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1352-2024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工作规范
DB12/T 1352-2024 Management guidelines for occupational health examination instit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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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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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页数:31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100
CCSC52
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1352—2024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工作规范
Jobspecificationforthemanagementofoccupationalhealthexamination
organization
2024-08-09发布2025-02-10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DB12/T1352—2024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要求...........................................................................1
5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质量控制...........................................................5
6职业健康检查结果...................................................................9
7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10
8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10
附录A(资料性)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配备标准........................................12
附录B(资料性)需要期间核查的仪器设备及仪器设备档案包括内容........................14
附录C(规范性)实验室和其他辅助检查环境要求........................................15
附录D(资料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要求............................16
附录E(资料性)职业健康检查方案内容................................................22
附录F(资料性)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审核内容............................................24
附录H(资料性)职业禁忌告知书......................................................25
附录I(资料性)疑似职业病告知书....................................................26
附录J(资料性)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内容................................................27
参考文献.............................................................................28
I
DB12/T1352—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医院、中国石油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本文本主要起草人:肖金萍、宋富军、谢进芳、刘苹、张海涛、郎胜喜、张宝成、李靖、曹智勇、
韩毅、韩超、苗鹏刚。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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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工作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工作的基本规范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规范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16403声学测听方法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
GB/T19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GBZ95职业性放射性白内障的诊断
GBZ98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
GBZ130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GBZ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157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
GBZ/T224职业卫生名词术语
GBZ/T24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检测与评价
GBZ/T260职业禁忌证界定导则
GBZ/T295职业人群生物监测方法总则
GBZ/T325疑似职业病界定标准
GBZ/T32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外周血淋巴细胞微核检测方法与受照剂量估算标准
GBZ/T20468临床实验室定量测定室内质量控制指南
WS/T348尿液标本的收集和处理指南
WS/T367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WS/T661静脉血液标本采集指南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基本要求
4.1组织架构
4.1.1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应由法定代表人或经法人授权人员担任。
4.1.2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4.1.3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检查部门、辅助检查部门和质控部门及相
关的科室,包括内科或职业病科、外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皮肤科、医学影像科、物理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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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含心电图、肺功能及超声检查等)及医学检验科等;科室、岗位及人员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4.1.4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备案及信息变更执行《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在
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4.2人员
4.2.1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包括内科或职业病科、
外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皮肤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物理检查科(含心电图、肺功
能及超声检查等)及护理等专业类别的执业医师、技师、护士等,并在相应岗位从事对应类别医疗卫生
技术工作;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护、技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医生和护士应在天津市按规定
注册。
4.2.2具有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发人、质量监督员及网络管理员、设备管理员、档案管
理员等,并经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授权。
4.2.3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主执业地点应为本医疗卫生机构,并具有相应的高级卫生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职业病诊断师资质。
4.2.4至少有1名主检医师,其主执业地点应为本医疗卫生机构。主检医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a)主检医师应当由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指定,并符合《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
员会令第2号)第八条规定的主检医师应当具备的条件;
b)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主检医师还应符合GBZ98的要求。
4.2.5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a)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匹配/对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医师、技师、护士;
b)粉尘作业人员检查:至少1名具备职业性尘肺病诊断医师资格的主检医师,从事粉尘作业职业
健康检查的阅片人员应具备尘肺诊断阅片能力;
c)有害化学因素检查:至少1名具备职业性化学中毒诊断医师资格的主检医师;
d)有害物理因素检查:至少1名具备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的主检医师;
e)有害生物因素检查:至少1名具备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的主检医师;
