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潘闻、金立赞、谭平、林强、郑晓东、张益、李学伟、郁瑛、霍炀、魏建敏、

张洪利、钱永佳、汤永灵、崔静静、李武、陆烨、杨骋、郝允涛、卫晓雪、许宾、石昊、陈小杰、康婧、

牛静、刘海波、郝晓丽、齐常军、吴冬冬、沈琼斐、邱源、周伟民、田亚文、王立婷、胡守鑫、杨波、

钱锟、沈明强、何松林、马心天、张平辉、刘垂生。

首批承诺执行单位:中冶检测认证(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质量体系审核中心、中冶检测认证有限

公司、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有限公司、上海市检验检测认证协会。

II

T/STIC130024—2024

引言

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水平的高速发展、社会文明化程度的提高,人民的维权意识普遍提升,整个

社会面对于建筑工程质量争议性鉴定的需求日益提高,对于各鉴定机构、鉴定人解决争议性鉴定的能力

和服务规范性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

为规范和统一建筑工程质量争议性鉴定服务要求,更好的服务社会,更好的服务人民美好生活,促

进社会和谐,提高各鉴定机构整体处理建筑工程争议性鉴定的服务能力,保证建筑工程质量争议性鉴定

的服务质量,维护和促进社会公正,平息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制定本文件,供业内各鉴定机构、

鉴定人及相关管理部门参考。

为彰显上品认证特色,提高相关服务标准,本文件针对实际争议性鉴定的需求和痛点进行了优化,

力争从程序角度更快、更完善的处理各类建筑工程争议性鉴定纠纷。

III

T/STIC130024—2024

建筑工程质量争议性鉴定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建筑工程质量争议性鉴定服务的规范性要求,包括服务要求、管理要求以及认证评价

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认证机构实施建筑工程质量争议性鉴定服务认证活动,也适用于建筑工程质量争议性

鉴定服务组织规范其服务活动,以及组织的相关方(如行业协会)对其符合性的确认。

本文件适用于建筑工程质量争议性鉴定服务,不适用于军事、抢险救灾等有特殊要求的鉴定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T27207合格评定服务认证模式选择与应用导则

GB503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T50344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建筑工程质量争议constructionengineeringqualitydisputes

对建筑工程实体的相关质量问题存在不明确、不清晰的情况。

委托人principal

委托鉴定的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司法部门、仲裁机构、法人、社

会组织、公民或其他主体。

[来源:SF/ZJD0500001—2014,3.3,有修改]

鉴定机构appraisalinstitutions

接受委托人委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机构。

[来源:《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有修改]

鉴定人appraiser

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专业人员。

[来源:《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有修改]

现场勘验sitesurvey

在委托人组织下或经委托人同意,鉴定人会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到达现场,使用仪器设备及专用工具

对受鉴项目进行观察、查勘(包括查询、查档、访问)、检验以及收集证据的活动。

[来源:SF/ZJD0500001—2014,3.8]

建筑工程质量争议性鉴定controversialappraisalofconstructionengineeringquality

1

T/STIC130024—2024

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运用建筑工程相关理论和技术标准对有质量争议的工程进行调查、勘验、检测、

分析、复核验算、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的活动。

[来源::SF/ZJD0500001—2014,3.13,有修改]

鉴定意见书qualityappraisalinstruments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照鉴定程序,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涉及的争议性质量问题进行分析、

鉴别和判断后出具的记录和反映鉴定过程及鉴定意见的书面载体。

[来源:SF/ZJD0500001—2014,3.18,有修改]

4服务要求

服务原则

4.1.1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应遵循依法鉴定原则、独立鉴定原则、客观鉴定原则、公正鉴定原则对委托

人进行专业性鉴定服务。鉴定过程应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4.1.2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应泄露个人隐私。未经

