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2024-2013 护岸工程技术管理规程

DB34/T 2024-2013 DB34/T 2024-2013 Technical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Shoreline Protection Engineering

安徽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20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4/T 2024-2013
标准类型
安徽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3-12-16
实施日期
2014-01-16
发布单位/组织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安徽省水利厅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护岸工程技术管理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境内长江、淮河、新安江及其主要支流护岸工程技术管理,其他河流、湖泊护岸工程参照执行。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安徽省长江河道管理局。本标准参编单位: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
起草人:
刘东风、王俊、魏现玉、吕平、董德友、朱永春、李金瑞、赵海林、邱增文、陈少泉。
出版信息:
页数:2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93.160

P58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2024—2013

护岸工程技术管理规程

Specificationsfortechnicalmanagementofbankproject

2013-12-16发布2014-01-16实施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4/T2024—201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持机构:安徽省水利厅水利管理处。

本标准主编单位:安徽省长江河道管理局。

本标准参编单位: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东风、王俊、魏现玉、吕平、董德友、朱永春、李金瑞、赵海林、邱增文、

陈少泉。

I

DB34/T2024—2013

引言

安徽省地处长江、淮河、新安江三大流域,境内河流众多。新中国成立以来,安徽省开展了大规模

水利工程建设,兴建了大量护岸工程。但目前护岸工程技术管理尚无行业和地方标准,主要执行堤防工

程和河道整治有关技术管理条款,缺乏针对性。为规范护岸工程技术管理工作,适应水利工程管理要求,

充分发挥护岸工程效益,特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安徽省护岸工程技术管理现状,借鉴省内外护岸工程技术管理成果,依据相关标准制定。

本标准征求了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工程管理单位的意见,经专家审查修改完善后,由安徽省

水利厅与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

II

DB34/T2024—2013

护岸工程技术管理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护岸工程技术管理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境内长江、淮河、新安江及其主要支流护岸工程技术管理,其他河流、湖泊护

岸工程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L/T5144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

SL260-1998堤防工程施工规范

SL230-1998混凝土坝养护修理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护岸工程

用于保护江、河、湖泊滩面以下岸坡,使之免受水流冲刷的工程。

3.2

坡式护岸

亦称平顺护岸,用抗冲材料直接铺设在岸坡形成连续的覆盖式护岸工程。其中,设计枯水位以上为

护坎工程,以下为护脚工程。

3.3

坝式护岸

依托河岸修建,以导引水流离岸的护岸工程。

3.4

墙式护岸

顺河、湖岸边修建,防止岸滩冲刷、保护岸坡稳定的挡土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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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检查

凭直观,对护岸工程和管护设施运行状态进行查看。

3.6

观测

利用设备、仪器,对护岸工程和管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量测。

3.7

维修养护

对护岸工程进行的经常性维护,保持其原有结构和设计功能。

4总则

4.1护岸工程技术管理包括检查、观测、维修养护、管护设施维护、安全管理、资料整编与档案管理

等工作内容。

4.2护岸工程应有明确的管理单位,原则上由对应堤防或河道的管理单位统一管理。

4.3护岸工程管理范围为工程自身及管护设施占用的范围。

4.4在管理范围外划定护岸工程安全保护范围。长江护岸工程安全保护范围为,由护岸工程区向上、

下游侧各延伸200m,向深泓侧延伸过深泓线100m,向岸滩侧延伸50m。其他河流护岸工程安全保

护区可适当减小。

4.5护岸工程管理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a)贯彻执行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制订和落实各项技术管理规章制度。

b)开展护岸工程检查、观测工作,掌握工程运行状况。

c)加强工程日常养护,做到及时维修,消除隐患。

d)加强观测设备、设施保养、维护、更新和管理,保证正常运行。

e)组织编制单项工程加固方案,做好除险加固管理工作。

f)加强安全管理,做好工程保护、安全生产和防汛抢险工作。

g)做好资料整编和技术档案的归档工作。

h)按规定报送各类相关资料。

4.6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行业和安徽省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5检查

5.1一般规定

5.1.1护岸工程检查观测范围应包括护岸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

5.1.2护岸工程管理单位对检查情况、存在问题、处理意见等应有书面记录。对异常和损坏部位应有

详细描述,必要时进行图像记录。

5.1.3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应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告上级

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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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检查内容

5.2.1坡式护岸

5.2.1.1坡面

是否平整、完好,有无滑动、隆起、塌坑。干砌体坡面有无松动、塌陷、脱落、架空、垫层淘刷等;