f)特殊作业人员体检:至少1名具备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的主检医师;
g)放射因素检查:至少1名具备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医师资格的主检医师;
h)医学影像医师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医学影像学诊断工作3
年以上;
i)医学影像技师应具有医学影像学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且从事医学影像工作1年以上;
j)临床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至少1人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
检验工作1年以上;理化检验人员应从事生物样品毒化检验相关工作1年以上;并应了解实验
室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掌握生物样品检验标准、规范及操作技能,熟知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
k)审核人应具有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且为高级职称或执业满五年,对不同类别的职业病诊断医
师可互为主检医师和审核人;
l)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在备案的范围内依法开展工作。
4.2.6建立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技术档案,并专人负责。
4.3仪器设备
4.3.1仪器设备基本要求
4.3.1.1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4.3.1.2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确度等技术指标应满足工作需要,并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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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3开展化学因素类职业健康检查,应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设置生物样本分析实验室,并能够开展
相应的理化检验工作。
4.3.1.4开展放射因素类职业健康检查,应具备生物剂量估算设备和淋巴细胞微核或染色体畸变检测
设备,并能开展相应的检验工作。
4.3.1.5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
注: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配备标准见附录A。
4.3.2仪器设备与档案管理
4.3.2.1按照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计量、检定或校验。列入强检目录的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并
张贴合格标识;不属于强制检定的,应定期进行校验或校准,并有记录。
4.3.2.2对放射诊疗设备进行定期性能检测及评价。
4.3.2.3医疗仪器、检验试剂、质控品、标准品及消耗品购置和使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4.3.2.4建立并执行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定期对设备的配置、维护和使用进行自查,对
仪器设备(包括辅助测量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4.3.2.5对所使用的设备编制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
4.3.2.6仪器设备放置合理,便于操作。
4.3.2.7所有仪器设备应有明显的使用状态标识。仪器设备出现过载、误操作、结果可疑或有其他缺
陷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着重标识。修复的仪器设备须经检定、校准等方式验证其功能指标,并核对
是否对前期的检验结果造成影响,如有应及时采取相应修正措施。
4.3.2.8设备应经过授权人员操作和维护。设备在脱离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场所(如设备外借、
外出检查)时,应告知设备的质控等方面要求,在返回备案场所后,立即核查并记录设备相关情况;出
现故障或者异常时,应采取设备停用、设备隔离等相应措施,及时加贴停用标签、标记直至修复,通过
检定、校准及核查证明其能正常工作止;同时核查对前期的检查结果造成影响,如有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4.3.2.9职业健康检查过程中,对于因技术要求无法自行检测的生物样品,可以委托具有相应的资质
和条件,并经能力考核认可的机构进行检测,并签订委托检测协议书,明确双方承担的法律责任。
4.3.2.10委托检测样品种类、数量及质量控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3.2.11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保养档案。指定人员负责,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完善信息。
注:仪器设备档案要求见附录B。
4.4工作场所
4.4.1有相对独立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场所,并与门诊、急诊场所分开;同时符合《职业健康检查管
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及《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不符合的应立即停止进行职业健
康检查。
4.4.2X射线设备机房内最小有效使用面积和最小单边长度按GBZ130执行。
4.4.3工作场所应张贴检查功能区布局图、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流程图和职业健康检查注意事项告知等
内容;X射线特殊检查室外显著位置应张贴电离辐射警告标志、温馨提示等警示标识。
注:实验室和其他辅助检查环境应满足实验室和其他辅助检查的相关规范、标准要求,见附录C。
4.5质量管理
4.5.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建立和实施规范的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管理体系,确保职业健康检查结
果质量,促进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
4.5.2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或工作流程、作业指导书或
操作规程及相关文书表格(简称“四层文件”),并纳入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强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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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按照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方针和目标;对重点环节和影响质
量的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完善改进措施;并做好相关培训、执行及改进记录,实行全过程
管理。
4.5.4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制度,应指定管理、质量监督相关人员具体负责落实。
4.5.5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年度内部审核、管理评审、质量管理等评估,并持续改
进;做好培训、执行及改进记录,记录应规范、完整。
4.5.6建立公正与诚信制度。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相关人员应遵守《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真实、客观、准确和可追溯。
4.5.7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其人员的保密制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并且人员应签订相关保密协议。
4.5.8建立投诉管理制度。设置受理投诉岗位,公布投诉电话。
4.5.9建立高危异常检查结果报告制度,并应将高危异常检查结果及时通知到受检者本人。
4.5.10建立人员管理制度。对人员资格确认、任用、授权等进行规范管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与
其人员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明确人员岗位职责,并应满足其岗位要求和所需工作条件。
4.5.11建立人员培训制度。制定并落实各类人员教育和培训计划,计划应满足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工作
需要,应对培训做有效性评估,适时调整培训内容及形式;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和专项工
作培训;培训应包括职业健康检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专业技术等内容;并建立培训档案。
4.5.12根据天津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的机构确定的
基本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符合本机构实际需要的制度和规范;对职业健康检查全过程检查前、检
查中、检查后及外出职业健康检查等采取必要的质量控制措施。
4.5.13对职业健康检查技术服务合同/协议书、报告审核、授权签发、专用章使用、实验室管理、仪
器使用、人员培训、档案管理、安全与环境管理、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报告和告知等重要环节分别
制定质量管理分项制度及标准化操作程序。
4.5.14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个体结论报告审核机制,并满足GBZ188和GBZ98的要求。
4.5.15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相关、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4.5.16参与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应熟悉体系文件,执行相关程序和要求;职业健康检查机
构应建立监督机制,定期质量审核;落实纠正措施,及时更新完善管理体系,保持其持续有效运行。