委托人同意,不应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委托与受理

4.2.1建筑工程质量争议性鉴定应由委托人明确委托,委托人可以是单方委托,也可以多方共同委托。

委托方式包括:指定委托、协议委托。

4.2.2鉴定机构应向委托人收取建筑工程争议性鉴定委托书(以下简称鉴定委托书),鉴定委托书内

容应包括:委托人/当事人基本信息、委托鉴定的要求、委托鉴定的具体争议内容。

4.2.3鉴定机构应要求委托人/当事人提供真实、充分的鉴定资料,委托人/当事人应对其提供的鉴定

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4.2.4鉴定机构收到鉴定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委托鉴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鉴定机构鉴定业务

范围、委托鉴定的事项及鉴定要求明确、提供的鉴定资料经过质证(或经查证属实的存在于各种载体上

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书面记录)的鉴定委托,应予以受理。

4.2.5对提供的鉴定资料不真实、不齐全的,鉴定机构应要求委托人/当事人补充。

4.2.6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及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及时作出受理的,应在3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宜与委

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4.2.7鉴定机构在受理鉴定委托过程中,对事实及争议情况初步了解后,鉴定人如发现委托鉴定事项

不利于事实的查明或者难以鉴定时,应及时向委托人释明。

4.2.8对不予受理的鉴定委托,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资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鉴定机构不应受理:

a)委托鉴定的事项超出本机构鉴定业务范围;

b)鉴定资料不真实或取得方式不合法;

c)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理或者违背行业和社会公德;

d)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

e)鉴定要求本身不符合相关国家规范,或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4.2.9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非诉讼争议性鉴定委托时,应在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建筑工程质

量争议性鉴定服务协议书》(格式参见附录C)。

建筑工程质量争议性鉴定服务协议书应载明下列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委托人/当事人基本信息;

b)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c)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d)委托鉴定的具体争议内容;

e)鉴定项目摘要及具体鉴定要求;

f)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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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h)鉴定风险提示;

i)其他约定事项。

4.2.10鉴定机构应对《建筑工程质量争议性鉴定服务协议书》赋以唯一性标识。

4.2.11后续开展的质量争议性鉴定工作应遵守已签订的《建筑工程质量争议性鉴定服务协议书》相关

要求。

前期鉴定准备

4.3.1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争议当事人基本信息进行核对,包括联系电话

及送达地址,建立鉴定工作进度记录表,以载明鉴定过程中各鉴定事项发生的时间、事由、形成的记录

种类。各项记录应进行唯一性和连续性标识。

4.3.2建筑工程质量争议性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地进行鉴

定,并对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4.3.3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指定不少于二名鉴定人进行鉴定,被指定的鉴定人应具备同类型

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经验。

4.3.4凡涉及司法委托的争议性鉴定项目,在鉴定开始前,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人承诺书。承诺书中

应当载明鉴定人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保证出庭作证,如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

内容。

4.3.5鉴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回避:

a)是受鉴项目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b)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受鉴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c)担任过受鉴项目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d)担任过受鉴项目咨询、论证、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任务的;

e)与受鉴项目各方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

f)其他应回避的情形。

4.3.6鉴定机构应建立回避声明制度。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

求鉴定人回避的,应向鉴定人所属的鉴定机构提出,由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对鉴定人是否实行回避的

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4.3.7鉴定过程中如有需要向委托人/当事人说明有关问题和联系的事项,应制作书面工作联系函向委

托人/当事人送达。工作联系函应进行唯一性标识。

前期调查

4.4.1鉴定人应根据案情复杂程度,采取电话问询或现场勘验的方式进行前期初步调查,明确待鉴定

项目的争议焦点及具体内容。

4.4.2采取电话问询方式的,鉴定人应做好电话记录。

4.4.3现场勘验应提前至少3个工作日以书面通知形式,通知当事人。

4.4.4对于委托内容或争议内容不够明确的鉴定分项,应在现场勘验时对具体鉴定内容和范围进行确

认和细化,如发现鉴定委托事项与委托人要求鉴定事项不符,应填写鉴定现场笔录确认单,以明确后续

争议性鉴定的具体内容,由委托人现场签字确认。多方共同委托的争议性鉴定,应由各方分别签字,确

认争议性内容后,方可开展后续鉴定工作。

4.4.5鉴定人在勘验过程中,不应发表倾向性言论,不应表达有定性和确定当事人法律责任的内容,

不应对“可能性”的鉴定意见进行表态,不应在现场回答涉及鉴定意见的问题。

鉴定材料完善

4.5.1根据前期调查情况,对委托人/当事人提供的鉴定资料不齐全的,鉴定人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书