浆砌石或混凝土坡面是否发生局部侵蚀剥落、裂缝或破碎老化,变形缝是否正常完好。

5.2.1.2封顶

干砌石封顶有无下挫、变形等,与截流沟、坡面衔接部位有无分离。浆砌石或混凝土封顶有无下挫、

开裂、挤碎、架空、错断、倾斜等。

5.2.1.3脚槽

干砌石脚槽有无下挫、变形等;浆砌石或混凝土脚槽有无下挫、开裂、挤碎、架空、错断、倾斜等。

5.2.1.4排水沟

有无淤积、裂缝、挤碎、架空、错断、倾斜,有无植物滋生等;排水沟进口处有无孔洞暗沟,出口

有无冲坑悬空。

5.2.1.5枯水平台

有无下挫、隆起、塌坑、架空、错断、倾斜,与坡面连接是否平顺,平台与接坡石护脚有无冲刷松

动。

5.2.2坝式护岸

5.2.2.1坝体表面是否平整、完好,有无松动、塌陷、脱落、架空等,砌缝是否紧密。

5.2.2.2坝岸结合部位砌石是否平整,土石接合是否严紧,有无陷坑、脱缝、冲沟、洞穴,上、下游

接合部岸滩有无裂缝、下挫。

5.2.2.3土质坡顶有无雨淋沟、陷坑;石质坡顶是否平顺,有无沉陷、明显凹凸现象。

5.2.3墙式护岸

5.2.3.1墙体有无倾斜、下挫、残缺、断裂、破损等。

5.2.3.2墙顶、墙面有无裂缝,是否发生侵蚀剥落破碎、老化。

5.2.3.3墙体根部是否冲刷、淘空。

5.2.3.4混凝土墙体相邻段有无错动,变形缝止水是否正常,排水孔是否正常。

5.2.3.5浆砌石墙体变形缝内填料有无流失,墙面是否发生侵蚀剥落、裂缝或破碎、老化,排水孔是

否正常。

5.2.4观测及管护设施

护岸桩、标示牌、位移观测设施是否损毁,是否醒目。

5.2.5岸滩地形

5.2.5.1是否有崩岸发生。

5.2.5.2滩地是否有裂缝、下挫。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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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3近岸坎树木是否有倾斜、倒塌。

5.2.6水流流态

护岸工程前沿流态是否平稳,是否有折冲水流,是否有回流、漩涡。

5.3检查要求

5.3.1护岸工程检查分常规检查、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常规检查由护岸工程管理人员承担,定期检

查、特别检查由护岸工程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5.3.2常规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深泓贴岸、岸滩较窄的护岸工程段应增加检测频次。

5.3.3定期检查应在每年汛前、汛后各进行一次。当发生大洪水、特枯水位、地震等情况时,应开展

特别检查。

5.3.4常规检查应有清晰、完整、准确、规范的记录。检查记录表格式见附录A、附录B。

5.3.5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完成后,应编写检查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

6观测

6.1一般规定

6.1.1护岸工程观测应保持系统性、连续性。观测成果应真实、准确,观测资料应及时进行分析、整

理、归档。

6.1.2护岸工程观测控制网基点应布置在堤防背水侧地基坚实、易于引测的地方。

6.1.3护岸工程观测设施应可靠、耐用。

6.2观测内容及要求

6.2.1护岸工程观测项目包括:裂缝观测、位移观测、崩岸观测、护岸工程区近岸水下地形测量、河

势观测等。

6.2.2裂缝观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观测裂缝长度、深度、宽度、走向及分布情况。

——2、浅缝可用坑槽探法观测,深缝可用探坑或竖井法观测。

——3、裂缝观测应每周不少于一次,根据裂缝危害程度可适当增加观测频次。观测结果应做详细

记录,并绘制裂缝分布状况图。裂缝观测记录表见附录C-1。

6.2.3位移观测

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观测断面和观测点,通过经纬仪、水准仪等设备观测,判断护岸工程是否有塌陷、隆

起、滑动现象。

——2、观测断面一般布置在有明显冲刷、地质条件较复杂、渗流位势变化异常、可能产生崩岸的

地方,观测点宜布设在护岸工程枯水平台、坡面、封顶等便于观测的位置。

——3、位移观测应每月不少于一次,在地质和工程运行情况比较复杂的岸段应增加观测次数。裂

缝结果应做好详细记录,记录表见附录C-2。

6.2.4崩岸观测

应符合下列要求:

4

DB34/T2024—2013

——1、发生崩岸险情,应及时对崩岸段进行观测,记录崩岸长度、崩塌宽度、坎头高度、岸滩宽

度,滩地岸坡上裂缝分布、长度、宽度、深度,岸坡地质分层及其厚度、岸坡渗流出渗点位置,

估算崩塌土方量,绘制相关平面图、断面图等。崩岸观测记录表见附录C-3。

——2、必要时,应委托专业勘测单位进行水下地形测量和地质勘探。水下地形测量应符合6.2.5

条第二款规定,地质勘探孔布置、勘探深度、土样物理和力学指标应满足岸坡稳定分析研究需

要。

6.2.5护岸工程区水下地形测量

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存在崩岸险情的护岸工程段每年实施一次水下地形测量,必要时增加测量次数。

——2、长江护岸工程近岸水下地形测绘比例为1:1000~1:5000,测区范围:顺水流方向,自护岸

工程区上游500m处,至护岸工程区下游500m;垂直水流方向,自深泓外100m至岸坎线

内50m(岸滩较窄处测至外堤脚)。

——3、其他河流或湖泊护岸工程测量频次、比例、范围参照执行。

6.2.6河势观测

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长江、淮河及其重要支流或重点护岸工程所在河段,应定期开展河势观测。

——2、长江河势观测应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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