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要求见附录D。
4.6能力考核与培训
4.6.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在设备设施、相关人员资质以及工作经历和经验上应具备与备案的职业健康
检查类别或项目相适应的临床检查及检验能力。
4.6.2职业健康检查和实验室检测能力应当满足GBZ188和GBZ98等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4.6.3检查医师应具备针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用人体靶器官损害情况的检查/判断能力。
4.6.4化验室应具备与备案的项目相一致的常规职业卫生生物监测及特殊项目的检查、检验能力。
4.6.5主检医师应具有《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及GBZ188、GBZ98要求的能力。
4.6.6临床检验应通过国家卫健委指定的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机构,或天津市卫健委指定的职业健
康检查质量控制机构组织的实验室间比对(室间质控)和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毒物化学检验、放射
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实验室项目应通过国家或天津市质控中心组织的毒化检验盲样考核。
4.6.7主检医师应参加国家/本市相关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继续医学教育,培训不少于16个学
时,培训周期为2年。
4.6.8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每年定期对本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
术知识的内部培训,并有相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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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质量控制
5.1职业健康检查前质量管理
5.1.1签订职业健康检查协议
5.1.1.1接受委托应符合以下要求:
a)职业健康检查中,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应当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提供职业健康
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提供相关的能力信息(体检项目、体检环境、人员、
设备等),完成职业健康检查;
b)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接受受检单位委托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与受检单位签订职业健康检查委
托协议书或合同,明确双方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并依据GBZ188和GBZ98的规定,结合
受检单位提供的职业健康检查相关资料,开展相关检查,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c)受检单位可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可以由劳动者持单位介绍信及相关规定所需
提交的资料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介绍信应存档);
d)未提供或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资料不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不应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并向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反馈,卫生健康部门纳入重点监管。
5.1.1.2资料及协议审核应符合以下要求:
a)受检单位提供的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相关资料应当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使用原辅料、中间体、产品、副产品及用量/产量,生产工艺,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既往
职业病诊断情况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岗位/工种、接触时
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等相关资料(包括现状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或
定期检测报告);
b)提供的资料受检单位应加盖单位公章;
c)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对受检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及时告知受检单位于
7工作日内予以补充完整,逾期未补充的不应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服务并向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反
馈,卫生健康部门纳入重点监管;
d)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签订的委托协议书(合同)进行审核或评审。
5.1.1.3GBZ188以外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a)如需对GBZ188未包括的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开展健康监护,职业健康检查机构需组织专家进
行评估,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后方可开展;
b)评估内容应符合GBZ188要求的内容。
5.1.2检查方案制定
5.1.2.1主检医师按照GBZ188和GBZ98的要求,根据受检单位提供的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现状评价
报告或者定期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方案,并按照质量控制要求进行审核。
5.1.2.2按照GBZ188和GBZ98要求,必须包括必检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添加选检项目。
5.1.2.3职业健康检查方案末页应签署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称、日期、加盖机构公章、存档。
注:职业健康检查方案应包括的内容见附录E。
5.1.3应急处置
5.1.3.1健全突发危险因素(晕针、低血糖反应、高血压危象等)应急处置预案及流程,建立体检安
全管理与报告制度。
5.1.3.2建立应急组织和急救处置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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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3应配备相应的急救药品及器材,并定期检查,确保在有效期内并能正常使用。
5.1.4其他
5.1.4.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根据受检人群需求,协调相关参检科室,合理安排医、护、技人员,且注
重体检全过程的细节服务。
5.1.4.2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提前书面告知受检单位及受检者体检注意事项。
5.1.4.3受检单位应对受检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职业史进行确认,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5.1.4.4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于必检项目应按要求完成。
5.1.4.5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做好受检人员信息录入、导诊单及材料、仪器设备、场所等的准备。
5.1.4.6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如需外出体检,应进行现场环境调查,确认现场环境具备检查的相关条件
后方可开展体检工作。
5.2职业健康检查中质量管理
5.2.1职业健康检查流程管理
5.2.1.1医务人员对受检单位提供的个人职业史、既往史、个人史等进行审核;受检者对个人基本信
息进行核对、确认体检项目,并签名确认。
5.2.1.2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应配戴胸牌,并在职业健康检查各环节对受检者身份及体检项目进行实名
确认,且能查询受检者身份信息。
5.2.1.3前台登记:受检者进入体检登记处,工作人员进行身份证或条形码扫描登记/扫码录入照相后,
向受检者发放体检表和导诊单;职业健康检查表编号为受检者唯一标识。
5.2.1.4科学安排体检流程。工作人员做好引导、分流受检人群,核实受检者身份,有序进行各项检
查。
5.2.1.5交回体检表:体检结束,工作人员核实受检者项目实施情况、是否有漏检项;体检表由受检
者签名确认,完成体检。
5.2.1.6职业健康检查的必检项目受检者自行放弃的,应由受检者本人签字确认;必检项目不全者,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如实告知受检单位及受检者需补查项目,对不参加补查的受检者应按实际检查情况
出具检查项目结果。
5.2.2体格检查
5.2.2.1问诊:由检查医师或主检医师按照GBZ188附录B及GBZ98规定执行。
5.2.2.2体格检查内容应全面,操作应规范准确;医学检查项目和常规医学检查方法按照GBZ188的
相应规定执行;放射作业人员的眼科检查应符合GBZ95的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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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Z/T 093-2017 中国福利彩票系统彩票随机数检验规范 2017-10-18
- MZ/T 130-2019 外语汉字译写导则:菲律宾语 2019-04-30
- MZ/T 127-2019 外语汉字译写导则:印度尼西亚语 2019-04-30
- MZ/T 114-2018 婚姻登记员培训要求 201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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