面通知形式,向委托人/当事人寄送书面材料通知,材料收取时间不应超过10个工作日。如超时未提供

相关材料且无情况说明的则视为无法提供。

4.5.2若多方当事人提供的鉴定相关材料存在重大差异,并直接影响到最终鉴定意见,鉴定人应以工

作联系函形式向委托人/当事人释明,以明确鉴定依据,避免后续争议。原则上鉴定依据(合同、协议

等书面材料)应经委托人确认或质证后,方可在鉴定意见书中引用;经有效公证的公证书等书证可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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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鉴定依据。

鉴定方案编写

4.6.1鉴定人应了解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委托人的鉴定要求。

4.6.2鉴定材料收齐后,鉴定人应根据受鉴项目的特点和前期调查结果、鉴定目的和要求编写鉴定方

案。

4.6.3鉴定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概况、委托人/当事人信息、案件概况、鉴定分项及争议内容

信息、鉴定依据、鉴定分项检测方法、鉴定费收费依据及组成、主要仪器设备、预估现场鉴定周期、鉴

定人组成及当事人配套措施要求等。

4.6.4鉴定依据的确定:

a)质量要求明确的,以有效的书面质量要求材料进行质量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图纸、

明确约定的质量要求等;

b)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

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

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c)建筑工程质量专项鉴定包括但不限于:主体结构质量鉴定、装修工程质量鉴定、渗漏水鉴定、

灾损鉴定、建筑材料鉴定、周边环境对建筑工程的损伤或影响鉴定、建筑工程修复方案鉴定

等。相关验收标准内容参考GB503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相关检测标准内容参

考GB/T50344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d)若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质量要求材料存在差异,由鉴定机构针对不同的质量要求材料分别进行

鉴定,并在鉴定意见书中明确两者差异及产生原因。

4.6.5鉴定方案应经鉴定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能实施。

鉴定费收取

4.7.1建筑工程质量争议性鉴定由鉴定机构统一向委托人/当事人收取鉴定费用。鉴定费用根据所受理

鉴定项目的技术难度、鉴定周期与委托人/当事人协商确定。

4.7.2在明确鉴定费后,鉴定机构应向委托人/当事人提交书面付款通知。

4.7.3委托人/当事人向鉴定机构支付鉴定费后,视为鉴定工作正式受理,鉴定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

内开始实施后续鉴定相关工作。

4.7.4鉴定机构受理委托过程中如无法确定鉴定费用,在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

可分阶段收取鉴定费用。

现场鉴定

4.8.1在具备现场鉴定条件后,鉴定人应向委托人/当事人提交书面鉴定通知,明确现场鉴定时间及相

关要求。

4.8.2根据约定的鉴定时间,鉴定人至争议项目现场进行现场鉴定工作。若有一方当事人缺席或拒绝

现场配合,且导致现场鉴定工作无法正常开展,鉴定人应及时与委托人沟通确认,由委托人明确鉴定工

作是否继续,如遇现场无法及时与委托人取得联系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情况下,鉴定人应中止鉴定。

4.8.3对于非诉鉴定及其它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然人委托的咨询鉴定,应在委托方代表到场的情况下

进行现场鉴定工作,各方到场人员均应签到。

4.8.4鉴定人应对受鉴项目的现场情况进行实测、实量、实查,并进行必要的检验和查询、查档、问

询,为争议性内容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鉴别和判断提供真实客观的依据。

4.8.5现场鉴定关键步骤应可溯源,溯源记录方式可选择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现场录音录像、现场

拍照等。所有溯源记录的内容应客观、真实、完整,记录的资料应存入鉴定档案。

4.8.6根据鉴定需要,鉴定人有权对各方当事人、相关第三人进行现场问询,并填写现场问询笔录,

相关笔录内容应录入鉴定意见书中。

4.8.7在现场鉴定过程中,如需对建筑物进行破损性检测或产生物损情况时应征得争议项目当事人同

意。如遇到争议当事人拒绝配合时,鉴定人应与委托人沟通,由委托人明确鉴定工作是否继续。

4.8.8鉴定人在现场鉴定过程中,不应做出鉴定结论,不应表达有定性和确定当事人责任的内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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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可能性”的鉴定意见进行表态,不应在现场回答涉及鉴定意见的问题。

4.8.9鉴定人应根据鉴定现场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原始记录。原始记录应采用黑色水笔书写,不应随意

涂改,如确实需要修改,应由鉴定人在修改处签字确认。

4.8.10建筑工程质量争议性鉴定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鉴定人意见有重大分

歧时,可向鉴定机构以外的相关专家进行咨询,也可选取通过资质认定的专业机构进行辅助检测,但最

终的鉴定意见应由提供鉴定服务的鉴定机构出具。

鉴定意见书编写

4.9.1鉴定意见书宜使用A4纸,正文内字体宜为4号仿宋,两端对齐,段首空两格,行距1.5倍。鉴

定意见书格式参照《鉴定意见书通用格式》(格式参见附录D)。

4.9.2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应对应委托要求,不应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鉴定意见。

鉴定完成期限

4.10.1鉴定完成期限从当事人缴费之日起计算,至鉴定意见书签发,不应超过30个工作日。

4.10.2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与委托人协商后

可延长鉴定期限,每次延长时间不应超过30个工作日。

4.10.3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10.4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资料,鉴定人复查现场、赴鉴定项目所在地进行检验和调

取鉴定资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终止鉴定

4.11.1终止鉴定情形

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鉴定:

a)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b)委托人提供的鉴定资料不真实或者不充分,鉴定现场不具备检测鉴定条件的;

c)因鉴定材料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损坏、丢失,委托人不能或无法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

材料的;

d)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鉴定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e)委托人不履行鉴定委托受理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当事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

的;

f)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g)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

h)申请鉴定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i)鉴定委托受理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

4.11.2终止鉴定的,鉴定机构应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退还鉴定材料原件。

补充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

部分:

a)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b)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c)委托人就同一委托鉴定事项又提供或者补充新的鉴定资料的;

d)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意见书中应注明与原委托鉴定事项相关联的鉴定事项;补充鉴定意见与原鉴定意见明显不

一致的,应说明理由。增加新的鉴定要求,有可能改变原鉴定意见的,应视为新的鉴定事项,另行委托。

重新鉴定

4.13.1重新鉴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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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原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b)原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c)原鉴定人按规定应回避没有回避的;

d)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e)法律规定或者委托人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4.13.2回避

进行重新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人应回避:

a)有本文件第4.3.5条规定情形的;

b)参加过受鉴项目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的;

c)在受鉴项目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过程中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

5管理要求

通用要求

5.1.1鉴定机构应建立建筑工程质量争议性鉴定服务体系,确保其实施和保持,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

鉴定机构应:

a)识别服务接触点,确定服务接触面,建立服务总蓝图;

b)确定为确保服务提供和交付所需的准则和方法;

c)确保可以获得必要的资源和信息,以支持服务提供和交付的运作和监视;

d)监视、测量(适用时)和分析;

e)实施必要的措施,以实现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

5.1.2针对鉴定机构所选择的任何影响服务要求的外部供方提供过程或服务,鉴定机构应确保对其实

施控制。对此类外部供方过程或服务的控制类型和程度应在质量管理要求中加以规定。

特定要求

5.2.1管理目标

鉴定机构应建立包含了建筑工程质量争议性鉴定服务要求的管理目标,包括但不限于:

a)达到国内同类鉴定机构先进水平;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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